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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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相应的补偿;(三)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分割;如果离婚时双⽅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使⽤。

当事⼈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结婚前,⽗母出资为双⽅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由双⽅⽗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按照各⾃⽗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完善。

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新婚姻法对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房产问题作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备受关注。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为解决夫妻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一、共同房产的归属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房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证,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再是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夫妻共有房产的划分中,应当考虑到各方在购置共同房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情况。

二、个人房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依然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是个人房产发生增值,由于夫妻的共同努力,共同贡献到房产增值的话,增值所得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划分原则同样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处理。

三、个人房产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的权益,新婚姻法规定了个人房产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个人房产在不侵害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不得侵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因结婚后的生活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并制定书面协议。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应 基 于 婚 姻 法 的价 值 目标 和 立 法 目的 。充 分 考 虑 到婚 姻 关 系 的 身份 性 特 征 .做 到 “ 法理 ” 与 “ 理 ”相 结 合 .从 而 达 情
到 夫妻 个人 利 益 与婚 姻 家 庭利 益 的 均衡 . .


词 :房 产 权 属 界 定 : 离婚 房 产 处理 : 价值 目标 :身份 性
( ) 对 《 姻 法 》 适 用 上 的 一 些 具 体 疑 难 问 题 作 出 二 》, 婚 住
了 相 应 的 解 释 。 而 , 几 年 , 姻 家 庭 纠 纷 案 件 呈 现 然 近 婚 出 逐 年 上 升 的 态 势 . 多 集 中 于 财 产 纠 纷 . 其 是 房 产 且 尤 纠纷 。 践 中 . 于一 些存 有争 议 的房 产 纠纷 案 件 , 实 对 各 地 法 院在处 理 上 不 尽相 同 . 致 出现 了“ 案 不 同判 ” 以 同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0 0 6 — 3 0 7 8 0 2 1 )1 — 0 0 0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 39 收 稿 日期 :2 1 一 一 0 0J∞ J
作 者 简 介 :刘 国华 ( 9 ) 6 一 ,女 , 山 东 即墨 人 ,哈 尔滨 商 业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 李裕 琢 ( 9 8 ) 7一 , 男 ,辽 宁 犬石 桥 人 ,黑 龙 江 广 播 电视 大 学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经 济 法 . .
自 己 子 女 一 方 的 赠 与 . 该 不 动 产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 双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不 动 产 . 权 登 记 由 产 在 一 方 子 女 名 下 的 .该 不 动 产 可 认 定 为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夫妻房产共有与否的认定及法理分析——从《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谈起

夫妻房产共有与否的认定及法理分析——从《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谈起
专题 : 夫妻房产认定及登记

从 婚 姻 法 解 释 三 相 关 规 定 谈 起
宋 安成
(昏 法》 (姻 女 解释 三 中关 于房 屋 的规 定大 致有 3 条, 即第 7 、 1 、 1 条 第 0条 第 2条 。 合 昏 法》 结 姻 解
根 据 《 姻 法》 释 三 第 1 婚 解 O条 的规 定 , 方 一
在 婚 前 已经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的方 式 向房 地 产 公 司 支 付 了全 部 购房 款 , 卖房 屋 的 合 同义 务 已经 履 买
贷款 己还 完
果 离婚 时贷
净 值 , 房 屋
款。
行完毕, 即在 婚 前就 取 得 了购 房 合 同确 认给 购 房
相 对应 财 产 增值 部 分 ,离 婚 时根 据 《 婚姻 法》 第
3 9条 第 1款 规 定 的 照 顾 子 女 和 女 方 权 益 的原 则, 由产 权 登记 一方 对 另一方 进 行补 偿 。
有特 殊约定 ( 约定 的 内容 既 可 以约定房 产共 特殊
有 , 可 以约 定房产 由某 一方 独有 , 以约定 共有 也 可
释 三及 其他相 关规 定 ,关 于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认定 主要有 以下 几种情 形 。

