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记忆考点精粹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理论刑法是国家强制力量的体现,是对社会危害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的法律。
刑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应当有法律规定,罪名要明确,罚则要明确。
这一原则是制定刑法、实施刑罚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司法裁判的约束。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刑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刑罚的执行方式,保障了其基本人权。
二、刑法一般原则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等。
2.刑罚适用刑罚适用包括了刑罚的种类、数额等。
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数额,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适用。
3.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刑罚的减轻或暂缓执行,旨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改过。
三、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主体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直接主体是指实际进行犯罪行为的人,间接主体是指通过命令、教唆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客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3.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结果、时机等具体要素。
4.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等。
四、刑法犯罪种类1.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包括了:盗窃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罪等。
3.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了:非法组织卖血罪、传染病罪等。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刑法罪名 快速记忆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1)这是我在网上发现的帖子,估计一星期就能把刑法罪名掌握,今天先转载(1)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直接故意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故意,行为犯①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直接故意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直接故意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余同上划线处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直接故意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直接故意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109条……………………………叛逃罪故意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第110条……………………………间谍罪直接故意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
刑法法硕口诀大全
刑法法硕口诀大全
刑法法硕口诀大全如下:
1.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2.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人。
3.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预备犯。
4.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5.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
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6.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
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7.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8.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9.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0.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以上口诀涵盖了刑法法硕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和考点,有助于考生快速记忆和掌握相关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口诀只是辅
助记忆的工具,考生仍需结合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频必背考点速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成⽂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有利于⾏为⼈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严格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实质侧⾯明确性:刑法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影响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合理性: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规制公民⾏为的最后⼿段,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道性: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酷刑是对⼈类尊严的⼀种挑战。
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贯彻1、⽴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量刑——结合客观罪⾏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减刑、假释等。
刑法的空间效⼒⼀、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律适⽤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的范围:(1)领陆、领⽔、领空——固定的领⼟。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
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属⼈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我国刑法。
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1、适⽤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我国刑法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年刑法-宝藏口诀记忆1事实认知错误的处理能定既遂定既遂,否则过失加遂2违法阻却事由防卫避险和承诺,违法阻却没做错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重大限度重大4自杀问题你买毒药我来吃,帮助自杀本无事。
灌我毒药要坐牢,我方承诺并无效。
亲子夫妻需要救,否则不作为伺候。
5责任阻却事由精神病人小孩砸,责任阻却扔违法。
6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流落异乡没饭恰,只能重婚二次嫁。
为保性命把人杀,偷完东西卖或砸。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突发恶疾丧能力,一次过失后故意。
8特点因果流程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9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继承,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10法条竞合的罪名认定主观客观都符合,特别罪名不用说。
主观客观站两队,包容评价定轻罪。
11转化犯逼供取证打囚犯,聚众斗殴多人干。
致人死亡转杀人,人多定罪要区分。
12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运人和运毒,敢把公务妨。
13中国刑种管制本质家里蹲,限制结社和言论。
拘役最高半年期,酌情给钱一抵一。
不死孕妇未成年,老人免死附条件。
死缓放在死刑里,两年考验变无期。
14社区矫正的适用管制缓刑假监外,禁止令占前两块。
15自首和立功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立功说他人罪行,代劳职务都不行。
16限制加重数罪并罚,不要相加,上限取和,下限取大。
17数罪并罚新罪减后并,漏罪并后减,遇缓刑假释,减去狱中年。
18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缓刑只能轻罪有,排除累犯集团首。
减刑最多减一半,无期有期拘役管。
假释适用有和无,累犯10年被排除。
19罪状简单一眼见,叙明碎碎念,引证看刑法,空白看其他。
20虚构他人绑架的事实取得财务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21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
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条文中所包含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刑法立法的根本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不得以法外的方式设定罪名和处罚,任何对罪名和罪刑的规定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了每一种罪名和相应的刑罚,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不得有任意裁量的空间。
3. 禁止双重罚责原则:在刑法上,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刑事处罚,这是刑法对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补充和具体化。
4. 法律适用优势原则:法律在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其他的规范或者规则不得与刑法相抵触。
5. 最后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刑法适用方面,必须以最后适用的法律为依据,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必须以最后颁布的法律为准绳。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和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刑法总则、财产犯罪、侵权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等,每种犯罪类型都有其相对应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1. 主体: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了犯罪的主体类型和主体要件。
2. 客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主要包括了犯罪的客体类型和客体要件。
3. 行为: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动作,主要包括了犯罪的行为类型和行为要件。
4. 结果: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了犯罪的结果类型和结果要件。
