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理念、原则及制度(一)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引言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中国上市公司采取合法措施,抵御或阻止外部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对其展开的收购行为。
反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制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1. 上市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上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以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资本构建、股票回购、增加登记制限、引入方案对抗等方式,来反击或阻止收购者。
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还需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一旦收到收购报价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收购的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例如增发股份、设立特别决议等。
此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其他反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反垄断法规定另外,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反收购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事项,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及到潜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市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需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4. 证券市场规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还需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机构的规则。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目标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有利于公 司长期 计划的制定 和 实施 。3 目标公 司享有反 收购权 有利 于保护 利益相 、
关者 。 4 、目标公 司享 有反收购 权有利 于挫败恶意收 购。 5 、目标 公 司享有 反收购权 是维护公共 利益 的需
赋 予董 事会一 定的限制性权利 ,同时规 定董事会 注意义务 。
关 键 词 :反 收 购 ;敌 意收 购 ;利 益 冲 突 。
一、ຫໍສະໝຸດ 上 市 公 司 反 收 购 概 述
购 权 有 利 于 保 护 股 东 ,特 别 是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2 、
上市公 司反 收购是指 目标 公司的管理层 为 了维护 其原有 权益而采取各种 措施 ,以维 持其对公 司控制权 的一种行为 。 收 购 与反 收购 的实质 是 对 目标 公 司控 制 权 的争
参 考 文献 :
尽 管 我 国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 立 法 体 系包 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 自律 性 文 件 ,在 立 法 数 量 和 法 律
效力层次上非常丰富 ,但是 由于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 定过于原则 ,在实践过程 中往往操作性不强 ,对 目标 公司进 行反 收购的规 范作用不 大 ,因而往往是部 门规 章和 自律性文件发挥更大 的作用 ,这就造成 了我 国调 整 目标公 司反 收购 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 ,影 响其
5 4条; 《 、1 8 证券 法 》第 四章 ,专门用来规范上市公 司 收购的 ,但是对 于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却没有予 以直接
的规定, 证券法 》中与反收购相关并且可 以被 目标公 《 司用作反 收购武器 的条款主要是信 息披露制度 ; 《 反 垄 断法 》中并未直 接对 目标公 司反收购进行规定 ,但 是其禁 止的垄断行 为之一——经 营者集 中,却起 到了 限制 收购人收购 的作用 ;新 《 理办法 》肯定 了 目标 管 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可 以采取反 收购策略并采用 了英 国的立法模式 ,由股东大会批 准是否反收购及具 体策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并购是企业的⾼级经济活动⾏为,反并购是并购的逆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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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相互持股
国内⽬前的法律并未禁⽌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的。
(⼆)员⼯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励内部员⼯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相应的基⾦会进⾏控制和管理。
在敌意并购发⽣时,如果员⼯持股⽐例相对较⼤,则可控制⼀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三)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此制度的⽬的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起到抵御敌意收购的作⽤。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没有禁⽌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把是否执⾏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权利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在⼀定程度上,董事会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故解除其职务,同时加⼊⾃制条款:“董事若发⽣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成员,这就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使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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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
不 同反应 , 即同意和不 同意 。若 目标企业 同意被并购重组 , 则称 为 善 意并购重组 , 这时 , 反并购 就不存 在 ; 但 如果 目标企 业反 对被 并 购 重组 , 而并购重 组方 不顾 目标 方 的 意愿 , 执 意完 成 收购 重组企 图, 那 么这 种并购重组被 称为恶 意并 购重组 或故 意并购 重组 。而
生变革式 的影 响, 甚至影响上市公司 的法律 地位 ( 如退 市 ) 和经济 地位 ( 如成 为子公 司或者 被纳入公 司集 团 ) 。而且 , 有 些收购 行为
以发展 的生命力所 在 , 而竞争 的客 观结果 就是有 胜有 败。参与 市 场经济活动 的各个企 业之间兴衰存亡 , 生死交替 , 最为生动 的表现
该公司所有股票 持有人 发 出 收购 要 约。 因而 又被称 之 为 企业 并 购, 其 收购方式 即是通过股权 交易市场 , 收购的结果则是实现 对卖 方 的控股 。优胜劣 汰是市场 经济 的基本 法则 , 竞争是 市场 经济 得
( 二) 资本 市场 中反收购措施 的法制 意义
