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制度渊源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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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

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

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实例

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实例

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实例
中世纪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由一群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下面是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一些实例:
1. 英格兰的审判形式:在英格兰,中世纪的陪审团制度在
1215年的《大宪章》中得到确立。

被告人有权要求以陪审团
形式审判。

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他们是当地社区的成员,在法庭上由法官指导进行审判。

2. 法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法国,陪审团制度在13世纪开始出现。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由法官挑选并通过随机抽
签形成。

陪审团对被告的定罪或无罪有决定性的影响。

3. 罗马教廷的陪审团制度:在罗马教廷,陪审团制度在13世
纪开始实行。

陪审团由神职人员组成,对罗马教廷内的教士和行为不端的法律行为进行审判。

4. 瑞典的陪审团制度:在瑞典,陪审团制度从中世纪开始实行。

在瑞典,陪审团通常由8名成员组成,由法官指导,并由公众投票选举产生。

这些都是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一些实例,不同地区和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可能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是由一群普通人组成的团体,负责审判犯罪嫌疑人。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摘要:本文主要追述了中西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其渊源,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如今陪审制度在许多的国家已是名存实亡,他的存废问题成为目前司法、法学界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本文旨在从中西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比较中能够使大家有所启发,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陪审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关键字:陪审制度历史起源历史发展司法公正陪审团概况外国陪审制英美法系正文引言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在其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然而,今天陪审制在许多国家已名存实亡,他的存废问题成为目前司法学界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于是否保留陪审制的争论也日益激烈.古希腊哲学家曾经认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以为我们可以从它的历史起源与发展这个层面上来剖析他的现实价值,真正的在理性的法学思维上给予它一种新的历史价值定位.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起源与发展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的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对于陪审制的发展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着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利用这种简单的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的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的真相,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2陪审制的确立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填补时常空虚的国库.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地位的下降,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美国的陪审制度如此发达,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5.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6.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概况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是,大陆法系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大陆法系这种陪审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此外,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之一,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司法的历史.在很早以前,法国就确立了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王室法院.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及地方封建势力的加强,使得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国对于刑事案件采用讯问式诉讼制度,法院有非常大的权力.后来形成了同时握有刑事案件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查官,7陪审制很难在这片“沙漠”上生存.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各种新的诉讼制度确立起来,司法独立得到了确认,但人们由于对中世纪的司法腐败、专横心有余悸,对独立的司法仍有怀疑,为了消除这些顾虑,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新兴的资产阶级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很符合法国革命精神,能够消除司法腐败.然而,这种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陪审制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目的,它与法国的国情不符,本来只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于是,1811年英国式的陪审团在法国被废除.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首次实验的失败,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诉讼历史文化的差异是陪审团式的陪审制不能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原因,但法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式的陪审制亦称为参审制,这或许是对移植陪审团失败后用以弥补遗憾的一点慰藉.虽然如此,法国的参审制在今天的运用已属凤毛麟角,它只在重罪法庭中才被运用.德国,是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它实行陪审制是在被法国征服后受其影响并在一些地区照搬了法国的参审制.后来许多学者受到启蒙思潮的影响,认为陪审制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因“司法被定位于保护个人自由之机关,国民要求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司法不应优越于行政而存在,基于此认识惟有陪审法院始属立宪体制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并为国民自由之守护神,陪审更是司法独立之基本前提.”8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于代表民众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可对法庭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增加对司法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德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的陪审团很难融合起来.实践证明英美的陪审制在德国并没有成功.二、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此后,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沿袭的是前苏联的模式,实质上也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然而由于当时中国的现实,陪审制度屡次被提出,但屡次不能实施.国民党政府曾经规定,凡政治案件皆需陪审,但它很快又废除了这一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就曾经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我国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被作为一项宪法原则.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随后,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时候,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个案审判实务中是否遵照或使用,完全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200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主要内容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和义务等.该草案将进入立法程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又由于最高法院法院和司法部针对陪审制度的一系列文件,陪审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制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民主政治的产物”,然而古代东方实行“奴隶主专制制度”,因此没有产生陪审制的环境和土壤.我国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实行的都是专制政体,民主政治与之无缘.到了清末、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律,但却未付诸实施.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分不开的.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采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共产党走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否定.但此时的陪审制,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审判形式,不如说是民众的革命方式,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做法当做宪法原则.“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陪审制度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实际上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名存实亡.在当今司法改革的浪潮中,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制,提出了“取消论”;有人主张改革陪审制.改革陪审制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则认为应完善“参审”式的陪审制参审制,有人主张移植“陪审团”式的陪审制.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环境下的产物,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参审制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从那时开始我国的陪审制经历坎坷的的命运至今.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制度的创建和推行是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尚存陪审制,但名存实亡的陪审制究竟该何去何从尚无定论.这也是当今法学界与司法界争论的焦点.三、中西陪审制度的特点比较一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1、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 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审制的特点.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大陆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第三法官对案件的控制与影响较大.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须的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 3、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今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该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审判员一样,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行使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这种审判员同样的权力,只有在法院执行职务并参加审判庭时才享有,执行完职务后,这种权力即不得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现实以及其他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四、结论我国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中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迥异,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异体排斥”的现象,“参审”式的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还留有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参审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一项形同虚设、自欺欺人的司法制度的长期存在,对于司法权威将是一种巨大嘲讽,而对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是有百弊而无一利.我们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建设中这些法治问题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健全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浅谈英国陪审制du

