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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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函〔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枢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节点,是支撑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72.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空间管控第三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呵护好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91

1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25.1
36

31.5

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5
27000
12
(元)
25186
10.8
1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675
8200
12
(元)
9119
12.2
19.城镇登记失业率(%)
4.35
<4.5

4.02

20.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万人) (32.7) (36)

0.92

GDP 比重(%)
11.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
9.6
15
10
67

(件)
12.科技进步贡献率(%)
42.8
>48

49

13.小学六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83.49
90

94

14.初中三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91.34
93

93

1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84.71
87

3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贸文化合作交流,在 30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外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 20.5%,对外 开放取得重大进展。
专栏 1 “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指标
2010 年
2015 年
年均增长 (%)
2015 年
年均增长 (%)
1.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价,亿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宁政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宁政发[2007]135号2007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规范发展行为和开发秩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等,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现就做好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和意义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对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深化和细化。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类型区域,确定各主体功能区域的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引导全区城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区域开发建设行为,协调城市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城镇发展客观规律,立足区域和地域特点,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化进程,调整和优化城镇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区域整体发展的最优效益。

第三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区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开展区域工程布局、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是自治区行政所辖地域,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

第二章城市化与城镇发展战略、方针、目标、途径第五条城镇体系战略定位:全区城镇体系是以西安—兰州—银川—包头为中心的西北地区东部城镇体系网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载体。

银川市是全区城镇体系的核心,是西北部地区东部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第六条全区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从优化生态环境,发挥聚集效益出发,本着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人口、产业向沿黄平原地区转移,向各级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合理聚集,提高城镇发展的集约程度,在全区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网络化、外向型城镇体系。

第七条全区城市化与城镇发展的方针:在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指导下,加速城市化进程,突出发展大城市,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银川市,积极发展地区性中等城市,合理发展县城,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引导全区城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区域开发建设行为,协调城市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城镇发展客观规律,立足区域和地域特点,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化进程,调整和优化城镇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区域整体发展的最优效益。

第三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区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开展区域项目布局、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是自治区行政所辖地域,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

第二章城市化与城镇发展战略、方针、目标、途径第五条城镇体系战略定位:全区城镇体系是以西安—兰州—银川—包头为中心的西北地区东部城镇体系网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载体。

银川市是全区城镇体系的核心,是西北部地区东部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第六条全区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从优化生态环境,发挥聚集效益出发,本着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人口、产业向沿黄平原地区转移,向各级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合理聚集,提高城镇发展的集约程度,在全区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网络化、外向型城镇体系。

第七条全区城市化与城镇发展的方针:在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指导下,加速城市化进程,突出发展大城市,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银川市,积极发展地区性中等城市,合理发展县城,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

银川城市规划

银川城市规划

银川城市规划银川市位于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宁夏的省会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银川市的城市规划保持着古城风貌与现代化相结合的特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积极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

下面将对银川市的城市规划进行具体介绍。

一、城市地理银川市位于宁夏平原的中部,南临黄河,周边山地环绕,地势平坦。

市区面积约为1510平方公里,人口约为200万人。

银川市处于干旱气候区,年均降水量较少,气候干燥,同时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二、古城保护与城市更新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银川市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城区内有许多历史建筑、文化遗址和古代街巷等,如承德府、兴庆宫、西夏王陵等。

这些历史遗迹为城市增添了独特的文化魅力,也成为了游客旅游观光的重要景点。

此外,银川市也要求对城市老旧建筑和城市更新进行重点研究和规划。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要尽量保留和利用老建筑的历史价值,同时进行翻新、改造,以适应现代城市化的需求。

这样既保护了城市的记忆,也提升了城市的品质。

三、道路和交通银川市注重道路和交通的规划,通过合理布局和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了城市的交通效率。

市区内主要道路均宽敞平直,道路交通拥堵情况较少。

此外,市区内还有多条过江桥梁和隧道,方便市民出行和交通运输。

四、城市绿化和公园银川市城市规划中注重城市绿化和公园建设,通过种植树木、草坪和花卉等,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闲环境和户外活动场所。

市区内有许多大型公园和景区,如银湖公园、兴庆公园、河东公园等。

这些公园不仅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成为了市民锻炼身体和享受自然风光的重要空间。

五、商业中心和文化设施银川市注重商业中心的规划和建设,市区内有多个商业街区和购物中心,如贺兰山路商业区、玉皇阁商业步行街等。

这些商业中心汇聚了各种商业设施和品牌,成为了市民购物、娱乐和休闲的重要场所。

此外,银川市还注重文化设施的建设,市区内有多个博物馆、图书馆和剧院等文化场所。

这些设施为市民提供了学习、思考和娱乐的空间,也推动了城市的文化繁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宁建(规)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7〕17号各市、县(区)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战略规划局: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5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市城市及县城所在镇的各类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城以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市设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以下简称《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是各城市编制、实施城市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对全区重点地区特色风貌进行要素分类、特色分区和价值分级,对重点城市、景观带和风景道进行设计引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06•【字号】宁政发[1991]96号•【施行日期】1991.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1991年10月6日宁政发〔199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布局,应当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在该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制前进行,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三)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选址意见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或需要使用搬迁单位土地、房屋和临时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第建设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和选址方案及适当比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宁城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城办发〔20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月9日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安排,根据《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主要任务分工落实方案》(宁党发〔2022〕1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聚焦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聚焦先行区建设时代使命、聚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底线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推进。

