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王芳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与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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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与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萍汤平杨磊【审理法官】高萍汤平杨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王桂芬【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王桂芬【当事人-个人】王桂芬【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修明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修明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波修明贺【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被告】王桂芬【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第六医学中心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王桂芬申请撤回一审中提出的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第六医学中心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第六医学中心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审中,王桂芬申请就第六医学中心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及其他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所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
本次鉴定的鉴定机构系由法院随机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的事项,鉴定所针对上述专业性事项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具有相应效力。
第六医学中心对鉴定意见书记载其存在的右侧股动脉穿刺操作不当及病情变化后超声检查不仔细、未及时进行手术探查的过错行为提出异议,一审中鉴定人员已出庭就上述异议接受质询并予以解释,第六医学中心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
科学公正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提升鉴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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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微 笑请 他们落座 , 倒杯水 , 用温和 的语言 、 平稳的语 调送上
几句宽心的话语 , 缓解 当事人 的焦 躁情 绪 , 然后再细致 、 耐心 地为其讲 解有关程序 , 对其询 问事 宜详尽答 复。这样不但能 缓和 当事人 心情 , 同时缓解 了 当事人 对医鉴办 的敌意 , 化解
一
1 - 4 做好沟通工作 , 保证程序 执行 : 鉴定会后 , 因当事人对 鉴
项 专业 技术极强的工作 , 但是其 工作 实质也是 一项服务于
定结论不满意经常引起纠缠 医学会 的现象 , 有时会严重 干扰
正常工作 , 主要问题是出在与当事人 的沟通告知上 。 做好受理前的告知工作 。在鉴定受理前 , 医学会充分 告 知 当事人鉴定工作 的程序和要求 ,医患双方需 提交 的材料 、 缴纳 的费用等 ,最重要是让患方 了解鉴定是专 家组 鉴定 , 对 不 同的鉴定结论要做好充分 的思想准备 , 对结论不服可 申请 二次鉴定等事项 。
2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 提高鉴定水平
医患双方的工作 , 是 山西 省医学会 的窗 口单位 。首先应当从 思想 上转变 . 从服务 的角度对 医患 双方进行 医疗 事故鉴定工
作。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各个环节中推行服务理念——微笑
服务 、 真诚服务。 微笑 服务 能给来访 的咨询者带来 良好的首因效应 , 具有
不必要 的矛盾 , 为下 一步工作进行铺垫 。
学会 自 2 0 0 2年建立 了专家库 , 1 O年来针对学科设置不合理 、 部分专业人员数量不足 、 鉴定专家实际鉴定能力参差不齐 等 问题 , 及 时进行 了调 整 : 解 聘任期 已满且不擅长 担任鉴定 工 作 的专 家 ,同时适 当增加符合 条件并热 衷工作 的中青年 专 家。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 , 形成了一支较为庞大的鉴定 队伍 , 专 业设置较为齐全 、 合理。 目前山西省医学会专家库成员有 9 7 7 名, 设置 8 8个专业 , 优化 了专家队伍 , 增强了鉴定实力 , 夯实
就医疗事故鉴定审视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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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 多数发生 在二级 医院 , 1 为低 位产钳 助娩发 生 除 例
损伤 , 难 以避 免 的并 发症 外 , 9例均 属 于技术 缺 陷 属 余 所致 , 于创造 条件完全可 以避 免 的并 发症 。技术缺 陷 属 系医务人员 知识 老化 、 技术 水平低 、 验不足 , 经 导致对孕
王 芳 ( 京 医学 会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 京 10 3 ) 北 北 00 6
[ 要 ] 目的 : 讨 新 生 儿臂 丛神 经损 伤 的 原 因及 防 范措 施 , 摘 探 以警 示 临 床 人 员及 医院 管 理 者 。方 法 : 析 北 京 医 学会 鉴 定 的 1 剖 0
故鉴定资料进行 分析 , 以警 示 同道 。
1 案例 资 料
1 1 一般 资料 1 . 0例 产 伤均 造 成 新 生儿 臂 丛 神 经 损
伤 , 中 1例 发生 在 三级 医院 , 发 生在 二 级 医 院 ; 其 9例 7 例为经产妇 , 为初 产 妇 。胎 位 为 左 枕 前位 ( O 4 3例 L A) 例, 左枕 横位 ( O ) 右枕前位 ( O 、 枕横 位 ( O ) LT 、 R A) 右 R T 各 2例 , 均为阴道分 娩 。合并新 生 儿缺血 缺 氧性 脑病 1 例, 无合 并锁骨骨折 的情况 。 12 鉴 定依据 1 . 0例均 由患方提请我会 进行 医疗 事故 鉴定 , 医疗事 故等级判定 根据鉴定 时患儿 臂丛 神经 损伤
例 产 伤 的 临床 资料 。结 果 : 1 0例产 伤 均 造 成 新 生 儿臂 丛神 经损 伤 , 例 发 生在 三级 医 院 , 例 发 生在 二 级 医院 ; 为 经产 妇 , 1 9 7例 3例
丁洁学位:博士(PhD),职称: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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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洁学位:博士(Ph.D.),职称: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职务:副院长,儿科副主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获奖及获基金情况1. V iking Children’s Fund, Minnesota, USA. Studies of a3 (IV) collagen in Goodpasture syndrome and Alport familial nephritis. 6/30/1992-7/1/1993, Principal investigator ( 课题负责人)2. V iking Children’s Fund, Minnesota, USA. Studies of molecular intereaction in type IV collagen a chains. 6/30/1993-7/1/1994, Principal investigator (课题负责人)3. 卫生部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启动基金:中国Alport综合征家系COL4A5基因缺陷的研究. 1994-1995,课题负责人4. 国家教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正常及Alport综合征患者皮肤中IV型胶原蛋白质及mRNA表达的研究. 1995.1~1997.12,课题负责人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9770780):汉族Alport综合征COL4A5基因突变及其表型相关性的研究. 1998.1~2000.12,课题负责人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9970775):Alport综合征基因突变对IV型胶原结构及功能的影响. 2000.1~2002.12,课题负责人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01709920):裂孔隔膜及足突细胞骨架分子在蛋白尿产生中的作用. 2002.1~2004.12,课题负责人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0371495):Alport综合征异常α5(IV)链蛋白的结构特征及功能分析. 2004.1~2006.12,课题负责人9. 北京大学“ 985工程”学科建设项目(人类疾病基因研究中心科研基金资助项目,2000-A-13):激素抵抗型肾病综合征与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多态性的关系. 2001.6~2002.12,课题负责人10.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7032029):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SNPs与激素耐药型肾病关系探讨. 2003.1~2005.12,课题负责人11. 首都医学发展基金(2002-1028):泌尿系畸形——膀胱输尿管返流患儿的管理及规范化诊断治疗. 