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征信管理,规范征信活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征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征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查询、披露、安全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征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征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三)安全性:加强征信信息安全,防止征信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四)便捷性:提高征信服务效率,确保征信活动便捷、高效。
第二章征信数据管理第四条征信数据包括个人征信数据和企业征信数据。
第五条公司采集征信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数据用途:采集征信数据前,应明确数据用途,不得超范围采集。
(二)取得数据主体同意:采集个人征信数据,应当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
(三)合法合规采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采集征信数据。
第六条征信数据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存储:采用加密、隔离等技术手段,确保征信数据安全。
(二)定期备份: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三)访问控制:对征信数据访问进行严格控制,仅限于授权人员。
第七条征信数据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使用目的:使用征信数据前,应明确使用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合规使用:使用征信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三)保密义务:使用征信数据的人员,对所获取的征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征信查询与披露第八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查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查询:查询征信数据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违法查询。
(二)明确查询目的:查询征信数据前,应明确查询目的,不得超范围查询。
(三)合规查询:查询征信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披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披露:披露征信数据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违法披露。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进步,征信业务的作用日益凸显。
征信业务能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资信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的服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信用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和保障金融安全。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一种信息查询和管理平台,应用广泛,能够帮助企业高效便捷地查询和管理征信信息,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
本文针对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在实践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信用风险和保护信息安全。
二、设定管理目标对于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我们应该设定清晰的管理目标,这些目标应该能够真实反映出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管理实践。
设定管理目标有如下几方面:1.保护信息安全。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应该注重信息的安全性,严格制定用户权限和访问权限,并且建立完善的信息锁定机制,确保敏感信息不会被泄露。
2.提高工作效率。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应该注重用户的工作效率,为用户合理设置权限,使得用户能够便捷地查询和管理征信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3.降低信用风险。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应该注重用户的信用风险,设置信用评估机制,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用户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保障信息安全。
三、设定用户权限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可以分为超级管理员、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超级管理员应该拥有所有的权限,包括设置管理员账号、设定用户权限、操作数据写入、数据删除等,管理员应该可以设定普通用户的权限,普通用户只能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
对于各级用户权限的设定,应该在用户接受相关职务或进行征信查询前进行设定,并且应该经过相关方的审核和确认。
四、设定访问权限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的访问权限应该根据用户的职务和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制定。
对于特定的服务内容,应该设置用户的访问权限,特定内容的访问权限只有拥有相应权限的用户才能访问,防止不必要的信息泄露。
五、设定用户审查机制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应该在完成相关资质认证、审核流程等手续后方可使用相关功能。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征信市场秩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开展征信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原则:对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保护隐私原则: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信息。
(四)便捷高效原则:提高征信业务办理效率,为信息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征信业务范围第四条企业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验证、认证等业务;(二)企业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画像等业务;(三)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业务;(四)其他与征信相关的业务。
三、征信业务流程第五条征信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信息收集:依法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加工处理:对收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信息查询: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查询过程的便捷、高效。
(四)信用报告编制:根据信息主体的查询需求,编制信用报告。
(五)信用报告使用: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持。
四、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尊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以下权利:(一)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
(二)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同意或拒绝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
(三)异议权:信息主体有权对错误、遗漏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四)投诉权:信息主体有权对征信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五、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一)建立健全征信业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征信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四)定期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企业征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企业征信机构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企业征信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招聘员工时,应严格审查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其具备履行信息安全职责的能力。
(3)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
2. 网络安全(1)企业征信机构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设备,确保网络通信安全。
(2)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外部攻击。
(3)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确保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3. 数据安全(1)企业征信机构应采用加密技术对存储和传输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密,防止信息泄露。
(2)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敏感信息。
(3)对存储和传输的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4. 系统安全(1)企业征信机构应采用安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程序,防止系统漏洞被利用。
(2)对系统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发现并修复安全漏洞。
(3)对系统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 保密管理(1)企业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责任。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严格保密。
(3)对泄露、篡改、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或者非法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6. 应急处理(1)企业征信机构应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3)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三、监督与检查1. 企业征信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征信机构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征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客户提供风险融资服务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评估企业资信状况,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合作,提高信息质量和安全性,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保密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在企业客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企业征信工作中坚持风险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避免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企业征信工作效率,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征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企业征信部门或工作组,负责企业征信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企业征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评估客户资信状况;(三)编制企业征信报告,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支持信贷决策;(四)开展企业征信信息的维护、更新和追溯工作;(五)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六)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配合企业征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征信管理工作,提高单位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单位及金融机构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征信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单位征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2.真实准确原则。