浅谈英国陪审制du

浅谈英国的陪审制度摘要: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

其中司法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辩护制,法官制度,以及抗辩诉讼治都独树一帜。

这个古老的司法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发展着。

作为其理念核心的诉讼参与原则以及司法公正价值始终没有被动摇,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本文主要论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近代陪审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对陪审制度的评价。

一:英国陪审制的历史: 1066年,还保留着陪审制的诺曼底把陪审制传入英格兰,随后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经常采用陪审团方法。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的第九条规定是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将陪审制运用于地产案件的审判中。

1166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敦会议作出关于土地诉讼的的规定,1176年亨利二世关于土地诉讼的规定以及1179年颁布的《权利法令》,陪审团在涉及不动产的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立下来。

到13世纪,陪审团被推广到不动产以外的民事诉讼审判中。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标志着陪审制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初步确立。

爱德华一世时小陪审团审判制已经建立起来。

亨利四世时,陪审员开始和证人分离。

此后的陪审员只能由案件的局外人担任,由他们确认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建立陪审制度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他对英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

第一:陪审制把理性引入审判过程,导致英国审判制度发生历史性变化。

第二:陪审制的确立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采用陪审制后,案件的审判过程被划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部分,二者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完成,这样陪审制可以防止法官专权独断。

二:近代英国陪审制的实行状况: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各种知识的专门化,传统的陪审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进人意的地方。

英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改革

英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改革

英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改革作者:史欢欢刘肖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6期摘要:近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当前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却呈衰微之势,顺应历史潮流,英国的司法界正在探索新的道路改革陪审制度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也在摸索前进之中!吸收借鉴英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可以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改革法律制度的历史从本质上讲是一部变迁史。

在近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在当代以追求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浪潮中,陪审制的改革以及它在维护司法公正与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理论研究对其复兴的呼声呈强劲之势。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作为严格司法制度意义上的陪审制,它正式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

英国最早的陪审制,意指由王室官员召集一批人,让其宣誓之后,对某些不清楚的事实作出真实回答。

这种制度,在英国最早运用于十一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所进行的清理过程之中,尤其是1086年的土地调查即“末日审判”。

在清理时,王室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十二名当地知情者以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

正式把陪审制引入司法程序的英王亨利二世,他进行了一系列影响滦远的司法改革,陪审制的确立即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而在这之前,“末日审判”中所施行的陪审制,实际上是出于行政目的,为加强管理而由国主政府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亨利二世通过一系列立法,将其引入司法程序,改变了对陪审制的运用。

1166年,颁布了“克拉伦软法令”之后又颁布了“小的或占有诉讼程序法令”和“大的诉讼程序法令”,1176年,又颁布了“诺桑普敦法令”。

这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审判制。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改革陪审制度被认为是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最显著的特征,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使陪审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以下是对英国陪审制度的详细说明:一、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下来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在早期,陪审团主要作为证人团体,向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词。

