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1968年国内投资法修订与增补法案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矿业的现状及前景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合作的现状及前景[摘要]:印尼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煤、锡、铝钒土、镍、铜和金、银等。
已探明矿产储量为:石油500亿桶,天然气73万亿立方米,煤360亿吨。
印尼与中国间的距离优势和资源互补优势,使中国和印尼矿业合作前景广阔。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中—印尼矿业合作进行浅析。
关键词:中国印尼矿业合作现状合作前景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矿产资源,素有“热带宝岛”的美称。
尤其是印尼的有色金属矿产,不仅种类较多,而且储量也居世界前列。
为了抢占印尼的资源市场,到印尼开发矿产资源也是周边国家在印尼的一个投资热点一、印尼矿业投资环境概览(一)、矿业管理体制印尼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主要矿产有:石油、天然气、煤、镍、锡、铅、硫和高岭土等。
1999年矿产值11.48万亿印尼盾,合14.4亿美元,全国出口总值31亿美元,其中矿业占11.2%。
政府从矿业部门的收入6.88万亿印尼盾,合8.6亿美元。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是印度尼西亚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其中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和地矿产业政策,颁布和执行矿业法规,并通过政策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矿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广义环境地质调查和研究、矿产资源总量调查和评价研究,为引导矿业投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该部下设的地质与矿产资源局、石油与天然气管理局分别管理全国的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的有关工作。
根据1967年的矿业法,印尼的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
矿产开发分类管理,法律将矿产资源分为A、B、C三大类。
A类为战略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煤、铀等放射性矿产、镍、钴、锡。
这7类矿产只能由国家经营。
外国公司作为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的承包人,经国会批准后也可按合同规定参与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和开发活动。
B类为重要矿产,包括铁、锰、铝土矿、铜、金、银等34种矿产。
这些矿产可以由国营公司、本土公司、合资公司和个体投资者进行勘查和开发。
印度尼西亚经济结构与投资环境
印度尼西亚:经济结构与投资环境印度尼西亚驻中国大使库斯蒂亚印度尼西亚与中国的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双方在洋溢着希望与憧憬的气氛中增进友谊,加深了解,提高信任,拓宽合作领域;双方高层互访不断,双边贸易与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
印度尼西亚政府欢迎中国投资者在印尼开展业务,对中国政府的“走出去”战略表示赞赏。
印尼驻华使馆希望以下信息能有助于中国投资者在印尼直接投资,开发资源,发掘机遇。
经济结构⒈国内生产总值。
印尼1996-1997年间的经济增长率在4.70%至8.16%之间。
但亚洲金融危机使经济增长率在1998年大幅度降至负13.13%,1999年则为0.79%,2001年达到3.32%,到2002年进一步增至3.53%, 2003年恢复到4.1%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年终降至5.1%,参考利率回落,卢比对美元比价上升。
私人与政府消费仍是2003年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私人消费为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4.1%的增长率做出了2.8个百分点的贡献,这得益于利率的下降与银行消费支出贷款的增加;政府消费做出了0.8个百分点的贡献;净出口则做出了0.7个百分点的贡献,净投资缩减了0.2个百分点。
投资支出在过去5年中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20-25%,比危机前的30%以上大大减少。
国家发展计划局估计,投资效率有所下降,与危机前相比,一定数量的投资引致的GDP增长减少。
投资构成也有变化,过去3年里,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增至投资总量的80%以上,而2003年投资于资本货物的比例降至18%以下。
尽管强劲的建筑业投资在短期内会使经济增长,并增加就业,但从长期内看,不能提供工作机会。
⒉通货膨胀。
面对20世纪80年代经济的快速增长,尽管有较大的通胀压力,但印度尼西亚有效地把通胀年增长率始终保持在一位数之内。
这些压力包括卢比对美元的逐渐贬值,对日元的大幅贬值等因素。
投资环境对于投资来说,印尼有几大竞争优势:1.国土广阔、肥沃,农业、林业、渔业、矿产与油气等资源丰富多样;2.人口超过2.1亿,构成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和富有竞争力的劳动力市场;3.处在跨越数条重要国际海洋运输路线的战略位臵。
印尼矿业政策与投资环境
七、印度尼西亚(一)印尼矿业政策(1)矿业管理体制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是印度尼西亚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其中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和地矿产业政策,颁布和执行矿业法规,并通过政策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矿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广义环境地质调查和研究、矿产资源总量调查和评价研究,为引导矿业投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该部下设的地质与矿产资源局、石油与天然气管理局分别管理全国的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的有关工作。
(2)矿业法规2009年1月印尼正式签发2009年4号令,即《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新法取代了实施42年的1967年的11号法(印尼原矿业法)。
新矿法的主要有一下重要的内容:1)、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新矿法中的矿业许可证包括3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建、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民间矿业许可证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
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
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 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
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
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
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
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25000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2)、权利和义务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
印度尼西亚概况--简介
——印度尼西亚的经济环境——
2.经济基础设施
从1965年以来,政府以每年政府支出的15%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 投资,为印尼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
公路和水路是重要的运输手段,其中公路担负着国内近90%的客运和 50%的货运。
——印度尼西亚的经济环境——
2.经济基础设施
全国有水运航道21579公里,各类港口672个,主要港口有雅加达的丹 绒不禄港,泗水的丹绒佩拉港和棉兰的勿老港。
——印度尼西亚的经济环境——
5.外资和外援
近几年,外商投资最集中的领域依次位是制造业和服务业,主要集中 到运输、仓储、通讯、化学和制药工业、造纸和印刷工业、建筑业、 非金属矿等行业。
外资最集中的地区依次是:经济发达的西爪哇、首都雅加达特区、苏 门答腊、东爪哇等4个地区。
近年来,中国已成为印尼的重要经济合作伙伴。
印度尼西亚概况
提纲
自然环境
政治环境
经济环境
文化环境
习俗与禁忌
常见疾病与医疗状况
