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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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摘要】当前,公安部开展“打盗抢”专项活动,进行破案大会战,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备战,力争扩大战果。其中盗窃犯罪发案比例一直居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破案率却始终处于低谷状态,如何提高盗窃案件的侦破率已经成为当前各地刑侦部门最为迫切解决的课题。而恰当地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现案件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提高破案率将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入室盗窃
盗窃犯罪,特别是入室盗窃,现场损坏的物品和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其它案件来说会显得特别的多。但是当前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察伎俩的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在逐渐降低,勘查中能够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犯罪现场提取不到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如果仅靠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特征来分析案件现场,理由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不过如果能够结合犯罪心理痕迹所显示的信息来分析判断,那么对案件进一步的剖析效果会是非常明显的。
犯罪心理痕迹,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以史海青、傅晓海、徐俊文等人提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1]、“以物质痕迹、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为载体,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反映罪犯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心理活动历程及个性特征的无形痕迹”[2]等,尽管表述措辞不尽相同,但中心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来说,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理的作用和影响,会有意无意地通过言行举止、动作神态等暴露出来,作用于周围环境而留下各种痕迹反映的总和。不同或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会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心理痕迹,文中阐述的只是如何充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的作用,以提高盗窃案件的破案率。
一、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盗窃案件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化,可以揭露和识别作案人员的伪装行径,如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外盗” 等区分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每一项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动机隐藏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之后的心理状态信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掩饰其罪行,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总会想方设法进行现场伪装,包括心理上的伪装和行为动作上的伪装。但无论如何伪装,都不可能完全改变和抹掉其固有的个性特征及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由于独特固有的个性心理特点会使他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现场不同的角度中显露出来。比如犯罪嫌疑人针对自己保管在保险柜里的一笔巨款进行撬盗,在判断其是否监守自盗时,必须要仔细对撬盗保险柜的动作痕迹形态进行分析,推敲痕迹特征形成的机理,这样当中就会包含着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那么我们必须从研究他的犯罪动机出发,很明显他的犯罪动机就是为了图财,并且经过了思想斗争和策划,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会布置一些掩饰动作来逃避打击,所以会刻意去进行伪装。但他毕竟不是惯犯,也并不具有职业化或专业化的技巧技能,因此在现场上往往会显出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反常的动作形态,如工具痕迹形态不具备扩缝条件、撬压点不对、破坏面不够宽、门变形不大、锁芯和锁体不损坏以及现场一些不必要的翻动等痕迹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其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中获取作案人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然后进一步判断案件的性质,是监守自盗或是内外勾结抑是单纯的外人盗窃案件,从而为后面的侦查提供准确的方向和缩
小侦查范围。
二、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和刻画作案人员的数量、个性特征(含体态、职业、地域、技能等特征)和具备条件(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等在犯罪现场中有形和无形的痕迹物证也常常蕴涵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如现场遗留常见的痕迹物证(手印、足迹、工痕等)、作案手段(途径、方式、手法、技巧等)、被盗物品(种类、体积、重量、成色等)等,通过分析这些有形无形的痕迹物证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刻画出作案人员的数量、个性特征和具备条件等。
(一)通过现场状况及遗留物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案件进行分析。众多类型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是较多的,从这些痕迹物证的种类、特征、位置及相互关系等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可以判断出作案人员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沉着或恐慌等)和心理原因(自然或矛盾等),进一步分析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职业、专长、生活习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是本地人还是流窜作案等信息。比如保险柜下面垫有书本杂志或床单布条等,说明作案人有很高的警觉性,胆大心细,有一定的作案经验,惯犯或累犯的可能性较大;保险柜被盗走了一只,说明作案人数至少两人以上,乘坐有交通工具;室外附近遗留有许多杂乱无章的鞋印和多根完全燃烧的烟头,说明案发前作案人蹲点守候(等待作案时机)的时间较长,有吸烟习惯,忍耐力也好,但性格显得有点急躁;在室内中心现场发现鞋印反映在门内靠墙的两侧,说明作案人反侦察能力较强,做事谨慎;现场翻得很乱,遗留有多件工具、且分布位置距离大,说明作案人当时心理较为紧张,可能是没有经验的偶犯、初犯,又或是多人作案;现场到处遗留手印、赤脚印或烟头等,说明流窜作案的可能性大或是初犯;现场翻动大,面积广,说明逗留现场的时间较长;现场发现遗留的作案工具多是失主家里的,说明作案人善于就地取材;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早期案件中的被盗物品,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惯犯,案件可以并案侦查。
(二)通过作案手段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案件进行分析。作案手段最能够反映出每起案件最本质的东西,也最能够显露出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信息。个性特征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3]。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会反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案手段往往会因“人心不同”产生较大的个性差异,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着自己固有的技能水平和操作模式。通过已知的作案手段可以分析到作案人当时采取这种手法的心态及心理活动过程,从其心理痕迹分析其习惯性、特殊性等个性特征信息。比如现场有伪造迹象,说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或者说对公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如果现场整洁、物品翻动井然有序,那么说明作案人具有很好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作案前经过深思熟虑,作案人的文化素质较高,或者说所从事的职业很可能是社会层次较高的;现场翻动少,遗留痕迹物证少,说明作案人做事很谨慎,惯犯、累犯或有前科的可能性较大;现场被盗财物量多体积大但破坏面积小,说明作案人技术娴熟、犯罪能力强,属于“江洋大盗”一类;盗窃犯罪中有翻墙入室,有开锁入室,有撬门窗入室等手法,使用的工具种类虽然大部分都相同,如螺丝批、撬棍、液压钳等,但他们各自撬压的部位、操作方法过程却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各人平时所形成的习惯性造成的,这就是个性特征信息。所以说不同的作案手段可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