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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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奖励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平安生产活动的,属于本规则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平安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料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证从业人员享有平安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的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四)平安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行业规范,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颐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五)电气设备未依照技术规范采取平安维护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八)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平安防护措施。
(九)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平安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从事平安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十一)平安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平安生产资格培训。
(十二)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贮存区域平安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平安距离内;
6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三)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与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四)非法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平安条例》行为。
(十五)非法生产、经营、贮存烟花爆竹废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废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为。
(十六)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
1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平安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擅自从事生产;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3煤矿企业未执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整顿、关闭指令,逾期未整改隐患、未停产停业、未关闭继续从事生产;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
6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缺乏,可能导致发
生生产平安事故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条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水平,给予1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较高可给予5000元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的,经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同意,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金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九条奖励按以下时限、顺序操持:
(一)举报案件在奖励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奖励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料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区)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区)财政负责。
(二)市、县(区)财政将平安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演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对实名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管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资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三条各县(区)结合外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处置、奖励、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