交通与出行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共合国(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的岛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 家,总人口达2.2亿人,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退进口税,对于在国内购买 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物资免增价税,企业可自由选择在国内或国 外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原料。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
3.投资法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目前是2005年颁布的第25号《投 资法》,规范了国内外投资。
第一,如土地使用权,由原来的35年延长到95年,建筑使用权 由原来的50年延长到80年,而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最长 可达70年。
“入乡随俗”才能互利共赢——部分东盟国家矿业投资法规政策概览
越南 : 日前 下文 致 各省 市 人 委会 主 席 。 传 达 政 府 总理 关
于 立 即检 查和 取 消 《 禁止 或 暂 禁 矿产 运 出本 地 规定 》 的 意
见。 认 为 这些 规定 不符 合 法律要 求 。
越南政府办公厅 日 前下文致各省市人委会主席 ,传达 政府总理关于立即检查和取消 《 禁止或暂禁矿产运 出本地 规定》 的意见 , 认为这些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此外 , 各部委
2 0 1 3 年5 月, 越南财政部下发了《 关于修改出 口税 目表 中部分矿产品税率的通知》 。 其中, 磷矿( a p a t i t ) 、 锰矿( m a n g a n )
和锰 精 矿 ,以及 锰 含量 为 2 0 %以上 的含铁 锰 矿 和含 铁 锰精
矿 ,铜矿和铜精矿 ,铅矿和铅精矿 ,钛矿和钛精矿 ,以及 i n m e n i t 矿和 i n m e n i t 精矿 , 出口税率增加 1 O 个百分点 , 即从
和地 方 要 为矿 产深 加 工企 业 项 目解 决 原料 困难 ,按 规定 加 快矿 产 加工项 目的投 资进 度 。政府 办公 厅称 , 部分 省市 近期
从2 0 1 3 年起缅甸政府禁止一切翡翠原石毛料 出口, 转 而出口成品翡翠 , 把首都内比都打造成为翡翠贸易之都。
F L 法 律
“ 入 乡随俗 ’ ’ 才 能互利 共赢
关于在印尼如何避税的办法
关于在印尼如何避税的办法利润转移。
印尼没有外汇管制,投资者可自由地把资金转移到海外或从海外汇人到印尼。
有了公司,在印尼市场占赚取的利润,就可以合法地打回到中国境内,可以流动资金归还(不用纳所得税),或以工程租赁设备付给国内母公司租赁款(仅交10%所得税.大大低于正常的30%预交所得税)设备的进口税筹划。
印尼目前平均关税水平为7.3%。
中国公司为进行工程承包建设,需要从国内进口大型机械设备。
其永久性入关的税率平均如下:所得税2.5%,进项税10%,关税2.5%。
根据报关金额的15%一次性交纳进口环节的税,对进口商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尤其占用流动资金,一些中国企业为此,压低报关价格,以为这样可以少交税,其实,将来投产后,由于报关价格低,相应的折旧也低,所得税就会多交,还有所交的税中,进项税是可以退回的,而所得税可以在年底时,抵交企业所得税,所以没有必要做假。
印尼实行预扣所得税的政策,每一笔收入的实现.需要交纳4.5%的预交所得税(prepaidpph),年末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这一政策严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同时,在退税过程非常繁琐,给企业以沉重的负担。
印尼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国内类似,即:(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税率=年度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率基本上为30%,实际上,这个税率也是超额累进的,只不过前两个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
印尼的所得税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为累进制,采取自我评估法计算税款。
印尼对外国人投资事业所课征的公司税均与其国内企业相同。
税率为 : 应税收入2500万盾以下,税率10%;应税收入2500万盾以下,税率15%;应税收入5000万盾以上,税率30%。
印尼对股利、利息、权利金等的汇出课征留置税,税率均为20%。
这使得子公司在支付母公司的股利、贷款利息或技术权利金时,必须负担额外的税赋。
印尼长期以来对外汇进出甚少管制。
汇率采用浮动汇率制度。
印尼货币可自由兑换外币。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
印度尼西亚投资政策一、印度尼西亚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1、绝对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a.农业领域种植和加工大麻及同类产品b.海洋渔业领域海绵的应用和种植c.工业和贸易领域对环境有害的化工产品:如五氯苯粉、滴滴涕、狄氏剂、氯氮化学武器武器及相关零配件生产环已氨基磺酸盐和糖精生产烈性酒生产赌场和赌博设施d.交通通讯行业航空系统船舶检测e.矿产和能源领域开采放射性矿藏2、只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a. 森林和养殖领域:微生物原生质培植森林砍伐特许b. 交通领域:出租车/公共汽车服务小规模航运c. 贸易领域:贸易以及贸易支持服务,但以下领域除外:大型零售业(购物中心、超市、商场),批发贸易(分销/批发、进出口),展览/会议服务,市场研究服务、港口以外的仓储服务,售后服务d. 传媒领域:广播电视服务、闭路电视服务、多媒体传媒和印刷传媒信息服务电影工业3、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海港的建设和经营公用电力的生产、输送和销售航运公共饮用水的建设和经营铁路运输原子能发电医疗卫生服务通讯商业空运4、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投资的领域(内、外资)a. 海洋和渔业领域(1) 对于淡水鱼养殖,外资须和当地小型渔业企业合作并且养殖印尼渔业部所限定的渔业种类(2) 对于捕捞水底鱼,限于大鱼、群鱼和其他海鱼(马六甲海峡和阿拉弗拉还的专署经济区除外)b. 工业领域(1)木浆工业原材料进口或者来自工业用林区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2)纸浆工业不使用硫酸盐或者氯化物(3)氯碱工业不使用水银(4)红树木料加工或者半加工原料来自红树林(5)货币印刷得到BOTASUPAL-BAKIN和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许可并符合其要求(6)特殊印刷行业(邮票、票据、护照等)得到BOTASUPAL-BAKIN的许可证(7)牛奶加工(奶粉和浓缩奶)必须加工而不是简单重新包装(8)胶合板只可以在Irian Jaya 省生产(9)锯木工业仅限于Irian Jaya 省若在其他省,只能用非自然林的原木(10)乙基酒精工业技术标准:只能用于原材料或者其他工业的辅助原料(11)爆破器材的原材料工业只能和由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12)工商业用爆破器材和配件只能和国防部推荐的实体合作只能从事生产活动,产品的储存和分销都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公司执行(13)电力咨询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PLTA(水力发电)容量超过50MWPLTU(蒸汽发电)容量超过55MWPLTP(地热发电)容量超过55MW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4)电力设备的建设、维护、安装、测试和相关技术支持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外资开放超过500KV的电站超过500KV的输电网(1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满足下列条件可对外资开放a.只许离岸开采b.在东印尼以外的地区开采则必须和印尼国家公司合作(16)电力业务开放除Java, Bali 和 Madura三地区以外的地区c.贸易领域(1)饭店外资只可在旅游区或者综合宾馆才能设立饭店。
【精品】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
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摘要:ICSID仲裁体制在近年来的新发展和中国所面临的吸引外资的新阶段,使得中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心"机制,以达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目的。
本文主要是对“中心”仲裁管辖权进行详细论述,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ICSID仲裁管辖权ICSID,全称是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或“ICSID”),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而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
