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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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

会批准。该州法官任职打破终身制,每届任期8年,任职到届后再重新任命,其目的是防上法官不履行职责和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其他州法官一般实行选举制,法官有一定任期,任期届满后再重新选举。

检察体制。美国的检察机构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独立的体系。美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力。检察官从事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犯罪行为,并在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联邦检察体制。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美国设立94个联邦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都设有联邦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首席检察官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助理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免。

州检察体制。各州和州下设的县、市、区都设置检察机构,外惯州下设的县、市、区的检察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各州及以下检察机构的首席检察官(或称检察长)的产生不尽一致,42个州选举产生,其他多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之间的关系。美国检察官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无权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在法庭上的地位与辩护方是平等的,接受法官的指导。美国的检察官可以指导警察侦查,并在决定起诉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完成后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介入案件从最初的调查材料入手,审查证据是否充足,要不要起诉,并协同做好起诉的准备工作。联邦、多数州议会必要时可设立独立检察官,调查总统和州长及其他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此时独立检察官直接对议会负责。

警察体制。美国的警察分为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常常称之为执法部门,负责调查犯罪和维护治安。这些部门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同等的独立执法权。美国联邦政府中负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很多,分别隶属于司法部、财政部、内政部、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等。各州的警察机构一般属于州政府的组成部门,业务上对州长负责。州下属的市、县(郡)政府独立设置警察机构,负责当地的治安事务和刑事调查工作。美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警察的职权总体上采取限制的态度。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中一般要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必须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对于违反治安规定的当事人无权处罚,只能通过调查移送检察部门,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警察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

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必须报经法院批准。“911”以后,美国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警察不得随意搜查私人财产的法律,政府授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搜查私人财产。

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美国实行审判和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及人员。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除少数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外,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少数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一般由权利人或律师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的动议,法官经审查可签发扣押令,由司法警察具体执行。必要时,法官也可以发出强制执行令,由司法警察强制执行。如果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执行,如雇主拒绝扣除被执行人工资等,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协助执行人提起诉讼。

美国的审判制度

审级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联邦地区法院审结后,对于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时,

可以进入二审诉讼程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事实和证据问题。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约7000件案件,决定受理的只有80-100件左右,主要涉及联邦上诉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处理意见有分歧或案件涉及的问题特别重要,经每周五大法官会议讨论后才决定受理。联邦最高法院审判案件,由9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只审理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大多数州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案件统一由州初审法院审理,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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