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事代办点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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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事代办点服务制度
××县村级民事代办点服务制度
一、全县各行政村设立民事代办服务点,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干部或大学生村官担任代办员。各服务点同时配备一名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民事收集员。负责受理、收集,限期赴乡(镇、街道)代办本村村民有关事项。
二、村委在便捷处设立民事代办服务点,统一挂牌服务。代办点必须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无偿、自愿”和“只要方便群众就办,只要群众授权就代”的原则代办,代办过程中严禁向代办对象“索、拿、卡、要”。
三、代办点代办范围:一是证照代办服务。主要代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种证件,包括身份证、生育证、残疾证、低保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房屋建设许可证、营业证、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二是公共事业服务。主要代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种发票报销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农医保发票报销、大病补助发票报销、种粮补贴、农机补贴、证件核对、党组织关系转接、户口迁移、计生证明等。如群众有需要,也可适当增加代办服务项目。
四、民事收集员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代办申请,接收群众提交的代办资料,建立受理工作台帐,资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登记,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清单,对不属于代办服务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关政策要求。
五、代办员受理代办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便民服务中心及时办理,需到县及以上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民事代办员报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分类汇总,由乡镇站所进行对口代
十、严肃代办纪律。各代办点建立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不允许民事代办相关人员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收取群众任何财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民事代办员代办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