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租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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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吊篮租赁协议

承租方: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电动吊篮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现场代表

2.1 承租方现场代表为,其职务为。

2.2 出租方现场代表为,其职务为。

2.3本项目的《启用通知单》、《报停通知单》等相关文件以承租方和出租方现场代表签字为准,同时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约定均以书面签字为准。

3.1电动吊篮租赁数量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

3.2电动吊篮单价计量单位为:元/套*月。上述单价不含税金。

3.3电动吊篮租赁单位套(组)包含满足吊篮使用功能的全部配件。

3.4上述表内单价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租赁设备进出场费、租金、检验试验费、专家论证费(如需要)、安装拆卸人工费、操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现场维护费;租赁物财产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费用;出租方应获利润、管理费;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以及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3.5电动吊篮挪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对吊篮挪位、就位提供技术指导,对挪位后的电动吊篮进行安全检查与验收。

4.出租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资料

4.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行业确认证书号。

4.2租赁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包括备案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安装及拆除方案等)。

5.租赁期限

5.1、电动吊篮租赁期限预计为60天。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实际租赁期从电动吊篮运达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设备报停之日为止。具体日期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对于承租方签发的《停用通知书》除具有本合同约定的拒收理由,出租方不得拒签,拒签的应当由出租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停用通知书》上签署拒收理由,否则以承租方出具的《停用通知书》所载时间为准。

5.2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3 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电动吊篮,应提前3 日书面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6.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6.1租赁费的结算与支付:租金按月支付,不足一月的,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出租方应于每月10 日前向承租方提交上月租金的付款申请,承租方审核确认后10日内,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租金的70 %。

6.2租赁物资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10 日内支付剩余租金。

6.3在租赁期间,因春节冬季停工,双方约定电动吊篮报停40 天(具体依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春节停工和节后复工时间为准),报停期间不再计取租赁费。

7.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7.1.承租方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租赁设备《进场计划》,确定准确的进场时间,并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安排物资进场,确保按期满足使用要求。物资进场前,出租方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承租方。

7.2物资交付地点:承租方施工工地现场。

7.3验收方式:出租方将电动吊篮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或码放整齐后,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租赁标的物有特殊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必要时,承租方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8.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8.1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8.2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电动吊篮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同时办理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承担检测费。因出租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8.3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合格的电动吊篮及相关技术资料,对电动吊篮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负责,保证电动吊篮满足《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规格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因电动吊篮质量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由出租方负全责。因承租方违章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等问题,由承租方负责。

8.4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8.5出租方负责对承租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日常检查及日常保养技术的培训。

8.6出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承担相关费用,并将检查、维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租方。

8.7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违章操作有权进行制止并责令整改。

8.8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在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要求出租方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要求出租方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物资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出租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物资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租赁设备自动退场,该租赁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8.9出租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承租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8.10出租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8.11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8.12出租方应当在收到承租方的《报停通知书》后7日内,向承租方上报拆除施工方案,经承租方确认后10日内办理完毕租赁物资的拆除出场。出租方在收到《报停通知书》之日起,不得继续计算租赁物的租赁费。

8.13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9.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9.2与出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9.3提供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堆放场地,提供工程结构图纸等技术资料。

9.4承租方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及符合要求的二级配电箱,二级箱以外由出租方负责。

9.5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方提供的电动吊篮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借他人,也不的改装、变卖。

9.6指定专人对进场吊篮及部件与出租方方共同检验,办理双方交接签字手续,并负责设备安全保卫工作,若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9.7甲方负责协调吊篮安装、移位、拆除过程中的垂直运输工具。需无偿为乙方提供转运吊篮所需的施工电梯、塔吊等设备。

9.8甲方在使用吊篮时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9.9吊篮使用过程中,甲方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进行施工,自行配备并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未经技术交底的人员使用吊篮,如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法规发生意外,其所有责任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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