其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中国政府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并于1993年1月7日批准了《公约》,成为《公约》的第10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争端当事人如想将有关争端提交“中心"仲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第二,有关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第三,争端当事人分别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下属单位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
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在“中心"处理投资争议的实践中,是非常重要且在争端当事人之间甚至是仲裁庭内部常常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一、争端当事人同意《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或该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下属单位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显然,“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石"。
印度尼西亚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印度尼西亚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 贸易主管部门印尼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贸易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3.1.2 贸易法规体系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贸易法》 、《海关法》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等。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 《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法》 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 等。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大部分商品均放开经营。
2007年底,印尼贸易部宣布了进出口单一窗口制度,大大简化了管理程序。
[进口管理]印尼政府在实施进口管理时,主要采用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
适用配额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
适用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获得上述产品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
其中,氟氯化碳、漠化甲:皖、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等九类进口产品主要适用自动许可 管理; I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于工工具等六类产品主要适用非自动许可管理。
为方便进口,印尼贸易部2009年大力推行网上办理进口许可证, 目前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办理进口许可证过程更加简便,原本手工办理许可证需要5-10天时间,利用网上全国一站式服务只需8小时。
2015年7月,印尼贸易部颁布了2015年第48号贸易部长条例,对原进口有关条例进行修订,要求进口商在产品抵港前办理进口许可证,有关条例将于2016年1月1 日开始实施。
[进口许可制度]2010年,印尼开始实施新的进口许可制度,将现有的许可证分为两种,即一般进口许可证和制造商进口许可证。
印度尼西亚投资指南
3.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工贸部1 /MPP /Ke / / / 9 9 8年第 5 5 8 1 2 1 9 9 8 号部长令和贸易部 2 0 0 7 年第 0 1 p / M DAG/ PER/ 1 2 0 0 7号法令是印尼出口管理的基本制度。上述法令将出口货物分为4 类, 并规定企业及个人出口货物必须持有商业企业注册号 ( /商业企业准字 ( TDUP) S I 或由技术部根据有关法律签发的商业许可, 以及企业注册证( 。 UP) TDP) 2 0 1 0年变化: ( 1)解除猪肉出口禁令 印尼解除了生猪、 猪肉及相关产品的出口禁令。该禁令是出于 2 0 1 0年 2月 1 1日 , 于2 对甲型 H1N1流感疫情的考虑, 0 0 9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 ( 2)取消大宗商品出口信用证 印尼政府决定取消价值 1 橡胶、 咖啡、 棕 2 0 1 0年 6月 2 9日 , 0 0万美元以上的可可、 榈油和矿产出口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规定。该规定自2 0 1 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 关于应使用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第1 /M / 3)《 0 DAG/ PER/ 3 2 0 0 9号条例》 为了方便外汇收入, 配合之前出台的《 对以天然资源为基础的出 2 0 1 0年 7月 8日 , 印尼政府公布了 《 关于应使用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第 口商品及出口外汇收入的规定》 , /M / 。 1 0 DAG/ PER/ 3 2 0 0 9号条例》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出口的出口商, 每个月必须向贸易部外贸处处长提 a. 交完整和正确的出口实现报告和出口收入报告; 上述所提交的出口实现报告, 包括其 b. 出口已实现或未实现的; 上述所提交的出口收入报告, 包括其出口收入已实现或未实 c. 现的; 上述所指的出口商品须通过国内外汇银行 L 和在 PEB 填 /C 付款方式的义务, d. 入L 于2 上述所指的出口商品, 其付款方式 /C 编码和日期, 0 1 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e. 可以使用 L 在 PEB上填入有关利用 L /C 或国际贸易使用的其他付款方式; /C 付款及 f. 其编码和日期, 或其他付款方式及其编码和日期( 若有) 的义务。 ( 4)矿产品出口新规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出台新规, 决定在每月初为煤炭以及包括锡、 2 0 1 0年 1 0月 ,
印尼
印尼投资环境简介-投资法规及程序时间日期:2010-3-23 | 浏览次数:265 【字号大中小】一、主要投资法令与外人投资较为相关之主要法令包括:(一)1967年「外国投资法」:规范外国直接投资(FDI,印度尼西亚文简称PMA),1970年曾做修订(Law No. 11 of 1970)。
PMA公司执照可经营30年,倘于该期间内扩大投资,该部份之投资执照亦为30年,而原来之执照在30年到期后须延期。
(二)1995年公司法(Corporate Law, No. 1 of 1995):最常见之企业型态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e Company, PT),可为外人或印度尼西亚人之直接投资。
(三)1994年有关股份持有之政府第20号规定(The Governh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on Share Ownership):一般而言,PMA公司应由外国及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合资,无资本额之限制;惟PMA公司亦可由外国人百分之百持有,但在商业经营15年之内,应有5%的股份由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持有。
经营基本设施之PMA公司,包括港口、发电、配电、电信、船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及核子发电等,须由外人与印度尼西亚之国营企业合资。
