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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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方式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时间推断:1500-2000元/具;致伤(死)物认定:800-1200元/件;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800-1200元/件;死后个体识别:2000-2500元/具。

热门城市:张家口律师济宁律师常州律师宿州律师呼伦贝尔律师云浮律师巴彦淖尔律师鸡西律师扬州律师现今,因人们生活中各种所需,各种鉴定机构营运而来。

当我们准备前去做鉴定时,不妨先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准备。

下面我们以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 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章 鉴证程序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提出;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检验、确认、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 鉴
文件内容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于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 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2023年修订)
1999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01 文件内容
目录
02 第一章 总 则
03 第二章 鉴证机构
04 第三章 鉴证程序
0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06 第五章 附 则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于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 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定价策略)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定价策略)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川高法〔2018〕156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川高法〔2018〕15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健全执行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第三条刑事裁判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没有可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或者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应当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价格鉴定委托书×价认鉴委字(20××)×号××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因需要,特托付你中心对下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基准日为年月日托付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联系人:电话:地址:托付单位(印)年月日托付鉴定物品明细表(此页明细表填写不可另附页)附录二:×价认鉴收字()×号价格鉴定托付回执存根今收到托付书×价认证鉴委字[ ] 号,本次鉴定费用按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或者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预付费用元。

托付方经办人:受理方经办人:××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年月日------------------------------------------------------×价认鉴收字()×号价格鉴定委托回执:你单位送达的的价格鉴证(价值鉴定、价格认证、复核裁定)托付书收到,经研究决定同意托付。

托付号(×价认鉴委字[ ]号)。

价格鉴证报告于日内送达。

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预付费用元。

托付方经办人:受理经办人:××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印章)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日附录三:××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勘验调查记录(首页)附录四:物品价格鉴定调查表单位:元附录五:×价认鉴送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今向送达×价认证鉴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

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收费。

已预付费用元,应再付鉴定费用元。

托付方收件人:受理方送件人:×××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年月日×价认鉴送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存根:你单位托付的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已送达。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川司法函(2002)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收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收费许可证按司法鉴定许可范围核发。

五、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从2003年7月2日起试行一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非刑事案件实行检验、鉴定、取样、情报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公发(1993)17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的函》(川价函(2000)95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检察机关非业务案件技术检验鉴定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16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法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1)15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刑事案件特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川检会[200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2.25
【实施日期】2007.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刑事案
件特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意见》的通知
(川检会[2007]3号2007年2月25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物价局,成都铁路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公安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刑事案件特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意见》印发你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及特殊涉案物品需进行价格鉴定的,请按照《意见》的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对是否属本《意见》申的特殊涉案物品需价格鉴定存在
争议的,应逐级上报由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解决。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刑事案件特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我省办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提出以下意见:。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办案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川高法〔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7〕8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置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裁判文书表述,提高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涉案财物的认定第一条【涉案财物的范围】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他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移送到人民法院的财物,以及虽未移送,但由其他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的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

具体包括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二条【权属调查】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证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确保没收、追缴、发还、责令退赔的涉案财物权属明确。

二、涉案财物的处置第三条【返还原则】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川价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0日川价发[2009]82号)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档案局:为了规范全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现将《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鉴定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重新鉴定及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价格鉴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等工作,并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将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作为专门档案进行管理;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并经过县(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一、目的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平竞争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商务活动中涉及价格鉴定的情况,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机构。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市场定价原则: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行业规律,确定合理价格水平。

3. 信息透明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和企业有权了解价格鉴定过程和依据。

四、操作流程1. 收集数据:收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市场信息和价格数据。

2. 分析市场:结合收集的数据,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趋势等情况。

3. 制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包括定价目标、定价依据等。

4. 定价实施:根据定价策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并在市场上进行实施。

5. 监督检查:定价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水平合理且符合规定。

五、责任分工1. 价格鉴定委员会:设立价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价格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定价人员:负责收集数据、分析市场、制定定价策略和实施定价。

3. 监督机构:对定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和公平。

六、违规处理对于价格鉴定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七、其他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可以有效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它作为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其鉴证结果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和“罪行相适应”的实现。

价格认证中心应始终坚持依法鉴定、科学鉴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价格鉴定。

现就价格鉴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相应的对策阐述如下:一、价格鉴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委托价格鉴定财物的参数或特征(名称、型号、长度、规格、颜色、重量、单位等)不明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意识如何提取财物的相关材料,导致认证中心无法对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二)《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改版)还不完善。

如对电缆线的综合成新率的鉴定,省上对一些涉案财物的成新率一般采取平均直线折旧法,并且不考虑残值,这对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小的财物来说,还是比较科学的,但对电缆线这类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相当大的财物来说,就不科学。

所以电缆线鉴定的价格明显低于电缆线当着废铜的价格。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涉案财物本身的原因。

