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复审、无效程序介绍2-无效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 依职权引入证据或认定事实的情形:
1、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 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专 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 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 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 郭鹏鹏 13811468741@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无效程序流程图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 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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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2、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 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3、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 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 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 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定的事实,并且 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 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1.引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实践,制定本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2.当事人举证2.1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2证据的提交证据的提交除本章规定之外,应当符合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细则4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404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2.2.2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专利实质审查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一、前言专利审查实践中,在涉及到创造性、公开不充分判断时,审查员经常用到公知常识。
申请人在面对引用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时,也常常会对其中的“公知常识”进行质疑或反驳。
某一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往往是相关双方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审查员经常使用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指南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公知常识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本领域认为是公知常识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在教科书、工具书以及技术手册中,这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审查员和申请人双方之间意见分歧较大。
目前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基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各自的关于公知常识的理论,并且对待公知常识的问题存在许多共性的地方,也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因此,有必要对各国关于公知常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借鉴,并结合中国专利审查中的相关规定和审查实践,探讨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以进一步明确公知常识的含义,从而在面对公知常识问题上为审查员提供参考,同时也为申请人提供有关帮助。
二、欧洲、美国、日本专利局关于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一)欧洲专利局有关“公知常识”的定义,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总结了通常被接受的观点,公知常识为基本手册、专论、教科书中包含的被关注问题的信息。
作为例外,当涉及非常新的研究领域时,在教科书中并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的记载,则公知常识还可以是包含在专利说明书或科学出版物中的信息。
相似的,在T76691(E P0288107B)中也阐释了上述相近观点,公知常识是由基本的手册和教科书阐明的正在被讨论的问题。
公知常识是这样一种知识,本领域富有经验的人员具有这样的知识,或者至少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从手册中查阅到这些知识。
在T76691(E P0288107B)中,欧洲专利局申述委员会认为,有关公知常识的举证,对于公知常识的性质而言,可由多方来源推导出,某事或某物在特定领域为常识的证据并不只依赖于出版物所公开的证明,审查员只要说明事实并申明其是有关领域公知常识即可,一般无需提供举证材料。
反思专利无效诉讼中公知常识之采信规则
反思专利无效诉讼中公知常识之采信规则作者:熊文聪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公知常识是否定一项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重要依据,因此经常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加以运用。
然而,如何认定一项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是否需要举证?由谁举证?何时举证?……这些证据规则是否已经在中国建立起来,需要仔细解读。
在“双鹤药业”案这个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再审,荣登最高院2011年度指导案例选的重要案件中,最高院开门见山地指出:“本院系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对专利复审委决定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而非就有关证据是否影响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直接予以认定。
”但最高院笔锋一转,接着又认为:“本案焦点在于:1、如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造性。
”判决书多处体现了这种内在矛盾,揭示了最高院对涉诉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这些可专利性核心问题的直接判断,而对专利复审委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却反而成了一个副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双鹤药业公司)所主张的“将舒巴坦与哌拉西林或者头孢氨噻肟混合制成复方制剂”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在其决定书中将此技术认定为公知常识,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公知常识是否可由专利复审委直接认定?对此,《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第(7)项规定:“专利复审委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粗体和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可以”即“可以不”,也即专利复审委并不负有公知常识的举证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对专利复审委直接认定公知常识而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如在“宋景尧”案中,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多处对专利复审委直接认定某项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不举证的做法予以否定。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1、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方可请求启动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3、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依()而启动的程序。
(单选)A.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的请求B.申请审查中专利局的职权C.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D.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正确,答案:D4、下列哪些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审查原则?(多选)A.公正执法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B.请求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C.程序节约原则、保密原则D.合法原则、禁反言原则正确,答案:A,B5、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B.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C.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D.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正确,答案:A,B,D6、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单选)A.对于关系重大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影响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C.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律终止D.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正确,答案:D7、以下哪些情形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多选)A.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B.请求人甲和乙针对丙的专利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C.请求人未结合其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D.专利权人丙请求宣告其本人的某项专利权全部无效正确,答案:A,B,C,D 已进纠错本8、以下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只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B.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终止的专利C.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D.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不予受理正确,答案:A,B,D9、以下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客体的是哪几项? (多选)A.经过实审审查,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B.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C.因未缴纳年费已被终止的专利权D.同一申请人于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声明自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日起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正确,答案:A,B10、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
无效程序中有关证据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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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实用新型: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发明: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
造性。
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
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
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 价其创造性。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生效判决、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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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常用的证据
(1)出版物类证据
第一,具有可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 第二,可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 第三,可表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也 不受年代的限制。
结构不是新的,材料或方法是新的,复审委可以依职权引入
对于新方法、新材料的举证问题
请求人 or 专利权人
关于实用新型检索
一般不需要再考虑新材料、新方法是否导致主题不符合R2.2
原因:
