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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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代理编制工程预结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代理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 1999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省委冀发[1999]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及这次重新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7号)、河北省审计局、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几项规定》(冀审培[199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河北省物价局、建行河北省分行关于
《收取技术经济咨询服务费》的规定
建冀函字[1993]第330号 1993年7月8日
各地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分行、中收支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于1992年在技经系统内组织骨干力量,配备专业设备,建立专门机构,开办了技术经济审价咨询服务业务。这
项业务的开发,对充分发挥建设银行审价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此业务自开办以来,在咨询服务费用的收取上,全省尚无统一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技经工作管理,促进审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建行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代理编制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的,按编制总造价计收咨询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按6‰;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4‰;500万元以上部分按3‰收取。
2、代理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的,按审查总造价的2‰收取或按受益额的8-10%收取咨询服务费。
3、受理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工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的,按受理价值的6-10%收取技术鉴定费。
4、特殊工程的业务咨询如:装璜、外资、中外合资项目等的收费标准,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原则,不得搞强制性服务。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0]第10号 2000年3月22日
各市区市物价局、计划委员会,省工程咨询协会: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在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外,涉及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四、本通知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1283号文件一
附表: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先进水平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附表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