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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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部、学工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复查第三条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病、创业、参军等原因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应按照《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务部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

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学籍日常管理与学年注册第八条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初中学历证明_法律规定(3篇)

初中学历证明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学历证明是个人在教育背景方面的重要凭证,它对于求职、升学、评定职称等具有法律效力。

初中学历证明作为学历证明的一种,更是广大初中毕业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初中学历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初中学历证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学,保证教育质量。

”根据此规定,初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行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初中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其学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证书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证书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学历证书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完成学业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学历证书应当由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格式印制,并加盖教育机构印章。

”根据此规定,初中学历证明作为学历证书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机构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教育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根据此规定,伪造、变造初中学历证明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初中学历证明的效力1.证明效力初中学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个人求职、升学、评定职称等方面的凭证。

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在审查个人学历时,可以依据初中学历证明进行认定。

2.证明范围初中学历证明主要包括初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

这些证明材料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均可作为学历证明使用。

学校证书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证书管理制度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维护学校形象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证书的管理,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等。

三、证书的发放与管理1. 证书的发放:(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教职工和校友发放证书。

(2)证书的发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 证书的管理:(1)证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证书的完整、安全。

(2)证书的存档、查询、补发等业务,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证书的发放、回收、销毁等环节,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证书的审核与监督1. 审核制度:(1)学校设立证书审核小组,负责对证书的发放、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审核。

(2)证书审核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证书管理中的问题。

2. 监督制度:(1)学校设立证书监督员,负责监督证书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监督员对证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证书的回收与销毁1. 回收:(1)学生、教职工和校友因故需回收证书的,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学校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回收手续。

2. 销毁:(1)证书因过期、损坏等原因需销毁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证书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3)证书销毁后,相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违规处理1. 学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对伪造、变造、买卖证书等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按照国家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规定要求,做好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保管和补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招生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录取名册的相关信息、数据与招生录取的个人档案资料及身份证上的资料进行认真查核。

经核实发现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由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注册三个月内向省招生部门更正。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录取资料一致,若发现因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不如实填写资料造成招生录取资料与实际不符,招生部门又不允许更改而导致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历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资料的核实、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每年4月上旬,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库,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每年7月上旬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学历证书仅限于颁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经院长签名及学院办公室盖章后方能生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毕业证书是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的一种证明,证明学生已经完成了规定的学业并毕业的文件。

为了保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框架:1. 毕业证书的申请和颁发: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通过学校设立的毕业证书申请渠道,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

2. 毕业证书制作和防伪措施:学校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采取一系列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防止伪造。

例如,采用特殊纸张、防伪标识、电子认证等技术手段,以防止证书被复制或篡改。

3. 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学校建立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份毕业证书进行编号和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的相关信息和证件。

保证毕业证书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学校或相关部门建立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机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或通过证书验证平台来验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

学生或招聘单位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或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来验证毕业证书的有效性。

5. 毕业证书的保密和保管:学校加强对毕业证书的保密工作,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与保密。

毕业证书一般只能由学生本人或经授权的人员取得和使用,避免泄露和滥用。

6. 毕业证书与其他证明文件的关联:学校与其他机构(如国家教育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毕业证书与其他证明文件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方便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和升学等方面的使用和认可。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毕业生的就业和社会认可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学校、学生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才能有效地执行和改进这一制度。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二O一二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

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N:换算总分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二)艺术类专业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寺坪镇中心学校2015届毕业生毕业证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结合县教育局文件精神,参照本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办法采用学生表现与学业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与中考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操行评定出考察学生之间的评价外,重点参考教师及社会人士的意见,平时成绩主要看作业完成情况。

第二章细则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对成绩合格等次以上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县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或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政教室给予取消处分的)。

4、成绩合格指:在2015年中考学科中,科平达60%以上者(对中考成绩未达到60%者,但在平时表现良好,平时测验成绩合格,综合所有科任教师意见,认为适合发放毕业证的,可适当放宽政策发放毕业证)。