者 的全 部债 权 , 后 获得 房 产 的物 权 只是 财产 权 婚 利 的 自然 转化 , 故离 婚分 割 财产 时将 按揭 房 屋认 定 为一 方 的个人 财产 相对 比较公 平 。 按揭房 屋 对 在 婚后 的增 值 , 考虑 配 偶 一方 参 与还 贷 的 实 际 应 情 况 , 其 作 出 公平合 理 的补偿 。在将 按 揭房 屋 对 认 定为 ~方 所 有 的基 础 上 , 未还 债 务也 应 由其 继 续 承 担 , 样 处 理 不 仅 易 于操 作 , 符 合 合 同相 这 也 对 性 原 理 。婚 前一 方 与银 行签 订 抵 押贷 款合 同 , 银 行 是在 审查 其 资信 及 还 款 能 力 的基 础 上 才 同 意贷 款 的 ,其 属于 法律 意 义 上 的合 同相 对 人 , 故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权属规定的思考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权属规定的思考
第2 8卷第 2 期
2 1 年 6Biblioteka 02 沧州师 范学 院学报
J u a fC n z o o ma U ies y o r l a g h u N r l nv ri n o t
Vo . 8. 1 2 No. 2
J n. 0 2 u 2 1
关 于《 姻 法 司法解 释 ( )有 关 房 屋 权属 规 定 的思 考 婚 三 》
坚 实感情 基础 之上 的婚姻 当然不会 长 久 , 而期 望“ 结
第 七条第 一 款规定 :婚 后 由一方父母 出资 为子 “ 女购 买 的不 动产 , 产权 登记 在 出资人子 女名下 的 , 可 按 照婚 姻法第 十八 条 第 ( ) 的规 定 , 为 只对 自 三 项 视 己子女 一方 的赠 与 , 该不 动产 应 认定 为夫 妻 一方 的 个人 财产 。 ” 婚 姻需要 物 质基础 , 是幸 福 的港 湾 , 家 房子则 是 共同居 住 的场 所 。尤其 是 在 如今 竞 争 激 烈 、 房价 高 涨的 时代 , 产 在 生 活 中的 重 要地 位 可 想 而知 。结 房 婚 买房 成为一 种 思 维定 势 , 至 出现 没房 不婚 的现 甚
收 稿 日期 :0 20 .5 2 1 — 11
婚 致 富” 的人 在离婚 时 当然 不会 忘记对 房产 的算 计 。 离婚 对双 方 当事 人 固然造 成 较 大 的痛 苦 , 也可 以 但 想 象 眼见子 女婚姻破 裂 的父 母 的痛苦 。不 管是 儿媳 还 是女婿 , 如果 再要 分 去父 母 用 一 生 积 蓄 为 其子 女 所 购买 的房屋 , 无疑 导致家 庭财 产 的损失 , 据一 些调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若 三 》

民法典后夫妻房产归属一览表(超全超详细)

民法典后夫妻房产归属一览表(超全超详细)

民法典后夫妻房产归属一览表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一、小产权房分割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

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

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019年新婚姻法加名字后权属问题怎样分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年新婚姻法加名字后权属问题怎样分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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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加了名,则这个房子属于婚前共有财产,女方即使不跟你结婚,也可以要求主张房屋产权所属的约定的产权比例(没做比例可以视为一人一半)。

如果是婚后加女方名,可以视为婚前财产在婚后做的产权转让,离婚后按照房屋产权所属的约定的产权比例划分。

(没做比例可以视为一人一半)。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房产的权利是由房产证确定的夫妻双方关于房产的纠纷在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2017年新婚姻法加名字之后房产的归属是怎样分配的呢?婚姻法对此的规定是分开说的,婚前个人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确定是不同的。

一、2017年新婚姻法加名字后的权属1、婚后取得的房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加名字,则只是以公示的方式加以确定房产登记人的所有权。

加名之后是更有份额了。

2、只要对方同意在本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那该房屋就属于两个人共同所有。

二、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房产新规定法律常识: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房产新规定如下:1、夫妻离异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用分配,谁的房子就归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房子归属问题取决于购买房子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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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提到新婚姻法当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的话,无非也就是对房子,汽车的归属问题,其实这通常也是最容易激化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

