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检疫工作程序
调运检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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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邮寄物的检验检疫
邮寄物的检验检疫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国际邮寄物;2、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国际邮寄物品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国际邮寄物品;4、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国际邮寄物品。
二、检疫审批以下邮寄物,收件人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动物)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植物)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3、进境动植物产品邮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4、邮寄物属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或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三、入境检疫(一)检验规定1、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2、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证单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
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签证管理.
• 6、这批货物从烟台运到青岛后,企业凭着烟台检验检疫机构给开出来的《出境货 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到青岛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出境货物通关 单》。
• 7、凭着青岛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以及其他单证向海关报关, 履行完有关的手续后,海关放行。
• 换证凭单:1、分批使用 2、必须正本 3、传统模式4、有效 期1 年 • 换证凭条:1、一次使用 2、复印件传真件3、电子传输4、 有效期2个月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换证凭条和换证凭单都是出境货物报检的凭证,都是报检地与出境
地不同的情况下在出境地商检局换取通关单 Nhomakorabea凭证。◆换证凭条是电子转单的凭证,也就是在报检地通过报检后有关数据 就会系统传送到出境地的商检局,企业只需要换证凭条上的转单号或者换 证凭条的传真件就可以到出境地商检局换取正本通关单。换证凭单可以一 次报检,分批核销,也就是说可以一次装货物进行检验后,分批出口,但是必
•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 3、计收费用 • 4、实施检验检疫 •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据新华社电 来自深圳市检验检疫局的信息表明,深圳 市28家进出口企业近日经质检总局批准,成为深圳第一批 获出口直通放行资格的企业。这些企业出口的货物,只需在 产地落实了检验检疫,就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 手续,无需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和实施查验。
据介绍,中兴通讯、日立环球、创维多媒体等获得第一 批直通放行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全部是曾获得深圳市检验检疫 局信用评价为A类或分类管理为一类的进出口企业,近2年 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企业年进出口额均在150万美元以上, 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 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首批获 得这一资格的企业,今后通关手续由过去的口岸、内地两道 关简化为一道关,企业通关和经营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2008-9-10 /dfgg/ShowArticle.asp?ArticleI D=38887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手册(DOC5)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第三章??(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及处理?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AB件;?CD第二十条?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
寄运物品安全查验制度范本
寄运物品安全查验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寄运物品的安全,保护收寄、运输、投递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查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对客户寄运物品的安全查验。
三、查验内容1. 客户身份查验:运营单位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2. 物品信息查验:运营单位应核对寄运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与客户提供的信息一致。
3. 物品安全性查验:运营单位应对寄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确保寄运物品不属于禁止运输、寄递的物品,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查验程序1. 客户提交寄运物品时,运营单位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
2. 运营单位应根据查验内容对寄运物品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开包检查。
3. 对禁止运输、寄递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运营单位应拒绝运输、寄递,并向客户说明原因。
4. 对符合运输条件的寄运物品,运营单位应予以接收,并出具接收凭证。
五、责任与义务1.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寄运物品的安全。
对因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导致的损失、损害,运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客户应对所寄运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3. 运营单位应对客户身份、寄运物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六、违规处理1. 运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客户违反本制度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运输、寄递其物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运营单位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一)动物调运检疫程序l、申报。
