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暂行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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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使得各项管理工作措施到位,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程开工质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开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2、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区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方可收件,5个工作日内颁发质量受监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3、对开发区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为推进项目尽快投产达效,经开发区有关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及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申请质监部门先行介入,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时建设单位要尽快办结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4、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实施部分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对经批准提前介入质量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抽测数量,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验收程序
1、工序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相关表格,报监理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填写相关表格→设计(参加隐蔽和结构工程等)、质监(关键工序、基础、主体分部结构工程和功能性试验)、工地代表验收合格、签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收集整理资料→监理对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对照工程质量评定细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预验收,并收集监理资料,形成监理小结(总监在竣工图上签字)和监理评价→施工单位、监理向质监部门和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邀请质监、档案、设计部门、市政或园林绿化管护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初评质量等级。所有单位工程完成并经过初步验收后,组织综合验收、评定质量等级。
3、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验收参照《盐城经济开发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4、工程移交及保修(保养)
城市道路、排水、路灯等工程经初步验收后交管护部门管理,保修期限内发现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缺陷,由管护部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维修的,由管护部门维修并告知建设单位,扣除其相应部分工程款。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对苗木进行养护,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给指定管养单位。
房屋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三、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单位
⑴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必须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⑵编写施工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施工;
⑶加强试验、检测等基础工作,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进场后必须进行试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将结果报监理,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⑷各主要分项工程须先做分项工程样板段,经相关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每道工序须经自检合格、填写相关表格后报监理验收,所报资料要求表格规范(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主要项目统一规定表格格式”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试验、实测数据齐全,有明确的自评意见;
⑸每道工序要求一次性报验合格,并提前6小时以上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2、监理单位
⑴监理人员要求持证上岗,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尤其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工地总监只能在一个大型工程上专职持证上岗;
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严格按规定做好各项检测和试验工作,监理试验必须由监理人员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论作为验收依据;监理必须独立进行试
验,不得以施工单位的试验数据作为评定质量的依据;
⑶工序验收时,监理人员必须对报验项目全面验收,填写监理资料,进行工程试验,验收合格、签署监理意见后,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⑷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施工资料进行核实,整理监理资料,编写监理小结,对工程外观、实测、资料进行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⑸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减少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
3、质监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⑴区质监部门要全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在受监通知中明确各工程的质量监督人。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建设工程工序的验收和竣工质量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⑵设计单位要加强现场服务,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在技术交底过程中,对关键工序的施工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对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准确提供图纸;参加重要结构工程或隐蔽工程的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⑶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每个项目的工地代表;参加工程工序验收;督促各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工程资料、质量进行检查评比;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评定质量等级。
4、各参加工程验收单位应及时参加各项验收工作,若在通知规定时
间(4小时)内仍然不能到现场的,可认为该部门已认可该验收项目,并应签字认可。
四、奖惩措施
1、建设工程质量必须达合格标准以上(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须无偿整改到位,并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2、施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并未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建设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对经验收合格的工序质量存在疑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检,抽查不合格,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不合格的一切责任。
3、各道工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一次性验收不合格予以警告,若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或一个单位工程三道工序一次验收不合格,监理方有权向建设单位提请更换施工班组,建设单位予以撤换,并对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批评和警告。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80%计。对于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使用且无法返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方和建设单位领导批准后,该分部分项工程按工作量的60%结算。若监理验收合格,而经建设单位或质监站等部门验收不合格,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外出必须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实施工程管理,中途项目经理如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若未经同意而擅自脱岗,将处以每天1000元的罚款,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回,若擅自脱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建设单位提出仍未改正的,建设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