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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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5单元6楼中门。电话:9。
被告:谢某,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电话: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核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平自2014年4月起,一直在被告谢某处打工,2105年8月17日,李思平在被告承包的工地环亚山城A区绿化时,不慎左手被割草机割伤,经延边医院救治后,左手小指缺失1、2指关节;环指1、2指关节功能丧失;中指大面积损伤。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机器进行工作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3月13日
附:赔偿明细
赔偿明细
1、残疾赔偿金:7440×20年×(40%+3%+3%)=6844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3、医药费:2979元。
4、住院伙食费:30元/天* 54天= 1620元。
5、营养费:(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 8380元。
6、护理费:31488(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其他服务业年
平均工资)÷12个月÷×122天+9693÷×30天=28088元。
7、交通费:1500元。
8、误工费:35914(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制造业平均工
资标准)÷12 ÷×365天(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元。
9、后续治疗费8000元。
10、鉴定费900元。
合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