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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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0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点
异同点比较
无效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 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而具有法律效 力,但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责任与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即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法律程序与操作流程
无效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由相 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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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婚姻
涉外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涉外婚姻的定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 离婚。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危害我国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等。
涉外婚姻的可撤销情形
05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重婚的可撤销婚姻案例分析
01
1. 案例背景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但张某在未与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赵某结婚,形
成了重婚。
02 03
2.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09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 法》第111条也指出:“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活 。重婚 是 被 法 律严 格 禁 止 的违法 行 为 。《 姻法 》 3条第 2款规 定 , 止重 婚 。对 于重 婚 第 禁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浅论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浅论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 实行婚姻 自 由、一 夫一 妻 、男女平 等 的婚 姻制 度” 。
由于重婚违 反 了一夫一妻制 的原 则 ,所 以 本条明确规定 它不具有婚姻 的法律效力 , 应 当宣告 重婚 的婚 姻 为无效婚 姻 。 (2 )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 系的 。一定 范围的近亲属结婚 ,易将双方的缺点遗传 给后代 ,造成后代的痴呆 ,畸形 ,病残 , 智力退化等后果 ,影响人 口素质 ,这些都 以被现代基因学证实。因此 ,无论是从国 家利益 ,社会利益出发 ,还是为个人 ,家
效抑 制 日趋严 重 的重婚 现象发生 。重婚 有 法律上 的重婚和 事实上 的重婚 。法律上 的重婚 是指 已有配偶 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的 ,或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登 记 结婚 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 的人与他人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 偶 而 与之 以夫妻名 义 同居 生活 的。我 国
巴比伦王国的 《 汉莫拉比法典》就将事先
未订立婚约的那女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不 产生婚姻的效力。而在欧洲 中世纪 , “ 基 督教本诸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 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 由,经教会 当局 宣告其婚姻 无效 。从 一定 意义上来说 ,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 样 ,是作 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而得到重 视和应用 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弄虚 作假骗取结婚登记 的,婚姻登记机 关宣告 无效 ,法院按离婚 处理。现代世界上不少 国家如 日本 ,瑞 士 ,意大利 ,菲律宾 ,俄 罗斯等都有无效婚姻的制定 ,我国现行的 婚姻法也确立 了无效婚姻的制度。
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 (婚姻法》第
十条 明确列举 了造 成婚 姻无效 的情形 ,行
庭利益着想 ,都应禁止其结婚。我国 ( 婚 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 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是一个非常科 学 的规定 。直 系血 亲主 要指 父母 子 女之 间、祖 父母 、外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 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兄弟 姐妹之间、亲表兄弟姐妹之间、亲堂兄弟 姐妹之间。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 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上述人 员之间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 应 当 宣告无效 ,从而禁止近亲结婚 ,确保优生 优育。在我 国当前 的婚姻习惯 中存在” 五 服’ ‘ 以内的亲属不得通婚 的习俗 ,对此我 们应提倡 ,但对于 非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 之间结婚的,不应禁止。 (3 ) 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 的。这样 规定 同 样是为了优 生优育 ,同时患有 医学上认 为 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而与他人结婚 的 ,还将 为配偶 带来沉重的生活、经济 、精 神 负 担 ,甚至还会危及配偶 的健康 。为了配偶 及子女的健康 ,我国 《 婚姻法》 第七条明 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 的人禁止结婚 。笔者认 为,在此应注意三 点。一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 情是否知情 不影响该婚姻 的无效。例如 , 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 ,经多方诊治不能痊 愈。李某二十岁后经人介绍与马某 ( 时年 三十岁 ,腿部残疾) 结婚。婚后 因李某经 常犯病 ,致二人不能共同生活 ,尚未生育 子女。马某起诉离婚 ,李某之父以在婚前 已告知马某关于李某的病情为由不同意离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对于结婚的很多规定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在结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了解,那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考题答案

婚姻家庭法考题答案

婚姻法练习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A.1951 年 1 月 1 日B.1950 年 4 月 13 日C.1950 年 5 月 1 日D.1950 年 3 月 8 日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

因此( A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D )A.一般共同制B.劳动所得共同制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B)A.由双方妥为保存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8.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1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D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11.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摘要: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美满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法律。

离婚、撤销和无效是婚姻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本文就离婚、撤销和无效在婚姻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撤销、无效、适用。

正文:一、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但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分开的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自主性:夫妻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协议。

2. 快捷性:协议离婚无需审理,手续简便,时间短。

3. 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方式。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定性:夫妻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2. 长期性:相较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时间相对较长。

