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社保征缴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及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个领域。
为了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保障退休人员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一)确定征缴关系。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对象是用人单位,征缴义务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常代表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征缴义务。
(二)征缴费率和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中应当包括工资、津贴、奖金、提成和补贴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支付社会保险费,确保缴费的基数、费率符合规定。
(三)制定征缴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制定社会保险费缴费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每个月的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用金额。
(四)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期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迟于下一月的十五日。
(五)建立健全征缴管理制度。
实行专人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和有效化。
三、工作方法与应对策略(一)加强宣传与培训。
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意识,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发布有关通知和政策文件,开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培训和专题研讨,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督与检查。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缴费监管制度,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规定严格的处罚和补救措施,对违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追缴或补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导语】作⽅案要把某项⼯作的⼯作内容、⽬标要求、实施的⽅法步骤以及领导保证、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作⽅案,欢迎阅读!【篇⼀】社会保险费征缴⼯作⽅案 ⼀、指导思想 深⼊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要求,坚持“全履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全⾯推进社会保障征缴⼯作,着⼒解决⼈民群众最关⼼、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与税收同征管,同评估、同考核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常征收管理和后续管理。
⼆、⽬标任务 1、2014年完成“五险”征收总计划4.79亿元,其中:职⼯基本养⽼保险2.9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1.5亿元,失业保险2000万元,⼯伤保险1020万元,⽣育保险680万元。
2、社会保险费全年征收率不低于98%。
3、清收陈⽋社会保险费2000万元。
三、⼯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社保费征缴⼯作,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社保费征缴⼯作专项领导⼩组。
(⼆)明确职责,协调联动。
各职能部门,按下列⼯作职责开展⼯作,并注重加强协调配合。
1、税政法规科⼯作职责 (1)负责全局社保费征缴⼯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考核督察等⼯作。
(2)负责与⼈社、财政等部门办理社保登记信息、注销信息、应征计划信息、⼊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3)负责单位缴费⼈征缴计划按⽉(每⽉10⽇前)导⼊⼤集中系统和征缴计划维护⼯作。
(4)负责按⽉进⾏征缴⼊库明细信息与征缴计划明细信息分析⽐对,发现问题及时进⾏处理。
(5)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缴费⼈缴费及⽋费情况。
(6)负责办理提请⼈民法院强制执⾏⽋费⼯作。
2、第⼆税务分局⼯作职责 (1)负责每⽉11⽇、21⽇、30⽇三次向税政科提供⼤集中系统内有征缴计划⽽未缴纳的各项社保费明细信息。
(2)负责按⽉向税政科提供社保费实际征收明细信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根据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某人社发〔某〕33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某人社发〔某〕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总体要求是确保应保尽保,参保率力争100%,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学生、新生儿、未落户籍的人员随家长一起参保;外出务工、上学、经商及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我县长期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的外地人员可自愿在居住地参保。
三、缴费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在进行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某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70周岁以上老人(1948年1月1日前出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卫计局、老龄办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四、缴费时限某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时间为某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镇街人社所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参保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设置的参保登记点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一)参保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地城乡居民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增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籍人员:除提供暂住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应在申报缴费月的18日前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次月1日。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合理有效的方案至关重要。
在此,我们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界人士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大家对征缴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二、建立健全征缴信息系统,确保征缴数据准确、及时,提高征缴效率,减少征缴漏洞。
三、加强征缴管理,加大对征缴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成本,维护征缴制度的尊严和权威。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征缴考核制度,强化对征缴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五、优化征缴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征缴效率,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营造更加友好和便利的缴费环境。
六、加强协作与沟通,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作战,实现征缴工作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将全力以赴贯彻执行以上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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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宁人社[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1〕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XX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XX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__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合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内容,规范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巩固深化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2021年度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责。
镇(街)承担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域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领导,稳定征缴组织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决支持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履行好自身职责,平稳有序的做好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二)确保平稳有序。
保持原有征缴组织方式不变,确保运行顺畅,推行小程序、银行网点、办费窗口的同时,做到稳字当头,科学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
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征缴工作有序衔接。
(三)突出服务便民。
创新缴费服务方式,不断优化缴费渠道,特别是利用微信、支付宝、移动POS机、电子税务局、银联商务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缴费服务。
(四)疫情防控常态化。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尽可能做到非接式触缴费。
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杜绝疫情的发生。
二、任务目标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征收经办优化整合,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规范、高效的征缴服务,进一步提高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率,优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升经办效率,方便居民便捷、高效参保缴费,实现参保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目标。