针对的是初审合格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新方法、新材料的举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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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关于同样发明创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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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
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特征,包括材料特
征和方法特征。
创造性审查中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实用新型标准低于发明,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 启示时,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以下的区别:
2017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卷I-专利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纯净打印版
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一·专利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国家知识产权局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
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甲公司【B】甲公司和张某【C】?张某【D】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3.?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
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
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B】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C】?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D】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4.?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A】2017年7月4日【B】2017年8月4日【C】?2017年8月17日【D】2017年8月24日5.?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代理机构【B】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C】?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D】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6.?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B】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C】?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D】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7.?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A】?提出专利申请【B】?委托专利代理【C】?转让专利申请权?【D】?答复补正通知书8.?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B】?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C】?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D】?通过邮局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发室的专利申请,以收发室收到日为申请日9.?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A】?外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B】?外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提交PCT国际申请【C】?中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D】?中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外观设计向外国申请专利10.?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一份PCT国际申请。
专利法教案6配套案例
教案6: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文件书写要规范福斯集团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知行字第11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福斯集团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
宣告无效程序案外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案情介绍:福斯集团拥有“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方法发明专利。
因被诉侵权,百居易地板、升佳地板(同属杭州升佳集团),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作出了11596号(部分无效)、12660号无效决定。
福斯集团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一、二审败诉,现申请再审。
福斯集团再审主张:1.专复委主动审查涉案工艺若干技术为公常知识,属于对依职权审查原则的滥用。
2.专复委未对福斯公司提出的理由、证据和主要观点进行全面审查分析,违反了听证原则和公正执法原则3.专复委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违反了《审查指南》关于主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合法原则和公正执法原则。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3.1节就“合议组的组成”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4.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对时,仅比对方法步骤中的单个技术特征,未比对方法步骤,其采用的比对方式错误。
权利要求1的步骤①为“将一个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一块板材上”,与之相对应的对比文件1中的步骤为“塑胶膜按常规热压法复合到片材上形成软性印花墙地砖”。
对“置于”与“复合”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方法没有进行对比。
百居易公司与升佳公司为杭州升佳集团下的两个关联公司,百居易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卜晓军为升佳公司的监事,两无效宣告请求其视为同一申请人。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解析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解析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规则的解析:一、证据的提交与形式要求1.提交方式: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2.形式要求:证据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和规定的方法进行提交,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合规或不完整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接受。
二、证据的质证与审核1.质证原则: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2.审核内容:合议组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具体来说,应明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优势证据原则与具体证据认定情形1.优势证据原则:在质证过程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具优势,即更具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这些证据将被优先考虑。
2.具体证据认定情形:包括证人证言、公知常识、公证文书等。
这些证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考虑因素。
四、其他注意事项1.保密性: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予以保密,避免泄露。
2.时效性:证据的提交和质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接受。
3.完整性:提交的证据应当完整,不得选择性提交或遗漏关键证据。
不完整的证据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
4.合规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使用证据。
总的来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证据的提交、质证和审核流程,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保。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判断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时,往往需要判断某一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本文将从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真实案例出发,举例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一.案例介绍2008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WX11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以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宣告名称为“球形温热器”、专利号为“200520055904.0”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争议专利)全部无效。
争议专利在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1、球形温热器,它包括一本体(10),其特征在于:本体(10)的上端面凸设有多个按摩球(12),按摩球(12)中空,内部固定有发热件(16),发热件(16)与设在本体(10)内的线路板电联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温热器,其特征在于:本体(10)采用弧线形以配合人体曲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温热器,其特征在于:本体(10)上成型有手柄(14)。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温热器,其特征在于:发热件(16)为可发出远红外线的红外发热灯。
”争议双方均为南方的企业,笔者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之后,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工作,找到了一篇可以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公告号为10-0458150的韩国专利文献(下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6日。
经过分析争议专利和对比文件1二者的技术方案,笔者发现,除了“发热件(16)与设在本体(10)内的线路板电联接”技术特征(下称技术特征A)之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它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体(10)上成型有手柄(14)”(下称技术特征B)。
同时,经过检索,并未在其它专利文献中或者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载体中发现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
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专利知识讲座16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虽然专利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程序,但如前所述,仍然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不能认为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就是民事程序。
但基于在无效程序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的对抗,即无效请求人可能认为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性,而专利权人认为有专利性。
这种有无专利性的争辩更多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抗的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正是凭借这样的对抗,再次审查授予的专利权是否正确。
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大多具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征。
且专利审查指南还明确规定,审查指南没有规定的,要“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就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来讲,我国大多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而并未在专利法或细则中规定。
而有些国家,如日本专利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日本规定的无效程序规则亦大量引述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基于我国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
即审查指南中的证据规则如果和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一致,怎么办,哪一个要优先适用?笔者认为,如果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审查指南的规定。