坚持无体检不更新,以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现有序更新、有机更新和有效更新。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把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作为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成片连片更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优化城市生态系统,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宁政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规范镇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设立镇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设立镇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等因素,与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和分立设镇的方式,保持行政区划总量相对稳定,严控分设新设,鼓励撤多设少,节约行政成本。

二、设立条件(一)人口指标。

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上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3万人;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下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万人,且辖区人口保持自然增长。

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居)委会常住人口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的20%。

(二)经济指标。

1.拟设镇对本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贡献较大。

2.拟设镇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镇。

(修订本)政策解读

(修订本)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修订本)政策解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规划修订的背景及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同时为确保自治区“十三五”各专项规划与修订后的《纲要》内容相衔接,要求修订自治区“十三五”各专项规划和市县(区)“十三五”规划纲要。

《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属于自治区23个重点专项规划之一,为确保该规划与修订后的《纲要》一致,同时顺应国家、自治区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对城镇化发展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发展实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十三五”各专项规划和市县(区)“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3号)要求,对《规划》进行了修订,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规划》修订情况本次修订重点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本)》为依据,结合“十三五”以来宁夏新型城镇化发展实际,充分征求并吸收借鉴自治区城镇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同时在保持《规划》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各项任务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按照自治区相关排查要求,对《规划》文本中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的文字表述进行了排查和修改。

此类修改共计6条。

(二)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本)》以及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表述不一致或不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如“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本)主要指标保持一致;铁路建设内容与《国家铁路网“十三五”规划》表述保持一致等。

此类修改共计20条。

(三)根据“十三五”以来宁夏新型城镇化发展实际,部分指标和内容与实际有差异,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贝IJ编制目的为加强对宁夏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统一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提高村庄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1.3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2000);(5)《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2000);(6)《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2014);(7)《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2013);(8)《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 B50445-2008);(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等。

1.4编制层次宁夏村庄规划分为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层次。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是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村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所有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編制。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通过合理调整村庄布局和集约配置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引导村庄建设适度集聚和农民集中居住,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村庄规模发展,优化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村庄建设规划是对上位规划中提出的产业安排、村庄布局、村庄规模、各类设施布局等内容的落实,应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规划范围,详细安排村庄的各项建设。

规划編制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确定村庄的规划区范围、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提出近期村庄建设内容和整治改造措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城乡规划年”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城乡规划年”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城乡规划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宁政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城乡规划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3]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为了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改进城乡规划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03年定为全区“城乡规划年”。

现就开展“城乡规划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明确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

当前,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九届二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正确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城镇建设有序健康发展,积极稳妥他推进城市化进程。

要重点开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建设、城市危房改造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条件,切实树立城乡规划建设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力度。

在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基础上,2003年4月份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宣传和《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3周年纪念活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规、政策、城市化相关知识以及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城乡规划、规划法规、自觉按照城乡规划开展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抓紧编制和调整各类城乡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0月1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区行署、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权限。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的规划工作。

银川城区规划方案

银川城区规划方案

银川城区规划方案银川市是中国宁夏自治区的首府,位于黄河中下游地区,被誉为“西夏文化和黄河文明的结合”。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银川市正在加快城市建设和规划工作,以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城市发展背景自2013年开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促使银川市城市建设进入新时代。

银川市从2014年开始制定了《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并在城市规划中注重“一带一路”倡议的融入,以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目标银川市的城市规划目标是,在实现城市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优化城市内部结构,提高城市品质,让城市成为人们理想的居住、工作和旅游场所。

为此,银川市制定了以下的城市规划方案。

规划布局银川市城市规划分为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细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对银川市的整体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治理。

城市细节规划则是关于城市细节的规划和设计,涵盖了城市道路、绿化、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银川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副中心区两个部分。

•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是银川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其规划目标是建设成为现代化、高度开放的城市中心区,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

在城市中心区规划中,将重点建设政务中心、金融中心、商业中心和文化中心。

其中,政务中心将包括各级政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和法院等政府部门,金融中心将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商业中心将包括大型商场和超市,文化中心则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和艺术中心等。

•城市副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区是银川市次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规划目标是形成区域性商业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为城市居民提供更便利的购物和生活服务。

在城市副中心区规划中,将重点建设商业中心、住宅小区和公共设施等。

其中,商业中心将包括大型商场、超市和百货公司,住宅小区将包括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公共设施将包括学校、医院和文化设施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宁政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城乡规划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按照“关键抓发展、重点抓农村、核心抓统筹”的基本要求,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整体规划,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培育特色,加快形成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运行机制相融合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从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坚持试点带动,重点突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

把缩小城乡居民差距、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市场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原则。