3. 法律效力:离婚判决经过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有效的,但是未离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1. 因成婚时某一方被误认为已死。

2. 因成婚时被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因成婚时患有精神病等情况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4. 因成婚时存在婚姻状况的隐瞒。

三、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缺陷,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准,依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因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因违反禁止结婚、限制结婚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行为。

3. 因有婚姻最难缺损之一所导致的婚姻。

4. 其他法定情形。

案例:甲、乙两人在成婚时患有精神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因而未达到婚姻的成立标准。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收稿日期:2020 09 30作者简介:郑东瑞(1983 ),女,陕西子洲人,讲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㊂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郑东瑞(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西安710031)摘㊀要:进入新时代,随着政治㊁经济㊁文化等各领域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㊂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家庭的稳定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持久性㊂家庭的稳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调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㊂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设立的意义与完善措施,达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㊂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无效;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8-3871(2021)03-0058-04DOI :10.16752/ki.jylu.2021.03.010㊀㊀在各时代的发展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固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约束的主要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约束标准,在阶级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㊂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为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被各界所认可与承认㊂所以,婚姻双方在结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双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结婚条件,能够在婚前㊁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㊂一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认定(一)无效婚姻认定在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无效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㊂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国㊁美国㊁法国等国家[1]㊂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而导致产生的婚姻归于无效㊂通俗点说,就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条件约束自身,如重婚的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而产生了负面的婚姻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形式的婚姻,则被称作为无效婚姻,不会产生婚姻法律相关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㊂当前,从法学界的角度对无效婚姻的概念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受法律约束中[2]㊂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婚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的定义,欠缺了对婚姻成立的相关条件考虑,违反了婚姻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也有相反观点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对无效婚姻的制定,是需要以成立婚姻为重要的基础,才能对其进行实施,此观点,没有设置 合法性 为婚姻的主要条件,那么在这种观点下,就已经使无效婚姻欠缺了法定的有效条件,无法对婚姻采取法律手段的约束,在社会的发展中,也被众多的群体所认可与接受㊂而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定,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地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中,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要求㊂首先,是重婚,主要是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进行了登记结婚,这种行为被称作为重婚,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已经具有合法婚姻身份的人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重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种形式较为少见,在二代身份证还没有普及之前,身份证造假较为㊀2021年05月第31卷㊀第3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May.2021Vol.31No.3容易,一个人可能拥有四五个身份证,再加上婚姻登记尚未实现网络一体化,同时与多个人结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㊂在二代身份证普及之后,此情况较为罕见㊂身份证㊁婚姻登记部门实现网络一体化,信息共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㊂第二,已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却与其他人员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重婚;第三,自身没有配偶,但是却与有配偶的人员进行了结婚,也被称为重婚,这三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㊂其次,‘民法典“第1048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㊂父母子女㊁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直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既是医学角度的考虑,更是道德角度的考量㊂第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㊂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婚姻归于无效㊂在此条件中有一特殊情况,结婚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当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婚姻法“认定无效婚姻条件之一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不再认定其为无效婚姻㊂(二)可撤销婚姻认定可撤销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㊂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稳定㊂综合两者得出婚姻关系建立后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㊂但在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㊂如何认定违反当事人自愿,主要是发生在婚姻双方的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倾向,对另一方实施殴打㊁威胁㊁恐吓等,或者是针对对方的亲友㊁朋友的人身安全㊁荣誉㊁名誉㊁财产等方面为要挟的条件,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而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主要行为㊂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做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当事人婚姻自愿㊂婚姻双方当事人具备撤销权利,可以在婚姻当中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㊂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㊂也就是说有胁迫情形的婚姻,应当在胁迫情形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违反婚姻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受到了身体㊁精神等方面的伤害㊂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能够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㊂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科学地处理,主要是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析㊂能够确保在根源上解决问题,降低我国离婚率,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㊂(一)完善法律体系,发挥出婚姻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旧的婚姻法,无法满足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要求,对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全面,针对一些婚姻案件,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4]㊂那么就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众多的人员利用婚姻关系,做着违法的事情㊂例如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做虚假证明㊁谎报年龄㊁隐瞒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对方视频之机,偷偷录制对方一些较大尺度的视频,进行威胁利诱结婚等㊂对于此种不法行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求规定中,加强重视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与内容更加地完善㊂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不仅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而且还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出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㊂(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对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关的法律领域㊁执法细则等,对其系统与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处理㊂近几年,我国的重婚㊁近亲结婚㊁利用对方的弱势胁迫结婚等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的发展,还是人权意识,都与其他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偏差,整体的发展形势不佳,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婚㊃95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姻行为的地区㊂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管理,无法发挥