(四)2003年,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新投资法草案,拟将1967年及1968年之外人投资法及国内投资法合而为一,目前正由印度尼西亚国会进行审议,原本希望2004年年底前能通过,惟迄2005年仍未通过,目前政府的目标盼能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立法。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投资人向BKPM申请正式PMA时,应检具申请表格(MODEL1/PMA)一式7份及下述有关文件,若文件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投资1亿美元以下案件,BKPM 主席可径行核可;超过1亿美元者BKPM须将初审核可意见转呈总统复核;一般而言,自送审日起算至总统批准并核发正式投资准字(Notification of Approval,一般俗称总统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PP,BKPM主席准字印度尼西亚文简称SP),大约需要8星期作业时间,申请程序至此仅能算完成前阶段作业;该SPPP/SP 可充当临时商业执照之用,投资人可凭以申办公司组织章程登记,并取得税籍号码及其它证照,同时进行购地、建厂、安装机械设备、试车等一系列实际投资前置作业;投资人应切实注意,SPPP/SP自核发日起算仅为期3年。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及部门介绍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一直是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在本文中,我们会详细介绍印尼在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和投资主管部门,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及一系列总统法令,以及印尼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印尼国家投资协调委员会、印尼投资局和印尼法律与人权部,这些法律和监管部门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印尼的外商投资环境和政策,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监管法律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包括《投资法》、《创造就业综合法》以及PR 44/2016、PR 10/2021和PR 49/2021等一系列总统法令。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21年2月2日颁布的《投资与业务领域总统令》(PR 10/2021)将此前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要模式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修改为以正面投资清单为主,进一步开放外国投资。
2021年5月25日颁布的第49号总统法令(PR 49/2021)则进一步明确了PR 10/2021有关行业的投资限制性要求。
1.外国投资法案1958年印尼首次出台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案,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
一方面对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也对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了限制。
然而,印尼1965年出台的第16号法案一度禁止了外商投资,直到1967年才再度恢复。
2007年印尼再次修订了投资法,扩大了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但是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且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亿印尼盾。
2020年该法律经《创造就业综合法》修改,允许外国投资者向经济特区的技术型初创企业进行低于100亿印尼盾的投资。
2.投资负面清单在行业准入方面,印尼自1989年开始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外资,至今已经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7年、2010年、2016年、2021年分别颁布了7张负面清单。
印尼法律须知
印尼投资贸易法律法规概要第一部分印尼法律环境概述2第二部分印尼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政策4一、投资主管机构4二、设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程序4三、关于申请人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步骤7四、关于申请纳税人注册号8五、海关的批准步骤8六、限制进口许可证(APIT)的批准步骤8七、公司所在地的批准步骤9八、工程施工准字的批准步骤9九、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步骤10十、损害许可准字的批准步骤10十一、永久经营许可证的批准步骤10十二、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11第三部分印尼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12一、进口税务12二、税收12三、产品出口12四、保税区13五、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13第四部分印尼国内纠纷解决制度13一、司法程序13二、仲裁和备选纠纷解决(ADR)制度15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17第五部分印尼投资相关法律解读20一、解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20三、印尼税法概述27一、外资有限公司(PTPMA)和常设机构(PE)27二、印尼的主要税种简介28三、需要注意的几点: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印尼2003年劳动法部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印尼劳动法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个别释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印尼贸易投资注意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适当调整优惠政策期望值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充分核算税赋成本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有效控制工资成本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贸易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注意合作伙伴和中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其他注意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印尼法律环境概述印尼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荷兰法律的影响,但印尼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文化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和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独立以后印尼制定的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治理
06712/2013文/龚敏、陈维娟、张振皞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治理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体系总体上讲属于民法法系,也就是大陆法系,其现代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律、总统批准的法律、由总统颁布的政府法规、总统决定、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
就公司的分类而言,印度尼西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 或PT)、股份两合公司(CV)和合股股份公司(Fa)。
从法律性质和地位上来看,股份两合公司和合股股份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合伙企业,只是被冠以“公司”的名称而已。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尼最为普遍、规范最健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印尼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
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印尼卢比,且股东数达到300人以上时可以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或进行IPO 成为上市公司(TBK.PT)。
由此可见,TBK.PT 公司为PT 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类似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
对比中国来看,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构印尼《公司法》强制规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必设机关,采用“管理—监督”的双板块公司治理架构。
各治理机关的主要构成如下:在印尼,由于董事会集决策与执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着一定的治理风险,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权力相对于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要大得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为履行特定法律行为要经监事会同意股东大会。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可以都是外国投资者。
