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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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的安全,防范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防火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防火方案,并进行公告、培训等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咨询机构对煤矿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内部消防系统的评估,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通道的设置等。

(二)煤矿周边环境的评估,包括可燃物质的存放、火源的安全距离等。

(三)煤矿生产过程的评估,包括煤矿开采、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编制成报告,并提交煤矿负责人。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八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煤矿应设置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的供应。

第十条煤矿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

第十一条煤矿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划分消防分区,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第四章防火培训第十三条煤矿应每年组织防火培训,包括理论教学和实操演练。

第十四条防火培训应涵盖火灾事故的预防、扑救、逃生等内容。

第十五条防火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培训机构进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的报警途径和程序。

(二)火灾状况评估和应对措施。

(三)员工逃生和疏散的路线和方法。

(四)应急救援措施和装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七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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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煤矿发生火灾,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包含生产、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工作岗位及全部从业人员。

2. 术语和定义•煤矿:指合法经营的煤炭开采企业,包含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

•防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设备,防备煤矿火灾发生或掌控其发展的措施。

•火灾警报:指发生火灾时,通过声响或信号灯等方式向员工发出警报的装置。

3. 煤矿防火管理责任3.1 企业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订立煤矿防火管理制度,并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确保煤矿防火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定期组织煤矿防火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火灾的应急本领。

•加强对特殊工种员工的培训,使其具备应对突发火灾的本领。

3.2 班组长、监工责任•班组长、监工要对所在班组、工区的火灾不安全源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报告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要确保班组、工区内的煤矿防火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班组长、监工要保证员工遵守煤矿防火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私自进行不安全操作。

3.3 员工责任•各岗位员工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防火设施和器材。

•发现煤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刻向班组长或监工报告,并搭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在煤矿高风险区域和作业区域,员工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火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4. 煤矿防火设施设备4.1 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应齐全,安装位置合理,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

•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2 灭火设备•煤矿内应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位置明显,易于使用。

•灭火器材和灭火器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可用。

4.3 防火照明设施•煤矿内各作业区域、通道路线等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和紧急照明设备。

•定期检测和维护防火照明设施,确保正常亮度和运行。

5. 防火措施和紧急处理5.1 火灾防备•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火灾防止工作的领导,提高煤矿火灾防止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序、系统完整的防火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的主体责任由煤矿企业负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煤矿防火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防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形成全员参与、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二章煤矿第六条煤矿应当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煤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堆放的,应经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封存管理。

第八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煤矿安全。

第九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备和设施,比如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火灾报警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出火灾警报。

第三章煤矿企业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火工作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做好防火设备的购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防火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

第四章煤矿从业人员第十五条煤矿从业人员应遵守防火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提高个人的防火意识,不得擅自违反防火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从业人员应接受防火培训,了解火灾的原因和危害,掌握防火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禁止在煤矿内吸烟、明火操作等危险行为。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4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4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矿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防火培训。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辖区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等。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保持防火设施和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防火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要求。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防火设施和设备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使用和操作能力。

第三章防火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防火常识、掌握防火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作宣传资料和标语,设置宣传栏,提醒员工防火知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防火演练,检验防火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灭火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专职和兼职的灭火队员,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的程序和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灭火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灭火器材、应急电话等标注在显眼位置,方便员工使用和求助。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兴矿、继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火工作应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实行责任制、综合管控、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煤矿防火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小组、责任人员、专职防火人员等。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防火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进行煤矿防火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设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保障矿井内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合适的排烟、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煤矿应安装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隔离设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应注意煤尘防爆工作,定期进行煤尘浓度监测和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明火进入矿井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电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电缆、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灭火演练。

第二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矿防火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采煤、运输、加工等过程中,易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煤矿防火规定,以保障生产安全。

防火设施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必须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

煤矿的防火设施应包括:1.防火墙:可以将煤矿划分为防火区和非防火区,防止火灾蔓延;2.防火门:安装在防火墙上,承受高温和压力,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3.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作用相似,安装在通风井、隆起等通道上;4.防火窗:防止火势扩大,避免二次灾害;5.防火闸门:建在电气设备间,可隔离火灾,减少火势蔓延。

防火物品管理除了防火设施,煤矿还应配备防火物品,包括:1.灭火器: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2.灭火器具:包括消火栓、水管、喷水头等;3.防火毛毯:可用于灭小火,起到熄灭初期火情的作用。

防火毛毯要放置在易燃物附近。

防火物品应定期维护、监管,确保在使用时能正常启动。

同时,定期对煤矿进行防火检查,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火灾发生。

防火意识煤矿工人在工作中应有防火意识,定期接受防火培训,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技能。

同时,对于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煤矿还应设立安全标志,指示安全出口等,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煤矿安全和防火的基本培训。