5、学科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制度。

凡成绩未达到合格水平者,毕业证缓发1年。

6、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在九年级这一学年严重违纪,每违纪一次,毕业证缓发两个月,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

7、在九年级这一学年累计不交作业次数每达10次,毕业证缓发一个月。

由课任老师统计汇总到年级组长,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汇总。

8、毕业证书应在初中升学毕业考试两周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

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附则9、证书的办理由主管学籍人员负责,管理发放由九年级组统一负责,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书遗失等现象,追究相关人责任,并负责尽快补救。

10、管理条例解释权属政教室和九年级组。

11、本办法适用于2015届初中毕业班。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4号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4号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高等学校:自一九八一年施行学位制度以来,全国已有四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实行了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别颁发的做法。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形式、专业科类、规格层次更加多样,为适应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有必要做相应改革。

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两种证书封面相同均称毕业证书。

由各校(院)自行设计印制。

一律不印国徽。

二、前一种毕业证书内容,除原毕业证书已有的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字样。

证书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

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

后一种毕业证书仍按原内容。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目前还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已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由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发给单独印刷的“××大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内容可参照我部以前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另制。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我校2008级起各年级本科生的毕业等管理工作作如下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发放。
第二条 四年制本科生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含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的本科段)为4-9年。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根据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对照本人德、智、体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毕业申请。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如下:
1、符合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要求;
2、体育健康标准测试合格(免测者除外);
3、毕业前未受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已撤消;
4、毕业前无欠缴学杂费、未注册学籍等情况。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第17-18周,按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申请表》(见附件,下称《申请表》),到所在学院(部)申请于该学年春季学期毕业。申请毕业的学生在获得当前学期所修学分后,待修学分须不超过30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毕业时,如要申请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在《申请表》中同时申请。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根据学生的《申请表》,审批学生申请资格。学院(部)在学生申请学期的第19周,汇总申请数据报教务处(含毕业和学位申请数据),教务处据此申报学生的预毕业资格、进行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工作与生活中常常需要使用到学籍,管理方法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学校学籍管理方法,欢迎借鉴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学校学籍管理方法总则:为规范同学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同学接受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学籍管理相关方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我校同学学籍管理接受西城区学籍办公室的统一管理,由学校教学处详细实施。

第一章入学根据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我校采纳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由教学处、信息组负责对新生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进校报到前,凭学校所发的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登陆二附中校内网,输入本人相关信息,学校负责确认其入学资格,并为其支配班级,布置暑期内容,提出入学要求。

同学可适时上网查询以上内容,做好开学预备。

报到注册:高中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学校凭新生当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确认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其注册。

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未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材料将退回上级行政部门。

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准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同学要准时与家长沟通状况,反馈教学处。

新生入学2周内,需仔细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同学证和借书证。

上报新生名册:开学2周内,教学处依据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册,将数据录入北京市电子学籍管理(Cmis)系统,同时补充方案外招生同学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同学信息库。

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位同学安排学籍号,发放学籍卡,并将新生名册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章学期注册注册是学校承认同学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

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同学均需持电子学籍卡、同学证进行刷卡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乡镇、街道和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准假或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校以班为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注册时一般不得延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办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应加强对成绩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

各系在考前应对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动员和教育,宣布与考试有关的规定和考场纪律。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按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查课进行考核。

考试课每学期一般不超过 4 门(不含体育课),考查课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各系(部)自行安排考题组织考核。

体育课和考查课的考核于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七条学生在课程考核前须取得考试资格,发给考试卡,准予考试。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1 .缺课(含病、事假)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2 .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3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4 .由于某种原因,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其考试资格者。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为保护毕业生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进一步规范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及发放工作,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按照《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各二级学院于每年四月上旬,对本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名单和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将核对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汇总学校本年度毕业生相关数据,于每年五月上旬报送省教育厅,并完成学历在线注册数据的准备工作。

