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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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外国语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条例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进一步规范毕业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根据县教育局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初审毕业生资格

学校根据九年级学籍电子注册材料,在4月份审查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汇总《毕业生名册》送交教务处审定。

二、预报毕业生名单

教务处每年5月中旬向教育局上报本学年度预计毕业生名单和毕业证书申领报告。

三、审核毕业生资格

结合学校相关规定,政教处审核毕业生违纪材料。对于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发放通知,由其本人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上交政教处。政教处将在本人提出申请到毕业考后发放毕业证书前这段时间进行考察。如果这段时间任然违反学校规定,学校将暂扣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四、制作毕业证书

教务处组织专人每年6月中旬将审定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按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中学校毕业证书格式制作,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发放毕业证书

1.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政教处审核违纪毕业生情况。

3.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由各班主任处统一领取,并办理领取手续。

4. 300分以上者中途未违纪、辍学者合格毕业。中考成绩在300分以下者不能毕业,经班主任、年级组、教务处、德育处审核不合格,不予毕业。毕业证书在一个月后方可领取。

5.成绩在300分以下,品德考核合格者,给予毕业。

六、对违纪学生的特殊规定

在初中学习阶段有警告以上处分者,品德考核一律视为不合格。对违纪学生在本人提出考核期间仍不能合格者按下列规定执行:(1)严重警告者扣留毕业证书2个月;

(2)记过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3个月;

(3)记大过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4个月;

(4)留校查看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1年。

(5)扣留毕业证书期间,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影响学校管理秩序、侵害在校学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

(6)毕业证书扣留者要领取毕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街道其中之一出具证明;

b.必须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做担保签字;

c.学校德育处审核。

象山县外国语学校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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