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贸仲规则
最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解读作者:寇立耘2014年1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或“CIETAC”)正式颁布了其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贸仲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酝酿此次修订,主要背景是近年来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贸仲自身也有深化程序改革和进一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意愿的需求。
比较目前正在施行的2012版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1、在仲裁委员会内部增设仲裁院,取代之前秘书局所承担的管理仲裁程序的职责;2、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凸显贸仲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服务的能力;3、总结国内仲裁实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条文作出明确和调整:如列举送达方式、明确合并仲裁的具体适用、更换仲裁员情况下的选定期限、首席仲裁员经授权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视情况聘请速录人员记录笔录;提高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等等;4、根据国际仲裁实践,顺应最新发展趋势,规定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程序等。
下面从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角度具体讨论几个问题。
一、关于“仲裁院”新规则中的“仲裁院”取代了2012版规则中的“秘书局”,但贸仲“仲裁院”并不等同于国际商会(ICC)下设的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而是相当于其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Court)。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一点只是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贸仲自身名称没有变化,起草仲裁协议时无须因此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进行任何调整。
二、关于“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贸仲2012年设立香港仲裁中心,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选择。
毫无疑问,对于那些因与合同对方就争议解决条款争执不下最后被迫让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同时又希望在相对熟悉和了解的环境和模式下进行仲裁程序的内地当事人来讲,选择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再合适不过了。
贸仲杯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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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解析
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解析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交易网站上进行购物和交易。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纠纷的存在,交易申诉和仲裁流程成为了交易网站必备的一环。
本文将对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进行解析。
一、交易申诉流程交易申诉是指买家或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向交易网站提交的申诉请求。
一般而言,交易网站会设立专门的申诉平台,供用户提交申诉。
申诉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问题、物流延迟、虚假宣传等。
1. 提交申诉当买家或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问题时,首先需要登录交易网站的个人中心,找到相应的交易订单,并选择提交申诉。
在提交申诉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诉原因和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
2. 审核申诉提交申诉后,交易网站的客服人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核。
他们会仔细查看买家和卖家提交的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审核过程中,交易网站可能会与买家和卖家进行沟通,以了解更多的情况。
3. 初步裁决在审核申诉后,交易网站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政策,对申诉做出初步裁决。
初步裁决的结果可能是退款、补偿或其他解决方案。
交易网站会将初步裁决结果通知给买家和卖家,并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接受或拒绝。
4. 双方协商如果买家或卖家对初步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交易网站也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仲裁的发生。
二、仲裁流程仲裁是指在交易申诉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买家或卖家可以向交易网站提出仲裁请求,由交易网站的专业仲裁团队进行仲裁。
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客观地解决纠纷,保障交易的合法权益。
1. 申请仲裁当买家或卖家对初步裁决结果不满意,或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他们可以选择向交易网站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时,需要填写详细的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 仲裁调查交易网站的仲裁团队会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调查。
他们会仔细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能会要求买家和卖家提供更多的信息。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一套规则,用于解决商事争议。
该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和高效性。
该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和语言,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由选择证据和辩护。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等。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除了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外,中国商事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该规则,仲裁费用应由当事人按照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分摊,其中包括仲裁费、仲裁员报酬、证人和鉴定人费用等。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预付和追加支付等具体细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付标准和程序。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
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
册适用的决定
正文: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2012年6月1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5月23日批准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贸仲”)理事会(即华南贸仲委员会)的组成,并要求理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章程和仲裁规则,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在上述待制订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实施之前,为保障依照仲裁协议选择在华南贸仲仲裁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理事会(委员会)决定如下:
当事人依照仲裁协议向华南贸仲提请仲裁的,将适用其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规则;如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将继续适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无论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贸仲)作为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均依照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仲裁程序管理的职责。
——结束——。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地址:奥地利林兹市沃尔夫大街90号(A-4040 Wolfauerstr 90, A-4040 Linz, AT)投诉人:王晓文地址:中国江苏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任庄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北京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于2019年5月31日针对域名“”以王晓文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件程序2019年5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9年6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9年6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一、贸仲的服务情况概览第一,贸仲是仲裁机构,但是我觉得它不仅是一个仲裁机构,从目前来看,它提供的服务除了仲裁之外还有其他服务类型。
比如,李虎副秘书长也提到我们还有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提供域名、信息网址、短信网址、通用网址的争端解决服务。
另外,我们还有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规则,也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可以提供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方面的服务。
我们可能还会很快涉入到解决一方私人投资者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
所以说我们的仲裁机构不仅仅是一个仲裁机构,可能将来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综合的、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来发展。
从贸仲委秘书局的机构设置上来看,2012年我们也新设立了一个处,名称就叫“多元争议解决处”。
第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贸仲的仲裁员队伍,一个仲裁机构具体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机构秘书处的人员。
另外一个重要的队伍就是仲裁员队伍,目前贸仲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996人。
其中中国籍是717人,来自国内的38个主要城市;外籍仲裁员有279人,来自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
我也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在中国籍仲裁员里律师有204人,占贸仲仲裁员名册大概三成左右,所以律师占的比重也是很大的。
