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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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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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目录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业: 。

适用简易注销情形□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 □未缴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青市监企〔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QHFS24-2019-0003青市监企〔2019〕116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公安局、税务局,西宁海关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序疏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精简文书材料,搭建网上专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信息公示,实施同步指引,严格失信惩戒,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允许符合圈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允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对尚未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仍按现行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材料提交,保障政务服务的高效、便捷和透明,国家商务部制定了以下规范:一、注销登记申请书首先,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表明注销登记原因、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问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二、注销清算报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供注销清算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清算方案:必须包括清偿债务方案、清算分配方案、清算时间安排等内容。

2.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需要说明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具体操作。

3.账目处理情况:需要包括清算前后账目处理情况,其中包括银行资金处理、现金处理、财产资产处理等内容。

4.债务清理情况:需要表明对各类债务的清算情况,包括员工薪酬、税金、社会保险、供应商债款等内容。

5.资产分配情况:对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需要有具体方案,其中应包括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资产价值评估情况等。

三、注销登记证明文件除注销申请书和注销清算报告外,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章程和变更记录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公司出具的原始权证书或股权变更证明文件。

5.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证明文件。

6.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缴款书等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注销开户许可证明最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注销开户许可证明。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账户和外汇基本账户许可证明文件。

2.许可证明文件应包括总分行依法存续经营、许可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人民币帐户、自有款专用账户等。

3.与银行间业务有关的申请书、批准文件等。

以上是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

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部分)目 录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 (1)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4)(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5)【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9【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6)【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9)(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5)(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0)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2)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6)【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0)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3)【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6)【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0)【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2)【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4)【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7)【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8)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0)【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2)【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5)【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6)【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98)【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1)【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02)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04)【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5)【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8)【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3)【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5)【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8)【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19)第三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21)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22)【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22)【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33)【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33)【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44)【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244)【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6)【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7)【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8)【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4)【4】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11)四、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322)【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322)【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344)【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4)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表格下载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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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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