2003.1~2005.12,课题负责人12. “十五”“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人类功能基因与疾病基因研究学科群,203):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多态性对激素受体功能的影响及其与激素耐药型肾病相关性研究. 2003.3~2005.3,课题负责人13.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新发传染病等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2003BA712A11-23):临床医学实用技术研究与应用——建立检测突变基因技术平台诊断遗传性肾脏病. 2005.4~2006.4,课题负责人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0672259):抗蛋白尿药物在足细胞作用的分子机制探讨. 2007.1-2009.12,课题负责人15.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7072080):从足细胞分子磷酸化角度探讨抗蛋白尿药物的作用机制. 2007.1-2009.12,课题负责人16.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慢性肾脏病预警与防治研究. 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分课题负责人(10万元)17.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严重功能异常疾患的早期诊断和干预治疗的研究”(2006BAI05A07). 课题负责人:罗小平. 子课题名称:神经遗传病、肾病的诊断、家系收集、机制研究. 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12万元)18. 首都医学发展基金(2007-1003):北京市城市与农村婴幼儿尿检异常状况分析研究. 2008.8-2011.7,课题负责人1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30830105):蛋白尿时肾小球足细胞"重塑"的作用分子及分子机制研究. 课题负责人20. 中华医学会强生优秀中青年临床医学奖,三等,1998.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21. 北京市科技进步奖:检测基底膜IV型胶原a链对Alport综合征诊断的意义(二等),2000年,第一完成人22. 中华医学基金优秀青年奖励,2001年23.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1997年雀巢优秀论文一等奖24.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1998年雀巢优秀论文三等奖25.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1999年雀巢优秀论文二等奖26. 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2001年雀巢优秀论文二等奖27. 首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个人.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防止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2003年7月28. 2003年度《临床儿科杂志》高镜朗优秀论文一等奖29. 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Alport综合征从临床到基因诊断的系列研究,2004年,第一完成人30.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遗传性进行性肾炎(Alport综合征)从临床到基因诊断的系列研究,2005年,第一完成人(丁洁,杨霁云,王芳,郭顺华,姚勇,黄建萍,俞礼霞,刘景城,肖慧捷,张敬京;31. 中国当代儿科杂志2004年度优秀编委32. Jie Ding: Outstanding service in the effort to improve the care of children with kidney and urology diseases throughout the world, by teaching research and scientific advances. In a role as Council member of IPNA. September 3, 200733. 2008年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三等奖:肾小球足细胞nephrin, podocin, CD2AP 和a-actinin-4分子间相互作用的(体外)研究. 2008.12.34. 丁洁教授:入选2008年度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人才奖励计划,聘期三年,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35. 丁洁同志:鉴于您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历程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兹将您编入《中国改革30年人物录》,中国改革年鉴编纂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学术任职国际儿科学会,常委亚洲小儿肾脏病学会,理事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肾脏学组,组长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副主编PEDIA TRICS中文版,副主编儿科药学杂志,副主编肾脏病与透析肾移植杂志,常务编委中华肾脏病杂志第五届编辑委员会,编委中华儿科杂志,编委临床儿科杂志,编委中国实用儿科杂志,编委实用儿科临床杂志,编委中国当代儿科杂志编委会,编委小儿急救杂志,编委中华临床杂志,编委中华实用医药杂志,编委中华现代儿科学杂志专家编辑委员会,常务编委中华临床医师杂志(电子版)编辑委员会,常务编委儿科肾脏病杂志(Pediatric Nephrology),审稿专家(reviewer)美国肾脏病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Kidney Diseases),审稿专家(reviewer) 国际肾脏病杂志(Kidney International), 审稿专家(reviewer)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第十二届生命科学部专家评审组成员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中国医师学会循证医学委员会常委中国医师协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北京大学医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治疗药物检测和临床毒理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肾脏病与透析肾移植杂志》第五届编辑委员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09年度《妈咪宝贝》杂志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国内外发表文章170多篇,著书7部,参加国内外会议30余次。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https://img.taocdn.com/s3/m/9f068dbf767f5acfa0c7cd07.png)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贺荣友尊重的中华医学会医学鉴定专家:咱们的儿子李可文病逝前是北京大学本科四年级优秀的学生,他酷爱生命,关注健康,勤奋勤学,生前取得众多国家奖项,其中有97年第十届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98年第九届全国青青年发明制造一等奖、04年获3项运算机软件高作权记录证书,成为中国GBA模拟器第一人。
但是,他在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肾移植术后,因为被告的重大医疗过失和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医源性乙肝病毒感染,继发肝功能衰竭,于04年7月1日不幸归天。
咱们原告以为,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应当承担李可文死亡病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要紧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违背诊疗常规致使死者医源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1)李可文本次肾移植前的数次肝功等化验检查,证明从无乙肝病毒感染。
(2)李可文父母即二原告的肝功等化验检查结果,证明从无乙肝病毒感染。
(3)本次肾移植后,李可文感染乙肝病毒,患上乙型肝炎。
(4)被告在法庭质证时已经承认,化验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法庭已经确信被告提交的供体XX年4月15日7张化验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被告在取供体肾前3个月内,未对供体进行乙肝病毒等必要的化验检查。
被告在市级和区级医学会的陈述书中反复辨称:“之因此这次化验单距手术时刻较长(8个月余),与供体为死刑犯的特殊性有关”被告的自我陈述即确切证明,植入李可文体内的肾脏供体,术前至少8个月余没有对肾脏来源的供体进行乙肝病毒等相关化验检查,这是不争的事实。
(5)李可文的死亡缘故是肝功能衰竭,并非源于肾脏疾病。
(6)李可文死亡前乙肝病毒五项指标呈大三阳,HBV DNAFQ ×109copies/ml,证明乙肝病毒大量的复制;HCVRNA ﹤5×102 copies/ml,丙肝病毒复制的量极低;进一步证明李可文肝细胞的损伤坏死,是乙肝病毒在肝细胞内暴发性复制致使的结果,从而造成肝功能衰竭而致人死亡。
(7)标准肾移植的医疗行为,有诊疗常规。
