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房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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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房屋通知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开发商):
根据双方签署的《888888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业主交付该商品房。交付房屋时,应提供合同第八条和补充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然而,直至贵公司《收房通知书》要求的收房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5日)止,贵公司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该商品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竣工实测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预售合同第六条第2款要求开发商提供的收房证件;
3.该商品房项目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经主体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因贵公司不能提供以上材料,则贵公司的《交房通知书》不符合交付条件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此通知书系业主拒收该房屋,并对贵公司《交房通知书》:“根据通知或协商日期,逾期15日办,则视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转移”,一说拒绝的意思表示。
鉴于上述情况业主暂时拒绝收房,要求贵公司在完全具备收房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另行通知收房,并要求贵公司按照:验房—整改—验收合格—交费签字—收房的流程办理收房手续。由此产生的房屋延期交付的全部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业主保留继续追究贵公司全部违约责任的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业主赔付延迟交付违约金),并视贵公司提供相关必要材料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房屋交接工作。
业主要求开发商5日内就以上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如5个工作日内(含5日)未收到开发商任何形式的答复视同开发商默认接受。全体业主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