理由是尽管审查指南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位阶低,但审查指南是对专利法和细则的细化,是专利法和细则的下位规定,并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下位规定。
基于专利法相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特别法,因此,审查指南的规定相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亦属于特别法的规定。
依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审查指南的规定。
当然,最高法院也可以针对专利无效程序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如果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规则,该规则应当认为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审查指南的规定则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有专章的规定,即第8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当然,审查指南属于部门规章,法院如果认为正确,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总分73,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A. 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B.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C. 需要实物演示D.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2. 以下有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B. 可以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C. 可以整体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D.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作出决定之前,可以采取删除、合并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3. 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李某于同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对于李某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应当予以考虑B. 对于李某2006年6月30日补充的证据和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考虑C.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D.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4.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具有下述哪些权利?A. 请求人主动放弃无效宣告理告或者证据的权利B. 在无效宣告程序开始后与对方自行和解的权利C. 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要求的权利D. 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5.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专利复市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B.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C. 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D. 专利复市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审查程序6. 在以下哪些情况,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审理?A.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献,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B.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C.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D.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7. 下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他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B.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C.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D.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审理8. 王某的产品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日,2003年3月1日新华公司与王某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向其支付50万元许可使用费,在新华公司投资的生产线尚未完成安装时,该专利权于2003年9月1日被宣告无效。
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作者: 孙瑞丰[1];曲淑君[2];范丽[3]
作者机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化学工程二室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73-7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9期
主题词: 公知常识;举证;效率;公平
摘要:通过梳理我国以及美日欧关于公知常识的相关概念,分析我国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对现行的公知常识举证的主要观点以及其操作难度进行讨论,兼顾行政效率和公平,从发明实质出发,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公知常识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并就此扩展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有条件地将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纳入公知常识的范畴.。
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是什么
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式是什么我国对发明专利的审查是⾮常严格的,所以每年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要⽐其他专利要少很多。
发明⼈申请发明专利的时候专利局会进⾏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再进⾏实质审查,那么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式是什么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式:《专利审查指南》第⼆部分“实质审查”第四章“创造性”3.2.1.1节中,给出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段,或教科书或者⼯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段”。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效请求的审查”第⼆章 4.1节中,提到“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效请求的审查” 第⼋章4.3.3“公知常识”中,提到“主张某技术⼿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当事⼈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持。
当事⼈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册等⼯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指南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公知常识作出明确的定义,并且也没有明确说明哪些来源可以证实公知常识,从⽽在审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滥⽤公知常识的现象,以及申请⼈和审查员关于某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进⾏争执的情况。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
部分专家认为,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段。
技术词典、技术⼿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
专 利权 人 对 此 回应 :在侵 权 诉讼 中请 求 人提 交 的 两 份证 据 不 一 定就 是 本 案 中的证 据 一 、二 ;反证 一 至 四互相 印证 ,应综合判断其证 明力 。
专利 权 人对 证 据 一 、二 的来 源有 异 议 ,不认 可 其 真 实 性 。专 利 权人 在 口头 审理 时 承认 其 确 实 印刷 过 内 容及 印刷 日期与证据一、二相 同的图册 ,但是并未公 开 投放 ,不 确定 请 求人提 交 的两本 图册 也 是其 印刷 的 。 专 利权 人还 认 为证 据 四 中的 自述 事实 有 误 , 并提供 反 证 一 至 四证 明本 专 利 的产 品首 次生 产 的 日期 2015年 9 月 24 日晚于本 专 利的 申请 日,不存在 申请 日前 已经公 开 销售 的可 能性 ;反证 一 为 手写 的证 人 证 言及 两 份 单 位 证 明 ,为 生产 产 品 模具 的合 作 公 司提 供 ,证 明 用 于 生 产该 产 品的模 具 于 申请 日后 的 日期 才 交付 ,产 品不 可 能于 申请 日前 就 已经生 产销 售 ;反 证 二为 产 品模 具 的 购买 发 票 ;反 证三 为 专 利权 人 公 司的 入库 单 及相 对 应 的入 库 产 品模 具 的发 票 ;反 证 四为 某 知识 产 权局 专
摘 要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常常会遇到关于现有技术的证明问题 ,其 中使用公开的讧明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是 经
关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问题
关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据认定问
题
李永红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1996(000)003
【摘要】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以下简称无效程序)通常是由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就一项专利技术的占有、使用、受益或处分发生纠纷(如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等)而引发的一种再确权程序。
因此,尽管在无效程序中审查的对象是权利的客体(专利保护客体)而不涉及权利的主体,但是,就该程序启
动的缘由及该程序最终结论所产生的后果而言,它具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总页数】9页(P43-51)
【作者】李永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议有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決定的行政诉讼 [J], 董巍
2.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 [J], 吕媛;张鹏
3.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一致性的探讨 [J],
许媛媛;陶应磊
4.从行政法视野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J], 任凡
5.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J], 徐晖;张劲松;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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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之提供证据的责任
专利申请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之提供证据的责任陶鑫良;韩颖;杨宇宙【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年(卷),期】2016(000)005【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总页数】6页(P88-93)【作者】陶鑫良;韩颖;杨宇宙【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公知常识性证据存在分歧时如何认定的思考 [J], 赵楠;乐文清;易方2.基于发明构思合理认定创造性审查中的公知常识 [J], 刘凌云;胡艳梅3.专利申请创造性评述中公知常识的举证 [J], 任惠4.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认定研究 [J], 冯晓青;余子凯5.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认定研究 [J], 冯晓青;余子凯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公知常识的证明
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公知常识的证明
张冬梅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公知常识可以界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知识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 《审查指南》规定之外的其他能够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也应当予以考虑.在专利授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认定的公知常识负举证责任,而在专利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请求人主张的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的公知常识的正确认定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公知常识补充证据不予采信,将会导致当事人彻底丧失救济途径,则可以有条件地采纳新的公知常识的证据.