中日友好医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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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7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刘苑薇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刘苑薇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智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当事人】夏智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当事人-公司】夏智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李宏兵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宏兵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纪磊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宏兵纪磊【代理律所】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夏智劼(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日友好医院【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本院观点】中日医院提出的异议对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且其针对一级护理记录不属于应归入病案的解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本院无法采信,有鉴于此,本院对中日医院提出的上述异议不再认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申请回避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上诉人万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上诉人南京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万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上诉人南京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46e8ea3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79.png)
上诉人万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上诉人南京鼓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栗娟【审理法官】栗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会美;王久东;王莹;南京鼓楼医院【当事人】万会美王久东王莹南京鼓楼医院【当事人-个人】万会美王久东王莹【当事人-公司】南京鼓楼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金宝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范俊杰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黎玫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郭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金宝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范俊杰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黎玫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郭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金宝范俊杰黎玫玫郭华【代理律所】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万会美;王久东;王莹【被告】南京鼓楼医院【本院观点】关于万会美、王久东、王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一审中,万会美、王久东、王莹主张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25762.72元,一审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方案的规定,以2019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23836元与经营净收入5636元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78,按17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891822.72元,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陪护人员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抚慰金应当如何认定,行为能力鉴定费是否属于本案损失。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卫政法函[2009]54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卫政法函[2009]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214a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ec.png)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函〔2009〕54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查和对病历真实性进行确认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2008〕4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二、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此复。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结束——。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与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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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与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5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平陈光旭艾明【审理法官】王平陈光旭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陈某【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陈某【当事人-个人】陈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云洪【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和作出的认定,第五医学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康复费用为其治疗前述损害后果的合理支出,且陈某就此提交了票据、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第五医学中心对陈某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就其所持异议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第五医学中心针对医疗费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谢万军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万军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f6e3a64e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4.png)
谢万军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万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当事人】谢万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当事人-个人】谢万军【当事人-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家博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钱圆圆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韩茵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家博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钱圆圆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韩茵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家博钱圆圆韩茵【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万军【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本院观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