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动物调入审批报告单。
2、核批。
由镇(乡)、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批准后方可调入。
3、隔离观察。
动物调入后,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及时逐级报告调入情况,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隔离观察21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二)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动物在离开产地前3天报检;2、由动物检疫员现场检疫;3、出具产地检疫证明;4、换发出县境检疫证明。
(三)动物屠宰检疫程序1、屠宰检疫前的准备;2、宰前检疫;3、宰后检验;4、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与免疫耳标;5、胴体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程序l、申报。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与工人,能够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2、审核。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收到申请报告与《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
3、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1、立案、调查与决定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有两种程序,一是简易程序。
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备案;二是一般程序。
凡发现或者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农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六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报检第七条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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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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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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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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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货邮安检操作流程
货邮安检操作流程
货邮安检操作流程是指对邮寄的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一系列步骤。
在现代社会,随着快递业务的发展,货邮安检操作流程变得越
来越重要,以确保寄送的物品安全可靠。
下面将介绍一般的货邮安
检操作流程。
首先,当快递员收到包裹后,会先进行初步检查,包括检查包
裹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的破损或异常情况。
如果发现异常,快递员会立即上报,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接着,包裹会被送往专门的安检区域,进行X光扫描检查。
X
光扫描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查看包裹内部的情况,以便发现潜在的危
险物品或违禁品。
如果X光扫描显示有可疑物品,包裹将被进一步
检查。
在进一步检查阶段,工作人员会对包裹进行手工检查。
他们会
打开包裹,逐一检查里面的物品,确保没有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同时,他们还会使用特殊的仪器,如爆炸物检测器等,来确保包裹的
安全性。
如果包裹通过了所有的安检程序,工作人员会为其贴上安检标签,并将其送往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包裹还会接受定期的安检,以确保安全送达。
总的来说,货邮安检操作流程是一个严密的系统,旨在保障包裹的安全,防止危险物品的传播。
通过严格的安检程序,可以有效减少安全风险,保障寄送物品的安全性。
因此,货邮安检操作流程对于快递业务的发展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检验运送标本流程、制度
检验运送标本流程、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说明检验运送标本流程和制度。
良好的标本运送流程对于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标本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背景在医疗实践中,标本的准确和及时运送至实验室是确保标本质量和可靠结果的重要环节。
标本运送流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标本污染、变质或丢失。
流程以下是标本运送流程的主要步骤:1. 标本采集:医务人员应按照标本采集规范和操作流程采集标本,并确保标本被正确标识。
2. 标本封存:标本在采集后应立即进行封存,并在标本上贴上相应的标签,包括标本种类、采集时间和患者信息等。
3. 运送准备:将标本放入专用的运送中,并确保的密封性和耐震性。
对于易污染或有特殊要求的标本,应考虑使用冷藏箱、干冰等冷藏运送手段。
4. 运送安全:选择合适的运送方式,如专职运送人员、专用运输车辆或合格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并确保运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如温度、湿度等。
5. 运送记录:每次运送都应有详细的运送记录,包括运送日期、时间、运送人员、运送路线等信息。
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追溯和查证。
6. 标本送达:将标本送达实验室后,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进行标本接收和处理,包括验收、登记、储存等。
制度与要求以下是与标本运送相关的制度与要求:- 标本采集制度:明确标本采集的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质量要求,确保采集的标本符合要求。
- 标本封存制度:确保采集后的标本能够被有效封存,并标识清楚,防止任何破坏标本完整性的行为。
- 运送规定:明确标本运送的要求,包括运送时间、温度要求、运送方式等。
同时要求运送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