之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庭长讲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时提到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在中国有一个现象,律师说法官不公正,法官说律师水平不行,仲裁员又抱怨法官不懂仲裁,在监督仲裁的时候往往非常严格,所以出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这几个主要的角色相互不信任的现象。
我觉得仲裁机构和律师界是一个共同的圈子,是非常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比如说律师既是仲裁服务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仲裁服务的提供者,比如说律师做仲裁员的话角色就发生了转换,变成了仲裁服务提供的一方。
所以律师和仲裁机构紧密合作起来打造互相信任的法律共同体,这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不论是对律师或者对仲裁机构都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二、贸仲委新规则(一)新规则简介新的规则是2012年2月3日经过中国国际商会批准5月1日起施行的,这是贸仲历史上的第八套仲裁规则。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仲裁,系指将纠纷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按照其所属的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通过独立的仲裁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仲裁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则,以适应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
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三条:申请人应为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所寻求仲裁的人。
第四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仲裁中心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申请及应提交的文件。
三、仲裁庭第五条: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人数和组成应由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确定。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自行决定所需的任何事项。
四、审理第七条:审理方式应根据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第八条:仲裁庭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裁决第九条: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理由。
裁决应包括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以及解决纠纷的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裁决应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六、费用与期限第十一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中心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费用明细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仲裁程序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七、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警告或给予其他适当的制裁。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八、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通过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活动。
如有其他适用规则,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以下案件中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情形:(一)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二)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临时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案件。
第二条工作内容担任指定机构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三)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四)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五)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承担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仲裁费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六)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庭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提供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速记等;(七)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案件秘书服务;(八)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工作。
第三条指定工作组(一)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指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来执行。
工作组由贸仲委聘请的五至七名资深仲裁专业人士担任,工作组组长由贸仲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担任。
(二)工作组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不得被工作组指定为本规则第一条所规定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但不影响其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工作组成员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时,不参与工作组指定该案件仲裁员的任何工作。
第四条案件信息(一)提出本规则第二条所述申请时,当事人或仲裁庭应向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1.请求的具体内容;2.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如有)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3.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的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及送达该等文件的证明;5.已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如有)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中英文对照
3. CIETAC is based in Beijing. It has sub-commissions or arbitration centers (Appendix I). The sub-commissions/arbitration centers are CIETAC’s branches, which accept arbitration applications and administer arbitration cases with CIETAC’s authorization.
2. Where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provides for arbitration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r by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r refers to CIETAC’s previous names, it shall be deemed t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arbitration by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76.12.15•【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4月2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同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三十一次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凡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交付仲裁时,该争议应根据本规则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倘书面约定对此有所修改时,则从其约定。
二、仲裁应受本规则的支配,但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如与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服从法律的规定。
示范仲裁条款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请求,或有关本合同的违约、终止、无效应按照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
附注--当事人双方得要求加入:(一)任命机构应为……(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二)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人或三人);(三)仲裁地点应为……(城镇或国家);(四)仲裁进程中所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应为……第二条一、为了实施本规则,一切通知(包括通知书、通告或建议),如经确实送达收件人或已送达其惯常居所、营业所或通讯处,则被认为已经送交,或如经适当调查未能发现上述各处所,则可送交最后所知的收件人居所或营业所。
按本条规定送交的通知应认为送交日即已收到。
二、为了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此项期限应自收到通知书、通知或建议之次日起算。
如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收件人居所或营业所为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期限将延长到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期限中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包括在计算期限之内。
第三条一、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诉人”)应将仲裁通知书送交他方当事人(以下称“被诉人”)。
二、自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仲裁程序应被认为即已开始。
三、仲裁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各点:(一)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三)所根据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订定的单独仲裁协议;(四)争议所由发生或与争议发生有关的合同的说明;(五)请求的一般性质,如涉及金额时,指明其数额;(六)所要求的救济或补偿;(七)如当事人双方事先对仲裁员未有约定时,应就仲裁员的人数(即一人或三人)提出建议。
最新贸仲仲裁规则
最新贸仲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下文简称贸仲仲裁规则),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分总则、、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7章84条。
下面是的整理的最新贸仲仲裁规则,希望能帮到您。