后来,陪审团逐渐获得了裁决案件的权力,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

例如,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这一规定为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加,陪审团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后来在某些案件中减少到6名或7名。

这些变革使得陪审制度更加灵活和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不需要具备法律背景或专业知识。

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使得陪审制度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因为陪审员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观点和价值观。

其次,陪审团的选任是随机的。

在选任过程中,法院会从选民名单或其他来源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

然后,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团成员。

这种随机的选任方式有助于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利益冲突。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审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致的裁决意见。

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能会宣布审判无效或重新选任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英国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英国陪审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主讲:张倩(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和法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壹项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俩种运作模式,壹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另壹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壹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一、英国的陪审团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历史上,英国的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就是“起诉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调查和起诉,其组成人员较多,能够是12人至23人,故称“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就是“审判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其组成人数较少,为12人,故称“小陪审团”。

1948年,英国颁布《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所以,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

1、适用范围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于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

根据1933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于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法院才组织陪审团。

而且,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即使是于之上几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那么,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

当然,于所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法院很少予以许可。

据就刑事诉讼而言,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

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大致能够分为三级:壹是基层法院,即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陪审。

二是高等法院,包括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

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于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于审理前,如被告人不认罪,则适用陪审;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均不适用陪审。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蔡定剑王新宇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兵登陆,统一了英吉利王国,而其另一历史功绩便是在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陪审制最早出现在兰尼米德地区,且只用于刑事案件,后来才广泛适用于民事案件。

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以立法的形式将陪审制度确立下来。

应该说,陪审制度在英国司法体制甚至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而我国对此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就其基本情况概要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述有关陪审制度的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1974年陪审法案》中。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从预备陪审员中按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公众并保证履行公众职责。

预备陪审员按期登记造册并进次更换。

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向王室宣告事实真相。

现行法令下陪审团的核心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所具证据作出对事实的认定。

另外,陪审员还有一项监督权利,巡回法院的裁定及各法院的民事裁定作为判例时可以听取陪审员的参考意见,并且召集陪审员不受法院或区域限制。

虽然由12人组成陪审团是一个很有历史的传统,然而现实中却很少再使用。

现在,郡法院的陪审团法定人数最多为8人,验尸法院陪审团由7-11人组成。

除上述两类法院之外的任何其它法院可以由12人以下9人以上组成。

二陪审员的初选资格(一)资格认定在英国,虽然担任陪审员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也被公民视为一项权利。

因为担任陪审员要符合各种法定条件,并非人人都能得以履行。

一个人要想取得在王室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在18-70岁,为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2)13岁之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及人岛居住5年以上。

这些条件亦适用验尸陪审团的陪审员(本文除非特别标注,所称陪审团包括验尸陪审团)。

这些条件看似宽泛,实则不然。

《1974年陪审法案》对不能胜任的人员作了详细规定。

下面分类予以介绍:第一类:司法审判人员。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公民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在英国,陪审制度也被认为是“审判制度的基石,是使审判制度合法化并确保公众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

”[1]一、英国陪审制度沿革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该制度被传入英国并最终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起初,陪审制度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中,后来,陪审团的职能不断扩展和变化。

11世纪英国陪审制度适用于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这时的陪审团实际上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3世纪英国明确划分了两种陪审团的职能,一是大陪审团,即对刑事案件提出起诉;二是小陪审团,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然而,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

目前,英国的民事案件已很少由审判团审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并且这些案件主要仅限于欺诈和诽谤案件。

此外,为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于1948年正式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制度,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同时,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4%,并且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比例仍在逐年下降。

如此,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二、英国陪审制度改革新动向2002年7月,英国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一份准立法性质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提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建议。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陪审制度
答案: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和早期发展
英国被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陪审制度最初起源于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但在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国家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英国的陪审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国王威廉一世从法兰克引入了调查陪审团制度,用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

12世纪,亨利二世颁布法令,将陪审团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

最初,陪审团由12名熟悉案件情况的当地居民组成,负责提供证言和裁决案件。

陪审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在英国经历了多次变革。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审判。

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陪审制度逐渐衰落,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使用陪审团。