- 运送安全制度:确保标本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对运送的要求、防止标本被暴露在不恰当环境中等。
- 运送记录制度:对每次标本运送进行详细的记录,便于追踪和查证。
审核与修订本文档由实验室质控部门负责审核和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以上即为检验运送标本流程、制度的文档,旨在确保标本的质量和可靠的检验结果。
检验标本运送流程操作规程
检验标本运送流程操作规程
一、个人防护
检验标本运送人员按要求穿工作服、必要时戴好帽子、口罩、手套等。
二、标本运送箱的清洁要求
1、保持标本运送箱清洁干净,内外表面无血迹、灰尘等污物。
2、每日对标本运送箱进行清洁消毒,消毒使用500mg∕1含氯消毒液擦拭。
三、送检标本要求
1、密闭运送,禁止直接裸手送检任何标本。
2、血标本等试管类标本应先放置于试管架上再密闭运送;大小便标本可直接放于标本运送箱密闭运送。
3、注意手卫生:运送标本前后,按照手卫生要求,严格执行手卫生,禁止戴手套代替手卫生,禁止戴手套触摸公共场所物体表面,如电梯、门把手、走廊扶手等。
4、运送过程要求及时运送标本,勿逗留、闲聊等,保证标本运送过程中安全,不影响检验结果及不污染公共环境区域。
检疫处理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
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 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 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 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 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针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检疫物(应检物)进 行除害防疫的有效手段,是植物检验检疫的重要 环节。检疫处理方法有化学药剂熏蒸、物理处理 方法(冷处理、热处理、蒸热处理等)和辐射处 理方法 。
检疫处理方法
化学方法(多种化学药物熏蒸)
物理方法(冷处理、热处理、蒸气热处理 等) 辐射方法
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 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 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 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 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
野外帐幕熏蒸:
处理前,应将被处理的物品按帐幕的大小,堆成剁堆,各剁 堆周围开一宽30厘米、深20厘米的小沟,沟内横置放管两根 (长30厘米,直径5厘米),将足够长度的塑料管2根,分别 通过竹管、置于垛堆的上部和中部(投磷化铝时,可不设塑 料管)。塑料管的另一端,上部一根接熏蒸剂钢瓶接头,中 部的一根接甲烷测定容器接口(投药、检测后,需用夹子夹 紧)。嗣后,将0.16毫米厚的无色聚乙烯帐幕小心覆盖在各 垛堆上面,如有破坏,应及时用胶布等封粘。帐幕四周应置 于沟内,上面用湿土紧紧压实(如遇到不易开沟的水泥地面 时,可改用袋装沙子等来压实)。帐幕的四周用固定的铁钉 上的绳索拉紧,用卷尺正确丈量帐幕覆盖之体积,按照要求 以便计算投药量。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
检疫检验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入境货物法定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先报检,后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2.特殊入境货物检验检授工作程序(1)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1.申请报检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3.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4.合格评定及通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及通关(1)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一)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1、报关时提交报关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检验检疫。
岸报检一一收费一一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一一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报关检验检疫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证明用)/或《检验检疫证书》(索赔用)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二者不合格时用)。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1、报关时提交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a、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物通关单》b、岸非产地:产地报检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岸商检;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产地报检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直通放行)c、合格产品签发的是《出境货物通关单》,但不合格品签发《不合格品通知单》(三)通关单联网核查:商检局在签发《通关单》的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供其凭依办理验放法检货物,海关其后反馈商检局《通关单》使用情况。
(该制度于28年1月1日实施)(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28年7月18日开始实施。
进直通放行指岸不施检,由目的地商检局施检的放行方式。
出直通放行指产地局检验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岸海关报关的放行方式。
(五)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1、进境集装箱、交通工具必须岸报检、施检;进装载法检货物,一并施检: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
2、出境拼箱货,岸施检;出境整箱货,起运地装货前报检施检,岸商检局凭起运地“换证凭条/单”换证(通关单)放行。
(六)交通工具、人员检验检疫程序1、运输工具和人员在离境岸、进境岸接受检疫检疫前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和装卸货物。
(七)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入境快件达到海关监管区后,及时申报;出境在运输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离境岸报检。
2、入境检验不合格,销毁或退运;出境商检不合格,则不准出境。