谢万军于2010年因罹患骶骨肿瘤入住协和医院,出院后先后于多家医院就诊,后其因罹患右股骨近端病理性骨折,进而发生右股骨近端病理骨折术后不愈合、右股骨近端重度骨质疏松伴感染等症状,主诉“右大腿近端反复破溃疼痛活动受限"要求行右下肢髋关节离断术,现谢万军于本案中要求协和医院就其截肢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有生效判决作出裁决,该案中093号鉴定书认定协和医院的治疗方案合理,但未在出院诊断中对患者右股骨部位的血管瘤病进行诊断和告知,同时明确患者术后出现伤口愈合不良,继发性感染系手术后并发症,患者术后出现的病理性骨折、肌肉萎缩等受自身疾病和体质因素所致,与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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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朱长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长云【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回避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当事人就过错、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判定被诉医疗机构成立侵权责任,患方需要证明被诉医疗机构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且该损害系由被诉医疗机构不当诊疗行为导致。
307医院合并为第五医学中心,故第五医学中心应承继原307医院与患者因存在医疗关系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以下分析均以第五医学中心为主体进行。
患者在第五医学中心因病去世,朱长云起诉要求第五医学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未给其提供病历等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曾向第五医学中心主张过复制病历被拒绝,本院对其所述实难采信。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伪造病历一节,其中涉及其本人签名真实性问题,虽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退卷;其所述多收费、乱收费、住院实际天数与记载天数不同等问题,第五医学中心均已作出较为合理的说明。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一种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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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 , 能帮助医疗 机构及 时妥善处理 医疗 纠纷 , 体现 医学会 结合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 工作履行服 务职能 、 拓展服 务
领域的具体行动 , 服务切实可行 , 帮助 医疗机构处理 医疗事 故争议 的一 种有效方 法 , 该项 是 但其性质上 不同于 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 。 关键词 专 家 会诊 分析 医疗事故 争议
第三 , 医学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办公 室 市
①盐城市 医学会 盐城市 2 40 2 02
作都有了很大程度改善 , 但是 , 医疗纠纷 的发生并未
:8 :
一
《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0 8年第 6期( l ) 0 2 第 9卷
总第 l6期 O
明显减少 , 多新 的 问 题 、 盾 纠纷 又 不 断 出现 , 许 矛 社
城 市医学 会 医疗 事 故技术 鉴定 专家 库相 关专 业 中选 取 2名 以上 资深 专家 参加 。 第 二 , 医疗 事 故争议 发生 后 , 当 医疗 机构 认为 有 必要 时 , 向市 医学 会 医疗 事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书面 申请 专 家会诊 分析 服 务 , 提 供 医疗 事 故 争议 并 事 由及相 关 临床资 料 。特殊 情况 可 以 电话 请求 。
参加 , 或从 专 家组 中选取 1 以上 专家 牵头 , 名 另从 盐
第六 , 专家 分析 意见 由参 与专 家签 名 、 医学 会 市 签章 , 一式 两份 , 1份给 当事 医院供 调 处 医疗 事 故 争
议 之用 , 由市 医学会 留存 备考 。 1份
2 讨 论
第一 , 医疗 纠纷是 创建 “ 安 医 院 ” 平 的难 点 。医
均在 1 周左右 的时间内组织 相关专家进行会 诊分
韦某1与北京按摩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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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1与北京按摩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庆斌冯哲谷世波【审理法官】徐庆斌冯哲谷世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某1;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开元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按摩医院【当事人】韦某1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开元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按摩医院【当事人-个人】韦某1【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开元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按摩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姜浩萱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佟秋平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孙桂林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姜浩萱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佟秋平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孙桂林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魁元姜浩萱刘巍孙欢成佟秋平孙桂林【代理律所】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开元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按摩医院【本院观点】韦某1与海淀妇幼保健院因医疗行为发生纠纷,经生效判决认定海淀妇幼保健院应当对韦某1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聂某某1等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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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1等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刘苑薇【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刘苑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当事人】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振德【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本院观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前提。
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本案一审期间,法院已就本案病例多次委托司法鉴定,但均被退检,司法鉴定缺乏可行性。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本院无法对人民医院的诊疗、用药行为等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与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径行判断。
一审法院对聂忠林、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聂忠林、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医疗损害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建议
![对医疗损害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927034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19.png)
对医疗损害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建议王霞;郑雪倩;高树宽;刘方;刘宇;韩秋明【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年(卷),期】2013(000)005【摘要】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进行归纳和总结,结合国外相关制度,提出契合我国当前实际的、兼具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建议,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总页数】4页(P5-8)【作者】王霞;郑雪倩;高树宽;刘方;刘宇;韩秋明【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100044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00061 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7号;北京协和医院,100730 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0044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J], 李静芹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规范的统一、突破与缺憾——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剖析 [J], 邵华;薛梦茹3.论医疗技术过失的判断标准及原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J], 王丽莎4.医师外出会诊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J], 陈龙业;王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a045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b.png)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