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作用,对人员㊁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5]㊂所以,加强对无效婚姻与婚姻撤销制度的管理,广泛地实施,能够为更多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效地避免自身在违法婚姻中的侵害㊂三㊁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针对上述的分析,对我国婚姻法律效力的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㊂其中,无效婚姻是从行为开始就对其进行实施,能够对其婚姻进行确立无效,即无效婚姻在婚姻开始时起即无效,任何时候都无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转化㊂但是可撤销婚姻,则是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之前的行为,会对此婚姻的行为设定为有效,撤销之后,婚姻归于无效,不经撤销,婚姻一直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㊂其次,权利的使用者差异㊂对于婚姻无效的制裁人,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还包括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具备提出制裁的权利[6]㊂例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㊁兄弟㊁朋友等㊂但是婚姻撤销制度,则只针对婚姻当事人自己,只有婚姻当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维权的主张权利㊂最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㊂针对无效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可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补正,完全没有补正问题的说法㊂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发起主张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㊂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不会受到时间㊁地点等限制,无效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能够进行任意地主张,但是针对撤销婚姻行为,则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可撤销婚姻必须在撤销事由结束后的一年内提起㊂四㊁婚姻法律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完善策略(一)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养大幅提升,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鉴定㊁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够,公民的认识度不高,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将能结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将无效婚姻㊁可撤销婚姻的限制条件滞后,在解决基本的结婚都存在巨大困难的情况下,结婚所有的限制条件都是摆设㊂在2018年曾对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令人深思,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师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㊁近亲结婚的限制,对重婚㊁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㊂对于胁迫结婚可撤销的规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带着目的性结婚只能自认倒霉㊂可见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够,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理解不深㊂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婚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强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有成效㊂(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当中,受到的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精神损失,更不会有实际的参考物进行对比与分析,针对需要赔偿的数值,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只是会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够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使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出现了不同的效力,也就无法对赔偿的数额具有明确数值规定㊂所以,需要针对实际婚姻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双方在该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为婚姻赔偿判断的重要依据[7]㊂例如对情感的投入㊁婚姻时间㊁婚姻中的金钱㊁婚姻中付出的精力㊁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够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参考意义的标准㊂如果该婚姻的关系没有具备可撤销的条件,而被宣判无效时,自然会对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针对该婚姻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了该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关系,让无错方当事人向有错方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够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三)加强对撤销对象的限制处理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会受到婚姻撤销行为对象的限制影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一定的胁迫,并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会存在着金融欺诈的违法行为,使婚姻的危害性不断地提升,如越南新娘在中国实施的骗婚,骗取彩礼的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偏远落后地区结婚困难的大龄男青年,以介绍对象为目的实施诈骗㊂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婚姻行为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治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体现出婚姻的法律权利,为人们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社会㊂在婚姻发展中,由于违法的行为与方式比较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此,需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管理,尤其是针对撤销对象限制的处理,能够以法律法规维护婚姻㊃06㊃榆林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1年第3期(总第155期)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㊂(四)遵循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我国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以道德伦理为重要的思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加大传承发展的力度,对各个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㊂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原则,展现出中国社会发展的伦理特点,为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例如加强对婚姻法律伦理道德的管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禁止直系姻亲产生婚姻关系,尤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㊁儿媳妇与公公㊁女婿与岳母等,禁止发生婚姻关系,以此为重要的基础,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能够及时地发现不正当的婚姻关系,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治理,能够对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加强保护㊂除此之外,需要对婚姻发展中的撤销对象限制合理地优化,尤其是针对金融欺诈违法行为,需要在婚姻法律中明确地提出相应的治理要求与制度,从而为现代化社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该婚姻的家庭㊁利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㊂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就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地分析,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遵循传统的伦理道德,以法律法规为重要的依据,为我国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综合考虑,使两种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㊂参考文献:[1]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 ].法制博览,2018(34):231.[2]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33):34 35.[3][4]石东洋,刘新秀,聂敏.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6 72.[5]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 52.[6]周鑫.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1 33.[7]张振华,邢芳丽.无效婚姻制度探索[J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314.(责任编辑:季潇濛)On the System of Null and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in Marriage LawZHENG Dong -rui(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asics ,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Xi an 710051,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is gradually improved.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deter-mines the persiste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need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of moral means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mean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between the void marriage and the revocation system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ignificance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system ,so as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and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nullity of marriage ;cancellation system㊃16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 即指重婚者的第二 个婚姻) 是无效婚姻。 ( ) 二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 系的 禁止 近亲结婚 . 是人类 长期生 活经 验的结 晶 , 是人 类婚
些 必备或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所欠缺 的仅 是“ 结婚 必 须男 女双方完全 自愿” 一必 备条件。某些要件的欠缺导 这 致 婚姻 当然 无效 ,另 一些要件 的欠缺并 不导致婚 姻当然无

