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暂行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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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3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盐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

盐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

盐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加快建筑节能实施步伐,根据《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06号)、《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苏建科[2007]21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第四条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广项目,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以供技术使用单位选用。

盐城翰香花园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盐城翰香花园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浅谈盐城翰香花园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摘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民众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涉及多专业、多工种、多种材料及多个领域,本文以盐城翰香花园工程为例,较为全面地论述了房屋建筑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全面质量控制工具的运用方法。

关键词: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始终是建设工程的重点和核心,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良好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取得的建筑工程令人满意的质量保证,因此,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狠抓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

本文以盐城翰香花园工程为例,将一些质量管理的方法整理如下,以期与工程管理人员一起探讨普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做法,推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1.施工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做好准备充分,建设好管理制度1.1人员配置到位、实施质量责任制施工前,根据各工种需要,将各工种的主管工长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配置到位,重要工种如木工、钢筋工配置前后台双工长,前台主要负责现场的生产安排和质量监督检查、后台负责完善图纸和翻样,为前台施工提供技术支持。

人员落实到位后,为了实现质量目标,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统一领导部署的质量管理体系,协调工程施工质量工作,明确了各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将质量责任层层落实,以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规范人的行为,使施工质量措施能有计划的落实。

1.2做好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及及时的图纸会审工作图纸会审、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是现场施工的依据。

尤其是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建筑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完成的组织、技术、经济的综合性文件。

因此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施工要求进行研究,对人员、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法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按排,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便于工程的顺利展。

如在盐城花园正式开工前,该项目合理地确定好塔吊位置,利用地下室结构的桩基提前布置好并安装好吊机,既节省了工期,同时又为地下室施工时提供了材料运输方便,极大的提高了施工效率。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和形象,特制定本《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经济开发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二、监督管理机构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和协调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 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组织并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为; - 接受和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举报; - 对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抽查检查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2. 建筑结构的施工质量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3. 建筑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 4. 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和从业情况; 5. 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1. 定期检查:按照计划或周期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工程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 2. 不定期检查:随机选择建设工程进行的检查,以发现问题和隐患为目的; 3. 特别检查:针对有较大风险或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进行的检查。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举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邮寄:将投诉和举报材料邮寄至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地址; 2. 电话:拨打监督管理机构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3. 电子邮件:将投诉和举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邮箱。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评价及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评价及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评价及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项目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确保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保持受控状态,提高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有关技术质量的管理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及考核机制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评价及考核管理,以月度管理行为评分情况作为季度管理行为评价的依据,以季度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条月度评分主要以评价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控情况为主,各有关单位对项目经理部的的管控情况为辅,主要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控情况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季度考核主要以评价下属各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管控情况为主,所属项目经理部的管控情况为辅,主要对各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管控情况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年度考核针对各有关单位的总体技术质量管控行为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有关单位绩效考核的影响因素。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检查程序包括各类报表、公司检查、专项抽查等形式。

第二章评价及考核指标第八条评价及考核指标说明1.月度管理评价是根据集团公司审查条线月度报后的评价得分和其它单列的管理项评分进行综合评分。

2•季度考核包括实体质量评分及工作行为评价,总分为100分,两部分所占权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实体质量评分主要通过实测实量结果计算,工作行为评价主要基于月度评价的平均得分。

3.年度考核依据各有关单位的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工程创优及获奖、嘉奖表扬、召开观摩会、通报批评处罚、质量事故、季度考核结果等方面的管控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组成参考各年度有关的单位绩效考核指标表。

4.因嘉奖表扬、召开观摩会、通报批评处罚、质量事故、创优和科创管控情况等工作表现引起的加减分作为发生以上情况的当月、当季度的单列计分项。

5.示范工程和课题推进情况、工程创优管控情况、BIM应用和团建情况、附加工作完成情况等作为每季度单列计分项。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无条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支付款项。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第八条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第九条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并设置标牌。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保证安全;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管涉及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审批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公安、城管、人防、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盐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

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目标监督机制,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乡(镇)、每个基层单位,确保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值。

