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与拘留的条件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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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拘留的条件

派出所行政拘留的条件

派出所⾏政拘留的条件我国的⾏政处罚中,⾏政拘留是⼀重要的处罚⽅式,在⾏政处罚中占重要的地位。

但是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进⾏⾏政拘留的,是要满⾜⼀定的条件后才能进⾏。

那么派出所⾏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政拘留是指法定的⾏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政法律规范的⼈,在短期内限制⼈⾝⾃由的⼀种⾏政处罚。

⾏政拘留是最严厉的⼀种⾏政处罚,通常适⽤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警告、罚款处罚不⾜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般为10⽇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及其亲属找到保证⼈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的,可申请⾏政主体暂缓执⾏⾏政拘留。

⾏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1)⾏政拘留是⼀种严厉的⾏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以上15⽇以内。

(2)⾏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的⼈⾝⾃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

后者是⼈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政诉讼程序的⼈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措施。

(4)⾏政拘留不同于⾏政扣留。

⾏政扣留是⾏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

(5)⾏政拘留与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判处的⼀种刑罚。

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三)⾏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可以附加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条公安机关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关于涉案人员管理规定(3篇)

关于涉案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人员的管理,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第三条涉案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教育、感化、挽救;(四)严格执法,文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涉案人员管理职责,确保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人员进行侦查、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对其在侦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检察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

第七条审判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审判,依法作出有罪、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判决。

第八条监狱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进行关押、改造和监督。

第九条看守所负责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员进行关押、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涉案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涉案人员的管理措施包括:(一)拘留、逮捕;(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强制戒毒;(四)限制出境;(五)限制活动范围;(六)其他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涉案人员其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侦查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第十四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

第十六条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其辩护意见。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严格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

刑事拘留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一件事情,换言之,如果公安部门没有十足的把握是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的。

为了确保公安部门正确实施行政拘留的这一权限,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刑事拘留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笔者根据全国⼈⼤法⼯委刑法室主任王爱⽴主编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书,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三种逮捕条件理解与适⽤摘录整理如下。

⼀、第⼋⼗⼀条第⼀款是对⼀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应依法逮捕:第⼀,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要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中的任何⼀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求侦查⼈员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先拿到⼿,对主要犯罪事实都查清,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罪⾏要件,即对犯罪嫌疑⼈、被告⼈所实施的犯罪⾏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也与其逃避或者妨碍诉讼的可能性之间存在很⼤的正相关关系。

⽤刑罚为条件可以有效衡量犯罪嫌疑⼈、被告⼈妨碍诉讼、逃避刑罚执⾏的可能性。

⼀般来说,将较轻的犯罪排除在羁押范围以外,对于法定刑较低或者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不采取羁押措施,有利于限制羁押措施的过多适⽤,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这就要求羁押措施要遵循⽐例性原则,即是否羁押以及羁押时间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羁押条件设计时,这⼀原则体现在对被适⽤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要求上,羁押并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可能判处⼀定刑罚和刑期的罪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司法拘留条件

司法拘留条件

司法拘留条件近年来,司法拘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束和监管的一种方式。

司法拘留的实行,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规定了司法拘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措施。

本文将从司法拘留的条件出发,探讨司法拘留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拘留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如果需要进行拘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危险。

2、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破坏证据或者妨碍侦查。

3、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4、其他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司法拘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有严重的危害性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时才会被采取。

二、司法拘留的限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

在司法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以下限制措施:1、限制人身自由。

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被限制在指定场所内,不能随意离开。

2、限制通讯自由。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与外界通讯,只能与律师、家属等特定人员联系。

3、限制探视自由。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接受特定人员的探视,不得接受其他人员的探视。

4、限制出行自由。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能自由出行,必须在特定情况下由警方陪同。

5、限制日常活动。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活动受到限制,如不能自由进出房间、不能自由进行体育活动等。

三、司法拘留的合法性审查司法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

因此,司法拘留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司法拘留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在司法拘留决定作出后,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2、拘留期限的合法性审查。

在司法拘留期限到期后,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拘留期限的合法性。

3、拘留条件的合法性审查。

在司法拘留期间,必须进行拘留条件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拘留条件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公安机关逮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妄为。

在执⾏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那么,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呢?为了⼤家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下⾯店铺编辑为您介绍这⽅⾯的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

这⼀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

具体⽽⾔,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其⼀是有权机关决定。

为了防⽌⾮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

⼀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员审批决定。

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

也有⼀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

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般原则。

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的逮捕⽂件。

⽽这⼀⽂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各级⼈民检察院对⾃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逮捕⼈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期,并由签发⼈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逮捕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逮捕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逮捕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逮铺和拘留都可能是警⽅在执⾏,由于逮铺和拘留犯罪嫌疑⼈都被关押了起来,很多⼈就开始对于逮铺和拘留的具体区别内容⾮常的好奇,不清楚逮铺和拘留之后的处理内容跟相关的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等。

