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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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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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 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 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法院为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 件以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所应 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规则的总和。
法律渊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 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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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代理制度
1、律师诉讼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2、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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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合同案件和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案件
(5)、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 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 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 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依其属人法无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的,则认为其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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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 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 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国际私法第14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14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 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1.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 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但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 嘱人的习惯居所或住所地法。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 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适用行为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 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如果立遗嘱时与死亡时的属人法不一致,即当事人的本国法 或住所地法发生改变时,在立法中一般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 时的属人法。而美国一些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法,奥地 利则采取结果选择方法。 72条 《草案 》72条: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 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依前款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无立遗嘱能力,而依照立遗嘱行为 地法律有立遗嘱能力,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
(四)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许多国家的立法作了明确规定。日 本法规定,遗嘱的取消依取消时遗嘱人的本国法。原联邦德国规 定遗嘱撤销依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通常情况下为死者死亡时的 本国法。在英国和美国,遗嘱撤销由于撤销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 同的准据法,并无统一的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意见,在我国境 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 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 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75条: 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适用死者 75条 75 死亡时的本国法律。依前款规定虽无继承人,但依 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规 定有继承人的,则遗产不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处理。 76条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 条 产所在地法律。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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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未亡的配偶兄弟姐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

除上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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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4冲突法的一般性问题 国际私法 教学课件

4冲突法的一般性问题 国际私法 教学课件

《建议修改之讨论稿》 国语:
第13条:依照本法规定 基本同意这个方案
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 果适用结果明显违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
“如果适用外国法律明 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公共秩序,则不适用
序,则不适用该外国法, 该外国法,可以适用中
必要时可以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 律。”
先决本身的性质和本法
的规定确定其应适用的
法律。
第三节 remission(renvoi)
一、concept
1882年福哥(Forgo)案
巴伐利亚人 住在法国 1869年死亡无遗嘱 在法国银行中有存款 其巴伐利亚亲属要求继承 法院地在法国
法国:继承适用死者的本 国法
巴伐利亚:继承适用死者 的住所地法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 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 错误的?(2006/一/39)
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 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 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建议修改之讨论稿》:第7条【定性】
争诉问题的定性,依法院地法;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法院地法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时, 依与该争诉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外国法。
以法院地法为主,以其他国家的法律为辅
国语的观点
对国际民商事问题和纠纷的定性,一般适用法院 地法。法院地法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时, 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或者直接依当事人的合 意定性,不存在合意的,依与该问题或纠纷有最 密切联系的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违反法令或违反善良风俗之合意, 不生任何效力。
Fraud and deceit ought not to avail

国际私法PPT第14章2024新版

国际私法PPT第14章2024新版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实质要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基 本要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01
02
03
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 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 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和 履行。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 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 冲突规范与实体法的联系: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体法是 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 制度时,就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因此,冲突规范和实体 法在国际私法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 调整对象不同:冲突规范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 实体法调整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允许当 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属人法原则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 接点,适用其本国法或住所地 法。
行为地法原则
适用于涉外合同、侵权行为等 ,以行为地作为连接点,适用 行为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各个方 面,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践
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VS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国际私法课件14章

