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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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一、备案主体1.竣工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

2.竣工备案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文件。

二、备案材料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簿、竣工图纸等。

2.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设计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勘察、核对、技术交底等相关材料。

3.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施工纪录、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并附有施工方案、检查报告等。

4.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5.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包括检测报告、抽样记录、检测仪器等。

三、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及相关信息向公众进行公示。

四、备案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质量检测的合格性等。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还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资格及业绩进行评价。

五、备案监督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监督,对备案材料和备案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如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2.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
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四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
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
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
容进行检查验收。

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
或完善。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
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结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
1 / 4。

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化。

第五条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引导施工单位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章工程竣工备案申报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备案管理机构提交竣工备案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竣工备案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二)工程验收情况: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单位、验收结论等;(三)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备案申报书时,应当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竣工备案申报书应当由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书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如审查意见为通过,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颁发竣工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如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不通过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竣工备案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五条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尽快进行复审,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复审决定为通过的,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颁发竣工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复审决定为不通过的,竣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提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随同提交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验收组成员确认质检部门组织验收组成员对申请进行初步核验,确认验收组成员的合格性,并通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

3.现场勘察4.技术审查验收组成员应对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填写技术审查表。

5.问题整改如在现场勘察或技术审查中发现问题,验收组成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6.召开会议质检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会议,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验收组成员参加,对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进行讨论和确认。

7.编制备案报告质检部门根据勘察记录、技术审查表和会议记录等,编制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8.备案后处理质检部门将备案报告送交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程序,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全程配合验收组成员的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并负有提高工程质量的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并提供验收组成员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于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积极整改并配合验收。

3.验收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验收组成员应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进行勘察和审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验收组成员还应保密相关信息,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4.质检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质检部门应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立案制度实行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立案管理暂行措施》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建建 [2023]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旳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验收立案均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旳原则负责竣工验收旳监督和竣工验收立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旳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旳和省政府委托旳其他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暂行措施》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 一 ) 已完毕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旳各项内容 , 到达竣工原则。

( 二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 符合设计文献及协议规定 , 并提出工程竣工汇报。

工程竣工汇报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三 ) 委托监理旳建设工程 ,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旳监理资料 ,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汇报。

工程质量评估汇报应经总监理工 |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献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订、并经监理单位承认旳设计变更告知书进行了检查 ,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原则规定 , 施工单位旳工程质量 ( 到达设计规定 , 并提出质量检查汇报。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001版)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 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一、背景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保障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

三、竣工结算备案程序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及相关资料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等。

2. 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检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 监理单位出具结算意见:监理单位根据审查情况出具结算意见,包括结算金额、工程质量等。

4. 业主审核:业主对监理单位出具的结算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5. 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备案。

6. 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批,确认无误后批准备案。

7. 结算款支付: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款。

四、竣工结算备案资料1. 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总结、成本分析、工程质量情况等。

2. 竣工图纸:包括最终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记录等。

3. 竣工验收记录:包括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环保等情况的检查记录。

4. 原始凭证:包括施工单位付款凭证、材料进场凭证、施工验收凭证等。

五、备案管理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备案程序合规、资料真实有效。

2. 每年对备案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规操作的单位进行处罚,严重者取消资质。

四、其他1. 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合法合规。

2. 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以上为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希望各相关单位遵守执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涉及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独立、公开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验收备案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部门负责执行,制度的修订由本单位的领导小组审批。

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工程验收备案管理。

(二)科学公正。

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客观、公正地评估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三)独立公开。

验收备案过程应独立进行,透明公开,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扰。

(四)文明规范。

遵守职业操守,文明礼貌,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性、全面性、周期性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测。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控体系,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事前公示、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责任。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方案制定、文件编制等事务。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竣工结算材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

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第五条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分别为江西省建设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建工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已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批准书;(二)设计图纸已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认可;(三)依法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办理委托监理手续;(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备案工作。

三、验收备案的目的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是为了确认工程建设的合格程度和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够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验收备案的主体1.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备案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质量和进度等相关资料,全力配合验收备案工作。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并配合验收备案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五、验收备案的内容1. 工程的验收要求: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工程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3. 工程的验收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确保程序的完整和操作的规范。

4. 验收备案资料:应准备齐全的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过程记录、施工完成验收报告等。

六、验收备案的程序1. 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应邀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 验收备案申请:项目业主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申请。