知
正文:
----------------------------------------------------------------------------------------------------------------------------------------------------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
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1988年1月25日)
国务院国发〔1987〕63号文件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颁发以后,目前各省根据“办法”中的有关内容正在着手草拟实施细则和组建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鉴于我国有西医和中医两大学术体系的客观存在,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建立在同行评议和鉴定的基础上,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在组建“鉴委会”时可成立中医和西医两套班子,即另外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暂在鉴定委员会下设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组。
请在草拟实施细则中充分考虑两种医学体系的特点,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搞好这项工作,以使“鉴委会”充分起到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目的。
c27428--010203xxj
——结束——。
医疗事故鉴定专题四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的三种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专题四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的三种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83c81ff1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4.png)
医疗事故鉴定专题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的三种情形王冰
【期刊名称】《《中国社区医师》》
【年(卷),期】2009(000)021
【摘要】如果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说明各地医学会已经受理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并不意味着医疗事故鉴定必然会进行下去。
【总页数】1页(P24)
【作者】王冰
【作者单位】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
【相关文献】
1.严谨鉴定程序全面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J], 马继波;文立平
2.医疗事故鉴定专题二——医疗事故鉴定的三种启动方式(二) [J], 王冰
3.医疗事故鉴定专题五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J],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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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事故鉴定专题一:医疗事故鉴定注意事项 [J],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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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提高鉴定公信力
![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提高鉴定公信力](https://img.taocdn.com/s3/m/4a7d8475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0d.png)
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提高鉴定公信力
王艳
【期刊名称】《淮海医药》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医学会承担了全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医鉴工作的深入探索和不断完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转变,由于医鉴工作的特殊性,患者及社会对其仍旧褒贬不一。
社会上曾经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称之为"父子鉴定",而对现行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称之为"兄弟鉴定"。
【总页数】2页(P206-206,207)
【作者】王艳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233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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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理念完善机制\r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J], 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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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视角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兼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J], 杨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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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王芳
写在课前的话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
本文针对医务人员如何履行义务、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进行介绍。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有多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司法诉讼途径。
其中,司法诉讼途径是终极的解决途径。
医生要坚持依法行医的理念,有效防范医疗纠纷。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界定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危害结果和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
2、注意义务的层次
(1)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2)与处理自己事务一致的注意义务。
(3)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特定行业,所能尽到防止他人损害的最大努力。
医生应承担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既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3、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医疗过失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
(2)患者存在人身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4、规范医务人员义务的法规及制度
第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工作制度》、司法解释等。
第二、作为诊疗护理规范成文化规定的常规。
第三、约定俗成的诊疗护理原则及规程。
下列关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错误的是()
A.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操作规
程
B.依据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
C.其原则是相对最优选、相对最安全、相对最经济的医疗措施
D.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预见医疗行为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C
解析:相对最优选、相对最安全、相对最经济的医疗措施是合理的处置义务的原则。
思考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告知制度、三查七对制度分别指的是什么?