邮寄物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邮寄物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确保邮寄物品的安全,防止禁寄、违禁和危险物品通过邮寄渠道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寄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职责2.1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对邮寄物品的查验、鉴定和处理。
2.2 安检部门负责对邮寄物品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包括爆炸物、毒品、危险化学品等违禁品的检测。
2.3 海关部门负责对邮寄物品进行海关查验,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等进行检查。
三、安全检查流程3.1 邮寄物品收寄环节(1)邮寄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邮寄单据,并提供真实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2)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对邮寄单据上的信息,对邮寄物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邮寄物品符合邮寄规定。
(3)安检部门应采用安全技术设备对邮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X光机检查、爆炸物探测器检查等。
(4)海关部门应对邮寄物品进行海关查验,核实邮寄物品是否符合进出口规定。
3.2 邮寄物品中转环节(1)邮政部门应确保邮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邮寄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
(2)邮政部门应定期对邮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邮寄物品在储存、中转环节的安全。
(3)安检部门应对邮寄物品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传播。
(4)海关部门应对邮寄物品进行不定期海关查验,确保邮寄物品符合进出口规定。
3.3 邮寄物品派送环节(1)邮政部门应确保邮寄物品按时送达,并对收件人进行身份核实。
(2)邮政部门应加强对邮寄物品的监控,防止邮寄物品在派送过程中被私自打开或更换。
(3)安检部门应对派送过程中的邮寄物品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传播。
(4)海关部门应对派送过程中的邮寄物品进行不定期海关查验,确保邮寄物品符合进出口规定。
四、违规处理4.1 邮寄人违反本制度的,邮政部门有权拒绝接收邮寄物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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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检疫工作程序
准备工作
1.印章
2.单证:邮件处理通知单、检验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放行通知单、报检单等。
检疫地点
邮寄物检疫工作务必取得邮局和海关的有力配合支持。
检验检疫局派员定期或由邮局通知前往或常驻国际邮件互换局、快递公司执行检疫任务。
1.当进境邮寄物抵达国际邮件交换局后,邮局在分拣过程中,拣出检疫物邮包转交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
需拆验时,检验检疫人员与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
如需取回检验检疫局检疫,由检验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
2.对于快递邮件,因其经营单位分散,海关一般对其采取在进出境时集中检查,检验检疫人员可结合海关检查实施检疫。
3.邮寄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检疫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现场检疫
1. 进境邮寄物检疫
( 1 )首先审核单证,做好记录,然后检验邮件的包装物和包内检疫物。
( 2 )对进境的植物产品、标本材料、动物皮张、动物药材等,以现场检验害虫为主,将检疫物倒入白磁盘内,观察有无害虫。
检验隐藏在粮谷、花生、豆类和其他籽实内的蛀食害虫,将可疑物剖开,还可根据需要使用一定的规格筛过筛,用放大镜检查筛下物。
将检疫发现的害虫,装入盛虫器皿内,写好标签,带回室内鉴定。
( 3 )对于种子、苗木(含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等繁殖材料、传带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植物产品、需带回室内进行处理的植物及产品和其他需室内检验的邮寄物,由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带回室内作进一步检验。
出境邮寄物检疫
邮件人有检疫需要,由邮件人报检,检疫机关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验。
室内检验
带回室内的邮寄物,根据检疫需要,对检出的病虫害进行分离培养、解剖、镜检、鉴定,必要时制成标本待查。
检疫处理
1. 进境邮寄物
( 1 )经现场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带有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口密度不大的,在邮包上加盖章,予以放行。
( 2 )对取回室内检验的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单,逾期不办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办理审批后,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出具调离通知单,通知收件人按审批指定地点隔离试种,同时通知试种地植物检疫部门。
( 3 )对未办理特许审批的国家禁止进境的邮寄物,可视情况通知收件人限期补办特许审批手续或作退回、销毁处理。
( 4 )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带有一般性生活害虫且虫口密度较大的邮寄物,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a.能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经处理复检合格的,在邮件上加盖章,予以放行。
b.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但包装完好的,作退件处理,由邮局退给寄件人。
c.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其包装不牢固,具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的,作截留销毁处理,出具邮件处理通知单,注明处理原因,由邮局寄交收件人。
2. 出境邮寄物
( 1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邮寄物,根据寄件人的需要,出具证书。
( 2 )经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换件处理或退给寄件人。
记录和统计
邮寄物检疫工作,应详细记录现场和实验室检疫情况,记录内容包括邮寄物进出境日期、种类、数量、重量、寄件人、收件人、输出入国家和地区、疫情情况、处理结果、检疫人员姓名等,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要求做好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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