资本市场 收购源于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流通性 , 但上市 公 司股权 结构 的状况 、 投资者的构成及投资 目的 、 管理者 的态度 以及公司收 购立法关于收购 的规则设置等实 际上影 响着上 市公 司股 票流通 的 程度 。而要约收购其法律效果却远远超过单纯 的股票交易 以及上 市公 司股东 的变动 , 要 约收购将 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经 营管理产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之法律界限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之法律界限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机遇,其中收购与反收购的博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上市公司为了抵御潜在的恶意收购,往往会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系列的反收购条款。
然而,这些条款的设置并非毫无限制,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界限。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常见类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类型。
1、限制股东表决权条款这类条款可能会对特定股东或在特定情况下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新取得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或者对某些重大事项的表决设置更高的表决权比例要求。
2、董事资格限制条款通过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得收购方难以轻易改选董事会,从而增加收购的难度。
比如要求董事必须具备特定的行业经验、学历背景或在公司服务的年限等。
3、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将董事会成员分成若干个级别,每年只改选其中的一部分,使得收购方难以在短期内控制董事会。
4、绝对多数条款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出售重大资产等,要求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比例远远高于法定的多数,从而增加收购方推动这些事项的难度。
二、法律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原则法律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时,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股东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司在对待所有股东时应一视同仁,不得对部分股东进行歧视或给予特殊待遇。
反收购条款不能损害股东的平等权利,例如不能仅仅限制某些股东的表决权而不限制其他股东。
2、公司利益原则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应当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现有管理层的地位或私利。
如果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阻碍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收购,那么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3、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与反收购条款相关的信息,使股东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三、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具体的反收购条款是否合法呢?1、目的正当性考察条款的设置目的是否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如保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作者:李沁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5期【摘要】宝万之争是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发展历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越发活跃。
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并详细阐述宝万之争的始末,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公司内部机制治理和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两个各方面对敌意收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关键词】宝万之争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反收购一、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購基本理论(一)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基本概念1.上市公司收购与敌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使用现金、股票或债券等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流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合并的行为。
收购行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需要依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重大变革,企业在追逐资本的征程中,往往会选择斥巨资收购其他上市公司,以求优化目标资本结构,促进产业整合,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规模经济协同效应。
但是与此同时,收购行为对于目标公司和收购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各方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依据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管理层就相关收购事宜是否进行事前谈判或者磋商结果是否一致,可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或非合意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无磋商或磋商不成,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明确收购方收购意图或反对收购方收购行为的情况下,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溢价发出股权收购要约或直接在二级市场持续买入股票,强行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敌意收购主要发生在企业的价值被低估、股权结构分散、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是一种会使目标公司以低于实际价值的市场价格成交的短期投资行为。
浅析上市公司反收购理论
一
标 公司经 营者 的同意 , 使其与 收购者 密切合 作 、 极配 合 、 导本 积 劝 公司 的股 东向收 购者 出售 股份 的公 司收 购 。敌 意收 购指 目标 公
司的经 营者拒 绝 与收购 者合 作 的公 司收购 。。
标公 司董事会而直 接 向股东发 出收购 要 约 , 在证券 市场 上 公开收
般 针 对股 权较 为 分 散的上 市 公司 。其 中要 约收 购又 有全 部要 进 行沟 通 ,在得 到 目标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同意 的情况 下 实施 的收
购和 协议 收购 等 等 。
除此之 外在 实践 中还存 在 以下种类 : . 1 行政 划拨 , 要指 国 主
总 的来 讲对 上市公 司的收 购是 收购的一种 基本类 型 , 特指 发 有 资产 管理部 门根 据 实际 需要将 目标公 司 的股票 无偿 的划 拨 给
生在一 国公 开的 资本 市场 的收购行 为 。 上市 公司收购 的根本 目的 收购 方 的做法 ; . 2 司法裁 决 , 由法院 判 决 目标 公 司的股 份 归收 指 既不是单 纯通过证 券交 易获利 , 不是为获得 公司的股息 、 也 红利 或 购方 所有 : . 3 继承 、 赠与等 其他 民事行 为 , 通过 民事 行为而 不 是 由
通过证券 交 易来赚 取相应 差价 , 而是获取 目标公 司控制权 。 我 们 市场 上 的交 易行为 , 不支 付对 价 的情 况 下控 制 目 公 司 : . 。 在 标 4 定