从涉案财物本身来说,其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本来就困难,因此很容易产生分歧。

如电动自行车的品牌、规格、型号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之又快,所以公安机关委托鉴证时,经常提供不了财物的参数或特征,而仅依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确定财物价格是不科学的。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办法运用这些规定解释。

(三)公安机关认识不足。

公安机关给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作价依据、相关证据不足。

比如说实物作价需要什么、非实物作价又需要什么不够明确。

公安机关经常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预估财物的价格后就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结束——。

(市场-定价策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市场-定价策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被调查人以及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二)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证机构发现其所属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章提出与受理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定价策略)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定价策略)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定价策略)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附录一:价格鉴定委托书×价认鉴委字(20××)×号××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因需要,特委托你中心对下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基准日为年月日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联系人:电话:地址:委托单位(印)年月日委托鉴定物品明细表(此页明细表填写不可另附页)附录二:×价认鉴收字()×号价格鉴定委托回执存根今收到委托书×价认证鉴委字[ ] 号,本次鉴定费用按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或者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预付费用元。

委托方经办人:受理方经办人:××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年月日------------------------------------------------------×价认鉴收字()×号价格鉴定委托回执:你单位送达的的价格鉴证(价值鉴定、价格认证、复核裁定)委托书收到,经研究决定接受委托。

委托号(×价认鉴委字[ ]号)。

价格鉴证报告于日内送达。

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预付费用元。

委托方经办人:受理经办人:××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印章)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日附录三:××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勘验调查记录(首页)附录四:物品价格鉴定调查表单位:元附录五:×价认鉴送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今向送达×价认证鉴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

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收费。

已预付费用元,应再付鉴定费用元。

委托方收件人:受理方送件人:×××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年月日×价认鉴送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存根:你单位委托的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已送达。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4(000)010
【总页数】6页(P50-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假冒伪劣物品的鉴定问题 [J], 傅智泉
2.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用科学发展观统揽价格鉴证工作——纪念《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颁布施十周年 [J], 李建民
3.宣汉县物价局宣传《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J],
4.深入基层开展执法检查——遂宁市人大视察该市贯彻《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J], 马明英
5.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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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策略)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附录一:
价格鉴定委托书
×价认鉴委字(20××)×号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需要,特委托你中心对下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基准日为年月日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电话:地址:
委托单位(印)
年月日
委托鉴定物品明细表
(此页明细表填写不可另附页)
附录二:
×价认鉴收字()×号
价格鉴定委托回执存根
今收到委托书×价认证鉴委字[ ] 号,本次鉴定费用按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或者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预付费用元。

委托方经办人:
受理方经办人: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年月日
------------------------------------------------------
×价认鉴收字()×号
价格鉴定委托回执
:
你单位送达的的价格鉴证(价值鉴定、价格认证、复核裁定)委托书收到,经研究决定接受委托。

委托号(×价认鉴委字
[ ]
号)。

价格鉴证报告于日内送达。

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预付费用元。

委托方经办人:
受理经办人: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印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附录三: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勘验调查记录(首页)
附录四:
物品价格鉴定调查表
单位:元
附录五:
×价认鉴送字(20××)×号
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
今向送达×价认证鉴字(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次价格鉴定费用为元。

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收费。

已预付费用元,应再付鉴定费用元。

委托方收件人:
受理方送件人: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年月日
×价认鉴送字(20××)×号
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存根

你单位委托的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已送达。

此次价格资证费用为元,或者按鉴定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已预付费用元。

应再支付鉴定费用元。

委托方收件人:
受理人送件人: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年月日
附录六:
卷宗目录
附录七:
价格鉴定
卷宗
编号:类别:
××××价格认证中心
附录八:
×价认复鉴委字(20××)×号
复核裁定委托回执存根
今收到委托书×价认证复鉴收字[ ] 号,本次鉴定费用按标的价值总额的%收费。

预付费用元。

委托方经办人:
受理方经办人: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年月日
------------------------------------------------------
复核裁定委托书
×××价认复鉴收字(20××)号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需要,特委托你中心对下列物品进行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基准日为年月日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电话:地址:
委托单位(印)
年月日
委托复核裁定物品明细表
附录九:
复核裁定勘验调查记录(首页)
附录十:
复核裁定物品价格调查表
单位:元
附录十一: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卷宗
编号:类别:
××××省、市、州(县)价格认证中心
附录十二:
常见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十三:
常见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十四:
常见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附录十五:
常见家用电器参考使用年限表
附录十六:
常见车辆船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
二、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附录十七:
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附录十八: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一、房屋
二、构筑物
三、与房屋有关的各类设备
备注:强电系统包括变配电、照明、动力配线(电力)、防雷(避雷);弱电系统包括电话、电视、防灾报警广播音响、保安监视等。

附录十九:
常见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占设备基价的%)
注:1、专用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试生产过程费用未包括在内;
2、设备基础费用另行加;
3、锅炉安装包括砌炉、炉体保温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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