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选举、任免和解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这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第25号投资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考虑:a. 为了实现一个建立在建国无原则和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之上的公平及繁荣的社会,基于经济民主之下有必要进行持续性的国家经济发展,以达成国家目标;b. 依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协商会议第XVI/MPR/1998号法令所发布有关经济民主之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应该始终支持提升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及合作社之人民经济;c. 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印度尼西亚政治与经济自主,有必要提高投资,藉由使用来自国内与国外之资金,将经济潜力转为实质经济力量;d. 为了应付全球经济变化与印度尼西亚参与各种国际合作,顾及国家经济利益,有必要创造有益于投资、促进投资、给予法律确定性、公平和有效率的投资环境;e. 1967年第1号法令有关外国投资,已以1970年第11号法令对1967年第1号法令关于外国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和1968年第6号法令有关国内投资,已以1970年第12号对1968年第6号法令关于国内投资之修正案及附注修订,均需要更新因为已不符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所需,特别是在投资方面;f. 经考虑上述a、b、c、d及e项因素,则有必要订定有关投资法令。
鉴于:一九四五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节,第5条第 (1)节,第18条第(1)节、第(2)节和第(5)节,第20条和第33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共同同意决定:制定:有关投资之法令。
第I章一般规定第1条在本法令内的定义:1.“投资”即是由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所作的任何形式之投资。
2.“国内投资”即是由国内投资者藉用国内资金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3.“国外投资”即是由国外投资者藉用所有国外资金或与国内投资者进行合资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从事生意之投资。
4.“投资者”即是从事投资之个人或一个企业体,其可以是国内投资者,亦可以是国外投资者。
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2006 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为1608.4 亿美元。
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19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5%。
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94.5 亿美元,同比增长13.2%;自印尼进口96.1 亿美元,同比增长13.9%。
中方逆差1.6亿美元。
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原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6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5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588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115 个;合同金额4.7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0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 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 关税制度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 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2010 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程序1第一章投资的批准步骤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成立100%的外国直接投资(PMA)的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册。
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非鼓励投资目录》(DNI),该目录包含了所有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均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仅对国外投资者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
该目录还包含了一些业务范围,其经营者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准许,例如与国营或地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小企业者进行合作,以及在某些地点营业等。
关于在印尼进行资金投资,投资者必须专门查阅《资金投资技术指南》(PTPPM),该《指南》中的一些章节列明了允许投资的具体经营范围,资金投资的申请和运作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
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详见附件一)递交其投资申请。
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其投资申请。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
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十个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第一节向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提出申请和得到批准程序在全世界,印尼共和国海外代表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共有156个。
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2006 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为1608.4 亿美元。
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19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5%。
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94.5 亿美元,同比增长13.2%;自印尼进口96.1 亿美元,同比增长13.9%。
中方逆差1.6亿美元。
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原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6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5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588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115 个;合同金额4.7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0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 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 关税制度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 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2010 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18期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行业1、禁止投资的领域: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