因为有的时候不动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简单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取得的房屋。

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

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

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因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仍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此种情形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首先,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利益归属的认定规则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利益归属的认定规则
件弱 于 城 市居 民 , 他们 拥 有 的最 大 宗 私 人 财 富也 是房 产。相 对 于 当事人 的
二 、关于新规则价值取 向的 争议 与评述
对 于新规则 的定位和 价值取 向, 争 议 较 大 。 规 则真 可 谓一石 激 起千层 新 浪, 想不 出名都难 。 争议集 中于 新规则 是否充分保 护了妇女权益 , 是否保护弱
“ 合资” 。已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 产生了添加共有人姓名的需求与焦虑, 甚至还催 生个别地方政府对居民在已有房产上增 加夫妻另一方姓名之行为征收 “ 加名税” 明 1 。 日,
注与广泛的解读 另一方面
随着房 价 的飙 升 房产 已经 成为社会 中最大宗的个人财
国家财政部 、 税务总局联 合发出通知 , 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房屋、 土地权 属原归夫 妻一方 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免征契税 , 热炒 的 “ 被 加名税” 才被权威地 终止。 新规则之 所 以触动了许多人的 “ 敏感神 经”而成为社会 热点话题 , 是因为它们的确事关社会大众 的 重大利益 , 孰轻孰重, 何去何从 , 值得进一步研究。 本文试就 认定有关房产归属的上 述5 个 解释条款之背景与针对性、 价值取向、 司法适用时应注意事项谈谈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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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近 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一 项 司法 解 释 发 7社
会的广泛关注 0 1 #2 21 年8j 1 目 ( ( 最高入民法院关于适用
< 婚姻法>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I ) ( 三 以下简称婚姻 法司
法解释 { ) 三1 公布 b 随& 起 社会热 。
决提 供全国统一的裁判标准。
这项司法解释 的相关条文与
立法精神 澄清相关误解 本 干 约请著名专家及各级 法皖 l j 牵理婚 姻案件的法官 在梳 理相关争议 的基 础上 从各 自的角度对此 发表看 法 以

新婚姻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新要求

新婚姻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新要求

新婚姻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新要求
建永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和补充。

其中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对夫妻房屋权属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房的权属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共同所有。

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房屋;婚前一方购置,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八年的房屋;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屋。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
【总页数】1页(P36-36)
【作者】建永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新婚姻法关心房屋权属登记 [J],
2.再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新台阶--前进中的自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J], 钟高利
3.基于完善我国新婚姻法的思考 [J], 勾清芸
4.新婚姻法关于女性保护问题的探究 [J], 滕祥鹏
5.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探析 [J],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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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在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愉快,于是便会形成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店铺整理了部分关于婚姻纠纷的问题及其解答,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一、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三、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吗?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

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在对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吗?结婚登记后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最新

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最新

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最新一、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三、婚姻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家庭财产纠纷法律案件(3篇)

家庭财产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家庭财产纠纷,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房产的权属、价值及分割方式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及财产购置情况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012年,双方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购房款共计100万元,其中张女士出资60万元,李先生出资40万元。

双方约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如离婚时房产归张女士所有。

2. 夫妻感情破裂及起诉情况婚后,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产的权属、价值及分割方式存在争议。

3. 房产权属及价值认定张女士主张,房屋为其与李先生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归其所有。

李先生则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购房款中的40万元为其个人财产,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经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价值为150万元。

其中,张女士出资60万元,李先生出资40万元,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0万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房屋虽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购房款中李先生出资4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离婚;2. 房产归张女士所有;3. 李先生支付张女士房产折价款7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屋虽然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购房款中李先生出资4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购房款中李先生出资的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剩余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

论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为中心张晓远[提要]婚前按揭房屋的原始价值当中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婚前已还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等三部分款项,婚前按揭房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

应该根据婚前按揭房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产权归属。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婚前首付款以及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与婚后偿还贷款的数额的比例,计算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再计算应该 对个人财产返还的数额。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产权归属;离婚分割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21)05—0122-07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家事纠纷案件的家庭成员权益智能分析技术及民商事案件审判集成平台 研究”(2018 YFC08319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合同法。