20世纪后,陪审团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等。

陪审制度的现状
目前,英国的陪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有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然而,由于司法专业化的推进和案件数量的增加,陪审团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

目前,只有少数严重的刑事案件才会使用陪审团。

陪审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陪审制度在英国具有重要功能和意义。

它不仅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促进了司法公正。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根据法庭上的证据进行裁决,避免了专业法官可能存在的偏见。

此外,陪审制度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理解。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交流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曹君豪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要:陪审制是英美法系中极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8世纪的法兰克王国,起初是一种维护国王领地权利的手段。

诺曼征服后,陪审制被引入英格兰,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其改进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正规的司法程序,但此时的陪审团主要以提供证据、提起公诉为职能。

直到中世纪末期,陪审团才成为事实上的裁决者。

陪审制在英格兰王室司法权扩张、普通法形成的过程中,意义重大。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普通法;亨利二世一、陪审制的起源陪审制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这种以陪审团做出裁决的制度与大陆法系中法官做出裁决的制度大相径庭。

陪审制的起源,颇为晦暗不明,最早大约出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司法实践中。

在法兰克国王法庭的特权程序中存在陪审制的雏形。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兰克国王和皇帝们启用了一种新的探求事实真相的方法。

比如,关于就某块土地是否属于国王自领存有疑问,国王就会给公共官员下令,要求他通过邻人的宣誓来调查此事。

在确认王室权利时,这种调查是经常使用的方法。

法兰克国王还将这种司法程序作为特权授予别人,尤其是授予他们建立的宗教团体,从而使后者豁免于古代法庭的正式程序之外。

类似的程序也用于调查犯罪。

由私人对犯罪提出指控的程序已不足以应付王国的治安问题,过往发现自己的实力已足够强大,可以要求某一地区的民众在王室官员面前对那些犯有罪行的人提出指控,并由王室官员主持调查。

诺曼人征服诺曼底后,沿袭了这种司法特权,诺曼底公爵借此维护其权利和利益,也将之授予授予某些人使之豁免于普通法庭的正式程序之外。

将此特权授予宗教团体的公爵特许状与法兰克国王的特许状。

法兰克帝国崩溃后,在分裂形成的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很难找到陪审制的影子,而随着威廉征服英格兰,陪审制却被引入英格兰并生根发芽,日后形成一种有趣的现象:生成陪审制的地方再无陪审制,引入陪审制的地方却将之发扬光大,该制度还成为两大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区别。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关键词:英国;陪审制度;历史起源摘要:英国的陪审制度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但关于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却一直是法制史中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仍无确切答案。

因此本文以着重介绍其起源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简单探讨陪审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及其原因。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的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它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源远流长的制度。

而英国的陪审制度因其完善性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源头,那么英国的陪审制度又是源于何地?它是怎样在英国确立的呢?在英国,陪审制度是一步步确立完善起来的。

最初,它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被引入英格兰。

此后它在英国历经千年的沧桑岁月,几多王朝的更迭变幻,才逐渐制度化为一项司法制度。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实际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日耳曼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古代日耳曼法中普通诉讼和刑事诉讼都采用自诉原则, 前者判断事实实行宣誓和辅助宣誓方式, 后者采用神明裁判和决斗的方式。

由于宣誓、辅助宜誓和神明裁判、决斗裁判等方式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 例如,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 当事人能否胜认完全依赖于辅助宜誓人的多少。

在财产两极分化和贵族势力日益加强的条件下, 这种宜誓人数的竞争, 自然有利于地主阶级。

再如神明裁判之热水考验方式, 就是在一锅滚开的水中放入不大的物品, 受考验者把手伸入锅中取出该物, 在规定的时间伤愈则表示无罪, 否则就是有罪. 再如火的考验, 就是让被考验者赤脚从烧红的犁上走过去, 在限定的时间, 伤愈则无罪, 否则为有罪。

可见, 这些方式不仅严重摧残了当事人的身体, 而且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

另外, 这些审判形式的存在, 使得法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地位, 国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主权地位不高。