二、诊疗实体行为之义务
(一)分类
1、必要的检查义务;
2、必要的观察注意义务;
3、合理的诊断判断义务(基于前两项义务而产生);
4、合理的处置义务,其原则是相对最优选、相对最安全、相对最经济的医疗措施。
(二)违反必要的检查义务
1、不作为
例1:疑诊乳癌,存在手术前、手术中未做相关检查的医疗过失行为,术后病理证实误
诊,导致一侧器官——乳腺组织缺失。
注意:不要以检查的阳性率低而不作该项检查,(不做)与(做了,阴性结果)对医务
人员的考量有着本质的区别。
2、不当作为(过度检查和治疗)
例2:冠脉造影指征太宽泛,将其作为筛查冠心病的手段是错误的。
(三)违反必要的观察注意义务
对病情的观察注意贯穿诊疗过程的始终;观察病情变化、治疗反应及疗效,及时处理;
通过病情观察反思诊断治疗是否正确,及时调整。
例:大面积脑梗死的患者,不注意生命体征的观察,延误颅高压的救治时机;心衰的
患者不注意出入量的观察;
例3:患儿行肛门巨结肠根治术,术后并发吻合口瘘,死亡。
医方存在对术后病情疏于观察的医疗过失行为,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未给予相应治疗,与患儿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例4:颅脑损伤手术后,医方对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救治措施不得力。
(四)违反合理诊断判断义务
(五)违反合理处置义务
1、违反合理的治疗义务
例5:骨科医生为“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狭窄症,干燥综合征”的患者开具静点的MTX,后发生骨髓抑制,再生障碍性贫血。
例6:颈椎病手术固定阶段错误。
两类医疗过失行为:(1)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
2、违反风险防范义务
例7:锁骨上肿物切除术前未进行必要的术前讨论,未进行充分的手术预案。
3、违反其他制度:会诊、转诊、留观制度、医疗指导
例8:严重烫伤的婴儿,医方未尽合理转诊义务。
是否进行必要的医疗指导,也是判定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合理处置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比如,对于骨折的病人,如何进行科学锻炼的指导,何时下地、何时负重;患者如何观察病情变化,出现什么情况时应该及时复诊等注意事项的告知。
保障医疗安全必须做到以下四点:全面履行医务人员义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常规;坚持循证医学理念,作出合理诊断和治疗。
违反合理处置义务不包括()
A.违反合理的治疗义务
B.不作为和不当作为
C.违反风险防范义务
D.违反会诊、转诊、留观制度、
医疗指导等。
正确答案:B
解析: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是违反必要的检查义务。
三、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
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
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充分告知是患者知情并做出理性和自愿选择的前提。
告知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病人自决、自愿原则)称之为“理智病人规则”,即一
般处于患者位置上的一个理智的人所希望了解的情况,医师都应向他说明。
主要包括: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收益;医疗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尸检、封存可疑引起纠纷的药品、器
械等。
患者自己(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医疗方案也不能保证正常开展医疗
行为,医疗机构还必须得到什么?
常见的被忽视的告知问题:
(一)违反诚实信用的告知义务
例9:烟雾病患者实施手术的告知问题
例10:兰克水肿实施手术的告知问题
(二)不履行签字手续
(1)只进行口头告知,不履行书面告知;
(2)约定的手术方案有所变化,增加和变更手术方案没有签署知情同意手续。
(三)告知内容存在重大瑕疵
例11: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的告知问题
医生要坚持依法行医的理念,认真、全面履行医务人员的义务,切实做到依法行医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