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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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维保合同
承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账号
出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位于**市“”工程,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使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所指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悬挂机构、工作平台、提升机、安全锁、电器控制系统、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等组成。
第一条吊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吊篮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吊篮的使用权。
第二条吊篮规格和数量
租赁吊篮的规格型号为: 630 型(额定载重量 kg/ kg,长度米/台),租赁数量暂定台(此数量为承租方承租的最低限额)。实际吊篮租赁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准。
第三条吊篮租赁期限
暂定天,最终期限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和《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日期为准。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吊篮租金人民币元/台/天(租用时间不少于60天‹含60天›)。
2、吊篮进出场运输费、安装、拆卸、吊篮检测均由吊篮公司承担。
3、出租方配置一名技术员免费负责技术指导移位。
4、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金等,分清责任后按《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列明的价格结算。
5、因承租方违章操作或疏于管理造成吊篮损毁,经出租方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承租方须按人民币元/台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支付出租方吊篮保证金人民币元/台,共计台,共计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承租方全额交清保证金后办理吊篮出库手续且合同生效,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折抵租金,租赁期满结算时,承租方返还全部吊篮并经出租方验收,吊篮完好无损后,出租方无息退还保证金或将保证金折抵租金。
第六条吊篮的进、退场和租期确认
1、承租方需要吊篮进场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将吊篮送至双方约定地点,吊篮设备在约定的进场地点现场进行清点交付,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上签字,进场吊篮安装好后经检测并办理完善手续后双方签字确认吊篮起租日期,作为结算的凭证。
2、承租方需要返还吊篮时,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双方在约定交付地点以《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依据进行清点验收,若租赁期限内造成吊篮及零部件的丢失、损坏,依照《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上签字,确认结算租金日期。
第七条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期限、方式
1、吊篮进场安装完毕吊篮手续办理齐全之日开始计算租金,最终租赁期限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节假日计算在内)。
2、租赁期间,每月月底双方结算并支付一次性租金,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当次《吊篮租金结算单》为准。承租方必须在租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额租金。退场时间以悬挂机构落地装车为租金结束时间。吊篮及零部件损坏、丢失赔偿金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一并付清。因承租方未付租赁费所造成的停工及一切其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上述费用付款方式:先提供发票,公司再转账支付。
4、租金不包括:违章操作、人为故意损坏、被盗丢失等因素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第八条吊篮的使用、维护与安全
1、为保证吊篮安全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同时必须签订(1)《高处作业电动吊篮使用安全协议书》(附件一、《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书》(附件二)、(3)《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三)。
2、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均由出租方技术人员至现场进行,承租方负责提供工地现场相关运载工具及足够的劳动力,使吊篮安装、检测后达到使用要求。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吊篮已安装并检测办理完相关检测手续后无法按期投入使用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限自吊篮进场安装好后经检测符合要求之日继续起算。
3、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必须按照国家及当地所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作业。严禁承租方自行对其所使用的吊篮设备进行安装、移位和拆卸。
4、出租方单位在安装、移位和拆卸吊篮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吊篮安装
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如在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过程中,因违章作业或机械自身故障问题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一律由出租方单位承担。
5、出租方指派安全巡检人员对吊篮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对承租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培训,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的安全培训工作。承租方应指定安全员会同出租方安全巡查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在《吊篮安全检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
6、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一)、(二)、(三)的要求使用吊篮,如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吊篮损伤及人身伤亡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所损坏吊篮的维修费用、租赁费用。出租方发现承租方违规使用的,有权停止吊篮的继续使用,并通知承租方整改,停用整改期间租金继续计算。
7、吊篮发生故障,承租方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在十分钟之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对其实施检修和恢复。
8、吊篮发生事故(有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由政府职能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鉴定和裁定,根据鉴定、裁定结果,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9、吊篮自抵达承租方现场之日起既交于承租方保管和使用,保管、使用期间造成的人为故意损坏、被盗丢失及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九条吊篮设备的使用范围
1、出租方于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吊篮租赁、安装和维护。
2、吊篮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作业环境,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1、吊篮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借用、转租。若发生借用、转租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吊篮。承租方应按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租方收回吊篮的拆除、运输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双方其他责任
1、承租方责任
(1)电动吊篮安装完毕后,承租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如需检测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呈报办理用电安全、消防、施工安全防护等许可证和禁入区警告标志等,为吊篮使用提供符合国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件和环境。
(2)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和吊篮进场进度时间表。
(3)承租方应提供符合行业规定、满足电缆线所使用的三相五线制电箱;并提供吊篮安装、拆卸垂直运输设备所需的塔机或电梯(即负责将吊篮的悬挂机构运至安装地点和拆卸后运至地面)。
(4)如施工现场要求工作平台底板四周另加挡板、护板或加装防护网,由承租方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固和安装。
(5)按时结算并支付租赁费用,如未按时支付租赁费所造成的吊篮停用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现场指定人员,联系方式所签署的凭据作为每月结算的有效凭证,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予以更正。
1、出租方责任
(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进度要求及建筑物的结构要求,按时提供质量完好之吊篮设备。(2)吊篮租用在20台以上的,出租方免费派驻一名技术维护人员到施工现场以确保吊篮的正常使用;承租方应为出租方派驻人员免费提供库房及食宿,以方便工作。
(3)安装前配合承租方完善所有资料备案、检测及报审等工作。吊篮安装完毕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