可 以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6年 9月 1 号实 施 的 《 市公 司收购 管 上 者认 为 , 市 公司 收购 就是 一种 股权 收购模 式 , 上 以购买 大量具 有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全部资产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面对收购,有时也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
一、了解收购方的意图和能力首先,上市公司需要了解收购方的意图和能力。
收购方可能有很多种动机,比如得到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市场份额,或者是为了摆脱竞争对手等。
上市公司需要仔细分析收购方的真实意图,以及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完成收购。
只有了解了收购方的真实意图和能力,上市公司才能更好地应对反收购。
二、加强公司治理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公司治理,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公司治理包括诸多方面,比如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能力、增加市场透明度等。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可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价值与竞争力,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
三、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增加被收购的难度。
通过投资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手段,上市公司可以不断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增加其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在收购方面,如果一个公司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那么收购方往往会遇到更大的阻力。
四、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形成战略联盟或合作关系,以增加公司的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上市公司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等。
同时,战略联盟也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抵制收购的力量,因为有了强大的合作伙伴,收购方可能会觉得自己难以动弹。
五、设立防御措施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设立防御措施是反收购的一个重要手段。
防御措施包括实施护套、设立毒丸、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诉等。
通过这些措施,上市公司可以加大收购方的阻力,使其难以收购。
当然,设立防御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进行,以避免违反有关规定。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反收购需要全面掌握收购方的意图和能力,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设立防御措施等。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则研究
这是指 当敌 意收购行 为发生后 , 目标公 司所实施 的带有反 击性质的反收购措施 。主要有 以下几种 :
1 .. 白衣 骑 士 策 略 .21 2
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之所 以存在 , 是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 , 特别是与敌意收购行为有关 。 反收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 反收购指 目标公司对一切潜在的收购进行防御和反击的行为 , 即包括了对敌意收购 的预防和反击 ,也包括 了对善意收购 的拒 绝; 狭义的反收购仅是针对敌意收购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 , 包括 事先就可能发 生的敌意 收购而进行 的一 些股权治理 方面 的预 防, 也有要约收购发出后 目标公司针锋相对的反收购行为 。 上市 公 司反收购行 为的主体是 目标公司 ,也就是收购通过 收购其一 定 的股份便可获得控制权或经营权的公 司。反收购行 为的 目的 在于对抗 收购人 , 通过一系列措施阻止其收购行为 , 防止其获得 对 目标公 司的控制权或经营权。 目标公 司在进行反 收购行为中, 主要采取两种策略 , 一种是应对潜在 收购 的事前防御 策略, 另一 种是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之后 的防御性策略。
d i O3 6 /i n10 - 5 42 1.1 7 o: . 9js . 6 8 5 . 1. 2 l 9 .s 0 0 1 0
2 0 以来 , 0 6年 中国证券 市场实现了股权分置改革 , 解决 了 上市公司股权全 流通这一历史 问题 , 另外 , 国一 系列立法 的 我
的持有者可 以按规定 的条件执行该 证券 , 这会给敌意收购方带 来难 以负担 的高 昂成本。 1 .- 降落伞计划 . 13 2
短期内恶化公司财务状况 ,从而消除收购方实施收购意图的措 施。 焦土战术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两败俱伤 的措施 , 无论 目 标公司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潜在的收购威胁。
当一家上市公司成为其他公司或投资者的收购目标时,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采取有效的反收购措施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探讨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反收购。
一、预防性反收购策略(一)优化股权结构1、保持控股股东的稳定地位控股股东持有足够多的股权份额可以有效地抵御外部收购。
通过增发新股、回购股份等方式,调整股权比例,确保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2、实施交叉持股公司与友好企业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增加收购方获取控制权的难度。
(二)制定“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预防性策略。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股东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更多的股份,从而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三)设置“金色降落伞”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协议,一旦公司被收购且高管被迫离职,他们将获得巨额补偿。
这会使收购方在收购决策时考虑到后续的高额成本。
(四)订立“驱鲨剂”条款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限制收购的条款,例如提高投票权比例、限制董事更换等,增加收购的难度和成本。
二、主动性反收购策略(一)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自身的股份,减少市场上流通的股份数量,从而提高收购方收购的难度和成本。
(二)寻找“白衣骑士”邀请友好的第三方企业参与,与收购方竞争,从而抬高收购价格或改变收购局势。
(三)诉讼策略通过法律手段,对收购方的收购行为提出质疑,例如指控收购方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四)资产剥离或重组将公司的优质资产剥离或进行重大重组,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三、应对收购要约的策略(一)拒绝收购要约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拒绝收购要约,并向股东说明拒绝的理由,强调公司的长期价值和战略规划。
(二)提高收购价格如果收购价格不合理,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对抗收购要约。
(三)游说股东向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宣传,说明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收购可能带来的风险,争取股东的支持。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摘要:近来,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越趋活跃,但恶意收购往往引发目标公司采取积极的反收购措施。