国际私法课件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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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 关于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 变更的问题
目前不少立法取“可变更主义”态度; 但也有主张“不变更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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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收养 三、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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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 婚生子女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
2.至于是否允许自主选择支配财产制的法律,则主 要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1)首先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在没有选择 时,则适用冲突法指定的其它法律。
(2)在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
法律,但在采用法定财产制时,当事人不得选择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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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 关于动产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区别制还是同 一制的问题
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已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8
第二节 离婚
一、 离婚的管辖权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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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的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 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 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
由于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 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大 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 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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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 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 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019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了新的规定。该法 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 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 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律。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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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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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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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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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继承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继承法律冲突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代表家
中国、英国、法国、比利 时、 智利、加蓬、泰国等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玻 利维亚、卢森堡等
中国、英国、美国、法国、 比利时、卢森堡、罗马尼 亚、保加利亚、智利、玻 利维亚、加蓬、 泰国、澳 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 乌拉圭、塞浦路斯等几乎 所有采用分割制的国家
区别制理论的观点及评价
▪ 问:1.中国法院对该遗产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 2.王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 3.李某的财产由谁继承?
王某+李某
王山+x
王水 +y
王雪
陈夏 陈冬
一、概述
又称无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 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 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 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 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制度。
案例分析(一)
▪ 李某为居住于印尼的华人,1955年李某在中国广州旅游期 间与范某相识,同年,二人在中国广州结婚,婚后生育4子1 女,并收养一女王某。1958年,李某重返印尼。1996年2 月,李某在回家探亲途中,因身患重病,停驻香港,不治身 亡,未留遗嘱。李某在广州遗有价值300万人民币的三栋别 墅及150万元存款,在沙特阿拉伯遗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 套,在印尼遗有房产一套,汽车2辆,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对于李某遗产的继承,王某、范某及李某的亲生子女产生争 议,诉至我国广州法院。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马尔多纳多遗产案(1954年)
马尔多纳多是西班牙人,1924年死于西班牙,死 亡时住所地在西班牙,死后留下一笔遗产,为存放在 英国某银行的股票,其价值在起诉时已高达2.6万英镑。 马尔多纳多生前未立遗嘱,是一个寡妇,没有直系和 旁系近亲属,也没有西班牙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其 他亲属。于是,西班牙政府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以 死者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马尔多纳多留在英国的遗 产。被告英国财政部主张这笔遗产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应归英国所有。