3. 验收备案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审批。

4. 工程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七、验收备案的管理1. 项目业主应组织建筑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2. 项目业主应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整改,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5.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范。

八、验收备案的监督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闽建法[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0]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建建〔2000〕134号
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保障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

三、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委托单位向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2.施工方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验收前准备工作;3.竣工验收开始前,施工方应按要求整理好所有相关资料,并向委托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清单;4.竣工验收现场应有委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家齐参与;5.竣工验收现场应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包括结构安全、防水隔热、通风采光等;6.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应当及时记录,并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7.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制作竣工验收备案,将验收报告、相关资料等全部整理成册,备归档。

四、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2.验收人员名单:列明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单位;3.验收过程记录: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4.验收报告: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定,包括结构安全、防水隔热、通风采光等;5.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合同等。

五、竣工验收备案的归档与保存1.竣工验收备案应在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成册,并报公司领导审批;2.公司将竣工验收备案和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六、责任分工1.委托单位负责提供工程项目资料及验收要求;2.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并协助施工方进行竣工验收;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并参与竣工验收过程;4.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整理相关资料备案;5.公司负责制定、落实并审核实施本制度。

七、制度的遵守与违反1.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引起争议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维护我市竣工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各区、县质监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一)工程质量自评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编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经自评合格,且《验收申请报告》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送交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见附件一)。

(二)工程质量评估监理或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质量评估合格,且《验收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交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签章齐全(见附件二)。

(三)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后,提出有关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依法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国有、私有、外资投资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细则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章竣工报告及其提交材料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位置、用途、规模、设计、施工单位等;(二)竣工工作的主要经过,包括施工进度、使用材料等;(三)竣工质量情况,包括结构安全性能、装修装饰质量等;(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相关验收单位及其验收结果、验收不合格问题处理情况等;(五)其他有关竣工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二)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竣工总平面图及剖面图;(四)推选竣工代表的决议文件及代表证书;(五)竣工验收记录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检测或检验结论;(六)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施工图纸;(七)使用、维护、保养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竣工报告及其所需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方便。

第三章竣工备案审查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备案审查。

对于具有重大意义、重要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补充和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工程竣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检查。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质量合格性、结构安全性等进行检查和验证。

第四章竣工备案结果及相关手续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竣工备案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备案,并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

三、备案要求1、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备案申请,填写竣工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查验,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3)经查验合格后,主管部门应出具竣工备案证书,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2、备案内容竣工备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用途、建筑面积等。

(3)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时间、验收部门、验收结论等。

(4)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结构鉴定报告、保修期等。

(5)其他需要报备的信息。

四、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应设立竣工备案登记处,对备案申请进行登记,并保留备案资料。

2、备案查询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网站或相关平台查询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情况,并提出异议。

3、备案审查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违规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备案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主管部门。

3、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制度的内容,为了落实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建议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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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 , 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 十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工程完工后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

同时 ,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

( 二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 ,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
专家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 , 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并到
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见附表 ) 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见附表 ) 。

( 四 ) 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不符合要求的 , 通知整改 , 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 五 ) 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程序如下 :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 , 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 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 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
程竣工验收意见 ;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
致意见时 ,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 待意见一致后 ,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

不能协商解决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 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 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 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 一 ) 立项批复 ;
( 二 ) 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
( 三 ) 施工许可证 ;
( 四 )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
查报告 ,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建设单位提供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
( 五 ) 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 ;
( 六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七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 八 ) 公安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 九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 十 ) 商品住宅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十一 )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
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 :
( 一 ) 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 三 ) 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
( 四 ) 竣工验收入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工程概况 ;
( 二 )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情况 ;
( 三 )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 ( 四 ) 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
( 五 )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
( 六 ) 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
( 七 ) 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
( 八 )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
( 九 )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 ;
( 十 ) 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 ,
并加盖公章 o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 依照规
定 , 向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所属的建设工程 , 无主管部门投资在 300 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建设 , 由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 ( 州、市 ) 属建设工程 , 无主管部门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的建设工程 , 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建设 , 由建设单位向地( 州、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 ( 市、区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权限由各地 ( 州、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 ,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三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
( 四 ) 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认可文件 ;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验证文件齐全后 , 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吃。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 一份在质量监督部门保存 , 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应当在收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 , 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对建设单位责令改
正 ,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的 , 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 4% 以下罚款。

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工程竣工
验收无效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存在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还建房 , 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可拒绝使用 o 造成损失的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
续的 ,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
工程 ,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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