单位征信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3.保密原则。
单位征信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4.便捷高效原则。
单位征信查询应简洁高效,保证单位能够及时获取信用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单位征信管理应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三、征信管理范围1.单位征信管理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各类单位的信用信息。
2.征信管理涉及单位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多方面内容。
3.单位征信信息来源包括单位自身提供的信息、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渠道获取的信息。
四、征信管理流程1.单位征信信息采集。
对单位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
2.单位征信信息核实。
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单位信用评估。
根据单位的征信信息,进行信用评估,评定单位的信用等级。
4.征信查询记录。
记录单位征信查询的次数、时间、目的等信息,建立查询记录档案。
5.征信信息更新。
对单位的征信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保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6.征信风险提示。
对发现的单位信用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五、征信管理责任1.单位征信管理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2.各级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征信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3.征信管理人员应熟悉征信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单位征信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上,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控制。
六、征信管理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征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应积极配合单位征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征信信息泄露和滥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人员和部门。
三、职责1.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征信业务部门负责征信信息的采集、审核、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保密制度的执行,对征信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征信信息相关法律事务。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征信信息采集(1)征信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2)征信信息采集前,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采集的目的、用途和权利。
2. 征信信息存储(1)征信信息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2)征信信息存储应分类分级管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3. 征信信息使用(1)征信信息使用应遵循授权原则,仅限于授权范围内的用途。
(2)征信信息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4. 征信信息传输(1)征信信息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如采用数据加密、VPN等技术手段。
(2)征信信息传输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5. 征信信息销毁(1)征信信息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被彻底销毁。
(2)销毁征信信息前,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销毁的原因和方式。
五、信息安全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征信信息安全操作培训。
六、监督与检查1.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自查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套系统性的规范,旨在保护企业征信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并有效防止潜在的信息泄漏和数据风险。
同时,该制度也会确保企业在征信业务中依法合规运营,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秩序。
信息安全是当今互联网时代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企业征信机构作为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承载着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数据。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企业声誉和客户利益至关重要。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描述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客户数据的安全。
在制定目标时,应该明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二步:制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其中,风险评估是制定制度的基础,通过对系统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后续的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步: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流程。
信息安全管理流程是指为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而制定的组织流程,主要包括:安全咨询与评审、安全目标与策略制定、安全配置与控制、风险评估与管理、安全培训与检查等环节。
通过制定详细的流程,能够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控。
第四步:制定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
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是为了防范和抵御各类网络攻击而制定的。
包括建立防火墙、安全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技术措施。
制定技术安全规范和措施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和经验,确保数据和系统的安全。
第五步:制定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计划。
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计划是为了加强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掌握信息安全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整体信息安全水平。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壮大。
但是,受到经济发展不规范和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其信用状况不佳。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利益,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已成为国内外普遍推行的经验和发展趋势之一。
企业征信系统是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估的一种信息系统。
它可以通过把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数据、财务信息、信用历史等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和分析,为消费者、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等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信用报告、信用评级、风险提示、信用保证等,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征信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明确企业征信业务的范围、目标和职责,保证企业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促进企业征信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形象,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公司、互联网平台、政府部门等。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等。
四、制度规定1.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客观、真实和合法的原则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
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依法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定期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信用历史等数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企业征信信息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4.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为用户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如客户查询、信用咨询、定制服务等。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一、《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创建和停用。
第二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1)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2),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信息技术部报备。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信息技术部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录入和处理部门,公司征信业务部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对外服务部门。
公司征信业务部是企业征信数据的提供者,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和综合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数据信息的导入、录入、核对、错误数据删除、变动信息报备等工作。
综合部负责异议处理及与公司其它部门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五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业务信息。
第六条公司采集入库的信息主体基础信息以外的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合同或出具《授权书》。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等。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公司征信业务是指公司在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征信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征信业务的顺利开展、数据的准确可靠、用户权益的保护、并及时处理用户的异议。
下面是对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处理的探讨。
一、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1.征信业务流程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征信业务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报告生成、报告发布等环节,并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各环节的数据安全可靠、操作规范、无误差。
2.征信数据管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征信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核验、数据保护等,确保征信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