由于缺少完善的规制反收购的法律,反收购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目标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再分配,由此引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仅就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规制的法律问题做一探讨,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一、概述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获得了目标公司配合的收购行为,而敌意则相反。
由于敌意收购未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的支持与配合,因此收购方通常绕过管理层,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信号。
但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可能出于各种考虑(维护公司利益或个人利益),会积极地采取措施,为收购制造一定的障碍,这些措施就被称为反收购措施。
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收购仅系针对敌意收购而言。
因此笔者将反收购定义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出于维护公司利益或者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敌意收购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阻碍敌意收购的成功实现,其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二、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技术性措施有很多种,根据企业反收购行为的强烈程度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防御型反收购、对抗性反收购、进攻型反收购等。
①(一)防御型反收购防御性反收购措施即指目标公司在敌意收购发生之前便通过设置种种防御性障碍来阻止收购公司的进攻。
预防性反收购措施包括分析公司股东的持股结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的异常变化,建立对敌意收购的预警系统;其次是降低公司成为敌意收购方目标的吸引力;最后才是构建毒丸、驱鲨剂与发行超级表决权股等防御措施。
(二)对抗性反收购对抗性反收购措施是针对已经发起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
当预防性反收购措施未能阻止收购方发起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就需要针对敌意收购实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
反击性反收购措施包括实施回购、寻找白衣骑士、进行反收购诉讼等。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构想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构想【摘要】当前实践中出现不少公司反收购事件,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却明显不足。
该怎样应对反收购案件?本文拟从反收购的定义、价值判断出发,探讨反收购行为存在的合理性。
继而罗列我国反收购相关立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构建进行设想。
【关键词】收购;反收购;决定权;忠实义务;保护;监管一、收购-反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购买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并达到一定比例,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与此相对应,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一系列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二、反收购的价值判断公司收购往往能带来大量资金或优质资产,能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但有时也存在收购者对目标公司进行掠夺、逼迫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形。
另外,反收购措施作为一种谈判筹码,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更高的溢价。
可见,反收购措施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应该予以保留。
然而,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一些目标公司管理层实施反收购的动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
基于这一目的实施反收购措施时,往往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反收购措施的启动进行限制,防止目标公司管理层滥用反收购措施。
三、我国反收购制度规范现状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范体现在2002年颁布的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此外,我国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制度并未作任何规定,随后修订的《证券法》虽然设置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却未明确规定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
这与我国证券市场大量出现的反收购案例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我国在解决反收购实际案例时大多援引《公司法》以及《反垄断法》关于合并的相关规定,作为间接的法律依据。
现今,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最新规范体现在2006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定了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公平对待各收购人。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之社会责任理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下对股东的支持与保护
上市公反收购措施一般是指ꎬ上市公司在应 对收购方的敌意收购时ꎬ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ꎬ 为了能够持续掌控公司的控制权ꎬ不至于因为收 购导致公司的控制权落入他人之手ꎬ损害公司的 利益ꎬ会采取相应的反收购措施ꎬ以挫败收购方ꎬ 使之放弃收购行为ꎮ 总的来说ꎬ全球各大上市公 司在应对恶意收购时ꎬ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主要 有毒丸计划、白衣骑士、“ 降落伞” 策略、帕克曼
为此ꎬ本 文 以 股 东 大 会 中 心 主 义 模 式 为 基 础ꎬ结合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宏观监管制度体系ꎬ 力图穷尽我国上市公司在应对恶意收购时能够 采取的反收购措施ꎬ并对不同措施进行适用性分 析ꎬ进而突出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应 有的功能和价值ꎬ并提出如何实现对股收购措施
党的十九大ꎬ深刻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的 要的现实意义ꎮ
方方面面ꎬ对于企业最大的触动ꎬ无疑就是借学
公司作为商主体ꎬ其利益与公司股东密切相
习、实践十九大精神的过程中ꎬ重拾企业以竞争 关ꎬ但随着公司在社会中的不断发展与渗透ꎬ我
求共赢、以企业发展反哺社会进步的初心ꎮ 公司 们发现ꎬ公司利益不仅仅只与其股东密切联系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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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延中实业应对宝安集团的收购
作为企业最主要的存在形式ꎬ更应积极响应号 还与“社会公共利益” “ 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
召ꎬ在发展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ꎬ“ 公 者” ①等紧密相关ꎮ 因公司外部利益群体与公司