具体目标如下:居民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居民养老保险:45-59周岁人员实行养老、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参保缴费率达到95%以上;鼓励引导16-45岁的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集中缴纳,参保缴费率达到60%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具有__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人社厅函〔2018〕246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9月6日和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确保征收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现就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保费征收既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参保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社会关注度极高,在当前复杂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尤为重要。
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上来,把稳定征收作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
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
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冷政办函(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冷政办函(2017)17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冷水江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冷水江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体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娄底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优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流程,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实施范围按照“一个窗口、一张缴费通知、一个账户收钱、一张收据报账”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实行集中统一征缴(下称五险统征),但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缴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下称个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纳入统征范围。
三、加强领导成立冷水江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曾晚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康永军市政府办主任周石平市人社局局长黄隆华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彭炼红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谭艺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陈新强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吴爱民市发改局局长谢枝林市经科信局局长喻本桂市民政局局长邓庆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颜松柏市住建局局长扶竹清市农业局局长张小龙市卫计局局长黎江东市审计局局长潘汉波市工商质监局局长李旭市地税局局长何润华市编办主任肖小斌人民银行冷水江市支行行长谢四清市残联理事长刘向东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彭柏华市总工会副主席朱学文市公安局主任科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人社局,刘向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徐人社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28号)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将实行统一征缴。
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
三、除政策允许的情形外,参保人员应在同一单位参加各项险种。
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在不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统一到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养老、医疗保险一项在单位、一项在个体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把个体保险暂停。
统一征缴实施后,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向经办机构申请调整。
四、参保单位为新招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按规定从与职工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应结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欠款。
五、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到帐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不追溯。
六、用人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向社保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每月6日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
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渠道。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将应参保的企业及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要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哈人社发[2012]276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人社发〔2012〕276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人员范围凡原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其耕种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后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及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以及土地被征用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一)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15年或者选择补缴至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文件下发以后被征地人员,可以从被征地时向前补缴15年或者选择从被征地时缴纳至“统账结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用人单位已登记参保,但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并予以征收。
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缴费通知书催缴,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在规定时限内制发,并履行送达程序。
(四)用人单位不执行缴费通知书的,向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拟定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文书,报经同级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达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征缴工作方案为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参保面较窄、参保人数较少、参保水平较低的问题,壮大基金规模,增强社会保险保支付、保发放、保稳定功能,提高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市政府决定,201X年在全市各类用工单位中全方位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为扎实开展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围绕“应保尽保、应核尽核、应收尽收”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方式开展扩面征缴工作;强化依法征缴措施,实行“强制申报、强制核定、强制征收”,实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征收金额三个净增长,壮大基金规模,提高参保质量,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X年,扩面征缴工作要完成三大目标任务:社会保险扩面新增17415人。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新增5960人,失业保险新增915人,医疗保险新增4200人,工伤保险新增6000人,生育保险新增340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9308万元。
其中:养老保险6376万元,失业保险260万元,医疗保险2500万元,工伤保险95万元,生育保险77万元。
滤布厂清收历欠社会保险费1万元。
三、工作重点(一)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用工单位126家、4165人、640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114家、3665人、600万元;(二)未全员参保的各类用工单位48家、2295人、409万元;(三)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的各类用工单位100家、5194人、202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70家、3194人、182万元;(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聘任制教师、失地农民等4500人、665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4000人、640万元。
四、方法步骤扩面征缴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中、下旬):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3月中旬,召开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动员大会和骨干民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3月下旬,集中开展政策宣传,在电视台开办社会保险专题节目,利用太白广场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利用宣传车辆在城区街道及主要乡镇进行广播流动宣传。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三月五日上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单位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次改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劳动力结构变化和改革程度受限等原因,原有社会保险征收模式不能满足新时代社会保险经费优化分配的要求,因而有必要改进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开展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
