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机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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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大会制度
一、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地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准备。

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

并将会议内容、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三、大会决议。

支部委员会把准备付诸表决的问题提交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四、会议次数。

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

五、会议记录。

每次举行支部大会,都要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

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数及名单、缺席人数及名单、会议议题,每名党员的发言内容、决议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会议记录要
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
一、会议次数。

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主要内容。

党支部委员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支部成员的民主生活会等。

三、支会委员会议与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

支部委员会在地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不能修改或推翻。

为了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但不能把它强加给党支部党员大会,更不允许把支部委员会置于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如果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到会人数规定。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会议记录。

专人认真做好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

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党小组会制度
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措施。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支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开党小组会要讲求效果。

会前要有准备,会议的内容要集中,每次党小组会都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不要会前无准备,会上不着边际地东拉西扯,以至浪费时间,不解决问题,挫伤党员参加党小组会的积极性。

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党课制度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

组织好党课教育,建立党课制度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一两个月要上一次党课,在实施中,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教育时间。

党支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党员都能按时听党课。

这项制度坚持得好不好,是衡量一个支部党内生活制度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方向。

党课的内容主要是比较系统地讲解邓小平理论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可根据上级党组织选定的党课教材和参考资料来讲,也可以自己编写材料。

党课的内容要在注意系统性的同时,力求搞好党员的思想调查,要针对党员一定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共性问题加以确定。

党课教员一般由在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或先进党员担任。

也可以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或聘请党校教师兼任。

党课教员应有良好的党性修养,对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且在党员中有一定的威望。

党课教员要掌握每一时期的党课教育计划,对党员队伍状况有比较深入的调查和了解。

在接受任务后,要认真备课,要理论联系实际,在讲课中,不仅要把基本道理讲清,还要联系实际回答党员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党支部在搞党课教育时,应制订出党课教育计划,一般应制订一年的计划,安排好党课时间、讲课教员、党课内容等。

如有必要,可请示上级党组织,争取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课后,党支部要组织
党(总)支部书记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定期研究并部署工作,实行支部书记例会制度。

一、支部书记例会一般每月一次,在月底或月初进行,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指定专人记录。

二、主要内容:
1、通报上月党的工作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与下阶段的中心工作。

2、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3、汇报各支部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交流研讨加强党的建设、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和体会。

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制度。

支部书记和委员除了参加党小组(或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外,还要专门召开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

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

一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意义
委员会一班人在工作中接触比较多,平时在思想上、工作上难免产生不同看法和意见。

因此,定期召开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就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互相交换意见,谈心通气,开展必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总结经验,统一思想认识,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它有利于班子成员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有利于端正党风,增强团结,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加强集体领导,不断改进领导工作;有利于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会议的原则
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
的会议。

三、会议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应为(总)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如有必要可邀请同级行政党员领导干部参加。

同时,可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请有关党小组长或党员骨干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会议时间安排
(总)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两次;上半年的组织生活会应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组织生活会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

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组织生活会的次数,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五、会议基本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组织决议的请况。

2、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维护"一班人"团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端正党风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祝。

5、其他重要问题。

六、会议工作程序
1、做好会议前的准备
(1)根据本(总)支部、本单位中心工作或支部班子成员中存
(2)提前十天将会议日期和议题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3)提前一周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4)(总)支部班子成员在会前要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5)听取或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开好会议
(1)组织生活会由(总)支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2)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3)通报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5)围绕会议议题,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7)在会议上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订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在会后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8)如有必要,上级党组织要委派负责人员参加,给予会议以具体指导。

(9)专制会议记录本,并认真作好组织生活会的会议记录。

3、会后工作
(1)会后十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会议记录。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
(2)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对会上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将整改措施用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

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5)对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支部主要负责人以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班子成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七、会议注意事项
(1)要认真做好会议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尤其是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和(总)支部班子的实际,确定好会议的中心议题,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防止中心大多,议题不明,发言东拉西扯,漫无目标,不能真正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2)对班子或同志中存在的问题,既要本着坦诚恳切的态度,做到对事不对人,把问题讲清楚。

又要坚持揭短不怕痛,打开窗户说亮话,防止轻描淡写,浅尝辄止,或者言不由衷。

(3)组织生活会制度是党组织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这项制度,切忌随便变更日期,一暴十寒。

(总)支部班子成员除了过好班子组织生活会以外,还要无条件的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接照组织生活的要求,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如实汇报自已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诚恳接受支部和小组分配的任务,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切忌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领导者自居,动辄作指示提要求,把生活会变成布置工作的会议。

谈心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疏通干部思想沟通的渠道,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积极开展谈心活动。

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备有谈心记录本,做到谈心有记录,谈后有成效,谈心记录本由支队统一发放。

二、单位正职每季度至少要主动找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主动找分管单位负责人谈心一次,各单位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动找本单位干部谈心一次。

同时,班子成员之间,干部与干部之间也要经常进行谈心。

三、谈心时,互相之间必须开诚公布,推心置腹,坦诚相见。

四、出现下列情况时,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找干部谈心。

1、家庭或本人遇到特殊困难的;
2、被行政处分或责任追究的;
3、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4、发表不正当言论或有其他不正常表现的;
5、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

民主评议党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议的原则主要有: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平等公正原则。

第三条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新时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确定,突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个重点。

基本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促进支队发展做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支队改革发展的前列,维护支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对待个人名利。

(四)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两个务必”,廉洁奉公。

第四条评议的格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支队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党总支或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

具体步骤为:
(一)学习教育阶段。

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习的内容,一般以党章、党纪党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

着重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

(二)自我评价阶段。

党员应在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写出个人总结材料。

(三)民主评议阶段。

党支部采用座谈会、民意测验等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向党员本人反馈。

党员在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组织鉴定阶段。

支部委员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五)表彰、处理阶段。

对被定为优秀格次的党员,基层党组织给予表扬,并作为学院党内表彰的重要依据。

对被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第六条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定格,评议情况作为预备期满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由支队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迸二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人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住的工资收人为计算奏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住的工资收人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人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以及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
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者,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人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人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通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攻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
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拔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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