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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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南(2010届)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南(2010届)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南(试行)贵州大学教务处编印二OO七年四月前言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验,是集中训练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教学环节。

搞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综合反映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教师的学术水平、学生运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适应贵州大学在实践教学方面的统一规划和要求,教务处于2006年制定了《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对我校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使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有章可循,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指导,从而促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提高,教务处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并吸收国内各高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经验,编印了《贵州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广大师生参考和查阅。

由于我校是一所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文、理、工、农、经管、法学、艺术等不同学科在毕业论文(设计)上的要求和做法都不尽相同,《指南》中难免有某些规定不足以适合我校所有专业,各学院可根据其原则,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2004]14号)的要求以及我校有关实践教学管理的制度,制定出适合本院(部)各专业特点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在本《指南》执行过程中,广大师生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敬请不吝赐教。

目录第一章总论 (VII)1。

1 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VII)1.2 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 (VII)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 (VIII)2.1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V III2。

关于做好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资

关于做好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资

关于做好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的通知各学院: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将于本学期毕业,相关教学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毕业资格审核1、成绩学分审核毕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取得不少于34个学分的最低学分要求。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得少于24个学分(75分为及格),选修课不少于10个学分(60分为及格)。

2、学位英语成绩审核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未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位。

3、发表论文情况审核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未公开发表论文者不能申请学位。

4、补考安排专业课程补考由各学院安排;公共课补考由研究生院安排,四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学院对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学术型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和发表论文情况要由专人负责核查发表论文原件,并登记汇总到《江西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登记表》(表格格式另行发送到各学院教学干事邮箱),登记表纸质稿由审核人签名、学院盖章于5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电子稿报徐志红OA邮箱,培养办将根据各学院报表情况按一定比例抽查发表论文原件。

发表论文最后认定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包括录用通知书发出时间)。

如未发表论文、学位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课程学分不够的,要督促其抓紧时间按要求完成,否则不能授予学位。

二、论文撰写、印制、送审和答辩要求1、论文撰写和印制学位论文须按照《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要求》和《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暂行)》(可到研究生院网站的“学位工作”栏下查看或下载),在导师的指导下写作和印制。

2、论文送审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防止抄袭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各学院对送审论文必须自行做好论文检测工作,研究生院将按专业随机抽取10%的论文进行集中检测,检测超过标准的论文不能送审。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贵师院发〔2020〕97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2.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从业资格汇总表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2日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2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原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分类评价、严格审核的原则,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条授予门类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新增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该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正常授予条件在校期间(取得学籍至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前,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经考核合格且在校期间体测均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学生予以免测)并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90%内(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2010届毕业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方案

2010届毕业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方案
相关部门
12.会场布置
学生处
叶玉清
13.会场安保
公安处
王永加
14.体育场用电
总务处
王利福
15.医疗保障
校医院
杨景和
六、葫芦岛校区毕业典礼参照阜新校区执行。
2.《表彰优秀毕业生的决定》文件下发
学生处
叶玉清
4.教师代表讲话
1.教师代表的选定
学生处
叶玉清
2.教师代表讲话稿
教师本人
3.教师代表讲话稿审核
学生处
叶玉清
5.杰出校友讲话
1.杰出校友选定和联系工作
合作发展处
翟翠霞
2.杰出校友讲话稿
3.杰出校友讲话稿审核
学生处
叶玉清
6.毕业生讲话并为母校献礼
1.毕业生代表选定
7.毕业生宣誓;
8.授学位及颁发毕业证书。
五、任务分解
会序
具体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负责人
1.奏国歌,唱国歌
奏国歌时,全体毕业生同唱国歌
学生处
叶玉清
2.潘校长讲话
讲话稿
学生处
校党政办公室
叶玉清
马修泉
3.校领导宣读《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彰优秀毕业生的决定》
1.《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文件下发
教务处
沈玉志
校团委
周志强
2.毕业生代表讲话稿
3.毕业生代表讲话稿审核
4.毕业生为母校献礼
学生处
叶玉清
7.毕业生宣誓
1.宣誓词
学生处
叶玉清
2.宣誓词的学习
各院系
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
3.宣誓人的选定
学生处
叶玉清
8.授学位及颁发毕业证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大学位〔2006〕15号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贵州大学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6、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

第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四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优良或在本专业综合素质良好,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例可获得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各学院: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贵大学位【2013】12号)于2013年12月30正式下发。

为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统一规范操作,现就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第三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排名前80%”,是指所有课程的
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三条第二款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是指所有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

第三条第六款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请学院参照“贵州大学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5、6、7项规定执行。

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要求,考生实行就近报考的原则,不得跨校报考,必须在本校报考的规定,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的核定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证书的核定由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成绩的核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及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的成绩和证书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负责。

取得CET四、六级证书是指考试成绩为426分及以上。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14年3月31日。

201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教处字[2010]23号泰山学院201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泰院政发[2008]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往年做法,特制定2010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全部符合下列七项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2)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4)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普通文理科学生成绩达到45分(319.5分)及以上、艺体类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达到40分(或284分)及以上;(5)取得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CCT)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6)必修课程(含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重修门数累计不超过必修课总门数的四分之一;(7)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七项条件中的前六项条件,受到记过处分的应届毕业生,经学校或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撤销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研究同意后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三分之一者(不计算作弊学期的考试成绩);(2)因见义勇为等特殊表现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3)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4)参加大学生英语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5)参加省级体育竞赛活动,取得前六名者;(6)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者。

三、因外语、计算机水平受限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当年的学位证书。

其他情况毕业一年内返校补考成绩合格,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的水平。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于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

当年未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者,以后不予补授。

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为保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八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外国语、计算机课程,该成绩作为授予学土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外国语、计算机课,程考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

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以及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为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唯一机构。

每次评定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评定的学位方为有效。

第三条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三)理科专业有10门以上(含10门)、五年制本科专业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重修者,文科专业有8门以上(含8门)课程重修者;(四)不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或考试无成绩者;第六条因第五条不能授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以60分计算,重修通过的成绩按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计算)。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 8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髙等学校学生管理规立》(教冇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立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冇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泄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汁及英它毕业实践环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达到学校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三)有违法乱纪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四)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五)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突岀,申业前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所在学院(系)提供相关材料并写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学位评泄委员会最终审泄。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各学院(系)根据本细则对当年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初审剑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泄委员会提交审査意见;(三)学校学位评泄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议,确左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校学位评左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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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州大学2009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

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舞弊者。

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教务处复核,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
等功”以上的毕业生。

5、表演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或在院内外成功举办经院表演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个人或多人(3人以内)音乐会者;或在对外公演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重要角色(限第1、2号角色)。

6、造型类专业毕业生,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专业作品展览或入选市级专业作品展览并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对外成功举办经造型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习作个展或联展者(3人以内)。

7、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节能减排大赛、周培源力学大赛、物流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参赛队前三名主要队员)。

(二)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达到本实施意见第四条中第(一)项之第1或第2或第3款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3、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四) 以上(一)、(二)、(三)条不适用于考试舞弊者。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
1、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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