一、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目标现阶段,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是指由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种以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险收入平衡为原则的统一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实施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目标主要有:(1)实行健全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2)实施劳动能力分担原则,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社会承担部分费用,以确保社会保险得到足够的经费支持。
(3)通过实施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合理均衡,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措施(1)实施准入机制。
为限制未经审批、非正规经营活动和社会保险税种擅自设置的行为,应推广实施社会保险准入机制,将注册登记、责任确定、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工作纳入政府管理范围。
(2)实施财政和社会保险融合管理。
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融合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体系,做到财政控制、社会保险共同参与,加强社会保险经费的预算制度。
(3)实施普惠性社会保险征收模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会劳动参与率、国民收入分布、保障需求等,深化普惠性社会保险征收,建立互惠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险政策可执行性和社会保障政策覆盖率。
(4)完善社会保险定价机制。
通过完善社会保险费定价机制,改进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明确该项服务的保障责任,规范社会保险支出,促进保险分担原则的实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三、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执行(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促进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落实,应加快立法,修订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实施方案
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实施方案为了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单位拟定了以下的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背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为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提供法律、政策和技术支持。
目标:推进社会保险征收的一体化,实现社会保险征收的公平、高效和便利。
二、主要内容:统一征收平台建设: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征收平台,整合各项社会保险征收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数据整合和共享:整合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确保社会保险征收的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征收效率。
征收责任划分:明确各级政府、社保机构和征收主体的责任划分,确保征收工作的协调进行。
纳税人服务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宣传工作,提供便捷的征收信息查询和咨询渠道,同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纳税人的申报和缴费意识。
风险防控和监督: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征收的风险防控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步骤:立项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实施工作。
平台建设: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逐步建设统一社会保险征收平台,完成数据整合和系统联调工作。
测试和运行:开展系统测试和试运行,修复和优化系统bug,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推广和宣传:通过媒体宣传和培训活动,推广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和评估指标,对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预期成果:提高征收效率:通过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促进公平性:通过统一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社会保险征收的公平和一致性,避免地区间的差异。
增强便利性:通过开发便捷的征收渠道和服务平台,提高纳税人的体验和满意度。
加强风险防控:通过统一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征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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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社保征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职工为重点,采取部门联动、跟进服务等措施,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强力推进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深入挖掘扩面潜力,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将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含农民工)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队等单位领导组成,具体协调本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扩面小组,具体实施扩面征缴活动。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使企业和职工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牢固树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
与此同时,要把执法办
案与宣传教育充分结合起来,要积极与新闻宣传部门协调沟通,有选择地宣传一些典型事例,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事、以案说法,扩大宣传层面,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努力做到办理一案、宣传一方、影响一片。
规范社会保险登记。
督促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规定的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在市内成建制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应资料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社会保险原登记的相关信息。
督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加强缴费基数申报。
督促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人社、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社保稽核的职能作用,加大劳动监察、社保稽核的力度,依法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稽核,对存在隐性就业、逃避参保、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规行为,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区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冻结财产,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扩面征缴专项中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单位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立案办理,作出行政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强有力的执法保障,确保扩面征缴工作推得开,落的实,有成效。
宣传发动阶段。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劳动者积极参保、用人单位主动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
排查摸底阶段。
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并根据工商部门登记单位信息和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信息进行比对,逐一调查分析。
调查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全部或有关险
种,是否全员参保,是否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是否足额缴费。
通过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确定扩面征缴范围。
扩面实施阶段。
根据排查情况,人社、地税、财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查出一个单位登记一个单位、核定一个单位、征缴一个单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队责令改正,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分析总结阶段。
扩面征缴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本次扩面征缴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扩面征缴工作取得明显效果,成立凉州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保局,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社保局、区劳动监察队抽调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加强业务指导。
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简化业务程序,缩短办理流程,为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各执法检查组要深入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参
保过程中存在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落实法律责任。
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
重点加大对拒绝办理和拖着不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
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监察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区社保局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监察队或地税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地税征收机构责令改正,并加收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