司社会责任理论” 在中国的引进与完善已成为 自身发展存在利害关系ꎬ故公司对其利益负有维
公司反收购策略及治理结构
公司反收购策略及治理结构公司反收购策略及治理结构引言收购是企业界的常见现象,它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扩张、增强市场地位和实现竞争优势等目标。
然而,对于被收购的公司而言,收购往往是一种挑战,可能会导致企业价值受损、员工流失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利益,反收购策略和高效的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收购策略1. 提高企业价值企业在面临收购威胁时,首先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的价值来增加吸引力。
这可以通过优化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实现。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积极拓展新的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收入和利润,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减少被收购的风险。
2. 建立强大的防御机制企业应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防御机制,以抵御潜在的收购威胁。
这可以包括建立专门的防御委员会、明确反收购策略和领导责任、密切监控市场动态、强化股份控制等措施。
防御委员会应该由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评估和制定反收购策略。
3. 找到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来增加自身实力和抵御潜在的收购威胁。
这可以是一个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合作伙伴,他们可以提供资源、技术支持和市场渠道等方面的帮助。
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对抗收购的能力。
4. 利用法律手段如果企业面临不正当的收购威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企业可以派遣专业律师团队,调动一切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利益。
法律手段可以包括起诉、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以阻止潜在收购方的侵权行为。
二、治理结构良好的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避免被收购威胁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治理结构措施:1. 健全的董事会结构一个健全的董事会结构可以提供有效的决策和管理领导。
董事会成员应该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独立性,以确保董事会能够制定出明智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此外,董事会还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道德经营。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反收购条款是反收购措施中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能够保护公司、股东、管理层等的利益。
反收购章程的出现,最初起源于美国的敌意收购,在美国律师、投资者的收购与反收购之战以及传统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继修改,现已在美国发展出一套成熟的规制制度。
而在我国,受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反收购条款起步比较晚,1993年的“宝延风波”后,随着市场的日趋活跃,反收购措施开始不断推陈出新。
2015年一直持续到2017年的旷日持久的“宝万之争”将反收购推至高潮,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
伴随着界定恶意收购行为条款、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条款,金色降落伞计划条款、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等反收购条款的推行,反收购条款涉嫌逾越公司自治边界与如何规制反收购条款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
面对反收购条款“富于成长性”与其合法性“富于争辩性”存在盲区的现实,对反收购条款违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为反收购条款在我国的现状及问题,本章共两个小结,分别围绕投服中心诉海利生物公司章程违法案,“宝万之争”后反收购条款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做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借此对反收购条款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的现状及问题加以介绍,从而为文章的进一步写作提供实证支撑,奠定基础。
第二章为反收购条款的类型及违法性分析,本章共六个小结,分别对我国当前典型的六类反收购条款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具体而有针对性的分析恶意收购界定条款、股东提名、召集、表决权限制条款、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条款、绝对多数条款、金色降落伞计划条款、董事选任限制条款的具体违法性,从而为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提供现实必要性支持。
第三章为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共两个小结,第一个小结通过我国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分析、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原则两个方面总结出我国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个小结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总结了域外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
反收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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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毒丸计划:掷入毒丸计划
掷入毒丸计划: 用来应对收购方不打算100%收购目标企业的情况。 允许权力持有人获取目标公司的股票。
掷入毒丸计划被设计用来稀释目标公司的股权,无论收 购方是否把目标公司并入其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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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公司条款
双重资本化: 对股权进行重组,把其分成两类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 发行另外一类股票,其投票权高于现有的股票。这种有 高级投票权的股票每份可以有10票或100票的权利。
股票面向全体股东发行,股东可以把它们换回成普通股。 一般的股东会把它们换成普通股,因为这类股票缺乏流 动性且发放的股利较低。 作为股东的管理者不会将高等投票权的股票换成普通股, 结果是管理层增加了他们在公司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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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目标公司收到二步标价股权收购时,公平价格条款是最有 效的。 二步标价股权收购: 出价方以某一价格购买51%的股份,附带条件较吸引人, 比如全现金支付; 第一步使收购方获得了控制权; 第二步对他们来说其价值就要低得多了,因此对剩余股 份的收购就只愿意支付较低的价格,附带的条件也缺少 吸引力,比如以价值不确定的证券形式支付。 公平价格条款迫使购买方为第二步收购支付与第一步收购同 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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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反收购措施