无效婚 姻存在 的 形式
《 婚姻 法》 1 第 0条规定 ,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姻无效 : 有 婚 ( ) 一 重婚 的 ;二 ) ( 有禁止结 婚亲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 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治 愈的 ; 四 ) ( 未达法
定婚 龄 的 。
婚 姻 无 效 制 度 , 法 律 设 立 的 一 种 对结 婚形 式 一 已 经 成 是 t - .
是传 染或遗传 给下一代 , 护下一代 的健康 , 保 以利 于家庭 的
和睦 、 福 如 果 结 婚 的男 女 双 方 在 结 婚 时患 有 法 律 禁 止 结 幸
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针对该 婚姻关 系是 否有效成立提 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 姻 成 立 要 件 的违 法 婚 姻 , 由于 欠 缺 婚 姻 成 立 的有 效 要 件 , 因 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违法结合是无效婚姻 , 即无效婚 姻的原因 , 与同婚姻成立 的条件 相对应 的。只有行为人在 是 成立婚娴关 系时 , 不具备法 律规定 的相关 条件 , 婚姻 才被 认
定无效。பைடு நூலகம்

婚的疾病 , 么, 那 该婚姻则 可以确认 为无效婚姻。
( ) 达 法 定婚 龄 的 四 未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什么区别在我们的⽇常⽣活中,婚姻也是可以分为⼏种情况的,在我国,婚姻既包括有效婚姻。

还包括⽆效婚姻,除此之外还有可撤销婚姻,那么对于⽆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什么区别1、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1)⽆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了结婚登记⼿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不是合法婚姻;(3)⽆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始⽆效,从婚姻成⽴之⽇起即不产⽣婚姻的法律效⼒。

2、⼆者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

⽆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性条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本⼈,⽆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及利害关系⼈⾏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的意愿,如果当事⼈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效,⽽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被⾮法限制⼈⾝⾃由,应⾃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近亲结婚是不是⽆效婚姻1、根据《民法典》,有法律禁⽌结婚的近亲关系⽽结婚的,⽆论是否⽣有⼦⼥,⼀律⽆效。

⼀⽅申请宣告婚姻的,⼈民法院应予宣告婚姻⽆效,并同时就财产、未成年⼦⼥问题做出处理。

2、《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以上便是⼩编为⼤家这个整理的关于⽆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知识的整理,⼆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形成原因、请求权⼈、请求权存续期间等⽅⾯也存在着较⼤的区别。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的思考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虽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逐渐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广义上的无效婚姻一般又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即狭义上的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或者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当中应该只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两种。

重婚、近亲婚,一个公然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

一、重婚的当然归于无效重婚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因为其影响范围大,情节比较恶劣,刑法上也规定了重婚罪,用于惩罚情节恶劣的当事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道德上讲,是不被大众所接受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归入无效婚姻当中。

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然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应该加入公媳、岳婿这两种姻亲关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体现了公媳、岳婿姻亲关系的特殊性。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中第四项和《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婚姻制度也正面临着一些调整和完善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并不存在或存在着某种致使婚姻无效的缺陷、障碍、条件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填于婚姻法律关系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和瑕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该制度。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婚姻必须是自愿缔结的,因此,如果因重婚、被迫结婚、恐吓或欺骗等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立,这些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2、如果婚姻关系中双方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或无力行为等情况,则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3、另外,婚姻关系中双方有严重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或智力缺陷等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虽然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已显得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和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具体来说,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实施时常常存在有争议的情况。

比如,亲属关系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属于近亲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缺乏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据情况分析和处理,极易导致对于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经法院判决而自行撤销婚姻的情况,相关法律并未给予较为详细的认定和判断。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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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作者:袁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3期摘要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公民婚姻生活当中所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这种情况将会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国婚姻法当中对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规定已经成为一大社会焦点。

本文将主要从分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入手,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来进一步分析这两个内容产生的原因、实施的法定程序、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和现实意义,以期能够为我国婚姻制度和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坚持的基础。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制度建设作者简介:袁莹,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258一、引言婚姻成为法律所约束的对象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从人类步入高级别的社会形态,即阶级社会后,才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婚姻法的出现,则将婚姻当中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为社会所普遍承认。

