幼儿园产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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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幼儿园产权转让协议
日期:201 年月日
市区幼儿园转让协议
本协议涉及的当事人
出让方:(下称甲方)
名称:公司
住所: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受让方:(下称乙方)
名称:有限公司
住所: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让方与受让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市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系年经区社团管理局批准(社(20 )第号),由公司出开办资金10万元成立的民办幼儿园,并经市区民政局民证字第号核准,取得了代码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住所:市区路号。
年月,公司将幼儿园划转给甲方经营管理,并经市区教育局变更,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为甲方。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批准领取了教民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校长:。学校类型:民办幼儿园。办学内容:学前教育。
根据甲方与区教育局签定的合同书,区教育局提供村路号整座校舍供甲方仅限于举办学前教育使用,合同期限:五年,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甲方拟转幼儿园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评报字【20 】第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 年月日,采取收益法幼儿园的净资产价值的评估值为万元。
乙方受让幼儿园,有利于甲方平稳退出幼儿园办学单位。乙方具有一定的教育知性度,热爱幼儿教育事业,长期在区从事教育咨询服务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女士在承包幼儿园期间,与幼儿园全部员工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并熟悉幼儿园运作模式和办学宗旨。
第一条名词释义
1、双方:指甲方与乙方的合称。
2、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幼儿园转让协议。
3、标的幼儿园:指幼儿园。
4、新幼儿园:指办学单位变更后标的幼儿园经区民政局变更登记后的幼儿园。
5、幼儿园转让:指甲方将幼儿园的办学单位按本协议规定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6、产权:指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幼儿园。
7、产权转让价款: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用以受让标的幼儿园的金额。
8、生效日: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当日。
9、基准日:指产权转让的交易基准日,即经甲方确认的2012年3月31日。
10、交割日:指本协议签订之日。
11、登记日:指民政部门向新幼儿园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
12、争议:指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和效力引起有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标的幼儿园100%产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幼儿园100%的产权以人民币万元(大写:万仟元)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产权转让的方式
产权以基准日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实施产权交易。
第五条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根据幼儿园员工平稳过渡原则,乙方承诺以下内容以保障标的幼儿园现有在册职工的基本利益:
1)维持幼儿园全部员工,原劳动合同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水平。
2)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完善的职工安全和福利保障制度。
第六条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
标的幼儿园已签订的对外协议及标的幼儿园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新幼儿园承继。
第七条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本协议不涉及此条款。
第八条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乙方应于生效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九条产权交割事项
双方应于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转让资产交付。
由基准日起至转让资产交付完成日期间标的幼儿园产生的一切盈利、亏损及风险,其全部权利和义务归乙方所有,由新幼儿园承继。
第十条权证的变更
乙方应于生效日起30日内办理产权转让的民政部门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1、凡为洽谈、草拟本协议和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以及为履行和遵守上述协议、协议规定的条件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各方聘用法律顾问、代理人、审计的费用和开支等款项,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2、签订本协议所需支付的印花税,由各方自行承担。
3、与产权转让有关的办理民政部门变更登记费用由新幼儿园承担。
第十二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的陈述和保证:
为实现平稳退出幼儿园办学单位,拟在区教育局指导下,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办理相关转让手续,退出幼儿园办学单位。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 乙方承诺标的幼儿园在交割日至民政部门登记日期间:保持标的幼儿园正常运行;确保安全。转让资产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同时必须维系幼儿园的原办学宗旨,根据该区域内学前教育公众需要,提供公益性与普惠性的教育服务。
(3)若出现交割日前(即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标的幼儿园期间),除已披露的书面文件资料以外的或有负债,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陈述与保证),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2、如因本协议第十四条解除协议,各方均应作出努力使已完成转让的任何部分复原,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每逾期1天,应按产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协议,
(2) 如系一方违约使双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交书面协商要求后立即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