经济手段
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如金色降落伞 ; 降低收购者的收购收益或增加收购者风险 ,如 毒丸计划。
法律手段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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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防性的反收购措施
稳定的高现金流、低负债水平、低于资产价值的股票 价格使得公司容易成为收购的目标,预防性的反收购 措施就是致力于改变这些特征。 1 早期预警系统:监控股权和交易模式 分析股东构成 雇员的忠诚度 机构投资者的趋利性 严密监控股份交易 突然的、未预期的交易量的增长可能是买家积累股 份的一个信号。
公司反收购策略
公司反收购策略收购有善意和恶意之分。
对于善意收购,收购双方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下,平稳地完成收购;但对于敌意收购,被收购的所有者及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则会竭力抵御,以防止本公司被收购。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关于反收购策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不成熟,在此主要介绍国际上常用的反收购策略。
(一)事先预防策略事先预防策略,是指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
最佳的预疗策略就是通过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的笔争力。
(二)管理层防卫策略目标公司拒绝收购,在很大程度七是由于管理层的原因。
一是管理层认为,只有拒绝收购,才能提高收购价格;二是管理层认为,收购方的要约收购有意制造股价动荡,从而借机谋利;三是管理层担心,一旦被收购,管理者的身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被降职,甚至解职。
因此,管理层会采用各种策略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使对方望而却步。
经常采用的手段主要有:1.金降落伞策略。
是指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提前作出如下决议:“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而且董事、高层管理者都被解职时,这些被解职者可领到巨额退休金,以提高收购成本。
”2.银降落伞策略。
是指规定目标公司一旦落入收购方手中,公司有义务向被解雇的董事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较“金降落伞策略”稍微逊色的同类向保证金(根据工龄长短支付数周至数月的工资)。
3.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
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以广告或信函的方式向股东们表示他们的反对意见,劝说股东们放弃接受收购方所提要约。
此种策略运用的前提是该公司本来经营相当成功,而收购者的介入可能恶化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
(三)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为了保持控制权,原股东可以采取增加持有股份的方法。
如果发行股票,可采用一些股票发行上的技巧,即利用不同股票的性质发行。
例如可以发行优先股、表决权受限制股及附有其他条件的股票。
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手段,即通过子公司暗中购人母公司股份,达到自我控制,避免股权旁落。
浅析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
浅析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合并成为了日益常见的交易形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收购方并不希望被收购或合并,这时就需要采取反收购的策略。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角度出发,分析反收购的策略及其原因。
一、什么是反收购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并使其成为自己的一部分。
而反收购,则是指被收购公司采取各种方法阻止对方公司进行收购或并购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原因1. 保护自身利益被收购方考虑到其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希望保持独立运营,继续发展自己的业务和品牌,保护自身利益。
2. 对收购方的不信任被收购方对收购方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疑虑,不希望被其收购。
3. 收购价格过低被收购方认为收购价格过低,未能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和潜力,因此采取反收购的策略。
三、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1. 采取防御措施被收购方可以采取各种防御措施,包括激活“防御管制机制”、制定收购规则、采取穿透式监管、延缓交易、推迟或挂起审批等方式,以使交易不能成功完成。
2. 进行收购同业公司、强化抗衡能力被收购方可以借助其他并购机会,在同业企业中取得优势,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技术实力等,增强自己的抗衡能力,防止被收购。
3. 寻求合适的收购方被收购方可以寻求其他合适的收购方,以取代原来的收购方。
这可以通过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寻找其他收购方,或者通过自主申请上市等方式。
4. 发布市场信息被收购方可以加强市场宣传,发布自己的公司信息,使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实力,并提高市场声誉。
这样有助于减轻被收购方的风险和阻止收购的进行。
四、总结反收购是被收购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应。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与其原因是密不可分的,反收购的策略不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而且还需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策略的选择要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及时作出反应,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
上市公司如何反收购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被收购的风险。
收购可能来自竞争对手、行业巨头,甚至是一些财务投资者。
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来说,了解并采取有效的反收购策略至关重要,以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
一、预防性反收购策略1、优化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股权结构来增加收购的难度。
例如,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使得管理层或创始人能够在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下仍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设置“金股”制度,即赋予特定股东在关键决策上的一票否决权,也能有效抵御恶意收购。
2、订立“驱鲨剂”条款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被形象地称为“驱鲨剂”条款。
这些条款可以包括: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和频率,规定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无法行使表决权,或者要求收购方在获得控制权后向其他股东支付高额的溢价等。
3、建立“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威胁时,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收购方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优先股股东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的新股份,从而大幅稀释收购方的股权。
