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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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举报规则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举报规则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举报规则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举报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举报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各方。

三、举报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的行为;3. 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财物等资源的行为;4.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行为;5. 涉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当行为;6. 其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举报方式1. 书面举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详细描述举报事项;2. 口头举报: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3. 匿名举报:通过专门设置的举报渠道,在不透露身份的情况下反映问题。

五、举报处理1. 公司设立举报处理小组,负责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处理;2. 对举报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3. 举报处理小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4.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5. 对于举报人,公司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举报奖励1. 对于提供有效举报信息,帮助公司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2. 奖励金额和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举报处理结束后支付;3.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后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放弃。

七、法律责任1.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公司对于恶意举报、故意诽谤他人等不当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举报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2. 本举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3. 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对本举报规则进行修订。

交通违法奖罚制度

交通违法奖罚制度

交通违法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持有驾照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工。

3. 公司将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和完善奖罚制度。

二、奖励机制1. 遵守交通规则,连续一年无违章记录的员工,将获得一次性奖励500元。

2.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有效地处理交通事故,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将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3. 对于积极参与公司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惩罚机制1.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员工,将根据违章性质和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1000元。

2. 因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员工受伤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根据损失程度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3. 一年内累计违章超过3次的员工,将被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接受交通安全再教育。

四、监督与执行1. 公司将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安全委员会将不定期抽查员工的驾驶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所有员工均有义务举报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于提供有效信息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公共交通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

公共交通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

公共交通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政策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乘客权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共交通违规行为的举报,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举报范围1.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2. 擅自占用座位、躺卧座椅、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3. 非法营运、拉客宰客等违法行为;4. 其他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1. 电话举报:拨打公交客服热线进行举报;12345进行举报;2. 微信举报:关注公交公司官方微信平台,通过“举报投诉”功能进行举报;4. 现场举报:向公交车司机或站务人员反映。

三、奖励政策1. 每成功举报一起违规行为,奖励举报人50元现金或等值礼品;50元现金或等值礼品;2. 举报人被采纳的举报信息数量达到5条以上,额外奖励200元现金或等值礼品;5条以上,额外奖励200元现金或等值礼品;3.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帮助公交公司查处重大违规行为,最高奖励1000元现金或等值礼品。

1000元现金或等值礼品。

四、举报条件1. 举报人应提供确凿的举报证据,如:时间、地点、车次、违规行为描述等;2.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他人;3. 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公交公司核实举报信息及发放奖励。

五、举报处理1. 公交公司会对所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一经查实,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2. 公交公司在核实举报信息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发放奖励;3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发放奖励;3.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除用于发放奖励外,不会用于其他用途。

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交公司所有。

欢迎广大乘客积极参与公共交通违规行为的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

激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的奖励政策

激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的奖励政策

激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的奖励政策背景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交通违法的监管和打击,我们制定了激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的奖励政策。

政策目标本奖励政策的目标是:-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交通违法的举报- 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率- 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奖励措施根据本奖励政策,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来激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1. 奖金制度- 对提供有效举报的公众,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作为鼓励。

- 奖金金额将根据举报的情况和重要性进行评估,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 奖金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举报人。

2. 匿名举报保护- 我们将保护公众的隐私和安全,允许匿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 对于提供有效举报但要求匿名的公众,我们将确保其身份信息不被泄露。

3. 奖励公示- 对于提供有效举报并协助取证的公众,我们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奖励公示,表彰其积极参与和贡献。

- 这将对公众起到榜样作用,鼓励更多人参与交通违法的举报。

申请流程以下是举报交通违法并获得奖励的申请流程:1. 公众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并准备相关证据。

2. 公众通过我们指定的举报渠道提交举报信息和证据。

3. 我们对举报进行审核,并评估其有效性和重要性。

4. 如果举报被确认有效,我们将与举报人联系,并进行奖金发放或奖励公示。

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奖励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我们将定期评估其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结论通过制定激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的奖励政策,我们期望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将为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举报奖励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在本质上具有民主的品质。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既是现代民主的成果,也促进了民主行政的进一步发展。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确认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并引导和激励公民主动行使这项权利。
这不仅使公民切实拥有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也激发了公民进行监督的热情与信心。
其四,举报与奖励的保障性制度,如举报人保护制度,奖励监督制度、救济制度等比较薄弱。
4、举报奖励的社会认知错位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引导和教育公民确立守法、维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但是,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社会公众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认识都存在误区。
就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过高估计了举报以及举报奖励的功能,错误运用举报信息,将举报奖励制度适用范围泛化;过低估计或者忽视举报奖励制度可能的负面影响。
就社会公众而言,传统上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现实中有举报被打击报复的实例,意识上自利倾向优先于规则意识,因此形成对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同的、不正确的认知。
这就难以形成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直接影响了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制度及其实施的难点问题1、行政悬赏公告的性质行政悬赏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对于接受和履行要约的人给予事先承诺物质利益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制定关于举报奖励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以这些国家规定为依据,本市渐次出台了税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涉及相关市场领域的举报奖励制度。
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呈现出普遍性的流失,民众对政府的执法行为缺乏足够的信任,造成支持和认同度的不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黑医保发〔2023〕9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精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发放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扫黄举报奖励办法