所以, 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 国家权力的增长和主权的加强, 以及适应人们对更合理的审判方式的历史要求, 在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 应运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 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如王室领地和相邻贵族领地的地界划分的案件时, 不采用宣誓或辅助宣誓, 而是由王室官吏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 以查清事实, 为判决提供根据。

英国陪审制度的问题与价值

英国陪审制度的问题与价值

(二)普通民众参与日常司法审判,防止专 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利于司法民主
在1966年的Ward v. James一案中,丹宁勋爵评论道:“ 当一个人由于重罪受到审判,当在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荣 誉或诚实性受到威胁,当一方或另一方蓄意撒谎时,那么 ,陪审团审判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如果由法官单独审理 ,被告人的有罪无罪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由 法官一人决定,法官在该方面又有其固有的看法和偏见而 且没有与他人讨论的机会,而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形中至 少还需要绝对多数人都同意裁决,更为公平。所以说陪审 制度是能够“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 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 度”。
(四)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 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
• 公民通过陪审参与法庭审判,他们与法官们一道 行使着审判的职责,陪审团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 ,并不仅仅是针对被告,他们同时还考察法律是 否赋有正义和充满人性
二、陪审制度的劣势
• 1.陪审团的组成缺乏代表性,不能反映社会构成 状况 • 2.陪审团可能会受到胁迫或贿赂 • 3.陪审员很难保持公平审判必不可少的客观性 • 4.对陪审员能力的怀疑 • 5.不正当裁决(perverse verdicts)的可能性 • 6.费时费力,效率相对低下
(三)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
• 公民参加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学习、了解国家的法律规定以 及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 和法治观念,丹宁勋爵也曾这样形容过陪审制度,他说: “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 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一千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 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 的作用。我相信,参加陪审这种司法活动对培养英国人的 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这是有利于国 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由十二名普通公民组成的团体,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裁决。

陪审团由法院挑选,由法官主持。

陪审团成员必须是英国公民,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年龄在18岁以上,能够听懂英语等。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格兰,最早出现在13世纪。

该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司法公正性,避免法官单方面出现偏见。

陪审团制度被视为英国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认知水平可能不够高,可能导致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存在昂贵和耗时的问题,可能会对司法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英国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维护司法公正性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过,我们也需要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2023《中外陪审制度浅谈》contents •中外陪审制度概述•中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外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目录01中外陪审制度概述1 2 3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11世纪中叶的英国,当时作为调查事实真相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制度。

英国起源美国独立战争后,陪审团制度被写入美国宪法,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起源中国古代的“三老”制度(由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审理案件)可以被视为陪审制度的雏形。

中国起源03中国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司法民主和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体现。

01英国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起诉人、被告和陪审团三方共同参与的审判模式。

02美国陪审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的转变,小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

陪审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保障司法公正公众参与司法过程,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审制度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陪审制度的价值02中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清朝末年,受到西方陪审制度的影响,中国开始探索陪审制度。

清朝政府在1906年进行了司法改革,陪审制度被引入法院审判中。

起源与发展清朝末年的陪审制度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员通常由地方官员或士绅担任。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陪审员在审判中往往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点与问题清朝末年的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民国时期,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政府对陪审员的资格和选任程序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陪审员的专业培训。

实践与应用尽管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由于政治动荡和经济困难,陪审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民国时期的陪审制度重新建立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重新建立。

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

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

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陪审制自从在奴隶社会初期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千多年的风风雨雨和数度兴起与衰落的更替。

因此,从宏观上追寻陪审制兴衰变迁的历史轨迹,从微观上考察陪审制的制度演进及其完善过程,并进而总结影响陪审制发展的主客观因素及陪审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地认识和评估我国当代的陪审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陪审制的起源及沿革1.陪审制的起源在陪审制的起源方面,我国学者提得比较多的是古希腊和罗马,其实,除古希腊和古罗马之外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等许多国家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不同阶段都出现过原始陪审制的雏形。

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

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

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

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组成。

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陪审团最后将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双方谁胜谁负。

公元前四百五十年左右的共和国时期,古罗马也设置了类似于古希腊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受贿、渎职等重大刑事案件。

