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运行巡检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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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体要求
1.1 物业共用设备的运行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1.2 工程服务应满足《工程服务规范》、《服务礼仪规范》和《CCPG标识规范》要求;
1.3 商业、写字楼等重要物业应配置机电设备专职运行人员,提供二十四小时值守服务;1.4 共用设备运行巡检频次和巡检内容根据设备情况确定;
1.5 大风雨后、雷雨后、冰雪、冰雹、雾天、设备变动后、设备新投入运行后、设备检修过
后、设备异常情况下、法定节假日等情形应增加巡检次数;
1.6 设备运行巡检应编制《月度运行巡检计划表》,巡检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及巡检计划实施;
1.7 设备运行巡检时应注意安全,电气设备的复杂运行操作时应执行“两票”制度(《工作
票》和《操作票》)和监护人制度;
1.8 配电室、水泵房、柴油机房、中央空调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应悬挂《操
作规程》、《安全守则》,有人值守场所还应悬挂《值班守则》;
1.9管理处依据国家、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要求,以及具体系统的(厂家)技术要求,制定《运
行巡检表》(中央空调、柴油发电机和供热系统等间歇性使用的设备,其巡检内容应区分运行期和备用期)和《运行记录表》(设备运行期间的测量记录)作为状态评估工具;
1.10运行巡检时应尽量记录数据以认定正常或异常。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应
验证合格后关闭;
1.11 运行信息应及时录入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2.0 运行巡检实施
3.0 运行巡检管理
4.0 支持性文件
4.1《月度运行巡检计划表》
4.2《操作规程》
4.3《安全守则》
4.4《值班守则》
4.5《工作票》
4.6《操作票》
4.7《变配电系统运行巡检表》4.8《发电机组运行巡检表》
4.9《发电机组运行记录表》
4.10《公共照明系统运行巡检表》4.11《给排水系统运行巡检表》4.12《中央空调运行巡检表》
4.13《中央空调运行记录表》
4.14《消防系统运行巡检表》
4.15《安防系统运行巡检表》
4.16《低压配电系统运行记录表》4.17《高低区采暖运行记录表》4.18《给水系统运行记录表》
4.19《消防监控中心运行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