因此,男女双方结婚之后要想受到婚姻法的保护,首先要保证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其次要履行婚姻法当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判定依据无效婚姻作为婚姻法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国际背景。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首先步入发达阶段的国家,诸如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无效主要是针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凡是不符合婚姻法所规看是用情绪定的条件而产生的婚姻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自然而然,这样的婚姻形式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也就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并且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1.无效婚姻的概念目前,法律学界对于如何定义无效婚姻这个概念尚存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则落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法律约束”。

因此,认为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学者将无效婚姻定义为“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而另一些学者则将其定义为,“无效婚姻应当建立在以成立的婚姻基础上才能实施”。

后者的观点并没有将“合法性”作为婚姻的必备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效婚姻只是因为欠缺法定有效条件而不能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约束,而这一观点也是被大多数社会群体所接受的。

2.无效婚姻的判定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却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三是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类疾病已经治愈,是可以结婚的;婚后已经治愈的,不能以原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如果是在婚后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原因。

(4)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判定条件1.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 可撤销婚姻的判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我国婚姻法当中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的不同经过综合分析和考虑,我国婚姻法当中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婚姻行为从行为开始实施时便会确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行为,在当事人提出撤销之前,该婚姻行为是有效的。

二是权利使用者不同。

能够提出婚姻无效制裁的人,除了当事人以外,利益相关者都有权提出制裁,如当事人的父母,兄弟,朋友等;而婚姻撤销制度只允许当事人提出维权主张。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婚姻可进行补正;而可撤销婚姻行为不存在补正问题。

四是发起主张期限不同。

无效婚姻宣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可以任意进行主张;而撤销婚姻行为主要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我国婚姻法当中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的实施原则和范围,但是对于两种制度的实施细则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这就导致在条款规定之外的受害者没有办法实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仍需要对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有所欠缺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应当遵行传统伦理道德理念中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的世界古国,而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是维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纽带。

“伦理”这一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并且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长河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而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对于无效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特点。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没有对直系姻亲期间的婚姻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模棱两可之处。

应当将无效婚姻行为从血亲婚姻层面扩充到非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所不认可的亲缘关系中,以便维护不正当婚姻关系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我国婚姻法对于撤销对象限制不合理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将婚姻撤销行为对象限制于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但是近年来因金融欺诈、人为失误而对婚姻关系有高度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婚姻关系谋取私利,危害社会安全。

由于婚姻当中的胁迫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未来的婚姻法修订中,应当结合社会实力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无过错方应当向有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的概念,没有办法用实际参考物对具体赔偿数值进行限定,只能根据无过错方的估算提出赔偿要求。

这就导致了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不同的效力不同,不能用明确的数值进行规定,而是要考虑到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感情投入程度与时间来进行衡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法律参考意义。

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判无效或撤销,会给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带来精神痛苦。

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法在立法过程当中就应当考虑,等婚姻关系当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

五、我国婚姻法中实施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考虑到在我国社会当中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来自人身、精神、财产等方面的伤害,因此也成了当今我国婚姻家庭事务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对于违反婚姻法造成的违法和危害社会行为,一般采取两种制度来进行处理,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这两种制度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保证将和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是一大进步。

(一)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在新婚姻法修改方案出台之前,旧的婚姻法并没有对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着许多利用婚姻关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例如当事人伪造身份证明、谎报年龄、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等。

对于这些不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都在修正案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这样一来,中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撤销制度的施行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相关制度,而且维护了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支援了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在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之前,考虑到婚姻法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以及执法细则还有所欠缺,导致一些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对待和处理。

相反的,诸如重婚、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现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尤其是在我国的偏远地区,由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人权意识薄弱,违法婚姻就像在这些地区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治理,这就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我国婚姻法当中的无效婚姻和婚姻撤销制度不仅能够帮助广大公民了解自身合法权益,而且能够让公民有意识地用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违法婚姻关系当中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也是对婚姻执法、司法等程序的约束,督促相关国家机关、部委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为人民谋福祉。

六、结语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这两种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受害人及其子女和家庭、社会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经过长期不懈的法治建设,我国婚姻制度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这两个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推广范围进一步扩大,积极影响进一步上升。

这两种法律制度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在使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参考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不同权利主体做最终决策。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尊重我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兼顾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让这两种制度最大化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维护我国的合法婚姻行为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注释:陈苇. 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1(4). 111-117.曾琼、何文燕.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密切联系角度.求索.2008,3(2).149-151.余延满.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法学评论.2012,20(3).57-65.赵丽丽.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法制与社会.2011,3(34).56-59.梁继红.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和完善.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9(3).134-138.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55(5).572-576.任凤莲.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3).62-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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