3.征信报告发布及使用管理公司应明确征信报告的发布权限和使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征信报告,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征信用户权益保护公司应制定并公布征信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建立用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申诉投诉权的实现,同时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5.内部监督与管理二、异议的处理机制用户在使用公司提供的征信服务时,可能对征信报告中的一些信息产生异议。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异议处理机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升公司形象。
1.异议申请渠道与方式2.异议申请的受理与处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异议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用户的异议申请,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户给出处理结果。
3.处理结果的通知与解释公司在处理用户异议后,应向用户及时通知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结果的依据和原因,以保障处理结果的透明合理。
4.异议申请结果复核机制如果用户对公司对其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公司应建立复核机制,及时对异议申请进行再次审查,并向用户解释处理结果的原因和依据。
5.用户的维权渠道用户可以通过诉讼、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向用户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机构投诉渠道等信息,引导用户维权。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征信安全管理,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内部所有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防止征信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客户隐私。
第二章数据安全第四条征信数据分为敏感数据和非敏感数据。
敏感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务信息、交易记录等;非敏感数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等。
第五条严格遵循最小化原则,仅收集与征信目的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收集与征信目的无关的信息。
第六条建立征信数据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数据的存储、使用、传输、共享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征信数据存储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建立征信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可恢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授权复制、传播、泄露、篡改征信数据。
第十条对征信数据的使用、传输、共享等环节实施严格监控,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通过内部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其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十二条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对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无违规行为。
第四章安全事件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征信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对安全事件涉及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企业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征信系统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能够记录个人及企业的信用状况,以便用来评估他们的信用风险和做出相应的决策。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防止征信信息的滥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组织架构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征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部门、数据收集与处理部门、系统运行与管理部门以及征信业务监管部门。
建设与维护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数据收集与处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工作;系统运行与管理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征信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征信系统进行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数据来源与采集征信系统的数据来源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风险信息等。
数据采集的方式主要有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公共部门的行政审批信息、企业的经营信息等。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各个数据来源的标准和要求,建立了数据接入和验证机制,并对数据进行常态化维护和更新。
三、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数据分类与标准征信系统的数据主要分为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
个人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民消费信贷信息、个人住房信贷信息、个人汽车信贷信息等;企业数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企业经营信息等。
为统一数据的分类和标准,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并对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数据使用与保护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明确了征信查询的主体和目的,并强调了合法、必要和保密原则。
同时,为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方式、数据访问的权限和审批制度,并建立了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
五、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纠错与申诉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对错误或不准确的征信信息进行纠错和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征信工作、规范员工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二、征信系统管理职责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2.征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征信工具和软件。
3.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建立完善的征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4.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征信信息采集与存储1.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与相关部门协调,获取征信信息的更新和补充。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采集到的征信信息进行核实和筛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存储和保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四、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1.征信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要求,对征信信息进行合法使用。
2.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详细的征信查询记录,记录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目的等信息。
3.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滥用和泄露。
4.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信息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合规性和审慎性。
五、征信报告生成与发布1.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生成征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报告的发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报告的正确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3.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报告存档制度,确保报告的永久保存和可检索。
六、征信系统培训与监督1.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系统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征信意识和技能。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征信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责任追究1.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征信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企业征信系统的管理,确保企业征信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安全。
企业征信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数据保护和风险控制,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征信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涵盖了数据管理、用户权限管理、安全管理、风险控制和系统维护等方面。
三、制度要求1.数据管理(1)数据采集:企业征信系统应当采集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建立数据分类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2)数据核验:系统应当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验,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数据共享:企业征信系统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数据共享,确保信息的共享、交换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用户权限管理(1)用户注册:用户应当通过身份验证后方能注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注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
(2)权限分配:系统管理员应当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职责,对用户进行权限分配,确保用户仅能获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3)权限控制:系统应当设置权限访问控制,确保用户按照业务需要进行数据查询和使用,禁止非授权用户访问系统。
3.安全管理(1)系统安全:企业征信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应当具备安全性,采用加密技术、防火墙、安全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用户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应当接受安全意识培训,了解企业征信信息的保护责任和安全要求,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3)安全事件处置:系统管理员应当建立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系统的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安全漏洞的利用和信息泄露。
4.风险控制(1)风险评估:企业征信系统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系统设计和开发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风险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日志记录机制,记录系统的访问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有风险的操作和异常行为。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征信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维护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企业的信用意识,控制对外信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信息,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服务及筹融资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公司(以下称各公司)。