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及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的25个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
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2、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3、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①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
i巨睡第則I I FEATURE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措施及影响易奉菊 Agatha Christy D ella焦之珍内容提要: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进展迅速,推出一系列降低税负、扩大优惠范围的改革措 施。
同时,印度尼西亚对改革阻力巨大的劳工法和投资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改善了营商环境,增强了对外资的吸引力。
本文在介绍印度尼西亚税收改革的背景、具体措施和影响的基础上,对投资印尼的中国企业提出应对建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者和经营者,需持续关注印尼税收改革的配套政策,利用印尼良好的制造业基础、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成本和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印尼建立服装制造、电子产品等产业基地。
同时,鉴于印尼的税收改革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一定的冲击,建议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战略性研究项目、高风险研究项目等加计扣除的比例,以加快产业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税收改革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印度尼西亚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5-0036-06一、背景2019年一2020年期间,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税收改革进展迅速。
先是在2019年6月26日发 布45号政府令(GR 45/2019 ),1推出一系列加计扣除 政策。
后在2019年年底拟定《税收综合法案(草案)》,希望通过该草案进行一揽子税收改革,以促进投资、提升税收遵从水平,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但受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印尼经济陷人停滞状态。
为尽快恢复经 济,《税收综合法案(草案)》中降低税率的举措提前 以总统令的方式实施,而其他税收改革措施则被并人 《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2(以下简称《创造就业法案》)。
2020年10月5日,《创造就业法案》经国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日由印尼总统签署,正式成为法律。
《创造就业法案》由丨1个部分、15个章节、186 个条款组成,共1 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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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LAW NUMBER 12 OF 1970ConcerningAMENDMENT AND SUPPLEMENT OF LAW NUMBER 6 OF 1968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Considering :a. that the overall fiscal policy of the State in addressing itself to development comprises: the increase of Government savings through increases in revenue.b. that the overall fiscal policy of the State in addressing itself to development comprises; the increase of Government savings through increases in revenue; encouragement of savings by the public, stimulation of investment and production as well as assistance in the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towards more balanced and simplified administration;c. that in order to accelerate development in Indonesia it is deemed necessary to create a favorable fiscal climate for entrepreneurs, especially for capital investors;d. tha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mendments made in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bring Law no. 6 of 1968 concerning Domestic investment into line with said amendments;In observance of :1. Article 5 section (1), article 20 section (1) and article 23 section (2) of the 1945 Constitution;2. The Decision of the Provisional People''s Consultative Assembly No.XXIII/MPRS/1966;3. Law No. 6 of 1968 concerning Domestic Investment;4.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 as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most recently by Law No. 8 of 1970 (State Gazette 1970/No.43).With the approval as the Gotong Royong People Representative Council.HAS DECIDEDTo enact :A LAW CONCERNING AMENDMENT AND SUPPLEMENT OF LAW NO. 6 OF 1968 CONCERNINGDOMESTIC INVESTMENT.Article 1Law No. 6 of 1968 concerning Domestic Investment shall be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as follows;I. Article 10 shall be supplemented by a new section, section (3), which shall read as follows :(3) The concessions referred to in section (1) and section (2) of this article shall-apply for a period of 5 (five) years after this law has taken effect.II. Article 11 shall be deleted.III. Article 12 shall be amended in its entirety to read as follows :Enterprise which invest their capital in the fields of activity intended by article 9 section (1) shall be granted tax concession as follows :Firstly :CAPITAL STAMP DUTY:Exemption from capital stamp duty on the issuance of capital.Secondly:IMPORT DUTIES AND SALES TAX:Exemption or relief from import duties and exemption from sales tax (on import) at the time to entry into Indonesian territory of capital goods (including equipment) heeded for development and rehabilitation activities. Thirdly :TRANSFER DUTIES :Exemption for transfer duties on deeds of ship registration is effect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Indonesia with in a period of up to 2 (two) years from the moment of commencement of production with due regard to the nature-of the enterprise.Fourthly:COMPANY TAX:Concessions of in the field of company tax :a.