对扫黄举报奖励办法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新出联〔2000〕1号)第一条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国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

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喵拍客智能后视镜举报交通违章类型及奖励规则

喵拍客智能后视镜举报交通违章类型及奖励规则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一、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3000元:1、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每宗奖励1000元。

2、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

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每宗奖励1000元。

3、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每宗奖励1000元。

4、举报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的,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查获超1人奖励50元,以此累计,最多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2000元:5、举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举报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举报机动车偷排泥浆的。

8、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证属实的。

9、举报拼装、出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0、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三、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1000元:11、举报交警局公布的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停放地且被交警查获的,50次以上(含)违法未处理的。

12、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

13、举报擅自改变现有道路交通组织的(如双向行驶改单向行驶)的。

14、举报虚构、编造违法事实,买卖驾驶证记分的。

四、举报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奖励500元:15、举报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

16、举报交警局公布的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停放地且被交警查获的,10次以上(含)50次以下(不含)违法未处理的。

17、举报泥头车有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的。

18、举报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占道施工,或未按规定在距离占道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9、举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核发的占道项目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及时恢复道路原状或办理延期手续的。

驾驶员违章行为举报奖赏机制

驾驶员违章行为举报奖赏机制

驾驶员违章行为举报奖赏机制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举报奖赏机制。

一、举报范围
1. 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存在的违章行为,如闯红灯、逆行、超速、酒驾、毒驾等。

2.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1. 电话举报:拨打当地交警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2. 网络举报:通过交警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举报。

3. 现场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向交警部门现
场举报。

三、举报奖励
1. 经核实,举报的违章行为确属驾驶员违规的,给予举报人一
定的奖金奖励。

2. 奖金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

3. 奖金发放将在举报核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举报要求
1. 举报人应提供确凿的证据,如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照片等。

2. 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交警部门在核实过程中
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3. 举报人应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恶意举报或诽谤他人。

五、隐私保护
1. 交警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隐私
不受侵犯。

2.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六、法律责任
1. 恶意举报、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举报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举报奖赏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交警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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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政策

公众参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政策

公众参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政策
一、背景
为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提高道路安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交通违法举报,我们制定了本奖励政策。

通过公众的参与,共同创建文明、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举报范围
1. 酒后驾驶、吸食毒品驾驶;
2. 占用应急车道、公交专用道;
3. 逆行、闯红灯、违章停车;
4. 非法营运、无牌无证驾驶;
5. 其他严重影响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1. 电话举报:拨打交通违法举报热线(电话号码);
2. 网络举报: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3. 现场举报:向执勤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奖励政策
1. 每成功举报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 50 元;
2. 一年内举报次数累计达到10 次的,额外奖励人民币200 元;
3. 举报情况经核实,确有重大贡献的,最高奖励人民币 1000 元;
4. 奖励金额可通过电话或现场领取,也可选择捐赠给公益机构。

五、举报要求
1.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便核实举报情况;
2. 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恶意诽谤、诬陷他人;
3. 举报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益;
4. 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六、违规处理
1. 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举报资格;
2. 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举报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建文明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1.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某某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

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 举报内容(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 奖励举报人员: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需要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细致的监管和管理,其中,相关举报制度的制定是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一项有效措施。

这篇文章将会详细介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它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背景和意义道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出行等方方面面。

然而,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道路设施不完善、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原因,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交通事故除了对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之外,还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甚至是死亡。

因此,要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

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奖励机制的引入,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让举报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行为,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

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奖励条件(1) 举报信息必须属实,能够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有重要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发放奖励;(2) 举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3) 举报行为的时间应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后,可以尽早地提交相关部门。

2. 奖励对象(1)举报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2)所奖励举报事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保密工作应当得到保障;(3)涉嫌犯罪的,应当将奖励上报公安机关。