国际私法 涉外遗嘱与继承PPT课件

国际私法 涉外遗嘱与继承PPT课件
损害,尽管遗嘱继承最终完成,但是
其中规范化的操作还有待商榷。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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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遗嘱与继承的法律适用
! 法定继承,也称非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 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的方法而进行的财产继承。
! 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规定: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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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遗嘱与继承的法律适用
! 对于涉外法定继承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我国1985年《继承法》、1986年 《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规定。
! 《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法律适用法》将遗嘱方式(形式要件)和遗嘱条件(实质要件)的法律 适用分别进行了规定。二者都属于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一)涉外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 涉外遗嘱能力,多数国家在实践中主张适用立遗嘱时的属人法,但我国在
《法律适用法》第33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解释,在实践中可参照《法律 适用法》第12条关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 (二)涉外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 20遗21/3/嘱25 方式是指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形授课式:X,XX 包括遗嘱是否采取书面形式,是 9
涉外遗嘱与继承
小组成员: 兔子君 小可爱
班级:16法律
2021/3/25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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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与继承——专题脉络
一 涉外遗嘱与继承的内涵 二 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 涉外遗嘱与继承的基本原则 四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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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三、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规定
一、概述
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对其死后财产 及与此有关的事宜预先作出安排的 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三、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王某+ 李某
王山 +x
王雪
王水 +y 陈夏 陈冬
一、概述
又称无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 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 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 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 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制度。
人身性??
财产性??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三、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单一制(同一制)
案例分析(一)
李某为居住于印尼的华人,1955年李某在中国广州旅游期间 与范某相识,同年,二人在中国广州结婚,婚后生育4子1女, 并收养一女王某。1958年,李某重返印尼。1996年2月,李 某在回家探亲途中,因身患重病,停驻香港,不治身亡,未 留遗嘱。李某在广州遗有价值300万人民币的三栋别墅及150 万元存款,在沙特阿拉伯遗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印 尼遗有房产一套,汽车2辆,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对于李某 遗产的继承,王某、范某及李某的亲生子女产生争议,诉至 我国广州法院。 问题: 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阐明理由? 2.假设我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应如 何适用法律,请阐明理由。 3.如果本案要适用某外国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查明该 外国法的途径有哪些? 4.如果某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如 何处理。
案例分析(二)
王某解放前在马来西亚谋生,经多年经营,颇有积蓄。他 在当地成婚生有一子二女。1950年,王某携妻子和两个女 儿回国定居,长子仍留在马来西亚,并加入马来西亚国籍。 1987年,王某去世,其时,其妻也已经去世。两个女儿早 已出嫁。王某去世时,在国内留有遗产房屋六间,存款1 万元;另外,在马来西亚有一笔存款,折合人民币3万元。 王某之子获悉其父去世,从国外回国,要求继承国内遗产。 王某的两个女儿则要求继承在国外的遗产。3人因继承王 某的遗产发生纠纷,遂在国内向王某生前住所地法院起诉 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请问: 1.中国法院对该遗产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王某在马来西亚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3.王某在中国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四、我国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 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 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 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 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概述 二、法律适用 三、我国之规定
属人法理由: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
遗产所在地法理由: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单一制理论的观点及评价
(二)区别制
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一览表
名称 动产 适用法律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 所地法 代表国家 中国、英国、法国、比利 时、 智利、加蓬、泰国等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玻 利维亚、卢森堡等 中国、英国、美国、法国、 比利时、卢森堡、罗马尼 亚、保加利亚、智利、玻 利维亚、加蓬、 泰国、澳 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 乌拉圭、塞浦路斯等几乎 所有采用分割制的国家
管辖权:民诉34条规定“因继承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 。”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协定办理。”
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冲突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三、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规定
王某李某夫妇为美籍华人,育有儿名王山女名王水, 1988年回国定居,李某2001年12月5日去世,在大陆遗留 有个人财产房屋4间,存款120万。在美国留有房产一套, 李某儿子王山1999年因为车祸死亡,遗有一女王雪,其 妻于2000年携女改嫁。王水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因伤心 过度去世,遗有一子陈夏和一女陈冬。后因继承纠纷诉至 中国某地法院。 问:1.中国法院对该遗产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王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3.李某的财产由谁继承?
一、概述
又称绝产,无人继承财产是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即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接受继承或无权继承,且 无人受领遗赠的财产。(图表)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各国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多 数国家是将无人继承财产收为国家所有。但问题在于,国家 究竟以什么身份或资格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理解和 规定是不同的,主要有两种主张: 1.继承权说 这一学说倡导者是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他认为,基于主 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密切关系,国家或地方团体作为最后的法 定继承人,取得具有本国国籍的死者的遗产,无论有关遗产 位于何处 。 2.先占权说 这一主张的倡导者是法国学者魏斯。他认为,无人继承财 产即无主财产。基于领土主权,同时也为了防止个人先占所 引起的社会秩序混乱和对公益的侵害,国家享有对无人继承 财产的先占权。该学说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采纳。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马尔多纳多遗产案(1954年)
马尔多纳多是西班牙人,1924年死于西班牙,死 亡时住所地在西班牙,死后留下一笔遗产,为存放在 英国某银行的股票,其价值在起诉时已高达2.6万英镑。 马尔多纳多生前未立遗嘱,是一个寡妇,没有直系和 旁系近亲属,也没有西班牙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其 他亲属。于是,西班牙政府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以 死者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马尔多纳多留在英国的遗 产。被告英国财政部主张这笔遗产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应归英国所有。 问题:西班牙和英国分别是采取何种学说支持自己 的主张的。
(三)遗嘱内容与效力的嘱的解释,因为各国法律观念的不 同有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确定 遗嘱解释的准据法。 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并没有对遗嘱解释另 规定准据法,而是笼统地规定遗嘱成立和 效力适用什么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遗嘱 解释当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 国法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区别制理论的观点及评价
四、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继承的开始(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2.继承人 3.继承的财产 4.继承份额、特留份 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
6.遗产管理
7.遗嘱的执行
五、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三、我国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确定 的理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 无人 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原则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发所有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 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 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 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 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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