下⾯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逮捕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采⽤的强制措施,不是⼀种处罚。

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采⽤的⼀种处罚办法。

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

2、适⽤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犯或重⼤嫌疑⼈。

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政诉讼秩序⾏为的当事⼈,其他诉讼参与⼈或案外⼈。

3、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重⼤嫌疑分⼦,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逮捕的条件是: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4、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5、羁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最多为14⽇;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逮铺和拘留是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你对于逮铺和拘留具体的规定内容处理的并不是特别清楚的话,可以委托给律师来给⾃⼰处理。

关于逮铺和拘留的区别或是逮捕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来店铺与律师⼀对⼀探讨找寻⽅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4.12.20•【文号】•【施行日期】1954.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79年2月23日,实施日期:1979年2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条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判处死刑、徒刑的人犯,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三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条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逮捕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需要进行侦查的并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人犯,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一定住处的。

第六条对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公监管〔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监管〔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2月18日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行政拘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被拘留人的收拘凭证。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

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行政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二、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

拘留决定机关在送达执行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拘留的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时间。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注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

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三、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1、被拘留人因违法被执行行政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条件

行政拘留的条件

行政拘留的条件
1.《行政拘留条例》规定:
行政拘留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或者有其他行政责任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
手段强行拘留。

2.行政拘留应当遵循“先行拘留、必要性原则,依法办案”的原则。

行政拘留以调查为目的,以拘留的最短时间为原则,并且不得超过法定的
最长拘留时限。

3.行政拘留应当充分尊重被拘留人的基本权利,同时被拘留人需要
接受合法的行政处罚。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自己的权利,比如司法保护、申报抗诉的权利,以及合理的活动和联系,但拘留地点不得离开机关
的视线范围。

4.行政拘留应当实行监督制度,拘留人的身心健康得到保障,被拘
留人的关人及时获知拘留人的位置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如拘留
期间的营养、开伙等,同时制定有关拘留人的管理措施,以保障拘留人的
安全、生活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拘留机构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拘留人的
健康情况和管理情况。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

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通常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几种,其中就包括逮捕,这也是比较严厉的一种。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进行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判处死刑、徒刑的人犯,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三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条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逮捕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需要进行侦查的并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人犯,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一定住处的。

第六条对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犯或者他的家属,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照办。

第八条执行逮捕、拘留的人员,对抗拒逮捕、拘留的人犯,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3.17•【文号】国务院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0.03.1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

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我国,可以对我国公民进行逮捕的只有国家的执法机关,在取得相应的证件以后,才可以对公民进行逮捕。

逮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的。

所以为了确保逮捕,在执行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公平公正,我国刑诉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呢?▲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对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罪犯,在⼀定期限内完全剥夺其⼈⾝⾃由的强制措施。

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措施。

那么,逮捕需要那些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规定,适⽤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条件包含下列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定证据加以证明;⼆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个犯罪嫌疑⼈有数个犯罪⾏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条件的要求。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逮捕,⽽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适⽤附加刑的犯罪嫌疑⼈、被告⼈,不适⽤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其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被告⼈的⼈⾝危险性⽅⾯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条件⼀般主要从以下⼆⽅⾯来审查:⼀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情况、主观恶性的⼤⼩。

如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以防⽌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应采⽤较轻的强制措施。

⼆、逮捕羁押的时间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科普】逮捕顾名思义是由相关机构批准、公安机关执⾏,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的强制措施。

近⽇来咨询的⽹友想要知道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于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的解答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整理,逮捕⼀般由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和决定,由公安机关配合实施,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对⼤家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什么疑惑,如果⼤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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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与拘留1.逮捕与拘留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

因此,采用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办事。

只有依法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相分离的。

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

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保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准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采用逮捕,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采取逮捕的慎重态度,对公民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错捕错押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对于非法逮捕拘禁公民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防止违法逮捕的行为发生。

2.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一个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即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

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犯罪事实”是指:①发生了犯罪行为;②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如何量刑,也不是如何定罪,而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

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因为有一个犯罪事实即是“有犯罪事实”,即符合了逮捕条件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没必要再去证明有多起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是指证据确实,可以相互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

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

确定一个人的刑罚要罪刑相当,同样,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也要考虑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相当。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

从各国关于逮捕的规定看,也都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可能判处1年或者2年以上刑罚的才能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是无逮捕必要,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实践中忽视逮捕的第三个条件的现象比较严重,应该引起对这一条件的注意。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案件的性质。

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

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

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

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

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3.批准、决定和执行逮捕的程序(1)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决定逮捕的程序是:①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同意,才能决定逮捕。

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逮捕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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