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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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有关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公司下属单位、职工(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公司机关咨询、办理业务、交办事项等管理事项,公司机关按照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指二级公司、分公司,下同)机关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公司主要领导对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全责。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
第六条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附表1),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部门编制《机关内部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附表2),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协办部门办结时限,主办部门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公司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内部项目办理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
3 ),保证按时办结。
第七条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如下项目办结时限(遇特殊情况除外):
(一)公司法人印章使用审批当天内完成(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二)合同审批七天内完成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审核审批等七天内完成或提出修改意见;
(四)请示批准事项十天内批复(公司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按交办时限办理;
(六)其他非联办和非领导审批事项当场办结;
(七)服务对象(工程发包单位)向我公司报告竣工项目保修事项,承办部门或公司下属责任单位当天内须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需要到达现场处理的,机关驻地市区内工程三天内、其他地域工程五天内必须到达现场与服务对象协商处理;保修责任界定后七天内完成维修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之后按约定时限完成维修任务;服务对象反映在建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和需要处理的事项,承办部门或公司下属责任单位两天内须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并进行处理。
经审核需要服务对象修改或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在两天内将资料退回给服务对象。重新受理事项的办结时限不超过五天。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历天计算(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从收到办理事项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对特殊工作和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随叫随办,承办部门不能以还没有到承诺时限或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公司分管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九条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论证、专家评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机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服务对象。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办理事项须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公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的;
(四)超过承诺办结的时限再提出延期办理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第十一条实施并联办理的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主办部门在催办无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结该并联事项,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服务对象认为公司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公司监察或人事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机关内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式样)
项目名称
承办部门
(承诺时限天)
附表2 :
机关内部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式样)
承办部门1
(限时天)
承办部门2
(限时天)
i
f
承办部门3
(限时天)
3
1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