市建设局要切实做好市本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三)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同志既要对分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9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9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92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切实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打造生态和谐城市为工作引领,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带动、企业运作”为发展路径,依托BIM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装配式施工的深入发展,形成以混凝土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以数字技术为辅助、标准体系为支撑、集约生产为导向的绿色集成高效新型建造模式,建立完善建筑现代化的产业体系,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全市目标:2018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达到45%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25%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成品房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盐城市区新建成品房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阜宁县按照省级示范城市的要求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鼓励不断提高单体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二)园区、基地目标:在加快江苏中鹰国际装配式建筑科技产业园和阜宁县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的基础上,按照产业布局科学有序、布点地理位置适中、避免出现新的产能过剩的原则,到2020年,新增5-6个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生产、研发、集成应用类基地,发展1-2个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业园区,整合各类生产要素资源,细分市场与产业联盟并重,实现建筑全产业链的集聚集约发展。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相关规划。

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相关规划。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已办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必需的装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限额以下依法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的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及检查设备和设施,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4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4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9.19
施行日期
2019.09.19
文号
盐政办发〔2019〕41号
主题类别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结束——

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4)

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4)

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根据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为了促进盐城市建筑行业
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制定了以下评审办法:
1. 评审范围: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
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类型。

2. 评审标准:评审主要以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功能性、美观性等方面为评审标准。

同时,还要考虑工程
质量管理、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等因素。

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勘察、
评审意见反馈、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4. 评审机构: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由政府或相关行业组织承担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评审经验。

5. 评审周期:评审周期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 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包括评审机构的工作费用、差旅费、材料费等。

7. 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工程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有三种可能:通过、不通过、有条件通过。

8.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请人的异议,并进行复核。

以上就是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盐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立项后进入实施阶段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质,下同)审查;(三)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四)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工作;(五)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六)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七)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九)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含盐城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

即统一管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属盐都县和城区投资的项目,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初审、质量监督和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依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2024年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管治总结(二篇)

2024年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管治总结(二篇)

2024年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管治总结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开发区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本文将对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的管治进行总结,以期为其他地区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基础设施是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基石,对于引进企业和吸引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注重规划和布局,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土地和资源整合土地资源是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土地和资源整合方面,经济开发区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和布局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同时,要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开发区。

三、优化行政服务体系行政服务是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行政服务方面,经济开发区要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提高行政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加强产业链和创新链建设产业链和创新链是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产业链建设方面,经济开发区要加强产业规划和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引入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

同时,要加强创新链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是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公共服务方面,经济开发区要注重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

要注重民生需求,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同时,要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丰富社会组织活动,提高社区文化建设水平。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盐政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卫生程度,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建立建设、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规划、交通、环保、质监、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为切实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优于苏北、异于苏南”的秀美城市,充分彰显低碳、生态、环保的城市特色,让城市建设的成果更多地惠民利民,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规划到边、分级负责、整体见效”的总要求,合理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职能,着力强化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的现代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全覆盖、精细化、长效化。

二、基本原则(一)强化市级统一管理职能。

坚持“市区一盘棋”的理念,以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惠民利民、低碳环保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市级部门编制和执行城市规划、统筹项目安排、统一建设标准以及宏观决策、行业管理、督查考核等职能,对重要设施、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重点事项由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并加强对区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

按照“市区一体、统分结合”的思路,重点解决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注重发挥区级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基础性单元作用,合理配置市区各项建设管理资源,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实施标准化、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各级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坚持权责相统一。

按照“权责对等、权随事走、责随事移、费随事转”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理的职权和任务,进一步明晰各自职责范围,按事权调整相应的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模式。

