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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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教育法第44条

教育法第44条

教育法第44条
《教育法第44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具体要求。

该条款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首先,《教育法第44条》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接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保障。

这一条款的制定,保证了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了学生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同学、热爱劳动等。

这些规定旨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此外,《教育法第44条》还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
的安全保障等。

通过这些规定,学校能够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有序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总的来说,《教育法第44条》的出台,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生可以在平等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学校也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保障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将有助于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遵守《教育法第44条》,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这一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强调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一条款还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是教育事业的基本要求。

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

国家对教育的公益性要求,是指教育事业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为全体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教育的普及性要求,是指教育应当普及到每个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身体条件如何,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培养未来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具有高尚道德品质、丰富知识储备、健康体魄和艺术修养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的出台,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强调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它还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本文档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面研究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研究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研究。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标准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五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教育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拒绝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拒不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文研究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国家对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保障措施。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教师资格考试》第六讲教育法

《教师资格考试》第六讲教育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刑事、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补充到书上68页)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七十三条
【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及国义务学习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及国义务学习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中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计能力,创立爽朗、健康、向上的学习气氛,培养德、智、体全方面睁开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第二条人才不但是个人和家庭的荣耀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耀和资源 ;不但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睁开用心,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中流行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国家必定实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

(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根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 2 元,这是法定义务。

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定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金,否那么,就不能够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定凭缴纳义务教育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一致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成立教育专项资本,重点帮助遥远贫困地区、少许民族地区推行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该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供给帮助和便利。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应当对教师、学生推行厚遇,为学生接受教育供给便利。

播放、电视台(站)应该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授课用图书资料的初版刊行,对授课仪器、设施的生产和供给,对用于学校教育授课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授课仪器、设施的进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推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睁开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授课手段,相关行政部门应该优先安排,恩赐帮助。

国家激励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授课手段。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活动,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条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教学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教育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各个阶段。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四条学前教育是指对3至6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以幼儿园为主要形式,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

第五条幼儿园的办学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师资格、教学设施等方面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等各方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第七条学前教育的内容应当贴近儿童的实际需求和兴趣,注重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观察力、想象力等综合素质。

第三章义务教育第八条义务教育是指对国民基本教育的保障和普及。

义务教育为九年制,包括小学和初中。

第九条各级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的义务教育机会,并对困难家庭的学生给予经济支持。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重视体育、艺术、实践活动等非学科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十三条高等教育是指对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学生进行的学位教育和非学位教育。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办学条件,严格管理学术诚信,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录取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实施学科专业的评估和监管,及时调整和完善学科结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第十七条职业教育是指对职业人才进行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十八条职业教育应当与实际产业需求相结合,开设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专业。

第十九条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满足相关资质要求,严格管理教学活动和教师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全体人民的身心全面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国家加强教育规划,合理布局教育资源,改革和完善教育体制,落实义务教育,普及中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发展,发展职业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水平。

国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加强教师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保障人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依法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旨在确保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体人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保障教育公平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内容摘抄

教育法内容摘抄

教育法内容摘抄1.改善民生从教育突破发展教育从均衡抓起。

2.千秋基业,教育为本,继往开来,再创辉煌。

3.教育为本,培养未来人才,为社会点亮希望之光!4.汲取知识,成就未来,教育是开启成功的钥匙!5.秉承教育使命,铸就国家未来,为每个孩子点亮梦想之光!6.法律要像孙悟空的紧箍咒那样,时时鞭策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

7.规范办学行为重点领域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重点规范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有偿补习活动。

8.社会是课堂,真理是教材;法律是良师,每个人都应该是孜孜不倦的学子。

9.以德育人,人更美;以法治人,人更正。

10.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教育是法律意识的摇篮。

11.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左右没事,唯法所属。

1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13.从儿童到老人,每个人都有责任学习和传播法治精神。

孩子们在学校里学习法律法规,青年人参加法治宣传活动,老年人则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和教育下一代。

14.让教育照亮人生之路,智慧培育未来精英!1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6.体罚与惩罚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

合理的处罚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应该有处罚权,也应该合理利用处罚,惩罚的真谛在于爱的感动。

17.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18.因为法,到处是希望与正义;因为法,到处是欢乐与旋律;因为法,到处是和谐与诚信。

这株包涵了所有美好的花,也需要你我共同浇灌与呵护。

19.教育应该是公平的,每个人都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无论其背景、财富或社会地位如何。

20.如果学生不喜欢自己,是因为自己还不够让学生喜欢,因此,要想有所改变,首先得改变自己。

只有改变了自己,才会最终改变学生。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民全面而均衡的发展,提高国家教育水平,建设世界一流教育体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民素质教育。

(二)坚持素质第一,综合发展。

(三)坚持义务教育,普及教育。

(四)坚持公平公正,促进教育公平。

(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教育监督。

(六)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教育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保障每个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提供相应财力、物质条件和师资保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普及高等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高等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各种权益,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

国家将教育事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办学,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八条国家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国家加大对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建立健全教师职称和评审制度。

第九条国家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发展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推动教育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国家加强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

鼓励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国家组织宣传和培训,推动教育工作者和公民熟悉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体制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教育目标和任务,对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学校都得到公正对待。

第十三条基础教育实行学段划分。

基础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第十四条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国家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选择职业教育的学习路径。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实行学历层次划分。

高等教育分为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教育法内容摘抄(一)

教育法内容摘抄(一)

教育法内容摘抄(一)教育法内容摘抄教育法的目标•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确保每个人都能接受平等的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进步•维护教育公平,防止教育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建立有效的教育制度,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教育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都是不允许的2.自由原则:–个人有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的自由–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教学内容和教育方法3.公开透明原则:–教育制度和政策应对公众透明可查–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公开教育质量评估结果4.责任原则:–政府有责任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和支持–教育机构有责任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学生和家长有责任为教育付出努力教育法的内容教育目标和方针•以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目标•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满足不同需求教育体制和管理•建立现代化教育体制,提高教育管理效能•加强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创新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增加教师待遇,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建立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生权益保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校园暴力和欺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促进个人发展家校合作和社会参与•加强家校合作,共同育人,共同促进学生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提供多种教育资源•建立教育信息公开和沟通渠道,增强透明度以上为教育法内容的相关摘抄,以标题和副标题的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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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育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加强教育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育法的执行效果•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教育权益的实现教育法的修订和更新•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不断修订和更新教育法•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教育法反映社会的共识和期望•促进教育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教育法的意义和影响•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经济和文化的繁荣结语教育法是保障教育权益和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
资料节选自中国教考论坛
资料节选自中国教考论坛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具有以下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4、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启示: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现代教育普及化合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25、我国教育政策的形式: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32、原国家教委于1998年3月6日颁布行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理、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处罚程序与执行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叫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0、教育执法的特点:教育执法既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其特点可概括如下: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从执法的依据和执法的后果来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从执法的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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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城关初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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