3.各二级学院于每年六月中下旬全面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给出是否准许毕业的结论,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二、学历证书类型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部分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办理结业手续,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在校学习已满一学年,如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历证书制作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应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学历证书发放1.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总负责。

2.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妥善保管。

13.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历证书。

发放时,应要求学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4.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5.学历信息一经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

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已领到学历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核查解决,否则今后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中学学籍管理条例

中学学籍管理条例

XXXX中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籍管理办公室制订学籍管理条例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年级、团队进行学籍、综评维护工作。

各年级负责本年级学籍管理、综评上传工作,负责协助、落实学籍管理办公室对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团队做好学籍日常管理。

团队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综评上传等工作。

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做好政策宣讲、情况上报、任务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注册第四条我校分高一、高二、高三三个年级,每年秋季进行新生的学籍注册工作。

第五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

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一年级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六条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绝不会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学校不会录取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或已经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第七条高一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照片的采集、上传、信息修订等工作。

第八条我校以行政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应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班额的要求,凡班级内在籍人数超过55人的,均强制调整至其他班级。

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重庆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1、经济学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财政学专业、统计学专业、保险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

2、工商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管理)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

3、汉语言文学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工业设计专业、英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广告学专业、新闻学专业、法语专业、摄影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4、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授予法学学士。

5、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应用物理学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授予理学学士。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包装工程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应用化学专业、环境工程专业、印刷工程专业、生物工程专业、电子商务(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

7、体育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学校规章制度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初中毕业证发放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证书发放的治理,保证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现制定我校一般初中毕业证书发放治理条例。

第二章细那么
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对成绩合格到达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区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养考核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或处分记录已经撤销。

4、成绩合格指:中考到达总分的50%及以上成绩(含50%)。

总分成绩未到达标准者实行补考制度:单科未到达40%的学科进展分学
科补考,参加补考的学生在7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统一发放毕业证;经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进展下次补考,直至补考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否那么不予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5、在校期间因质量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或学生综合素养考核为D的学生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到达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6、证书应在教务处通知可发放时间两周内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

因个人缘故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附那么
7、治理条例解释权属南湖二中。

8、本方法执行时间自2015届初中毕业班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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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外国语学校毕业证书发放条例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进一步规范毕业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根据县教育局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初审毕业生资格
学校根据九年级学籍电子注册材料,在4月份审查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汇总《毕业生名册》送交教务处审定。

二、预报毕业生名单
教务处每年5月中旬向教育局上报本学年度预计毕业生名单和毕业证书申领报告。

三、审核毕业生资格
结合学校相关规定,政教处审核毕业生违纪材料。

对于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发放通知,由其本人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上交政教处。

政教处将在本人提出申请到毕业考后发放毕业证书前这段时间进行考察。

如果这段时间任然违反学校规定,学校将暂扣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四、制作毕业证书
教务处组织专人每年6月中旬将审定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名册》按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初中学校毕业证书格式制作,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发放毕业证书
1.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政教处审核违纪毕业生情况。

3.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由各班主任处统一领取,并办理领取手续。

4. 300分以上者中途未违纪、辍学者合格毕业。

中考成绩在300分以下者不能毕业,经班主任、年级组、教务处、德育处审核不合格,不予毕业。

毕业证书在一个月后方可领取。

5.成绩在300分以下,品德考核合格者,给予毕业。

六、对违纪学生的特殊规定
在初中学习阶段有警告以上处分者,品德考核一律视为不合格。

对违纪学生在本人提出考核期间仍不能合格者按下列规定执行:(1)严重警告者扣留毕业证书2个月;
(2)记过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3个月;
(3)记大过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4个月;
(4)留校查看处分者扣留毕业证书1年。

(5)扣留毕业证书期间,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影响学校管理秩序、侵害在校学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

(6)毕业证书扣留者要领取毕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街道其中之一出具证明;
b.必须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做担保签字;
c.学校德育处审核。

象山县外国语学校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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