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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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券商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升值类产品,除具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备极端市场空仓操作,投资范围广、资产配置灵活、风险管理严格等特点,目前市场上券商产品繁多,运作多样,为了解产品属性、提高资

金利用效率,在此对券商理财产品的分类、特点、运作流程程略加比较分析。

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

分类

比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

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

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

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

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

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

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

资产的收益分配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

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

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

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

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

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权类专项、收益

权类专项以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

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

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

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

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

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

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

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

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

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

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

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

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

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

通过合同约定

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

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

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

【设立优先和次级收益凭证】;

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

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

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

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

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经

济政策。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

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

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限制举例客户不少于2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

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

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

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自然

人合法自有资金、真实身

份;法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

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

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

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

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

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

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

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合法持

有;法人,可以募集,但

因合法,并承诺;一定条

件下接受证券公司接受

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

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

户的。

募集下限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小集合】募集金额不低

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

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

低于1亿元人民币;合同约定一对一,投资灵活,限制

少,独立托管,资金安全

【与基金“一对一”比较】

投资证券限制单个集合计划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10%;集合计划投

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

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

的10%。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自有资金参与限制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

计划管理人认购金

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

禁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

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

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

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

理人净资本的15%。

公司定向计划

费用内容申购费、管理费、退出费、

业绩报酬管理费、服务费、托管费

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

存续期集中于3年、5年和7

年,少数在7年以上不固定,常见于2年-5

比前两者短

终止情形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

少于2人;2、计划存续

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

止情形

1、受益凭证收益分

配完毕;2、受益凭证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

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

不能存续;

1合同期届满未续期;2、

当事人协商一致;3、管

理人或托管人丧失相关

资格不能履行职责;管理

人或托管人解散、撤销、

宣告破产不能履行

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

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实施细则》

二、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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