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鲁政字〔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2日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融入黄河流域残疾人事业大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鲁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职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必然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职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如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一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很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的时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一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时刻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刻。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正文:----------------------------------------------------------------------------------------------------------------------------------------------------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二00五年八月八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进一步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用人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规定比例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奖励条件(一)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一次性奖励:1.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就业比例(1.6%),又新安置残疾人就业;2.按规定办理录用残疾人就业手续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3. 劳动合同期内无解除劳动合同现象;4. 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劳动合同以劳动部门鉴证的文本为依据。
续签劳动合同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评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社会及本单位残疾职工认可,可评选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和个人。
青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青岛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青岛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在青岛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对于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从未停止。
其中,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更是为广大残疾人群体带来了希望和机遇,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身体上的障碍、社会的偏见、就业机会的有限等等,都可能成为他们求职路上的绊脚石。
为了帮助残疾人克服这些困难,青岛市出台了一系列的就业补贴政策,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同时提高残疾人自身的就业能力和积极性。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补贴。
这一政策不仅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比如说,企业如果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这种政策激励着企业主动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融合。
其次,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青岛市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残疾人创业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
这些补贴资金可以用于创业初期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人员招聘等方面,大大降低了残疾人创业的风险和成本。
比如,_____在青岛自主创业开办了一家手工制品店,通过申请相关补贴,解决了店铺装修和原材料采购的资金问题,如今店铺经营得有声有色,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创业梦想,还为其他残疾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另外,针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青岛市也给予了相应的补贴。
通过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如计算机操作、手工制作、家政服务等,帮助残疾人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培训补贴涵盖了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让残疾人能够免费或者以较低的成本接受专业的培训。
经过培训后,许多残疾人获得了新的技能,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还有,对于那些在就业过程中需要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青岛市也提供了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合适的辅助器具能够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一位肢体残疾的员工需要配备特殊的办公桌椅,通过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顺利获得了所需的设备,从而能够更加舒适和高效地工作。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残联字[2010]39号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残联字[2010]39号)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青岛市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区、市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区、市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
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青岛市残联报告。
青岛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
青岛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在青岛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其中,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政策犹如一束温暖的阳光,照亮了残疾人的生活道路,为他们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
残疾人在就业和生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身体上的不便使得他们在寻找工作时可能会受到歧视或限制,就业机会相对较少。
而且,即使能够就业,收入水平也可能较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在这样的情况下,青岛的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项政策的实施,首先为残疾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补贴的金额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异,但无论是重度残疾还是轻度残疾,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
对于那些依靠微薄收入生活的残疾人家庭来说,这笔补贴无疑是雪中送炭,能够帮助他们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房租、水电费等日常开销。
其次,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残疾人积极就业。
通过提供补贴,减轻了企业雇佣残疾人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同时,对于残疾人自身来说,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他们也更有勇气和信心去尝试就业,提升自己的能力,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补贴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有需要的残疾人,青岛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在资格审核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就业情况、家庭收入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杜绝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在申请流程上,也尽量做到简化和便捷。
残疾人可以通过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会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
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还提供上门服务,让他们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政策的关怀。
同时,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青岛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政策的内容、申请条件和流程。
还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向残疾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讲解,确保他们了解政策、懂得申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青政办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6日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15号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
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
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
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文件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文件关键信息项:1、申请减免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申请减免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减免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应缴保障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减免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审核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相关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11 本协议旨在规范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减免事宜,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依法享受减免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2、减免条件21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2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23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保障金。
3、申请与审批31 申请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11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遭受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残疾人职工名册及相关证件等。
3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3 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4、减免期限与金额41 减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或数年。
42 减免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确定。
5、监督与管理51 申请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减免的保障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残疾人进单位工作有补助吗
残疾人进单位工作有补助吗在当今社会,残疾人就业问题备受关注。
对于许多残疾人来说,能够进入单位工作不仅是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也关乎着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
那么,残疾人进单位工作是否有补助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是有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补助措施的。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保障残疾人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从国家层面来看,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那么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他们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除了税收优惠,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资金补贴。
比如,对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能会按照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会有额外的奖励性补贴。
这些资金补贴可以用于支付残疾人的工资、福利,以及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
对于残疾人个人来说,也可能会享受到一些就业补助。
例如,在职业培训方面,残疾人可以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
部分地区还会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在就业创业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
对于通过求职应聘进入单位工作的残疾人,可能会获得一次性的就业补贴。
然而,要获得这些补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和审核,确保残疾人的就业情况真实、合规。
残疾人个人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就业合同等。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有这些补助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不知道如何申请和享受相关补助;部分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限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补助。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梁土坤
【期刊名称】《人口与经济》
【年(卷),期】2011(000)0z1
【摘要】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总页数】3页(P7-9)
【作者】梁土坤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地方残疾人就业政策比较与评价——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大力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3.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
4.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笔谈
5.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补贴超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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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残疾人就业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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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产业、消费、投资、外贸等政策聚焦就业综合发力。
发挥经济功能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就业新增长极。
优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强产业拉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点产业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给予带动就业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政策扶持。
实施“工赋青岛”专项行动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农业就业空间。
争创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完善民营经济支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助推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三)减轻企业用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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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二00五年八月八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
局联合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进一步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用人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