总之,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之一。

通过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和防火物品,加强员工防火意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才能杜绝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地下煤矿、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邮井领导人应当履行预防、救火、疏散和报告职责,确保矿井的安全。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制度,健全火灾报警、应急疏散等设施设备,确保矿井的灭火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没有安全隐患。

第九条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灭火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火措施,如安装消防设备、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第十二条矿井的煤尘、瓦斯和其他易燃物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及时监测火灾风险,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灭火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值班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灭火能力。

第十八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灭火工作。

第四章应急第二十条矿井应当建立梯次疏散制度,明确疏散路线和必要的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当组织职工参加疏散演练,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疏散应急预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工作的责任、权限和流程。

2. 防火设施配备:煤矿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规模配备防火设施,如消防器材、水源等,并确保其良好状态和有效性。

3. 漏电火灾防范: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工作正常,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事故。

4. 明火禁止制度:煤矿内严禁烟火明火,在生产和工作区域设置明火禁止标志,并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员遵守。

5. 仓储物管理:煤矿应建立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对易燃及危险品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并配备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物资的安全储存。

6. 安全教育与培训:煤矿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能力,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7. 应急预案制定:煤矿应制定防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报警、疏散、灭火等具体措施和责任人,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8. 定期巡检与维护:煤矿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防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一般煤矿防火的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当地法规和煤矿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安全责任2.1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煤矿防火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应订立并贯彻防火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安全责任。

2.2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培训、知识普及及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3 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内防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部门内的防火措施有效落实。

2.4 员工应自发遵守防火制度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乐观参加防火工作,并及时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3. 火灾防控3.1 煤矿企业应订立并实施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2 煤矿企业应开展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场合的火灾隐患最小化。

3.3 在煤矿生产区域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场。

使用明火作业时,需有专人负责监控,确保安全操作。

3.4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工作,保证生产场合的空气质量实现相关标准。

3.5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触发报警并启动灭火设施。

4. 灭火应急措施4.1 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灭火应急预案,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应急措施,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

4.2 煤矿企业应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确保员工能够快速准确地使用灭火器材。

4.3 煤矿企业应设置合理的灭火通道和逃命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本领。

4.4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和应急通信系统,及时转达火灾信息,并组织快速响应灭火行动。

4.5 煤矿企业应建立灭火队伍,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确保灭火队伍具备肯定的综合应急本领。

5. 违规惩罚5.1 对于违反煤矿防火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照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灭火工作,预防和控制井下火灾,确保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炭、金属、非金属和化工等行业的井下作业。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火技术措施与消防器材配备相结合,人员培训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井下防火技术措施第四条井下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和自动喷水系统等设施,保证不同井下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

第五条井下应配备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滚筒水带、灭火泡沫剂等。

第六条井下厨房、化验室、储运区等易起火区域,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自动喷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七条井下通风系统应设置防火防爆装置,以防止火灾扩散。

第八条井下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保证井下消防用水供应。

第九条井下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日常巡查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防火安全培训,掌握井下防火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井下领班、监工等管理人员应对井下防火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井下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环保和消防巡查员,定期对井下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进行巡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发现井下火灾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疏散和灭火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井下火灾事故的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井下防灭火规定的一个大致范本,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二)如下:1. 定期检查:对井下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严禁吸烟:井下严禁吸烟,禁止携带易燃物品进入井下工作区域。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防灭火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完好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井、探矿井、煤矿井等各类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四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当与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并通过实施措施,保证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设立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消防安全人员。

第八条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连续性。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的防灭火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参加相关培训,确保能够独立开展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水平,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井下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井下消防设施和装备应当满足井下作业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防火卷帘、喷水系统、消防器材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呼吸器等,并做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逃生通道标志,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和避难。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设施,提高从业人员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矿井火灾的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规划,全面预防。

对矿井的开采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设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

(三)责任明确,属地管理。

明确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和督查。

(四)灭火与逃生并重。

灭火工作与矿工的安全逃生工作同等重要,要加强安全逃生设施建设和培训。

第二章矿井防火设施建设第四条矿井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隔离带,防火卷帘门等。

第五条矿井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防火抗火能力。

(二)合理布设,覆盖重要区域和通道。

(三)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洁,涂刷防火涂料,修复损坏设施等。

第七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管理要求:(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台账,定期巡查设备状态。

(三)设立应急通道,保证设施运行。

第三章矿井火灾预防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制度,包括:(一)火灾预防组织机构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火灾风险评估,科学合理选择防火措施。

(二)严格控制矿井火源,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火灾预防意识。

第四章矿井火灾应急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矿井火灾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报警和启动应急系统的流程。

(二)火灾事故现场组织和应急指挥。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4 页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第 2 页共 4 页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____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十一条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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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
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
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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