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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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项目)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参照科技部、海南省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支持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非住宅项目逐步纳入孵化器管理,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职能

第四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

第八条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孵化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孵化器运营进行指导,对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总体协调。孵化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孵化器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成立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公司),其在孵化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入驻对象

(一)已经或将在海口市登记注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咨询、

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中间试验、检验检测、项目孵化等)以及为入孵项目提供投资、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等。

(二)入孵企业(项目)重点选择信息通讯、海洋经济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面向市场的IT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到2年,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且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入驻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为主业,即在孵企业主营项目(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指导目录。

(四)入驻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团队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六)具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七)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八)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九)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十)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十二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四)项目具有一定技术成熟性,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并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六)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十三条根据省、市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并

结合高新区实际,优先考虑引进的企业(项目)和研发平台:(一)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

(二)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

(三)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

(四)具备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

(五)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

(七)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

(八)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九)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签订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器运营公司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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