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公楼四、五层改造装修工程施工
合
同
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办公楼内装修改造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办公楼四、五层装修改造(不含卫生间、外窗部分)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合格工程
1.7 合同价款:
1)根据乙方工程预算报价及甲方投资估算,经双方协调,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合同计价原则据实结算。
2)合同价款计价原则
(1)计算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会审、变更、洽商、签证、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认质认价单等施工文件
(2)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报价。
清单、定额及取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及其相应的补充定额和施工期间相对应的
调价文件(针对2012定额下发的人工调整文件亦执行)。
(3)人工调整执行河北省调价文件中的各类综合用工单价以及现场的签证人工单价。
3)结算总价款为合同价款加变更、洽商、签证、材料价差、及因调价文件引发的价差之和。材料价差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材料认质认价单为依据计算。
4)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所有变更、洽商、签证等均按本协议合同价款约定的定额及取费进行结算。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等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后勤部配合。
2.2 指派为本次装修改造的总负责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洽商和其他事宜,办公室、后勤部配合。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负责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如:城管手续,垃圾清运手续等。)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设施。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200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3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如下:
可调价格:因设计或工程项目的变更所致的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价格按二级审核,具有资质的单位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决算确定付款时间。
6.3 质量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结清。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7.1 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签字认同和甲、乙双方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7.2 由甲方及时同乙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因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租赁、材料及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7.3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4 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及修改新图纸确认后,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等,必须协商一致后,乙方才予实施。
7.5 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乙方给甲方递交的洽商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 原则上甲方指定材料,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货前甲方必须认质、认价,乙方应提前7日向甲方提供进货申请,甲方对材料的型号、规格、品牌、价格确认后,应交予甲方封样。施工材料按照封样样品购买,如不符合样品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装修标准按办公楼按六、七、八楼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