陪审法庭由最高裁判官主持,由其挑选300至450人组成。

陪审员必须是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的奴隶主。

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是30至40人,由最高裁判官抽签决定。

后罗马共和国转入帝制,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权力过大,遂于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冰岛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过原始陪审的雏形。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2023-11-07
contents
目录
• 陪审制度概述 • 陪审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陪审制度改革背景与挑战 • 陪审制度改革措施与实践 • 陪审制度改革成效与展望 • 其他国家及地区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01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01
02
03
英国起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11 世纪的英国,当时作为国 王的耳目,用来监督行政 官员的权力使用。
促进民主意识
陪审制度有助于培养公众的民主意识。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 过程,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主制度的运作和法治原则,同 时也能提高公众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加司法透明度
陪审制度通过让公众参与司法过程,使司法决策更加公开、透明。这种透明度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 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强陪审员管理
03
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制度,确保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和制
度化。
完善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明确陪审员职责与权利
保障陪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 理中的积极作用。
规范陪审程序
完善陪审程序规则,确保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效实施。
加强陪审制度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陪审制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将进一步优化 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审员的 代表性和专业性,确保其能够充 分代表公众利益和意见。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 管理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养和职 业道德,未来将进一步完善陪审 员培训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其履 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扩大陪审制度适用 范围
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将在现有基础 上进一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 围,逐步实现公民广泛参与司法 过程的愿景。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1.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和传承正文(篇1)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西欧,并在英国得到了成熟和发展。

最初,陪审团制度是作为一种证人制度存在的,后来逐渐演变成为仲裁者,最终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初是由一群自由民或士绅组成,他们负责评估证据并做出定罪或无罪的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公平,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

其次,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民主化和民众参与,使得法律不再是少数人制定和执行的工具,而是体现了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

最后,陪审团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快速和及时的处理。

三、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和传承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美国的主要诉讼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成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也对其他英联邦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将其纳入自己的司法体系中。

综上所述,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而且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录(篇2)1.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和传播4.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和演变正文(篇2)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西欧,但在英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最初,陪审团制度是作为一种证人制度存在的,后来逐渐演变成为仲裁者,最终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那时由一组陪审员组成,他们负责评估证据并做出定罪或无罪的决定。

陪审团制度发展史

陪审团制度发展史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

在罗马帝国时期,陪审团被用来审判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

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陪审团制度逐渐消失。

在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英国。

公元12世纪,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引入了陪审团制度,以便解决一些争议性的法律案件。

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组成,他们被要求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这一制度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由英国殖民者带入的。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确保了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的发展。

一些国家采用了类似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方式,而其他国家则采用了不同的陪审团制度或完全没有陪审团制度。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其应用和实施上有所不同。

然而,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公正审判的机制,仍然在许多国家中被广泛采用和认可。

英国陪审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英国陪审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英国陪审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参与的⼀种司法形式,在英国学界看来,陪审制度居于普通法的中⼼位置。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英国陪审制度不仅是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陆法国家相继效仿的对象,但事实证明,随着英国司法制度、司法⽂明的前进,陪审制⽇渐衰落,影响已远不如从前。

陪审制的历史沿⾰ 公元1066年,伴随着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诺曼⼈将陪审团制度带⼊英国。

起初,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服务⾏政调查,收集地⽅信息,具有明显的⾏政⾊彩。

公元1164年,亨利⼆世开始对陪审团进⾏改⾰,将陪审团由⾏政领域引⼊司法领域,在民事案件中,亨利⼆世发布《克拉灵顿赦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纠纷时,应当挑选12名知情⼈作为陪审⼈员,他们在向法官宣誓后提供证明,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亨利⼆世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从各百户区内遴选12名合法居民,从各村遴选4名合法居民组成陪审团,陪审团负责就杀⼈、强盗、抢劫、纵⽕等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向巡回法院提出控告。

现代西⽅意义上的陪审制应始于爱德华三世时期。

在1352年,爱德华三世考虑到陪审团既控告犯罪⼜证实犯罪,于是颁布诏令将起诉陪审团职责⼀分为⼆,分别为⼤陪审团和⼩陪审团,⼤陪审团由12⾄23⼈组成,只是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陪审团由12⼈组成,职能是参与审判、认定案情,从⽽协助法官裁决。