5.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主要包括了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知识学习中,犯罪类型和构成要件的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了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判断,只有充分了解这些知识点,才能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范和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三、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免责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免责有着具体的规定和安排,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三个方面。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犯罪构成要件》①基本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就像是做一道菜需要的各种原料和步骤,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几个元素。
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一个人犯了罪,得看看有没有符合一些特定的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重要程度:这在刑法里那可是基础中的基础啊。
就好比盖房子的地基,不懂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整个刑法学的大厦就摇摇欲坠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懂得法律里一些基本的概念,像什么行为、损害结果这些非常基本的概念,还得对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有点认识,比如说打人是不好的这种基本道德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里,如果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就得用这个来判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如果是普通人,也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可能触犯了刑法,避免自己干傻事。
比如说我以前以为和朋友开玩笑地抢个东西不算啥,后来学了犯罪构成要件,知道这也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就再也不敢乱开玩笑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这个学科里处于最基本的架构层,就是第一个需要考虑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和过失这些知识点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一个小孩如果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就算他干了看起来像犯罪的事,也不算犯罪,这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关联体现。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难度不小。
难点在于这些要件之间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而且不同的犯罪对于要件的侧重点可能不一样。
比如有些犯罪行为比较注重结果,有些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 关键点:一定要准确把握每个要件的内涵,像行为的界定要精确,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历年法考都有大量涉及,这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是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直接问某个要件的含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关键部分。
刑法快捷记忆 文档 (3)
三分钟牢记刑法总则之“应当与可以”1、中无损应当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2、中有损应当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3、未成年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4、仅从犯应全三【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1条、第28条)来源:华慧教育网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351条)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第22条)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23条、第29条、第18条、第67条、第68条)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0条、第68条、第383条、第390条、第392条)易混淆罪名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刑法重点记忆法条归类
说明:内容包括:1、可以或应当 2、从重处罚 3、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 4、一罪或数罪 5、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的 6、目的 7、主体、对象 8、几种犯罪的加重情节一、可以或应当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名师划考点,直接背就好啦!
【刑法】名师划考点,直接背就好啦!【总则】系统强化刑法集锦一一、刑法解释:(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考点】(1)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
(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常考情形】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考点】1.方法与效力无关。
2.方法本身无对错,但用每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
(应试思维)二、罪刑法定原则(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禁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一)空间效力(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强调】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一、刑法搞笑篇47个罪名:1.非法侵入住宅罪:进错了房 2. 盗窃罪:开错了箱 3. 招摇撞骗罪:撒错了慌 4. 强奸罪:上错了床 5. 奸淫幼年罪: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奸罪)6. 强制猥亵妇女罪:挠错了痒 7. 组织淫秽表演罪:走错了光 8. 传播淫秽物品罪:贩错了黄 9. 强迫卖淫罪:逼错了良 10. 嫖宿幼女罪:嫖错了娼 11. 协助组织卖淫罪:帮错了忙 12. 聚众淫乱罪:挤错了床 13. 传播性病罪:长错了疮 1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开错了行 15.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刻错了章 16. 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建错了仓 17.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冲错了浪18.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抬错了杠 19. 交通肇事罪:挂错了档 20. 组织越狱罪:翻错了墙 21. 分裂国家罪:称错了王 22. 武装叛乱暴乱罪:开错了枪 23. 战士违抗命令罪:打错了仗 24.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发错了榜 25. 侮辱诽谤罪:骂错了娘 26. 盗窃尸体罪:送错了葬 27. 偷越国边境罪:渡错了江 28. 医疗事故罪:开错了膛 29.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入错了党 30. 重婚罪:续错了房 31. 暴乱干涉婚姻自由罪:嫁错了郎32. 故意伤害罪:挥错了棒 33. 赌博罪:坐错了庄 34. 猥亵儿童罪:淫错了荡 35. 行贿罪:大错了方 36. 贪污罪:装错了囊 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错了胖 38. 私分罚没财物罪:发错了奖 39. 玩忽职守罪:下错了岗 40.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上错了当 41.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开错了腔 42. 叛逃罪:留错了洋 43. 投敌叛变罪:认错了娘 44. 私放在押人员罪:松错了绑45. 非法狩猎罪:打错了狼 46. 失火罪:烧错了香 47.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错了糖二、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三、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速记法: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刑法解释:文——文理解释叔——缩小解释酷——扩大解释毙——比较解释应当——当然解释返家——反对解释补——补正解释体——体系解释力——历史解释另加:1、任意解释——非法定解释主体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2、客观目的解释——被社会共同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解释注意:刑法绝对禁止类推解释重罪八条:烧——放火杀——杀人淫——强奸掠——抢劫商——重伤贩——贩毒爆——爆炸投——投毒应当减免的情形:从——从犯小——14至18周岁、75岁以上过失犯罪练——防卫过当避——紧急避险(过当)邪剑——胁从犯应——应当自——自首宫——立功(特别重大)终子孙——犯罪中止可以减免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缺刑事责任能力狱——犯罪预备中——重大立功教唆未遂自——自首废——75以上故意犯罪武功——一般立功注:另外可以减免的:1、在外国已受过刑处的;2、行贿、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3、贪污数额在5000至10000元的。
结果(情节)加重犯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容被害人自杀)虐——虐待致人死亡(包容被害人自杀)(注意:不是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若是,按故伤、故杀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怪——拐卖妇女儿童罪(能奸、淫不能亵、辱和故杀、故伤,具体能包容:1、强奸罪;2、引诱、强迫卖淫罪;3、过失致人重伤;4、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则数罪并罚)杰——抢劫致人死亡(此罪能包容:1、过失致人重伤;2、过失致人死亡;3、故意伤害;4、故意杀人,包括为抢劫事前杀人,但事后杀人则数罪并罚)飞——非法行医造成严重伤亡越——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严重伤亡(能过失重伤、死亡,不能故意杀、伤、奸、拐,具体能包容:1、轻伤以下的妨碍公务罪;2、过失致人重伤;3、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幼则数罪并罚)拘——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但使用暴力使人重伤、死亡的,则转化为故伤、故杀罪)绑——绑架(能杀不能伤,具体能包容:1、故意杀人,包括事后杀人灭口,但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2、过失致人死亡,但过失致人重伤则数罪并罚。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有承诺能力 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 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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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记忆考点精粹,以飨考生!1.死刑(1)适用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象限制: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2)不适用包括不适用死缓。
