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档案登记备份业务规范及系统功能要求要点
登记业务规范
登记的工作要求
登记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常态化、制度化、 动态化行政监管的重要方式。 它不同于电子文件管理业务环节中的登记概念, 也不同于房产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确权登记 行为,档案与电子文件经过登记后不发生权属 转移。
登记业务规范
登记工作流程
登记上报
每年定期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与电子文件 登记,并填写《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表》《电子业务数 据及系统情况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意义
档案登记备份,作为一种制度设计: 加强档案行政监管,确保档案电子文件安全。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对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档案与电子文件,特别是对涉及重 大公共利益、民生权益的各类业务档案与电子业务数据,实 现主动化、常态化、动态化、全方位安全监管。 实行证据保全,提供档案原始性真实性的第三方鉴证,降 低社会交易成本。档案部门作为非利益相关的权威部门,在 单位或个人发生档案真实性争议时出具档案登记证明或提供 原始备份数据,强化档案与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提供档案 真实性、可靠性监证服务。 整合社会档案资源,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便于信息资源 有效利用。客观上使各形成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源,特别是各 类涉及公共利益、民生权益的专业档案与电子业务数据,通 过数字拷贝、电子备份的方式提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集聚, 起到了促进资源整合的作用。 同时,通过开展档案与电子 文件登记备份工作,促使各单位改善档案安全保障条件,推 动各单位的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等信息 化基础工作。
重点领域
法定进馆单位
民营企业、 其他社会组 织、个人….
重点对象
必须登记
自愿登记
原则、范围、形式
各单位应登记及备份的范围: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3部分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归档数据规范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3部分: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归档数据规范1范围DB33/T2036的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服务网电了文件归档过程中存档信息包的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和材料形成整理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的电子文件存档信息包的形成、组织和存储的技术规范要求。
政务服务网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其他按照浙江政务服务标准建设的各地、各单位经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自建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建系统”)的电子文件存档信息包的形成、组织和存储的技术规范要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A/T312017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47-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行政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履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活动中形成、接收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3.2归档archiving按照档案完整、准确要求,对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上的电子文件(3.1)以办理事项为基本单位进行初步整理与组件后,交换导出到电子文件管理统一平台,并进行整理、检测、档案固化(3.3)等处理的过程。
3.3档案固化fixing archival information对电子文件的存档信息包通过固化归档内容、保存元数据,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如数字摘要、可信时间戳、电子签名)得出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校验值,以防止电子档案被篡改或者破坏,并确保其完整性、可靠性和法律效力的过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浙教办秘〔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教办秘〔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为切实提高教育档案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教育档案资源有效整合,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服务教育事业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教育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文件精神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教育系统档案的载体形态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档案电子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同时,依赖计算机设备形成、传输和管理的电子化档案,具有易修改性、不稳定性和易损害等特点,电子档案的凭证性和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及厅字〔2009〕39号和浙委办〔2009〕14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在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保密、有效利用的原则基础上,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和归档工作,积极开展重要存量档案数字化,加快单位数字档案室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脱机、在线等登记备份方式,全面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60%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成数字档案室;教育部门形成的学籍管理等重要电子业务数据、电子公文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实现登记备份全覆盖。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浙司〔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档案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2018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第三章保管期限第四章库房管理第五章查阅和借调第六章鉴定、销毁和移交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各类档案,推进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各类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制度;(二)指导、督促、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三)负责各类档案接收、保管和利用,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对于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一)依法签订合同内容。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规范合同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推行格式合同文本。
档案登记备份管理规定范文(4篇)
档案登记备份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公司档案登记备份管理,规范档案归档和备份程序,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员工以及与公司合作伙伴。
三、档案登记备份管理要求:1. 档案登记:(1)所有公司文件均需登记档案系统。
(2)文件登记时应注明相应的编号、名称、来源、归属部门等必要信息。
2. 档案归档:(1)在进入档案室之前,所有文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授权人签字确认,并报请档案管理员录入系统进行登记。
(2)将文件按照登记的编号进行分类,放置于指定文件架内,并严禁任意取用或转移档案。
(3)对于每个文件的归档位置和状态,应有详细的记录和备份。
3. 档案保管:(1)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整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保存状态。
(2)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3)档案室进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方便工作人员进行入库和出库操作。
4. 档案备份:(1)所有重要档案必须备份至电子媒体或云端存储。
