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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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
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由25%下降到15%;
财政政策
政府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
品牌价值
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任度,展示企业创新水平。
……
四、高新技术企业概念和八大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 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赋值 30 30 20 20 100
创新能力评价
1、知识产权(≤30分)
序号 1 2 3 4
5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技术的先进性
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知识产权数量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 法、技术规范的情况(作为参考条件, 最多加2分)
分值 ≤8 ≤8 ≤8 ≤6
注: 1、分别到区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窗口打证明 2、从2015年起,环保部要求不再为上市公司出具环保证明,沿用到其它企业,如果环保局 不予出具证明,则企业自己承诺
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工作指引》尚未发布新的版本。
序号 1 2 3 4 5
指标 知识产权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企业成长性 合计
改变4:研发投入向创业企业倾斜,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年研发投入占三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求降至5%
改变5:明确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要求
即:要求提供高新技术产品的关键技术和性能指标,且应具有先进性。并需要第三方的佐证材料,如生产 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政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修订政策2016年2月4日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6月29日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重点变化□取消复审□条件内容调整□后续管理系统化、从严要求认定条件1.申请认定时工商注册满1年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无年限(有效期)□无独占□境内授权□取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权利所属人属于公司(未强调单独拥有,但多个权属人仅限一人使用)□专利类型Ⅰ类评价: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评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注:Ⅱ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时,仅限实用一次;Ⅰ类可重复使用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产品(收入之和在同期高新收入﹥50%的产品或服务)□核心支持(未明确)□高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互联网教育、健康管理等)、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舞台设计、三维重构等)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时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管理人员+为研发提供直接服务人员=在职+兼职+临时聘用(不含:累计从事研发时间÷全年工作时间˂10%的人员)职工总数=在职+兼职+临时聘用(无劳务派遣)在职:通过劳动合同或缴纳的社保鉴别兼职+临时聘用: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183天科技和职工人数:全年季度平均数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上年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占比≤0.5亿元≥5%0.5亿元~2亿元≥4%﹥2亿元≥3%注:境内研发费用占比总研发费用≥60%□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会计口径)□研发费用统计未明确只计算费用化□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并提供相关凭证和明细表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高新收入=产品或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的技术在领域内)收入+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受托研发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分值核算)知识产权30分□技术先进程度8分□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知识产权数量8分1项及以上Ⅰ类,7-8分5项及以上Ⅱ类,5-6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自主研发,最高6分受让、受赠、并购等,最高3分□制定标准、规范、检测方法(最多加2分)有,1-2分;无,0分加分后该项最高得分不得超过30分科技成果转化30分转化能力转化数量得分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转化能力弱≥1项1-6分转化能力无0项0分□科技成果:通过科研与开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未强调必须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转化界定:为提高生产力而对成果进行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活动□转化形式:自行投资转化;向他人转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转化;技术作价投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转化数量:同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样机等,仅计算一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制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辅助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设立科研机构并具备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行使产学研合作6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制度,建立开放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建立科技人员进修、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企业成长性20分成长性得分指标赋值分数≥35%≥25%≥15%≥5%﹥0≤0≤20分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A9-10分B7-8分C5-6分D3-4分E1-2分F0分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10分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机构判定)提交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证明企业依法设立的相关注册登记文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材料,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以上立项证明,结题或验收的需附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资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企业职工可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研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无复审)□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注1:涉密企业需做脱密处理注2:认定小组视情况对部分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年报取得证书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更名或重大变化更名或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原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搬迁跨认定机构整体搬迁,高新资格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部分搬迁,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资格取消□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新增)□惩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注1:偷税并不会导致资格被取消注2:被取消资格后再次认定无时间限制(但当年取消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原来5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抽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课件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课件
强 □非软件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为唯一知识产权形式,不足以支撑
产品的核心技术。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条件3、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 (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拥有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并 满足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中占比超过50%。
≤6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 ≤2 技术规范的情况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 (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 性质:定性。 ▪ 表达方法:出具权威第三方技术评价证明,
达到国际领先/先进水平、国内领先/先进水平 。如:鉴定证书、技术评价等;如没有,只 有由评审专家评判了。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 性质:定性。 ▪ 表达方法:在RD/ PS情况表等涉及该项知识
因此,自己说说的内部立项要有全套的科学的立项 制度和审批程序,取得的研究成果能够足以让专家采信!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④数据一致性: ⅰ)研发费用年对年都按销
售占比;
ⅱ)企业研发费用数据应与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A类)主表及附表1、2”以及 “近三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归集表》” 保持数据 一致!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和实操专业知识讲座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和实操专业知识讲座
5、其他:市场准入、上市准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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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流程节点
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领域
NG
对产品或服务发挥核心支持 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的确认
申请知识产权
OK 知识产权
NG
近三年获得授权数量 OK
NG
与项目研究内容、时间的关联性 OK
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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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其时 间是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 其数量是1项及以上;其法律 状态是已经授权或授权通知
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其权 属人是申请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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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3、技术当之领处域,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并满足在企 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占比超 过50%。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 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一、项目意义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享 受以下实惠:
1、企业所得税减免1ຫໍສະໝຸດ %;2、研发费用加计抵扣150%;
3、固定资产30万以下一次进成本,30
万以上加速折旧;
4、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薪资总额8%的 部分,准予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结转至以后扣除。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发布日期:2016-01-19日前,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关情况时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是这次高企政策修订的重点方向。