四川成都610064近年以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按揭买房和 父母出资买房成为年轻人结婚时购置婚房的两种 主要途径。

如果采取按揭买房,夫妻一旦离婚,按 揭贷款尚未还清。

“这种婚姻比贷款短命的现象,大抵是现代社会的共性。

”m因按揭房屋涉及复杂 的法律关系,该房产如何归属与分割、如何补偿等 就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10条对婚前按揭买房的归属认定 及增值补偿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 界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民法典》对婚前按揭房 的归属与分割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司法解释(一)》”)第78条继续沿用了《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第1〇条的规定,争议依然存在,婚前 按揭房屋产权归属与分割应考量的具体因素、婚 前按揭房屋权属认定的规则、离婚财产分割时增 值补偿规则等均有研究之必要。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

张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而李女士则主张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1. 房屋购买情况:2008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张先生支付房屋总价款,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

2. 房屋过户情况:2010年,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此后,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3. 产权纠纷:2020年,张先生发现房屋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瑕疵,认为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三、法院判决1.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法院认为:- 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 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且双方在2010年已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四、案件分析1.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要件。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2. 合同履行与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签订合同需谨慎: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浅谈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问题

浅谈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夫妻共有房屋 的登记应 当由共有权利人共 同申请登记 。
1 房 屋 共有 的形 式及夫 妻 共有房 产权 属登 记 的界 定
11 房 屋 共 有 的 形式 . 房屋共有 的形式有两种 ,即按份共有 与共 同共 有。许多人 对 此 并 不 了解 ,在 此 ,有 必 要 进 行 比 较 与 区 分 。 所谓房屋的按份共有 ( 又称为分别共有 ) 是指两个或者两 , 个以上的公 民或法人按照各 自占有份额 ,分别 对共 同所 有的房

12 夫 妻 共 有 房产 权 属 登 记 的界 定 .
夫妻共 同房产采用共 同共 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 ,修改 前的 《 婚姻法 》第十三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 ,属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该条第二
二是 《 村镇供水技术规范 》宣传贯彻力度不 够 ,工程技术 人员 对农 民 E用水定额 的计算还存在误解 ,并且期望供水 工程 能尽 l 可能满足未来新增 的用水需求 ,超前量过大 ;三是全 国有 2亿 多农 民外出务工 ,大部分也是工程 的受益人 口,但除过年 时节 务工农民不 生活在农村 ,造成供水能力过剩 。
科 学之 友
Fi doS ineA ae r r n f c c m tus浅 谈 夫 妻 共 有房 屋 权 属 登 记 的法律 问题
陆 焱
(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 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 0 0 3 0 0)
摘 要 :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 市场 日趋活跃 ,房屋权属登记种类及登记 内容也 复杂多样 。为能够使房屋权属登记机 关在 日常登记工作 中,对 于各项房屋权属登记种类 做 到百密而无一疏 ,尤其对 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过程 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方面 问题 ,文章 进 行 浅谈 、分 析 和 探 讨 。 关键词 :夫妻共有房屋 ;权属登记 ;法律 问题 中图分类号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 —8 3 2 1 )3 93 2 0 0 16( 0 0 0—0 1 0 17— 2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房地产 市场 日趋活跃 ,房屋权属登 记种类 及登 记内容也 复杂多样 。为能够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 E常登记工作 中 ,对 于各 项房 屋权 属登记种类做到百密而无一 l 疏 ,这 就需要房屋权 属登记机关做 到对 房屋权属各项登记业务 无论从法律 、法规 ,还是 实践 工作 中的工作 经验都要进行长期 的积累。在 《 物权法 》 房屋登记 办法 》中均明显体现出 “ 、《 登 记 为 民 ”及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在 登 记 过 程 中 充 分 发 挥 实 质 审 查 的作用要求 。 房屋权属登记是依据 当事人 申请 ,对 当事人所有 的房 屋状 态加 以记载 , 以认可和证 明的一种行政行为。 予 根据 《 物权 法 》 、 《 房屋登记办法 》之相关规定 ,登记 的功能在 于确定 了所 登记 房屋的合法性 , 起公示作用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房屋登记机 关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和颁发 的房屋所有权证来 了解相应 的权利 状况 , 使之具有社会公信力 。房屋所有权证 书上的登记人与实际 权利人相符 , 则登记的公示与公信功能可以正常运作 , 但当房屋 所有权人为多人时 , 尤其是当这种共有关 系发生在夫妻之间 , 如 何对夫妻房产进行产权登记就值得进一步研究 、探讨 了。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 状况存续期 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 ,实行共有房产登记 。 《 房屋登记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 了 “ 共有房屋应 当由共有人 申请 登记” ,也明确 了 “ 记载于登记簿 ”的物权效力 ,所 以共有房屋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法”)确定了新婚姻制度下房屋归属条款。