4、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持有公司股份,不仅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还能在面临收购时形成一股稳定的抵抗力量。
因为员工通常更倾向于保持公司的现状,以保障自己的工作和福利。
二、主动性反收购策略1、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动用资金回购自己的股份,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从而提高收购方收购的成本和难度。
同时,回购股份也向市场传递了公司对自身价值的信心。
2、寻找“白衣骑士”当面临恶意收购时,公司管理层主动寻找友好的第三方投资者,通常是与公司业务协同性较高的企业,来参与收购竞争,即所谓的“白衣骑士”。
“白衣骑士”的出价往往比恶意收购方更合理,且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更有利。
3、焦土战术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策略,公司通过出售核心资产、增加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和吸引力,让收购方望而却步。
但这种策略可能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损害,因此使用时需要谨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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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理念、原则及制度(一)关键词: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理念/原则/制度内容提要:与收购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能将反收购规制问题妥善解决。
尽管2006年9月1日起经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和自由空间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本文在理念及原则的基础上,对包括现在有的、未来将会出现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进行价值判断,进而对引导目标公司进行具体措施的选择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尝试。
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收购和反收购活动在中国市场上已日渐活跃。
对收购行为而言,国内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立法层面已经有了若干基础性规定1]。
虽然收购法规仍有很多值得检讨之处,但与之相比,对反收购的立法尝试更显单薄。
实务中,“毒丸”等反收购措施作为“舶来品”已经由上市公司广泛应用。
理论上,对其相容性和协同效应,迫切需要将其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中进行研究。
本文将遵循“理念——原则——制度”的逻辑层次,为理论研究提供一般性的、普适性的标准,进而为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指引,满足实务需要。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理念“理念”,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观念、想法、思想等,更指最一般的、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追求等。
江山老师指出:理念,即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体;理念,即哲学问题的解释和解决。
本文认为,理念是一种最高准则,是在立法过程中所蕴含的法律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法律原则及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一)不偏不倚、力求平衡的中立性理念所谓“中立性”,是指就目标公司(targetcompany)的反收购措施,采取一种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立法追求,既不能为了方便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而放松甚至放纵对其所采取措施及该措施所导致后果的约束,又不能一味设置障碍增加目标公司通过反收购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阻力。
本文认为,这种“中立性”的立法理念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和收购立法“中立性”的配合实际上,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中立性的立法态度源自于收购立法“中立性”目的的配合。
试想一下,如果收购立法采取“既非鼓励、亦非吓阻”2]的中间立场,而反收购措施却反其道而行之,任意偏向收购公司(tenderofferor)或目标公司之一方,两者之间的平衡状态势必会被打破,这会让上市公司收购市场面临混乱场面的挑战。
为何收购立法要采取“既非鼓励、亦非吓阻”的中间立场呢?首先,从理论角度上讲,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行为,固然可以淘汰效率较差的经营者,发挥市场监督力量,借以提升经营绩效,保护股东权益;但在很多时候,公司收购的动机是扩张集团实力,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酬劳随水涨而船高,而公司的经营绩效甚至“不升反降”。
其次,从实证研究上看,虽然公司收购“已经超越新股发行(IPO)市场而成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环节”,但其究竟能否创造价值,不仅学说观点林立,即使是实证研究也尚未就此给出任何乐观的答案3]。
再次,无论是对收购、还是对反收购,中立性的立场都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
收购和反收购的成败影响到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竞争者、所在社区,乃至政府、国家的利益。
各方利益价值取向各异,有时甚至相互对立、尖锐冲突。
可以说,这种“中立”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必然产物。
或言之,考虑并力求平衡各种利益诉求的结果本身便是一种平衡。
2.反收购措施本身的利弊回到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本身上来。
有矛就有盾,伴随着收购风潮的攻击,目标公司的防御性措施应运而生,其往往通过公司章程的自救性规定来保护自己,于是这些反收购条款对上市公司因应敌意收购产生了特殊的价值。
但就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而言,它们或规定不当或违反法律,即使在公司收购实务十分发达的美国,其合法性也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我国,实务部门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特殊价值与运用策略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关理论研究也不足。
3.实现收购双方间达成“精巧的平衡”的需要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途径,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
其要求收购人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赋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认定恶意收购者等广泛的权力(第59条),对可能的恶意收购者规定证监会的强行检查权(第75条第2款、第79条)和严厉的执法措施(第102条)。
加之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已有的信息披露、部分强制要约、公平待遇和财务顾问等制度,现有的立法体系已经为防范恶意收购行为搭建起了严密的屏障。
故,为了实现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精巧的平衡”,对目标公司所欲采取或能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立法上必须“谨慎限制”,至少也要满足于对收购公司采取的约束措施的攻守平衡。
以上分析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采取中立立法理念的三点原因。
