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高校版)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科研项目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项目主持人应对项目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
(六)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大学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及以我校的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己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一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四)正确行使学术权力。
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第四条教师不得有以下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校政发科〔2014〕10号湖北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校政发科〔2014〕10号湖北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校政发科〔2014〕10号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湖北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9日— 1 —湖北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湖北文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湖北文理学院学习或工作的培训、进修教师及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第三条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五条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遵守学术界公认的道德规范,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学术规范— 2 —第十三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如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
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校声誉及他人对该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节学术引文规范第十五条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公开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进步;为强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最高的学术道德操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所有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习和工作的学生、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包括观点、结论、方案、资料、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包括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五)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六)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繁荣,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教育部第4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学术活动包括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并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传播等。
第二章学术规范和学术行为第四条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学术界普遍公认如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
要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有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时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如实说明;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成果署名规范。
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学术界惯例或根据当事人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项目申请和结题规范。
申请和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中所涉及的人员必须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在使用他人姓名及学术成果时须经他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和结果承担责任。
(四)学术评价规范。
在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或者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分析、评价和论证,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倡导学术批评,但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
(五)学术安全和伦理规范。
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
东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东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维护学校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以及所有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以及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法规和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成果中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1奖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
(四)对于须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学术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自觉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专升本、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全校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国际期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署名“XX学院”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
在标注各级资金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学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捏造、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四)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请他人代写论文,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信、鉴定评阅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某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某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
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以某某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规范:1 .学术研究若涉及到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勇于承担学术责任。
2 .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 .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4 .合作的学术成果除另有约定者,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5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6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7 .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宏扬科学精神,哺育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范围1. XXXX 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
2. XXXX 大学在册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
3. 以 XXXX 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XXXX 大学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
学术评价中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确实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1. 在科学研究中,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引用或者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
2. 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认真执行任务合同。
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3. 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者被SCI、SSCI、 A HCI、EI 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4.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严明学术纪律,进一步促进河南工程学院科研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并结合河南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所有教职员工。
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从事学术研究,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惯例,正当行使学术批评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珍惜并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院以及本人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有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的研究成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要求详加注释,注明出处。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六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要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第七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设计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四条进行学术研究,应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应遵循学术界的引证公认准则。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为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注明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负全责,未注明通讯作者的由第一署名作者负全责。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由指导教师负全责。
第七条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如需用第二种文字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九条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学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术研究若涉及到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三)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四)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合作的学术成果除另有约定者,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
任何合作学术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观点、思想变象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材料时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不实专家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评定意见、推荐信、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五)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六)参加项目、奖励评审等学术评定活动时,蓄意进行虚假评价。
96-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科学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师生员工,以及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成果时,均应详加标引;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时,需作出说明并列出相应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严肃的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过但未经过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研究结果应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
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背离事实地扭曲、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成员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依次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学院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学院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以各种形式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在我校工作和学习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实施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考试考核、科研奖励申报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
教师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学术道德,模范地发挥引导和表率作用。
学生应当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第五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坚持科学真理,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研究成果。
(二)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详细记录研究(实验)工作原始数据,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实验结果;实验记录应载明实验日期、内容、目的、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由工作人员签名。
(四)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的成果,或受其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署名先后顺序,另有署名惯例或合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须征得合作者同意,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签字认可;署名人分别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高校大学学院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范文.docx
xxx学院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教师师德水平,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建设一支爱国爱校、教书育人、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xx条本规范适用于本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
第三条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 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恪尽职守,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甘于奉献。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 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教学相长。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 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 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
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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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XX大学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等。
在XX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者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本规范
(一)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在从事各项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热爱科学、创新研究。
凡XX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应具有强烈地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
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任。
第四条学术引文规范
(一)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实验记录规范
(一)实验记录是指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该课题研究的基础资料。
完整、准确的实验记录是科学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研究素质和严谨科学态度的表现。
(二)实验记录应做到正确、无误、及时、真实地记录所有的原始实验内容。
(三)应定期对实验记录进行数据处理、总结归纳,并有记载。
(四)计算机处理的资料,如程序设计说明、程序框图、计算结果也要定期整理归纳。
(五)最终总结的实验结果应做到数据的可重复性。
(六)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
第六条学术成果规范
(一)积极申报专利,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
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他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进行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应由本人亲自签名核对,不得替签。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第七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的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
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八条学术批评规范
(一)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
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九条宣传保密规范
(一)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二)对秘密科研成果,人员和单位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师德规范
(一)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绝不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保持优良学术风范,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导师应该切实履行审查责任,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培训工作,倡导科学精神,对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学术规范教育专门课程。
第三章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专利产品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交叉、重复发表。
(八)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条例
(一)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三)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与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
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
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