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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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规定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财税方面相关事宜的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及期限:

1.委托事项:双方约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委托期限:自年月至年月。期限为

二、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财税服务收费共计,大写:

2.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乙方一次性收取甲方财税咨询服务费元,在服务的过程中,若增加其他服务项目,按照乙方收费标准计算。

三、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按照《会计新准则》及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利用会计知识进行每期会计方面处理,并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税咨询服务。

2、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信息有保密责任,以及对客户信息进行建档并妥善保管其资料。

3、乙方每月25号至次月3号前与甲方电话预约进行会计记账原始资料的交接。

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2、甲方应每月25号至次月3号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账务处理月份的所有原始单据以及相关资料。

3、由于甲方未及时移交单据或未及时移交完整做账的原始凭证导致税务惩罚及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税服务咨询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自行中断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如自己购买发票,请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发票的数量、发票的购买和缴销日期,以便乙方及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项,否则,由甲方完全承担税务及其它相关责任。

5、当甲方接到通知,但未按时缴纳税金或乙方税务申报时甲方申报的银行账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扣交税金或不配合税务等部门检查所造成

的相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其它后果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

6、甲方如有发票虚开等违反政策法规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

1、甲方付款给乙方时,乙方需提供盖章的的有效票据给甲方;原始资

料及账本等重要资料、证件的交接,需双方经手人签字。

2、在合同委托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因素(破产倒闭、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由该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解约,经双方在解约书上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

3、在合作期最后一个月内,乙方需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财务服务的合同。如甲方不做明确答复,合同自动续签一年。如甲方需要解除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完成交接工作。

六、制约责任

1.在合同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进行会计记账和其它模式服务委托事宜;否则乙方有权不承担财务和税务及其它相关责任。

2.纠纷处理;双方合作若有纠纷,可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提,由法院仲裁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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