那么,在这种中立立法理念的影响下,立法过程应该贯彻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哪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呢?本文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着眼于公司管理层的引导性理念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引导性立法理念是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而言的。
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居于强势地位。
4]虽然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坚持假设“管理层能够更好地维护利害相关人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5],但不容否认的是: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两者间的效用函数很多情况下会发生偏离。
6]当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面对收购公司的“挑衅”时,当其在一己私利和公司公利两者之间徘徊纠结时,当其意欲作出对公司不利的价值选择时,反收购立法理念及至具体的反收购制度将为其提供引导。
二、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原则(一)比较法的视角美国确立了董事注意义务(DutyofCare)和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Judge-mentRule)7]作为审查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模式。
其中,联邦法对反收购持中立态度;而州一级的立法因为对公司收购持限制态度,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权力得到强化。
8]成文法和判例法则相互配合,为美国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了概括性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性的检验标准。
欧盟《关于收购要约的第2004/25/EC号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收购指令》)中规定,为了在欧盟境内建立“公平竞争市场”,针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采取“股东决策”和“风险承担与控制相称”两大原则。
根据这两大原则,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由股东大会同意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
并且,任何违反“风险承担与控制相称”原则的机制,即目标公司预先设定的限制股份交易或者限制表决权行使等反收购机制,在要约期间或者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实施反收购措施时,都将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效力。
英国《收购法典》(2006年5月20日修订版)基本原则之三宣示: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必须为该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动,不得剥夺该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就要约的价值进行判断的权利,和《欧盟收购指令》的规定不谋而合。
而德国在其《证券取得与收购法》中则采取了一种对董事会而言更为宽松的态度。
(二)我国法的规定及反收购实务的现状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就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规范本身仍然十分缺乏,和公司收购较为详尽的制度体系相比更是如此。
迄今为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在内的规范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能将反收购规制问题妥善解决。
尽管2006年9月1日起经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制,但对于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多种措施以及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权利和自由空间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远远不够。
与立法状况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反收购实务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毒丸11]、董事提名权限制12]、白衣骑士13]、白衣护卫14]等多种发达证券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反收购手段,与收购公司的收购行为之间可谓“炫目攻防、精彩纷呈”。
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反差对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体系提出了重要课题。
然而,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在制度建设仍处于现在进行时甚至将来时时,确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背景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原则成为“权宜之计”。
从法律体系的地位看,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其“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所以法律原则为法律制度框定了伸展的范围,规定了发展的方向,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价值上均对其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三)在抽象性指引和具体性要求之间——中国的原则选择那么,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指导原则是否和上述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所采的原则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欧美国家的反收购原则是建立在发达的证券市场、特别是成熟公司收购市场背景之下的;而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市场才刚刚起步,还很不发达,且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中还徘徊在实现公司自治和加强行政监管这两者间的纠结性选择之中。
其次,法系间的区别导致英美国家可以通过判例灵活地确定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及其实施效果的合理性,而大陆法系的特点使得中国的规定一方面难以覆盖齐全,另一方面在适用上也难逃死板。
再次,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无论是收购公司还是目标公司都有庞大的员工群体、消费者群体以及竞争者群体,所以在原则的选择上要更加注重利益衡量,利益选择的重要性、妥当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就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为了指导具体的制度建设,评价实务中反收购措施的对错得失,我国当下需建立一套立体式的原则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坚持公司自治、维持利益各方均衡是密切相关的抽象性指引。
之所以说三者密切相关,是因为公司自治要建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之下;但若造成相关者的利益失衡,即使遵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要对公司自治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
本文认为三者间的关系是对反收购中立性立法理念的很好诠释。
除此之外,这一体系还包括平等竞价原则、管理层忠实勤勉原则、收购市场效率原则、信息披露原则等四项具体性要求,它们可以被单独援引,但更多情况下需要综合起来使用。
本文的第三部分将以此原则体系为指引,从具体反收购措施出发,最终回归到对各项具体反收购措施进行价值判断的工作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