最新贸仲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正文:----------------------------------------------------------------------------------------------------------------------------------------------------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2017年9月19日通过并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实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有效对接,促进临时仲裁的发展,满足商事主体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参照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以及201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或非合同财产纠纷:(一)当事人同意提交临时仲裁并适用本规则;(二)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对临时仲裁程序和机构仲裁程序进行对接。
第三条联盟、易简网及仲裁机构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师协会、仲裁员协会以及互联网技术企业等共同组成,旨在实现仲裁机构及相关各界之间交流合作、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推动仲裁创新发展的民间组织。
联盟设总协调人。
互联网仲裁云平台(又称“易简网”)由联盟负责运营,是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的网络平台,由广州易简在线争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仲裁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或者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国家、地区依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依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活动应遵循公正、独立、自愿、诚信、保密原则。
第二章仲裁程序开始及送达第五条仲裁通知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应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icc仲裁规则2021
icc仲裁规则2021摘要:1.ICC 仲裁规则简介2.2021 年ICC 仲裁规则更新3.新版规则的主要变化4.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和启示正文:1.ICC 仲裁规则简介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规则。
自1927 年首次发布以来,ICC 仲裁规则已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事仲裁环境,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2.2021 年ICC 仲裁规则更新2021 年,ICC 发布了最新的仲裁规则,即ICC 仲裁规则2021。
这是继2012 年版规则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
新规则在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进,以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新版规则的主要变化ICC 仲裁规则2021 的主要变化包括:(1)明确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增加了独任仲裁庭的规定,以降低仲裁成本和提高仲裁效率。
(2)明确了仲裁员名册的选定方式,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指定仲裁员,增加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3)增设了紧急仲裁员制度,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解决争议。
(4)增加了临时措施的规定,使仲裁庭可以更有效地协助当事人维护其权益。
(5)明确了电子文件的接受和采纳,以适应现代商务的电子化趋势。
(6)简化了仲裁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环节,降低了仲裁费用。
4.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和启示ICC 仲裁规则2021 的修订对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企业应关注这些变化,并在签订国际合同时充分考虑适用ICC 仲裁规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具体而言,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对ICC 仲裁规则的学习和了解,掌握新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法。
(2)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积极争取适用ICC 仲裁规则,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获得更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3)在选择仲裁员时,充分利用ICC 仲裁员名册外的指定方式,挑选熟悉我国法律和行业情况的仲裁员,以便在仲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一、总则
(二)本规则是双方当事人使用中国贸仲网提供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行为规范,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贸仲网提起的案件的程序性规则。
二、仲裁申请
(一)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贸仲网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详细陈述有关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三、仲裁费
(一)仲裁费按照中国贸仲网的有关规定收取。
(二)仲裁费应由申请当事人负担,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约定由被申请当事人负担部分或全部。
四、仲裁请求
(一)申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不得涉及不适宜在网上仲裁的事项。
(二)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请求应当与提供的证据相一致,不得为恶意诉讼或为滥用仲裁程序。
五、证据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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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网上仲裁规则(200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九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凡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和传真等方式提交或者发送并能提供提交或者发送记录的信息均符合本规则有关通知、请求、文件等书面形式的要求。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发送与传输第十条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根据案件程序进行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或者秘书局/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文件。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答辩、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当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的同意后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
第十一条案件文件的提交或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文件,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仲裁员进行单方联络。
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进行;(三)文件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发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发送的文件时,或者发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发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此后,任何文件的发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指示进行;(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变更其通讯方式或地址,或者更新其他联络信息,均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第十二条依本规则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确定的方式进行。
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没有确定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可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从下述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一)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发送;(二)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发送;(三)通过可提供查询单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四)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发送。
第十三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当视为已经为收件人所收到:(一)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三)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查询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的,以该方式下文件为收件人所实际收到或者应当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收到日。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尽合理的努力为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中在线传输的数据因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为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所获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十七条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申请书格式”及“仲裁申请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3、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4、仲裁请求;5、案情和争议要点;6、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网上仲裁案件仲裁费用表》(附件二)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答辩书格式”及“仲裁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被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3、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反请求书格式”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20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反请求答辩书格式”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二节仲裁庭第二十四条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节审理第二十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