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逐步消除制约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宁政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8]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增强新形势下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切实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全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依据。

适时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和管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妥善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

把近期目标的刚性和远期规划的弹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二)坚持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一○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暂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物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时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交通以及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在他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07
•【字号】宁政办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1.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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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
(2002-2020年)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化进程的意见,引导全区城镇健康、有序进展,规范区域开发建设行为,协调都市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进展,实现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十五”打算和2015年远景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城镇进展客观规律,立足区域和地域特点,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进展为主题,全面
规划、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全区都市化进程,调整和优化城镇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城镇进展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区域整体进展的最优效益。

第三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区都市化和城镇进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开展区域项目布局、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是自治区行政所辖地域,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

第二章都市化与城镇进展战略、
方针、目标、途径
第五条城镇体系战略定位:全区城镇体系是以西安—兰州—银川—包头为中心的西北地区东部城镇体系网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区社会经济进展最大的载体。

银川市是全区城镇体系的核心,是西北部地区东部重要的区域中心都市,第六条全区都市化和城镇进展总体战略:从优化生态环境,发挥聚拢效益动身,本着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进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人口、产业向沿黄平原地区转移,向各级城镇特不是中心都市和重点中心镇合理聚拢,提高城镇进展的集约程度,在全区形成大、中、小都市和小城镇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亮的网络化、外向型城镇体系。

第七条全区都市化与城镇进展的方针:在国家都市进展
方针指导下,加速都市化进程,突出进展大都市,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银川市,积极进展地区性中等都市,合理进展县城,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

第八条全区都市化与城镇进展途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快进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通过产业化进展带动都市化进展;坚持突出重点,梯度推进,走集约化和极核式进展道路。

集中进展沿黄平原地区城镇和具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镇。

大力实施中心都市带动战略,以大中都市为要紧依托和进展重点,带动和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和都市化水平全面提高;坚持内涵和外延进展相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优化城镇结构,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质量;坚持环境优先、协调进展的原则,城镇建设进展与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生态工程紧密结合,以都市化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再造西北秀美山川。

第九条全区都市化进展目标分不是:
——总人口增长速度趋缓。

2005年、2010年、2020年分不操纵在600万、630万、690万以内。

——都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0年往常都市化水平年均增长1—1.5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40—42%,城镇人口(含城镇建成区内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暂住人口,下同)达到250万左右;2010年达到45—48%,城镇人口达到300万左右;2010—2020年,都市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2020年都市化水平达到55%—58%,城镇人口达到390万左右。

——城镇人均用地规模本着节约耕地原则进一步降低。

规划近期城镇人均建设用地125平方米,中期120平方米,远期110平方米。

——城镇人口等级规模不断提高壮大。

在现有一个大都市、一个中等都市的基础上,到2005年进展形成一个大都市(银川市)、两个中等都市(石嘴山、吴忠市);到2020年形成一个特大都市(银川市)、两个大都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两个中等都市(中卫市、固原市),设市都市市区城镇人口占全区城镇总人口比重达到70%以上。

——城镇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明显提高。

到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不达25平方米、33平方米和40平方米;设市都市人均道路面积分不达到10平方米、12平方米和15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近期达到100%,人均生活用水量分不达240升/日、270升/日和320升/日,燃气普及率分不达80%、90%和98%,生活污水处理率分不达90%、100%和100%,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不达60%、90%和98%,人均公共绿地分不达7平方米、1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县城和县城以下重点中心镇自来水普及率分不达92%、97%和100%,人均生活用水量分不达150升/日、180升/日和240升/日,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不达6平方米、8平方米和12平方米。

到2020年,设市都市生态环境、要紧基础设施及都市治理现代化程度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章城镇进展时序、等级、规模与定位第十条规划期内,考虑到全区人口总量和行政地域面积较小的特点,城镇的进展要紧立足现有城镇,依靠提高现有城镇经济、人口等要素集中度,扩大城镇规模,提高城镇质量来实现都市化进展目标。

到2005年之前,建议设置中卫市,全区设市都市达到7个,建制镇总数(含县城,下同)操纵在70个,比2000年新增8个;到2010年之前,建议将贺兰、永宁设置为银川市辖区,将青铜峡设置为吴忠市辖区,将平罗设置为石嘴山市辖区,全区建制镇总数达79个; 2020年之前,建议设置盐池、同心市,中宁撤县设区,全区设市都市达到8个,建制镇总数达到88个。

第十一条中心都市是全区经济社会进展的要紧增长极,以后应增强现有中心都市的综合实力,积极、有序培育新兴中心都市,逐步形成“一核四极”的总体格局。

一核:银川市,为全区中心都市。

四极:
1,片区中心都市:石嘴山市(含平罗区)、吴忠市(含青铜峡区)、中卫(含中宁区)、固原。

2,县(市)域中心都市:灵武、盐池、同心、陶乐、红寺堡、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

3,县(市)域中心镇:望远、李俊、姚伏、宝丰、红果子、金积、峡口、崇兴、石空、鸣沙、宣和、镇罗、大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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