第二章贷款卡及征信信息管理第四条凡各公司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和业务需要,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
第五条贷款卡的申领必须经事前审批。
各公司按集团流程经所属产业集团同意后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审批,总裁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各公司贷款卡的申领经控股公司批准后具体按照各地人行申办流程规定办理,送审所需证照、财务报表等申请资料,按照内部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报送。
第七条各公司贷款卡开立后由集团财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控股公司报备,贷款卡的日常使用、监管由各集团财务中心负责。
报备具体信息包括:申请公司名称、开立日期、贷款卡编码、主要出资人及出资额、高管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各公司发生工商名称更改、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销等涉及贷款卡的相关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30天内向贷款卡主管人行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贷款卡的年检、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操作对外报送相关证照和资料,应按各集团内部证照和资料对外报送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各公司纳入征信机构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主要指以下内容:1.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2.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3.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4.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范系统用户管理操作,确保系统数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管理员,履行用户管理职责。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普通用户管理,具体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普通用户包括信贷业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其中信贷业务人员负责企业授权书提供、企业信息、业务数据的录入、修改、变更、删除,量化评估表填报等;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数据审核、报文处理、批量业务删除、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异议信息处理等。
第三条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创建和停用,创建和停用均由公司向征信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1),由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批准。
管理员用户应尽量保持稳定,更换时需经公司及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批准。
第四条普通用户由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需要创建、停用普通用户或变更权限、修改用户信息时均需普通用户所在部门填写《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二),明确申请事项及用户操作权限,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交由管理员用户进行操作。
管理员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户管理要求,不得随意创建、停用普通用户、修改用户信息或增加、删除用户权限。
第五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遵循“专人专用”原则,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共用。
第六条用户离岗时必须及时停用用户,并为新接手人员重新建立用户,新接手人员不得继续使用原用户。
第七条用户首次登录企业征信系统后必须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定期更换并妥善保管本人密码,密码丢失需提交申请由管理员用户进行重置。
第八条用户需加强系统安全意识,严禁向他人提供用户账号和密码,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首先退出企业征信系统。
第九条管理员用户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对用户创建、停用、变更信息、修改权限、重置密码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存档保管。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企业征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保护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企业征信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第二章征信机构四、企业征信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五、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征信服务。
六、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征信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三章征信信息七、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基于事实,真实而准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法律诉讼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九、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企业征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征信报告十、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根据征信信息生成企业征信报告,重点向申请机构提供以前的信用记录,如有被追索记录、未结清欠款或被告判负记录等。
十一、企业征信报告应当注明征信机构的名称、报告编制时间、被征信企业的基本信息、征信信息来源、内容、评价等。
第五章征信服务对象十二、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十三、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有关信息保护的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监督管理十四、负责企业征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征信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十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征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附件:1.企业征信报告样本2.企业征信机构管理制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企业征信: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制度
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制度目录一、诚信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二、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三、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四、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五、客户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六、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一、诚信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公司设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诚信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有专职或兼职的诚信管理工作人员.一诚信管理机构职能: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诚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诚信政策、诚信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3.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诚信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统计分析.4.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二主要职责:1、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诚信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制定、修订本公司诚信政策、诚信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5汇总、分析客户诚信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6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2、诚信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7定期向诚信管理负责人汇报诚信管理情况.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二、法律法规学习制度1、定期组织学习国家诚信法律法规的系统知识,制订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计划,按计划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2、诚信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诚信管理员还必须取得诚信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3、公司分管诚信工作的负责人定期组织活动,结合诚信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三、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一合同签订管理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5、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诚信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6、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7、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8、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9、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10、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11、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12、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13、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诚信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二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6、诚信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诚信管理机构报告.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四、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1、诚信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诚信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年级,分别制订不同诚信等级所对应的诚信额度、诚信期限、诚信折扣.2、诚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诚信标准、诚信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3、诚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诚信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诚信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诚信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诚信评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诚信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诚信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诚信等级.