在随后的⼏百年中,英国相继出现警察和检察机构,⼤陪审团制度逐渐被架空并最终废除,⽽⼩陪审团在1948年,由于英国⽴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不再由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逐渐减少。

陪审制的内在理念 时⾄今⽇,陪审制已在英国存续了900多年,成为英国司法制度乃⾄整个普通法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在英国陪审制⼏经变动和发展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内在理念。

在封建时期,司法机关是封建王室稳定统治的⼿段,陪审制沦为王室排除敌对势⼒的⼯具,具有依附性和⾪属性,即便陪审团经过认真审查,坚持被告⼈⽆罪时,王室也能命令法官,裁判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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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制度的渊源与改革
摘要:近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当前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却呈衰微之势,顺应历史潮流,英国的司法界正在探索新的道路改革陪审制度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也在摸索前进之中!吸收借鉴英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可以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改革
法律制度的历史从本质上讲是一部变迁史。

在近代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
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在当代以追求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浪潮中,陪审制的改革以及它在维护司法公正与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理论研究对其复兴的呼声呈强劲之势。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
作为严格司法制度意义上的陪审制,它正式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

英国最早的陪审制,意指由王室官员召集一批人,让其宣誓之后,对某些不清楚的事实作出真实回答。

这种制度,在英国最早运用于十一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所进行的清理过程之中,尤其是1086年的土地调查即“末日审判”。

在清理时,王室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十二名当地知情者以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

正式把陪审制引入司法程序的英王亨利二世,他进行了一系列影响滦远的司法改革,陪审制的确立即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而在这之前,“末日审判”中所施行的陪审制,实际上是出于行政目的,为加强管理而
由国主政府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亨利二世通过一系列立法,将其引入司法程序,改变了对陪审制的运用。

1166年,颁布了“克拉伦软法令”之后又颁布了“小的或占有诉讼程序法令”和“大的诉讼程序法令”,1176年,又颁布了“诺桑普敦法令”。

这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审判制。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改革
陪审制度被认为是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最显著的特征,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使陪审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这种状况,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如下情形:
1.严重、复杂的欺诈等案件
社会的发展使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复杂,并出现了许多高智商、专业化的犯罪,这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且专业性强,普通的陪审员很难对此作出正确判断,也使陪审难以高效、顺利地进行。

控诉方可以申请严重或者复杂的欺诈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参加下进行审理。

如果法官确认该案件的审理时间或者复杂程度已经考虑到采取能够
合理减少其复杂性的措施后)可能使审理对于陪审团来说不堪重负,以至于司法的利益要求严肃地权衡该案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法官可以决定该案仅仅由法官进行审理。

2.陪审团受到不当干扰的案件
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关于“正式起诉的案件没有陪审团参加进行审判”一编规定,如果存在对陪审团进行干扰的现实危险或
者已经存在这样的危险,审理可以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由于对陪审团进行干扰而解散了陪审团,则案件可以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审理。

法庭必须确认对陪审团进行干扰的风险具有实质性,以至于没有陪审团参加进行审判是司法的利益所必须的。

关于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在这次陪审团改革中,大法官奥尔德提出了如下改革建议:1.除了精神病人,每个人都具备陪审的资格;
2.被剥夺陪审资格的情形不变;
3.除了近来担任过陪审职务或豁免的人以外,任何人不得被无故剥夺陪审的权利。

英国政府基本上接受了他的建议,对1974年陪审团法中不适合和被豁免担任陪审员的人群范围进行改革,拟作以下规定:除有犯罪记录和精神障碍的以外,所有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年龄在18岁至70岁的登记选民,均可担任陪审员,进一步放宽陪审员的资格。

三、结语
长期以来,陪审制度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民主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虽然现今的陪审制度已经逐渐走向衰落,但我们不能抹煞它为英国及世界司法体系所带来的贡献。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探究了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确立,这有助于我们更理性地看待目前的陪审制改革,更深刻地理解英国民主自由传统的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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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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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张春萍,李嵘.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谈完善陪审制度[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作者简介:
[1]史欢欢(1988年07月20日),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刘肖(1987年01月10日),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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