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as governed by article 7 section (1)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b.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suffered during the first 6 (six) years from the time of establishment as governed by article 7 section (2)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c. Acceleration of depreciation to be further regulated pursuant to article 4 section (4)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d.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s governed by article 4b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FifthlyDIVIDED TAX:a. Exemption from dividend tax for a period of 2 (two) years counted from the moment of commencement of production on that proportion of profit paid out to shareholders.b. Said 2 year period may be extended with an additional tax holiday as government by article 13 section (2).IV. Article 13 shall be amended in its entirety to read as follows :(1)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is authorized to grant new entities, which invest their capital in fields of production which obtain priority from the Government an exemption from company tax for a period of 2 (two) years (tax holiday) counted from the moment the enterprise commences production.(2)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may extend the period of the tax holiday intended by section (1) of this article provided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a. Should the said investment be able significantly to increase and conserve the State''s foreign exchange, an additional tax holiday of 1 (one) year shall be granted.b. Should the said investment be made outside Java, an additional tax holiday of 1 (one) year shall be granted;c. Should the said investment require large amount of capital, due to the need to develop an infrastructure and/or because the project faces a greater then ordinary risk, an additional tax holiday of 1 (one) year shall be granted.(3) In addition to the tax concessions mentioned in Article 12 and inn section (1) and section (2) of this article, and enterprise which is very much need for economy growth may be granted other additional concessions.V. Article 15 shall be deleted.VI. Article 17 shall be amended in its entirely to read of follow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ipulations intended by article 9, article 10, article 12, article 13 and article 14, article 15 and article 16, shall be executed by the Minister of Finance.Article 2The old provisions can be applied fully, upon, request of party concerned to applications for investment which have been field before this law takes effect and which are pending decision by the Investment Committees.Article 3This Law shall take effect on the day it is promulgated. In order that every person may be informed, promulgation of this Law is ordered through publication in the State Gazatte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Enacted in Jakarta on August 7, 1970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sgd.SOEHARTOArmy GeneralPromulgated in Jakarta on August 7, 1970STATE SECRETARY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SgdAlamsyahELUCIDATION OF LAW NUMBER 12 OF 1970concerningAMENDMENT AND SUPPLEMENT OF LAW NUMBER 6 OF 1968 CONCERNING DOMESTICINVESTMENTGeneralIn the context of utilizing domestic capital, i.e. a portion of the property of Indonesia society, including rights and goods. Whether owned by the State, privat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Law No. 6 of 1968 concerning Domestic Investment was enacted.This Law, in addition to containing provisions on the regulation of domestic capital, broad guidelines for entrepreneurs and either enterprises,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10 of 1959, also contains provisions concerning tax exemption and relief to further stimulate the accumulation of capital and to guide investment into fields of activ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program of the Government.In connection with the amendments made in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 to bring it more into line with the broad outlines of the State policy on taxation in addressing it self to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hat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ax exemption and relief governed by the Domestic Investment Law be made uniform and brought into conformity with the new provisions on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ARTICLE BY ARTICLEArticle 1I. This supplement to section (3) article 10 is necessary to bring it into accord with the concessions granted by article 9 which limits the period for whitening of capital to fine years this Law takes effect.II. Deletion of article 11 which is now government by article 12, 1st.III. The new article 12 governs tax concessions granted to domestic capital enterprises;Firstly : exemption from capital stamp duty on the issuance of capitalpreviously governed by article 11 (old)Sufficiently clear.Secondly : exemption or relief from import duties and exemption from sales tax (imports) previously governed by article 15 (old)Sufficiently clear.Thirdly : this exemption is a s expansion of exemp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 of the 1924 Transfer Duties Ordinance, i.e. for ships which are to be registered in Indonesia for the first time.Ship which have been deployed / registered in Indonesia are ineligible for this exemption, even though for the investor concerned this may constitute a first registerent. The above exemption is only granted when the registration of up to 2 (two) years after the moment of commencement of production. According to the prevailing definition, "the moment of commencement of production" means the moment a new enterprise starts producing goods which are distribution in the market.The last sentence with due regard to the nature of the enterprise "means that the expectation is only granted for ships require and employed in its filed of activity".Fourthly : CONCESSION IN THE FILED OF COMPANY TAX:a.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which was previously not regulated by Law no. 6 of 1968 is now governed, by article 12, 3rd, letter a and the execution there of is in conformity with article 7 section (1)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 i.e. losses of any year can be carried forward for 4 (four) successive years.b.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during the first 6 years after its establishment, which was previously not regulated by Law No. 6 1968 is now governed by article 12, 3 rd, letter b and the execution there of is in conformity with article 7 section (2)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The aforementioned losses customarily referred to as initial losses, can be carried forward in successive years until exhausted.c. Depreciation is accelerated for investmen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Government program as intended by article 4 section (4)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 the execution of which shall be governed by decision of the Minister of Finance.d. Incentives for investment as governed by article 4b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 are also applicable to domestic capital enterprises.Fifthly : exemption from dividend tax previously governed by article 12 section (1) (old)sufficiently clear.IV. The new article 13 governs the tax exemption period (tax holiday) which was previously governed by article 12.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urther stipulations under Article la section 1 (new) of the 1925 Company Tax Ordinance.Section (1)Since the provision of a tax exemption period (tax holiday) represent a special facility, such facility is granted only to new (newly established) entities which have invested their capital in fields of production which have obtained priority from the Government, which fact will be set forth in decision of the Minister of Finance.Section (2)In order more effectively to guide domestic investment towards targets desir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2 (two) years tax holiday intended by section (1) may be extended in cases intended by letter a , b, c, and d. The extension of time intended by letter d will be reserved for a domestic capital enter price for a domestic capital in a type of activity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Section (3)There is a possibility that an enterprise very much needed for the growth of the Indonesian economy may be able to prove that the tax concession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2 and section (1) and section (2) of article 13 are not yet sufficient to operate efficiently and effectively. This may occur when said enterprise needs a very large capital for investment or infrastructural costs.In such situations,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may grant said concessions to any enterprise deemed deserving there of.V. Deictiorof article 15 which is now governed by article 12, 2nd (new).VI. Covers adjustments to the amended article.Article 2Sufficiently clearArticle 3Sufficiently clearSUPPLEMENT TO THE STATE GAZETTE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O. 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