3)“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开始一直到判决确定时止。
4)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2. 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发现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是对文理解释的补充。
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体系解释、补正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4. 罪刑法定含义与要求(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要求:形式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5. 属地管辖适用(1)国内犯的判断标准——国内犯,即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领域:固有领土——领陆、领水和领空;流动领土——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
(3)地——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即可。
(4)例外: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共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 属人管辖(1)判断标准与适用对象。
国籍作为确定的标准;适用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2)基本分类与适用条件。
①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轻罪所依据的只能是中国刑法,不必考虑其行为地刑法。
7. 犯罪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2)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3)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而过失则是不希望结果发生。
8. 过自信与疏大意(1)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无认识的过失。
(2)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有认识的过失。
(3)区分关键:认识因素完全不同。
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凭借一定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预见。
9.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相反:假想防卫。
(2)时间: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相反:防卫不适时。
(3)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包括正在进行的共犯人。
相反:防卫第三人。
(4)主观: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的目的。
防卫的目的指为了保护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相反:相互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反:防卫过当10.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1)起因:存在现实危险;(2)时间:危险正在发生;(3)主观:具有避险意识;(4)限制: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只有在不可能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这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最本质的区别。
(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11.特殊正当防卫(1)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2)成立需要满足三要素:暴力;人身安全;达到严重程度。
(3)特殊正当防卫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只是限度有所突破。
(4)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1)一因一果:简单条件说。
(2)多因一果: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等值理论。
(3)介入因素:介入要素异常性大小、发生作用的大小等。
“一般无法预料的,并且起重要作用的会隔断因果关系”。
13.主犯与从犯(1)主犯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注意“首要分子”并不一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对其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1)包括:帮助犯;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
2)刑事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此前提下对其的量刑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4.单位犯罪(1)主体: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
(2)单位决策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法定性。
(3)处罚——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1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16. 不作为犯(1)负有特定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
(2)作为的可能性——有能力履行。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
17.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1)对象错误: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指行为人的攻击行为,由于实行失误至其所损伤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3)区分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关键在于错误发生在于寻找了错误的目标,还是行为的偏差。
18. 因果关系错误(1)行为当时行为人所预见的因果关系的进程和现实中所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进程不一致,但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
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2)分为两种情况: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主观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定性和量刑是没有意义的。
2)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即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的情况。
19.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1)时间性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2)自动性(3)客观性(4)有效性行为人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中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基于悔悟、怜悯,有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
不能因为存在客观的障碍就一律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而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放弃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内在还是外在。
20.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1)权利人的处分必须是有权处分。
生命处分无效。
(2)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须是有责任能力人的表示,且自愿作出。
幼儿与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3)承诺内容必须是法律所许可或者一般生活规则所认可的行为。
(4)权利人的同意必须是事前或行为时同意,而非事后的承认。
21.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1)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不允许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视为自首。
22. 特殊自首(准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扩大解释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种人。
(2)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可成立特殊自首。
23. 交通肇事罪的违章程度要求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情况+特定严重后果(1)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 无力赔偿30万以上。
例外——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
(2)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24.肇事后逃逸问题(1)“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仅限于此目的)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5.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1)违法性前提不同——行为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还是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发生时空不同——事故是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还是之外。
注意:“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6. 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1)仅酒后驾车,本身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
(2)行为人酒后没有危险驾驶,若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3)如果行为人酒后,危险驾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
对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核心不在于酒后驾驶,而在于危险驾驶。
27. 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的认定有严格标准:(1)此处的“户”仅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及公共娱乐场所。
(2)入户的目的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如果基于正当理由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如果发生在户外则不构成入户抢劫。
28.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注意: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9.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两个以上的主体;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