3. 奖励方式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和长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1) 班车和公路客运车辆事故举报奖励,一次性奖励20万元;(2) 违法运营举报奖励,一次性奖励1万元;(3) 举报黑客车、非法营运车辆和拒不听从交通管理指挥等行为的,一次性奖励5千元;(4) 长效奖励的举报人,根据其举报质量和贡献,每月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渝粮规范〔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粮规范〔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12325热线电话举报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按《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规定处理。

举报管理制度(交通版)

举报管理制度(交通版)

举报管理制度(交通版)一、概述为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交通版)。

二、举报范围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5.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拨打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2.网络举报:通过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举报;3.现场举报:前往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举报;4.书面举报: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举报材料。

四、举报要求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举报情况;2.举报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等详细信息;3.举报人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4.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举报处理1.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开展调查核实;2.调查核实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3.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4.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法律责任1.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举报管理制度(交通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举报管理制度(交通版)的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八、结语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还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可拨打*************举报。

(二)短信:可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可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五)微博: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新修订的《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有什么新的规定呢?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希望对⼤家有帮助。

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北京市⾷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了修订,在举报受理和奖励⽅式上做出重要修改:导致公众⾝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励⾏业内举报,揭发“潜规则”;两类情形⽆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主动告知可申请奖励。

北京市⾷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福义表⽰:“本次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的在于⿎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品药品安全违法⾏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度,推动建⽴⾷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为。

” 导致公众⾝体健康危害不再是举报受理的必要条件 在2014年《北京市⾷品药品违法⾏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曾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举报案件的违法⾏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危害的”。

在此次修订中,该条件已被删除。

据北京市⾷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孟德胜介绍,有些举报线索,例如⾷品标签不符合⾷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定会导致危害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的后果,但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品安全带来⼀定的风险隐患。

此次修订将此类举报线索也纳⼊了奖励范围,意味着举报奖励的范围扩⼤了,门槛降低了,举报线索的认定⼿续简化,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最⼤亮点。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增强,我们将会对于⼀部分最新纳⼊举报奖励范围的案件线索,根据办法的第九条,最低也将给予200元的奖励。

” 孟德胜说。

⿎励⾏业内举报揭发“潜规则” 此次修订办法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品⾮法添加物、⽣产假冒伪劣⾷品药品的地下“⿊窝点”、“⿊作坊”等的⼈员,以及⽣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品药品⾏业内举报⼈员,适当提⾼奖励额度。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一、危险化学品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奖励5000元)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奖励1000元)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奖励IoOOo 元)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奖励5000元)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奖励3000元)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奖励10000元)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奖励3000元)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奖励2000元)9.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奖励2000元)10.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奖励5000元)11.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奖励100O元)12.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奖励10000元)1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奖励100O元)14.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

(奖励IOoOO元)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生态环境局。

二、烟花爆竹1.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或销售不合格、过期、残损产品。

(奖励3000元)2.批发企业的股东另行独立组织经营。

(奖励5000元)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产品、向非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奖励2000元)4.批发企业在专用仓库外设置非法储存点。

(奖励5000元)5.批发企业仓库存放非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奖励100O元)6•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案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案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年月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案1、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拓宽安全隐患排查的广度和深度,发动和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2、范围2.1 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工及分包单位农民工)均可对属地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3、管理内容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范围3.1.1 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3.1.2 建设项目的安全环境、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而开工建设的;进厂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缺少安全防范措施的以及不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各种行为。

3.1.3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3.1.4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的;3.1.5 其他危及社会、企业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3.2 报告程序3.2.1 本公司所属员工(含劳务工)可直接或通过安全员上报公司安全部,需如实填报材料提交至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将根据所提交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3.2.2 分包单位人员及农民工应逐级上报,项目部门受理的,公司安全部不再重复受理。

项目部不受理的,可直接向公司安全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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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奖励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平安生产活动的,属于本规则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平安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料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证从业人员享有平安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的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四)平安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颐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五)电气设备未依照技术规范采取平安维护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八)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平安防护措施。

(九)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平安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从事平安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十一)平安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平安生产资格培训。

(十二)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区域平安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平安距离内;
6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三)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与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平安条例》行为。

(十五)非法生产、经营、贮存烟花爆竹废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废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

(十六)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
1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平安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擅自从事生产;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3煤矿企业未执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整顿、关闭指令,逾期未整改隐患、未停产停业、未关闭继续从事生产;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
6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缺乏,可能导致发
生生产平安事故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条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水平,给予1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较高可给予5000元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的,经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同意,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金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九条奖励按以下时限、顺序操持:
(一)举报案件在奖励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奖励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料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区)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区)财政负责。

(二)市、县(区)财政将平安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演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对实名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管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资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三条各县(区)结合外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处置、奖励、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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