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诚信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诚信管理机构反馈;诚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诚信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五、客户诚信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标的验收记录;◆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诚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诚信管理员.诚信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4、建立完整的客户诚信资料,包括客户诚信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诚信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诚信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六、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一、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1、取消赊销条件;2、停止供货;3、取消供货资格;4、诉诸法律.二、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1、表现形式: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或其他.2、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合同纠纷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诚信管理机构,提供材料.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诚信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5、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诚信管理机构备案.6、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7、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8、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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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 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九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条公司采集及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借款合同或出具《授权书》(附件5、6)。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
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展期信息、欠息信息及担保信息。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在新增客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更新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录入。
第十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按日审核征信数据录入情况,并按要求生成数据报文上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信贷业务在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上报。
第四章信息查询第十四条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签署包含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条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严格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进行,其他人员均无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限定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需要及其他公司领导同意的与业务开展相关的合理需要。
查询内容一般包括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欠息信息、不良记录及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需由发起查询部门填制《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7),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并提供企业名称及贷款卡号码。
第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对查询人员、查询日期、企业名称、贷款卡编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部门。
第五章信息删除管理第十九条从企业征信系统删除的数据信息包括:因原有委托业务规范等历史原因已不在公司账内也不作为债权管理但仍存在于征信系统的业务信息;因操作失误、业务发生重组、借款企业发生变更而在征信系统无法变更产生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信息;其他情况产生的确需删除的信息。
第二十条从企业征信系统中删除信息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业务人员填写《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附件8),填写拟删除数据信息及删除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及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征信系统管理员向征信中心提交《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附件9)并上报删除报文。
第二十一条如删除数据后需要重新上报正确数据,业务人员应及时登录数据信息,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立即补报新数据。
第六章数据质量及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用户在设立或变更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
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不得让他人借用用户名及密码。
管理员密码应进行封存并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管理员用户创建、停用普通用户及修改普通用户信息及权限必须经过普通用户所在部门申请及分管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操作。
用户管理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用户完成操作或离开操作台,必须退出程序。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作为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企业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业务采集指南》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和数据。
可采取业务人员交叉复核或部门统计员复核方式提高准确率。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监督企业及时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发生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录入数据,并对数据、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报送。
第二十八条征信系统管理员生成报文(包括加压加密)及上报报文分别由A、B角负责,并定期进行角色交换,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第二十九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与征信中心进行数据核对,保证两端数据一致性,及时获取及加载征信中心反馈信息,掌握征信信息在线删除及更正方法,正确处理数据删除和更正业务。
第三十条公司将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征信系统管理员对业务人员数据录入情况进行监测,发生迟报、错报等情况定期反馈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征信系统管理员工作质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估,并通过与征信中心定期核对数据等途径获得信息,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审计部不定期对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二条企业认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提交《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0),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1)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异议受理由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受理,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妥善处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为方便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公司接受企业通过拨打综合统计部门电话或公司投诉专线方式先行受理,电话核实异议人身份,提前进入受理程序,并通知企业补办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受理异议申请后,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十五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经核查企业征信系统,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
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且错误、遗漏是由于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说明情况,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尽快进行处理;不能确认核查结果或认为错误原因是由于数据库数据处理过程形成的,应在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并发送至征信中心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异议信息由征信中心在企业信用报告中进行填加。
第三十六条由征信中心受理的企业异议信息需要由公司进行核查的,在接到核查通知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由征信中心根据情况回复异议申请人或进行异议标注。
第三十七条异议处理结束之后.应及时删除异议标注。
第三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出具《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2),其中经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因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确认核查结果需要征信中心处理的,应在在20日内回复。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征信系统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大过、扣罚工资奖金、辞退等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企业征信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企业征信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或采集企业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报文生成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征信系统上报报文及反馈报文。
第四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建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查询业务所形成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原件及相关企业《授权书》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删除数据所形成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异议处理业务所形成的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其他应保管的资料,如向征信中心报备的资料、管理台账、自查报告及报表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