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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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水平,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提升监理行业社会公信力,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人员实行监理业务初始培训、续期教育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监理协会)各会员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人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监理业务培训,从事相应岗位的监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经培训考试或续期教育合格后,由省监理协会统一发放《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信息卡中包含人员基本信息、参加监理业务培训和续期教育记录、从业单位的初始登记及变更记录、履约信用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扫描卡面二维码获得。

第四条省监理协会负责制定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年度计划、考试发卡和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本区域内工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初审及日常管理;省监理协会委托专

业院校、机构承担各会员单位的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试及续期教育工作。

第五条申请参加监理员业务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建设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55周岁以下。

第六条申请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报名;

(二)具有工程类注册从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初始业务培训程序及要求

(一)培训报名。会员单位通过登录省监理协会网站()进行报名,经各市地建设监理协会在线初审后,报省监理协会复核。培训暂不接受非会员单位及个人报名。

(二)培训形式及学时。监理员业务培训学时共计96学时,

采取以网络教学为主、集中面授答疑为辅的方式;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采取自行登录省监理协会网站下载培训大纲及题库自主学习的方式。

(三)培训内容及教材。培训内容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相关内容。培训教材由省监理协会统一编印或指定。

(四)考试及信息卡发放。省监理协会统一组织集中考试,监理员业务培训考试采取纸质方式;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采取标准化上机考试方式。考试合格人员,需在省监理协会网站公示15日,对无异议的,将发放信息卡;对有异议的,由省监理协会核查,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部令第25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当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续期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续期教育均采取网络学习和网络考试的方式。参加续期教育并考试合格的,需在省监理协会网站公示15日,对无异议的,信息卡有效期予以延续。

第九条信息卡有效期内发生信息变更或信息卡遗失的情形,可以申请信息卡变更及补办,信息卡变更、补办后原信息卡编号不变。

(一)持卡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持卡人在新从业会员单位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该事项的变更,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三)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职称信息变更的,提供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并颁发的工程技术职称证;专业变更的,提供持证人近三年工作简历、相应学历证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继续教育证明。

(四)信息卡遗失的,需提供在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会员单位在线填报《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1),生成打印盖章后和相应证明材料和企业授权委托书一并扫描上传,经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市监理协会初审后,报省监理协会予以变更或补办。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监理协会予以注销,并收回信息卡。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卡的;

(二)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三)因监理责任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续期教育的或续期教育不合格的;

(五)伪造、涂改、出借信息卡的;

(六)不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由会员单位在线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书》(附件2),办理注销。

第十一条信息卡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

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件2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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