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实施HACCP质量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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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实施HACCP质量体系认证
的认可基本要求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证机构实施HACCP安全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1总则
1.1从事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B-AC11、CNAB-AC12、CNAB认可规则及本文件的规定,以上认可规中所指的质量体系在此均应视为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
1.2CNAB为了科学规地对认证机构开展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能力和围进行认可评审,特制定本文件。
1.3本文件适用于CNAB对申请从事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和认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其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
2 定义及缩写
评审:与认证某一组织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文件审查、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与审查,以及其它有关的必要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批准认证所依据的特定标准的相关条款的全部要求,并为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
食品安全:根据其预期的使用, 食品在备制和/或食用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的保证。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指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GMP:良好操作规
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CCP:关键控制点。
3 认可要求
3.1 组织
3.1.1认证机构符合CNAB-AC11的2.1.2 e)款要求的委员会须有能力审议确认开展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活动及其认证业务围。
3.1.2认证机构符合CNAB-AC11的2.1.2j)款要求的管理人员须具有食品安全及相应的申请认可业务围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3.1.3认证机构须对由于认可机构撤销认证机构获得的认可资格而给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供方所带来的影响负责,并在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前做出安排。
3.1.4认证机构聘用的兼职审核员及其所在机构在两年之不应参与认证机构所认证组织的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咨询及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影响的相关活动。
3.2业务围
3.2.1 CNAB选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作为HACCP体系认证围的分类,详见附录1 3.2.2 CNAB通过对认证机构认证实施能力的评审而确定认证机构的HACCP业务围。3.3人员
3.3.1认证机构应建立参与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人员的资格准则和聘用与后续监视程序,并保持最新记录。
3.3.2认证机构参与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审核员的身体状况应满足相应食品卫生法规要求。
b. 通过以下培训:
─ GMP,SSOP,HACCP相关知识培训;
─相关专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培训;
—审核技巧、方法培训;
─案例分析。
上述容培训的总时间不应低于40个学时。
c.大学以上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年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大专学历,6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年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方面的工作经历。
3 .3. 3参与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专业审核员除满足3.3.2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在食品生产、加工方面的背景。具体要求为:
①.食品及相关专业(如微生物、生物、兽医、畜牧、植保、化学等专业)毕业
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相应食品专业(见附录1,管理到类型,下同)生产、加工企业3年技术、检验或质量管理经验;或
b相应食品专业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3年技术、检验经验;或
c完成5次完整的相应食品专业的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审核的经历(初评/复评)。
②.非食品及相关专业毕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相应食品专业生产、加工企业10年技术、检验或质量管理经验;或
b相应食品专业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10年技术、检验经验。
3. 3.
4.认证决定人员应满足3.3.3.①.和3.3.2条款要求。
4 认可程序
4.1 认可申请
4.1.1 满足以下条件的认证机构可以向CNAB提出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
a)符合本文3.1.1和3.1.2要求的认证机构;
b)按照CNAB认可规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并实施了2次完整的认证。
c)具有至少3名满足本指南3.3条的审核员(其中每个专业2名专业审核员);4.1.2填写CNAB认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4.1.3按照本指南附录1中的业务围分类(申请业务围到类型)提交申请认可的业务围。
4.2 认可评审
按照CNAB认可规,CNAB派遣评审组对申请认可的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评审的程序与要求按CNAB-AR01文件相关规定进行。
4.3 见证评审
CNAB在初评和复评中对认证机构的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施能力进行2次见证评审。
4.4 认可决定
4.4.1 在CNAB评审组确认认证机构已对认可评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后,CNAB将审议评审组提交的全部评审材料并做出认可决定。
4.4.2在CNAB完成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和做出认可决定之前,认证机构不能颁发带有CNAB标志的认证证书。
4.5 监督与复评
4.5.1CNAB在连续十二个月之对认证机构至少实施一次监督评审。监督评审可以是对质量体系中部分要素的重新检查,但在证书的四年有效期须完成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的评审。CNAB在监督时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能力可实施见证评审。
4.5.2CNAB至少每四年对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机构全部质量体系进行一次复评,包括文件审查、机构评审和见证评审。
4.6对拥有分支机构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
CNAB将在初评、监督和复评时对认证机构的总部和所有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分支机构实施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机构评审和见证评审。其中,初评时,当在任一分支机构所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关闭之前,将不能对总部做出认可决定;监督时,在任一分支机构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均对总部认可资格的保持构成影响。CNAB 将在认可证书上注明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4.7扩大业务围
认证机构应向CNAB提交认可申请,CNAB将结合监督评审进行扩大业务围的评审。
5 认证要求
5.1 认证信息
a)认证机构须在其公开文件中说明经CNAB认可的认证业务围。
b)认证机构须在其公开文件中明确其认证依据标准、法规。
c) 认证机构应鼓励认证组织采用ISO15161标准建立体系。
5.2 认证受理
认证机构应规定受理的基本条件(包括认证组织建立文件化的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并有效运行足够的时间)。
5.3 认证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