【总页数】4页(P31-34)
【作者】张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复审程序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和公知常识说理的辅证
2.专利复审程序中公知常识的举证和公知常识说理的辅证
3.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适用
4.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证据规则之构建
5.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公知常识证明责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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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判断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时,往往需要判断某一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本文将从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真实案例出发,举例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一.案例介绍
2008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WX11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以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宣告名称为“球形温热器”、专利号为“200520055904.0”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争议专利)全部无效。
争议专利在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球形温热器,它包括一本体(10),其特征在于:本体(10)的上端面凸设有多个按摩球(12),按摩球(12)中空,内部固定有发热件(16),发热件(16)与设在本体(10)内的线路板电联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温热器,其特征在于:本体(10)采用弧线形以配合人体曲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温热器,其特征在于:本体(10)上成型有手柄(14)。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球形温热器,其特征在于:发热件(16)为可发出远红外线的红外发热灯。
”
争议双方均为南方的企业,笔者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之后,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工作,找到了一篇可以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公告号为10-0458150的韩国专利文献(下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6日。
经过分析争议专利和对比文件1二者的技术方案,笔者发现,除了“发热件(16)与设在本体(10)内的线路板电联接”技术特征(下称技术特征A)之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它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体(10)上成型有手柄(14)”(下称技术特征B)。
同时,经过检索,并未在其它专利文献中或者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载体中发现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分析争议专利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技术内容,笔者发现技术特征A 在争议专利中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将外部电能通过设置在本体10中的线路板传输给发热件16,以供发热件16发热,而实现这种技术效果的这种结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因而笔者认为技术特征A应当是本技术领域中解决将外部电能传输给发热件这一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同样,通过分析争议专利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技术内容,笔者发现技术特征B在争议专利中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方便温热器的拿持,而为了方便拿持温热器在温热器的本体上成型手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也应当属于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于2007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过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程序,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发热件与设定在本体内的线路板电连接”这一技术特征。
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温热灯是利用外部的电能产生高温(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2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获得外部电能以实现加热的目的,在温热器内部设置线路板与发热件电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很容易想到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体(10)上成型有手柄(14)”。
为了便于移动温热器而在温热器的本体上设置手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且在温热器本体上设置手柄也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最终,合议组以争议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认定被请求无效专利全部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请求人并未提供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为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却成功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认定为公知常识,那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公知常识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
二.《审查指南》中有关公知常识的几处规定
1. 《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程序部分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规定: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
首先,在《审查指南》中,公知常识的引入是为了判断某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具体来说,公知常识概念是应用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三步中的,即是应用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一步骤中的,因此,判定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不能脱离创造性判断的语境,且创造性判断的主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其次,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不能离开“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即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二步骤中,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确定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公知常识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或者可以是在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载体中披露的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 《审查指南》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部分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中规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3.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
4.4节中规定: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想将某一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需要要么举证证明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要么充分说明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三.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 无效宣告请求人有义务就其主张的某一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提供证据,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且专利权人也不认可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将有败诉的危险,但并非是不提供证据就会一定会败诉。
2.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某一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是对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行了充分说明,也有可能得到合议组的认可。
如本文中的上述案例那样,无效宣告请求人虽然没有找到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 在争议专利中所起到的技术效果,在口审程序中充分说明了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在解决将外部电能输送给发热件产生热量技术问题的常用手段,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在解决方便拿持温热器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手段,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并最终无效掉了争议专利。
最后,要注意的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在没有证据证明但是经过充分说明的情况下,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有可能将某一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是在后续司法审查程序中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最好还是能够找到某一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相关证据,以确保司法审查程序与行政程序的结果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