一、《认定办法》修订完善的四方面特点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

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变化一: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

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变化二: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变化三: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

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变化四: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2016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1.1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Z专业资料整理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2—Z专业资料整理(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新程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月29日联合下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简化了认定的程序,调整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已经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对照新的标准,审视自己是否继续符合标准,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更应对照新的标准,看看是否有机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本文将结合“新办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一、新标准及其变化“新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老办法相比,个别标准没有变化,多数标准做了或宽或严的调整。

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变化如下:(一)成立时间标准没有变化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必须在一年以上。

老办法也是这一标准。

(二)知识产权标准更加严格新办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不再认可老办法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方式。

以往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今后将无法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高新技术领域标准更加精准新办法和老办法都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但是新办法的规定更加精准,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科技人员标准放宽新办法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而老办法在要求前述标准之外,还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新办法的标准,更加容易达到。

(五)研发费用标准适当放宽新办法与老办法一样,也是按照销售收入分成三个档次,规定不同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但是第一档的比例,由以前的6%,降低到5%,其他规定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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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注意事项: ①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 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 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②研发构成的八大类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 (2)直接投入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 其中第(7)类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 费用总额 ; 第(8)类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 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 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条件3、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并满足在企 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占比超 过50%。
注意事项:
企业的研发活动充实的 技术开发也应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
常见问题:
按技术领域第四级无从判断高新技术产 品或服务 关键技术含金量不足以反映出自主创新 成色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具有知识产权
条件4、人员占比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10%。 主要统计口径是企业的全时(全职) 工作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 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对于兼职 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 作183天以上。 可以是经属地认定工作办公室或者 有关劳动、人事部期、金额及成果 转化证明材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 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发费用。 对已经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 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应给出 详细说明。 申请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 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 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 请企业应给予说明。 申请认定企业缺乏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办法及标准。 各项目间研发费用归集具有明显的分割特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专项解读与实操
2016版
一、项目意义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享 受以下实惠: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 2、研发费用加计抵扣150%; 3、固定资产30万以下一次进成本,30 万以上加速折旧; 4、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薪资总额8%的 部分,准予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结转至以后扣除。 5、其他:市场准入、上市准入等。
NG
专项审计报告
OK NG
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一致
OK NG OK
阶段性成果数量、形式及证明
OK
查新、检测、验收等
NG
成果转化数量、形式及证明
二、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的八个条件
条件1、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 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在《2016版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 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②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其时 间是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 其数量是1项及以上;其法律 状态是已经授权或授权通知 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其权 属人是申请企业法人。
注意事项:
1、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 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 请时使用。 3、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均可通过相 关国家机构官网获得实时查询。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三个注意事项:
①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指 进入《2016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以下简称“领域”)的主导产品(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知识 产权形式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 商标)按Ⅱ类评价。
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 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 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 技术服务的 。
常见问题:
母子公司科技人员存在交叉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混淆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无劳动合同证明
条件5、研发费用占比 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 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 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计算。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性质:定性。 表达方法:在RD/ PS情况表等涉及该项知识 产权之处能说明其构成关键技术并足以使评 审专家采信。
(3)知识产权数量
饰(装修)工程的材料费用不得计入高新技术服务
收入。
条件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 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 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 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 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 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为符合认定要求。
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③是否研发活动的界定: 对于外部立项(有各级官方批文的)项目自然毫 无异议;内部立项(企业自立项目)经 官方登记备案 具有《登记证书》的也没问题;自己说说的内部立项则 要遵循以下判断法则: 一是行业标准判断法。二是专家判断法。三是目 标或结果判定法。 通常采用专家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 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 进步。 因此,自己说说的内部立项要有全套的科学的立 项制度和审批程序,取得的研究成果能够足以让专家采 信!
关键流程节点
领域
对产品或服务发挥核心支持 NG 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的确认
OK
申请知识产权
NG
知识产权
近三年获得授权数量
OK
与项目研究内容、时间的关联性
OK
NG
放弃
科研立项(最少包含一项产学研合作项目)
OK OK NG
外部立项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
OK
备案登记
年报审计报告
NG
与年报审计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OK
常见问题: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必 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含有限合伙) 企业及认定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 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条件2、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
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 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 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分) B. 否 (0分) 性质:定性。 表达方法:提供参与证明材料,如:邀请 函、标准文本等。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研发费用没有正确归集
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列入研发费用
试生产费用列入研发费用
对照申请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 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金额相差较大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规定自2013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 过程中,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 险一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该 《通知》还明确了其他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企业 研发费用,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条件6、高新技术产品占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 上。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当年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的比例应至少在5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 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
④数据一致性: ⅰ)研发费用年对年都按销 售占比; ⅱ)企业研发费用数据应与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A类)主表及附表1、2”以及 “近三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归集表》” 保持数据 一致!
常见问题:
没有单独建账
研发费用没有基于研发项目单独建帐,仅以台帐进行 归集 在认定时研发费用一项是中介机构或官方通过企业自身 财务软件(用友或金蝶等)审计或查询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 费支出时,管理费用下是否设有研发费用二级科目,是否分 科研项目进行研发投入归集并独立建账 ,并在对应的“研 发支出”、“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项目)”、“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 核算 。
是指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拥有知识 产权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且 满足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中超过5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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