一、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中经营的生活必需品、日用品、服装、器具、厨房用品和未加工原材料等财产,不包括因
工作结余而供家用的财产,也不包括因专业经营而供家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四条:夫妻独立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
后依法独立取得、分别拥有的财产,包括劳动报酬、工作结余、个人经营所得以及娶妻、
男方给付给女方额外婚费、礼金、婚房及维持家庭生活之用的其他财产。

四、有关房屋归属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其中不能分割
的部分除外,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由双方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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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与《物权法》的撕裂与纠缠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众多的权利类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不同的权利类型,就可能使得《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发生交集,尤其是与《物权法》和《公司法》关系甚大。

因而,在本文中,笔者仅讨论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不涉及其他财产。

我们仅就对《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关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展开讨论。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属于《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共同共有。

因而,夫妻共同财产既由《婚姻法》规制,又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的规则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规则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不明确,而《物权法》又缺乏有效衔接。

因而,《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存在撕裂的倾向与纠缠不清的现状。

第一部分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
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而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却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财产,这与《物权法》的共同共有规则就形成冲突。

对此,为了使得《婚姻法》与《物权法》相衔接,《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给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除此之外,《物权法》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这也同样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涉及不动产的,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一方未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就不能认定未登记一方为不动产的共有权人,进而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代表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上存在,因此,当夫妻离婚时,房屋问题是争议的焦点,一方主张婚后所购为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强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自己单方所有。

这折射的就是《物权法》与《婚姻法》的矛盾冲突的状态。

第二部分
《婚姻法》的制定远早于《物权法》,应该说《婚姻法》中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则早已深入人心。

但是,我们又会发现《婚姻法》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正在试图通过利用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向《物权法》靠近,尤其是在不动产登记规则方面。

所以,有人戏称,婚姻越来越像是一个合伙组织了。

但是,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婚姻法》规制下的夫妻共有的观念依旧十分强悍的影响
着现实的婚姻生活。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对《物权法》的共同共有规则与不动产登记规则的影响。

其一,从《婚姻法》发展的历史来看,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在空间上具有统一性。

而且婚姻家庭具有深厚的伦理道德基础,这有赖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提供的物质基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登记或占有在夫或妻任何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夫妻协商一致的法律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而《物权法》在2007年颁行之后,人们才开始慢慢地树立物权法观念。

其二,我国婚姻法既承认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又认可夫妻一方婚后可拥有个人财产。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

但实际生活中,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当夫妻离婚时,房屋问题是争议的焦点,一方主张婚后所购为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强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自己单方所有。

这种争议的形成多半因为《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以致法院在处理同类纠纷时适用法律不统一造成。

其三,由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

但如登记方
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所购,或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等情况。

这就体现为《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则对于《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规则与不动产登记规则的影响,但是这也同样给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混乱,如果不能明确规定,有损于法律权威。

第三部分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因而,在涉及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理解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尤其在涉及物权归属的内部纠纷的案件中,需要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查明真实的权利状态。

“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

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证明作用,不动产的登记所产生的公示、公信力,属于法律推论。

在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权利状态,应当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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