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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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 , 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 十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工程完工后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同时 ,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
( 二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 ,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
专家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 , 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并到
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见附表 ) 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见附表 ) 。
( 四 ) 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不符合要求的 , 通知整改 , 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 五 ) 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程序如下 :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 , 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 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 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
程竣工验收意见 ;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
致意见时 ,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 待意见一致后 ,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不能协商解决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 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 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 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 一 ) 立项批复 ;
( 二 ) 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
( 三 ) 施工许可证 ;
( 四 )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
查报告 ,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建设单位提供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
( 五 ) 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 ;
( 六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七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 八 ) 公安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 九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 十 ) 商品住宅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十一 )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
监督。监督的内容是 :
( 一 ) 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 三 ) 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
( 四 ) 竣工验收入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工程概况 ;
( 二 )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情况 ;
( 三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 ( 四 ) 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
( 五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
( 六 ) 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
( 七 ) 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
( 八 )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
( 九 )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 ;
( 十 ) 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 ,
并加盖公章 o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 依照规
定 , 向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所属的建设工程 , 无主管部门投资在 300 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建设 , 由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 ( 州、市 ) 属建设工程 , 无主管部门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的建设工程 ,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设 , 由建设单位向地( 州、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