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让协议(国家大宗货物买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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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页为签署页】
本合同由合同要素表、售后回租赁所有权转让协议一般条款及各种附件共同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包括该合同要素表、一般条款、各种附件在内的全部条款,并愿意受其约束。
卖方确认,卖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在签署本合同时,买方与卖方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附件:租赁物件清单
售后回租赁所有权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第一条协议设立的前提
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售后回租赁交易方式,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租赁物件转让给甲方并租回使用,甲、乙双方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租赁物件
2.1 租赁物件的任何税费事项(包括若是进口设备所需缴纳的任何税款,减免税进口设备的售后回租赁未改变进口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由乙方办理与承担,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第三条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如分次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则租赁物件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签署租赁物件接收证明。
3.3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购买租赁物件的发票原件、进口代理结算发票(如有时)等权利凭证和相关票据交甲方持有至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质量担保
4.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租赁物件没有质量瑕疵,租赁物件完整、完好且正常使用。
4.2 乙方保证甲方将上述租赁物件交付时,如果租赁物件存在质量瑕疵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的质量提出异议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权利担保
5.1 乙方保证其对向甲方转让的租赁物件由乙方合法取得,履行了取得租赁物件所有必要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取得行政主管机关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等。乙方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件不违反乙方签订的任何法律文件,也不违反乙方的任何股东、主管机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或要求。
5.2 乙方保证在甲方支付协议价款前,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前或同时,租赁物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限制,乙方未曾、将来也不会在租赁物件上为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设定任何抵押权和/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
益。
5.3 乙方保证其对向甲方转让的租赁物件的文件、证照是齐备的,负责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当日(如分次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则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当日)办理完毕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5.4 鉴于回租赁的性质,对于租赁物件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或限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租赁物件升级等技术支持
6.1 租赁物件所需要的技术或服务支持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6.2 乙方若有上述需要,应根据其与售后服务商签订的技术或服务等合同向其主张相应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和/或第五条的约定,乙方仍须按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履行全部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乙方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赔偿甲方因租赁物件质量、权利瑕疵或限制所遭受的损失。
7.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协议价款仅用于乙方补充流动资金,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7.3 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修订
8.1 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增加或修订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 对于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疑义和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本协议签订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2 在诉讼过程中,除协议有关方对本协议有争议的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9.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其他
10.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届满一个月,如本协议仍未生效,则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租赁合同。同时,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前提条件。对于甲方豁免的支付前提条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满足。
10.2 本协议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协议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协议载明的对方号码、司法送达地址,即为充分通知。以专人递交的,于递交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于投寄三(3)天后视为送达,以电讯发出的,于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一方司法送达地址及/或号码发生变动,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而另一方仍以合同载明司法送达地址、号码通知的仍视为送达。
10.3 一旦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协议中所列明的司法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接收诉讼文书等文件的司法司法送达地址。该司法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督促程序等各个诉讼阶段。本协议中关于司法送达地址的约定与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一方司法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该方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受诉法院、其他相关各方变更后的司法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因:(1)提供的司法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确切、不真实;(2)司法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各方和受诉法院;或(3)受送达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的,导致诉讼文书无法实际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或直接送达至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将诉讼文书留在该约定司法送达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任一方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向受诉法院另行提交司法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条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受诉法院提交确认的司法送达地址为准。
10.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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