邱六泉与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邱六泉与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邱六泉与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吕红李星星【审理法官】刘红吕红李星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六泉;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邱六泉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邱六泉【当事人-公司】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潘刚、张华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潘刚、张华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潘刚、张华【代理律所】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邱六泉【被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被上诉人市住建局作为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职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盐政规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九月八日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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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使得各项管理工作措施到位,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程开工质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开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2、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区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方可收件,5个工作日内颁发质量受监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3、对开发区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为推进项目尽快投产达效,经开发区有关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及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申请质监部门先行介入,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同时建设单位要尽快办结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4、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实施部分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对经批准提前介入质量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抽测数量,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验收程序
1、工序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相关表格,报监理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填写相关表格→设计(参加隐蔽和结构工程等)、质监(关键工序、基础、主体分部结构工程和功能性试验)、工地代表验收合格、签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收集整理资料→监理对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对照工程质量评定细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预验收,并收集监理资料,形成监理小结(总监在竣工图上签字)和监理评价→施工单位、监理向质监部门和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邀请质监、档案、设计部门、市政或园林绿化管护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初评质量等级。

所有单位工程完成并经过初步验收后,组织综合验收、评定质量等级。

3、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验收参照《盐城经济开发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4、工程移交及保修(保养)
城市道路、排水、路灯等工程经初步验收后交管护部门管理,保修期限内发现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缺陷,由管护部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维修的,由管护部门维修并告知建设单位,扣除其相应部分工程款。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对苗木进行养护,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给指定管养单位。

房屋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三、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单位
⑴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必须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⑵编写施工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施工;
⑶加强试验、检测等基础工作,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进场后必须进行试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将结果报监理,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⑷各主要分项工程须先做分项工程样板段,经相关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

每道工序须经自检合格、填写相关表格后报监理验收,所报资料要求表格规范(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主要项目统一规定表格格式”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试验、实测数据齐全,有明确的自评意见;
⑸每道工序要求一次性报验合格,并提前6小时以上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2、监理单位
⑴监理人员要求持证上岗,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尤其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工地总监只能在一个大型工程上专职持证上岗;
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

严格按规定做好各项检测和试验工作,监理试验必须由监理人员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论作为验收依据;监理必须独立进行试
验,不得以施工单位的试验数据作为评定质量的依据;
⑶工序验收时,监理人员必须对报验项目全面验收,填写监理资料,进行工程试验,验收合格、签署监理意见后,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⑷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施工资料进行核实,整理监理资料,编写监理小结,对工程外观、实测、资料进行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⑸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减少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

3、质监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⑴区质监部门要全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在受监通知中明确各工程的质量监督人。

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建设工程工序的验收和竣工质量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⑵设计单位要加强现场服务,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在技术交底过程中,对关键工序的施工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对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准确提供图纸;参加重要结构工程或隐蔽工程的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⑶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每个项目的工地代表;参加工程工序验收;督促各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工程资料、质量进行检查评比;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评定质量等级。

4、各参加工程验收单位应及时参加各项验收工作,若在通知规定时
间(4小时)内仍然不能到现场的,可认为该部门已认可该验收项目,并应签字认可。

四、奖惩措施
1、建设工程质量必须达合格标准以上(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须无偿整改到位,并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2、施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并未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建设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对经验收合格的工序质量存在疑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检,抽查不合格,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不合格的一切责任。

3、各道工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一次性验收不合格予以警告,若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或一个单位工程三道工序一次验收不合格,监理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更换施工班组,建设单位予以撤换,并对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批评和警告。

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80%计。

对于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使用且无法返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方和建设单位领导批准后,该分部分项工程按工作量的60%结算。

若监理验收合格,而经建设单位或质监站等部门验收不合格,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外出必须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实施工程管理,中途项目经理如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

若未经同意而擅自脱岗,将处以每天1000元的罚款,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回,若擅自脱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建设单位提出仍未改正的,建设单位有
权终止合同,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监理人员坚持全过程跟踪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正,只要施工单位有人施工就须有监理跟踪管理,发现一次监理未能跟踪管理的,罚款1000元,并追查工程总监相应责任。

5、报检单位资料不全,或根本不出具相关资料的,可视为一次验收不合格。

资料齐全,参加验收各单位应在验收后签署明确意见,参加验收而不签署意见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误工等费用及其相关责任由该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承担。

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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