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省高考作文评卷补充细则及标杆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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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省高考作文评卷补充细则及标杆作文
高考题型
2012-06-23 0623
2012年湖南省高考作文评卷补充细则及标杆作文
源自太子头上的博客
2012年高考作文评卷补充细则
今年作文评卷,网上记分标示区分为以下三块
内容等级分,0——20分;
表达等级分,0——20分;
发展等级分,0——20分。
各标示区没有分等,但作文评分,仍按分项分等进行,请大家严格按分项分等标准评分。
错别字、繁体字、不够字数、没有标题的,在基础等级之表达项中扣分。
基础等级部分
一、关于评分标准
1.内容部分根据今年作文命题和考生答题的实际情况,以“中心”和“题意”为重点,全面衡量。“中心”“题意”中有一项在上等,与此同时,“内容”与“感情”有一项在上等者,可根据文章实际,在上一等中、低档记分。(“思想健康”一项,暂不作比较判断,若出现政治法律观点或道德意识明显超出底线的情况,需报核心组仲裁。)
2.表达部分以“结构”“语言”为重点,全面衡量。“结构”“语言”中有一项在上等,与此同时,“文体”或“字迹”有一项在上等者,可根据文章实际,在上一等中低档记分。
3.记分应综合考察内容与表达两部分,一般情况下不跨等记分。
4.“基本符合题意”的文章,表达项最多在一等下限记分,发展等级不能超过15分(总分不超过45分)。
5.偏离题意的文章,内容项和表达项均不超过三等记分,发展等级不给分(总分不超过20分)。
(3、4、5点,如有特例,须经核心组同意)
二、关于内容
(一)审题
今年的作文题为图文结合的材料作文,文字表达具有发散性,末尾的省略号表示还可以对“这双手”展开其他联想和立意,所以尽管从整体而言考生在题意方面区分度不大,但仍有部分考生题意可能要判为“基本符合题意”或“偏离题意”,故对今年的作文题意,特做如下说明
1.题目中对图像的提示性解说用的是四个主谓式短语,且都运用了比喻的修辞方式,但对其后的省略号的理解可以不局限于此种表述方式,如考生联想到“某人的一双手” “这双手干过什么” “手有何功用、意义”等,亦应视为“符合题意”,但应理解为第二等之“符合题意”。
2.材料中的图像及文字都是关于“手”及这一“张开的手”的形象的隐喻或联想引申意义的,提示语中“根据上述图文”中的“图文”,应理解为图文统一体,所以考生立意,应在此整体意向上生发,如果考生作文只是就某一句中的某个词(如“想象”“收获”)展开立意,而完全未涉及“手”这个主体及其能动性,应视为“基本符合题意”。
3.完全与材料无涉,明显属于抄袭、宿构的,即使在其题旨范围之外插入了有关“手”的个别文句,应视为“偏离题意”。
4.未加说明的其他立意的情况,请评卷员与组长商议。对于“偏离题意”的判决,必须通过组长审核。
(二)内容
1.文章材料丰富、扎实、恰当,且内在逻辑关联较好,应视为“内容充实”。
2.文章缺乏具体的材料,或虽有材料,但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或整篇文章意思发散、让人不知所云,应视为“内容不当”。
(三)中心
1.文章符合题意,有明确的主题贯穿全文;主次详略得当,视为“中心突出”。
2.文章无中心,或有多个中心且互相矛盾冲突,缺乏内在联系,视为“中心不明确”。
【提示就今年的作文情况而言,有部分考生四个或多个意向都写到了,这类文章应视其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如果其不同意向有一主要观念加以统领,应视为“中心明确”;或者在未有主旨句的情况下,其意向的流自然圆润(如从“创造”到“收获”),也应视为“中心明确”或“中心突出”。而文章意思明显发散,有较强断裂感的,应视为“中心基本明确”或“中心不明确”。】
(四)感情
1.文章所写的景、情、事、理,含有自己真切的感受、体验、体悟,符合情理,与文章的内容和谐一致,视为“感情真挚”。
2.文章表达的感情符合情理,视为“感情真实”。
3.文章表达的感情基本符合情理,视为“感情基本真实”。
4.文章表达的感情不符合情理,或与文章的内容冲突,视为“感情不真实”。
三、关于表达
(一)语言
1.语言规范,语句结构完整,没有语病,语意连贯性强,视为“语言流畅”。
2.语言规范,语意基本连贯,或有2、3处语病,视为“语言通顺”。
3.语言大致规范,语意不够连贯,或有4、5处语病,视为“语言基本通顺”。
4.语言不够规范,语意不连贯,多处使用与现行规范汉语语言文字不符的语言符号,或有5处以上语病,视为“语言不通顺”。
(二)文体
1.试题明确要求写成“议论文”或“记叙文”,“评分标准”也有“符合文体要求”一项,因此考生写的文章,应该符合“议论文”或“记叙文”的文体要求。
2.所谓议论文,是指围绕某一观点展开,表达方式以议论为主的文体。所谓记叙文,是指表达方式以叙述、描写为主,写人记事的文章。但对文体的判定不宜过于死板,应从考生作文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灵活处理。如随笔或主要以议论手法抒情的文章,可视为议论文;叙事性散文,可视为记叙文;童话、小小说,也可视为记叙文。
3.文章包含了多种文体因素,内在联系不紧密,视为“基本符合文体要求”。
4.文章包含了多种文体因素,文体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或者大量地违反所用文体的基本规范,应视为“不符合文体要求”。
(三)结构
1.文章具有必要的组成部分,且围绕中心,衔接自然,有较强的内在联系,视为“结构严谨”。
2.文章具有必要的组成部分,且围绕中心,衔接较自然,视为“结构完整”。
3.文章具有必要的组成部分,且大致围绕中心,视为“结构基本完整”。
4.文章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内在联系混乱,条理不清楚,或者内在逻辑十分混乱,或文章没有完篇,严重影响到文章的完整,应视为“结构混乱”。
发展等级部分
1.不宜把发展等级分的标准定得过高。应从高中学生实际出发,保证大多数考生都能得到一定的发展等级分,有较强写作能力的考生,能得到较高的发展等级分。
2.发展等级分与基础等级分之间应有联系,但不一定是成正比例。在基础等级段得分较低的,在发展等级段可得分较高。但在基础等级段评为四等的,原则上不给发展等级分。在基础等级段评为三等的,发展等级分最多不超过12分。
3.发展等级段16个评分点中,有一点突出可得满分,两点比较突出可得满分,三点达到要求可得满分。其他情况按此标准折算。即只一点比较突出给10分,一点达到要求给6分,两点达到要求给12分。
4.所谓“达到要求”,指基本符合发展等级段评分点的要求。“比较突出”指全面符合某个评分点的要求,“突出”指不仅全面符合某个评分点的要求,而且在某一方面有优异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