(2)定期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并进行补充或更新。
(3)备份数据应存储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置权限控制,确保备份数据不被误用或篡改。
5. 档案检索:(1)员工根据档案编号和关键词进行检索时,应严格遵循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文件安全和完整。
(2)对于部门之间需要共享的档案,应提交申请,并经过权限审核后方可共享。
6. 档案销毁:(1)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于过期、失效或不再使用的档案,应按照销毁程序进行处理。
(2)销毁程序应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3)销毁后的档案必须做好登记和备份记录,以备案。
四、违约和处罚:1. 如存在严重违反档案登记备份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 档案管理责任者对于档案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档案登记备份管理的基本依据。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 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浙江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细则——浙江省档案馆
浙江省档案馆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细则根据《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规则》(国家重点档案文件及目录采集工作培训教材三),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的著录,规定了文件级目录的著录项目、著录要求、标识符号和著录文字。
二、著录项目(一)著录项目:揭示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
(二)著录项目分为必选项目(△)和选择项目。
必要项目必须著录,选择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选择著录。
1、必选项目:档案馆代码、档案馆名称、全宗名称、档号[全宗号(含目录号)、案卷号(含宗号)、文件(序)号]、题名、责任者、时间、页数、控制使用标识、语种、载体形态、政权标识、附注。
2、选择项目:受文者、起止页码、主题词或关键词(人物、机构、会议、事件等)、电子画幅数。
三、著录项目要求(一)档案馆代码△依据《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著录。
浙江省档案馆代码:433001(二)档案馆名称△保存档案的机构全称。
浙江省档案馆(三)全宗名称△全宗名称:档案全宗(一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形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档案整体)的全称。
例如浙江省政府(四)档号△档号: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
文件级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含宗号)、文件(序)号组成,各号分别单列著录。
如L029-001-0193-001全宗号:档案全宗代码3位,位数不足时前面补0,如L029。
要求英文输入法半角输入。
目录号:全宗内目录的顺序号3位,位数不足时前面补0,如001。
无目录号者,著录000。
要求英文输入法半角输入。
案卷号(含宗号):全宗内案卷排列的顺序号4位,位数不足时前面补0,如0001。
要求英文输入法半角输入。
文件(序)号:卷内文件的顺序号3位,位数不足时前面补0,如001。
要求英文输入法半角输入。
(五)题名△1、题名:又称文件标题,用来表达单份或一组文件内容特征和中心主题。
开展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实现电子病案数据保全
办公室业务·office opertions/【摘要】病历档案简称病案,是指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诊断治疗过程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是临床进行科学诊断治疗的基础资料,是维护医患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
电子病案是现代医院网络信息化发展的产物,电子文件信息具有易更改性等特性,将影响电子病案的真实性、可靠性,通过开展病案登记备份工作,实现电子病案数据保全,能够有效规范病历档案管理,化解医患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病历档案;备份工作一、开展病案登记备份工作的现实意义(一)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制度是指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与电子文件进行登记,并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经过登记的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对纸质和其他载体的档案以及数字化全息复制方式进行备份。
各单位、各部门因突发事件而导致档案受损或引发纠纷时,可利用备份数据,为其提供数据恢复或可靠性认证等服务,以确保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安全。
《浙江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优先完成重点涉民单位(部门)的电子业务数据,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法律凭证价值或现实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登记备份工作。
2011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病历档案属于民生档案,是列入重点登记备份范围的档案。
(二)电子信息具有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信息存取的不可靠性等特点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电子文件管理面临的难题。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界定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就是通过病历档案进行查证,电子病案的真实性就成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档案工作实务》模拟题
《档案工作实务》模拟题您的姓名:*一、单选题。
请勾选唯一正确的答案。
每题2分,共40分。
1.中心的所有备份数据应至少()套保存,并定期检查、转存或迁移。
*A 1B 2C 3D 42.省级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建议定为()级。
*A 3或2B 4或3C 2D 33.档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从低到高可划分为()。
*A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专控保护级B自主保护级、监督保护级、指导保护级、强制保护级、专控保护级C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专控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D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专控保护级4.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属于()。
*A档案信息管理系统B档案信息服务系统C档案办公系统D档案利用服务系统5.信息存储加密主要方式有()和数据库回密,其中数据库加密又可为库外加密和库内加密。
*A链路加密B网络层加密C文件加密D应用层加密6.OAIS提出了信息包的概念,它将信息(如档案、图书等)在系统中输入、运转和输出的数据概念化,最后以()的方式提供给用户。
*A提交数据包B档案数据包C利用数据包D管理数据包7.图像文件命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以每份纸质文件的唯一()作为对应扫描图像文件命名。
*A页号B档号C 目录号D案卷号8. 在开展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优先选择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文献进行数字化,这体现了()原则。
*A价值性B实用性C开放性D特色性9.目前应用最广泛、最常见的是()数据库。
*A层次型B网络型C关系型D对象型10.用于将干线子系统线路延伸到用户工作区的是()。
* A工作区子系统B水平子系统C管理子系统D设备间子系统11.()常作为硬磁盘、磁盘阵列的大容量离线备份存储。
* A硬磁盘B磁盘阵列C磁带和磁带库D光盘塔12.()主要用于广域网,或广域网与局域网的互连。
*A网卡B中继器C网桥D路由器13.光盘保存的温湿度条件是()。
*A温度4~20℃,相对湿度45%~70%B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0%C温度4~20℃,相对湿度20%~50%D温度15~35℃,相对湿度20%~50%14.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
电子公文管理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records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真实性: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等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
完整性: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元数据等无缺损。
有效性:电子文件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等。
安全性:元数据——描述电子文件的背景、内容、结构及其整个管理过程的数据1、电子文件的稿本代码2、草稿性电子文件M3、非正式电子文件U4、正式电子文件F从格式上分:文本文件、数据文件、图形文件、图像文件、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命令文件电子文件类别代码文本文件(Text)T图像文件(Image)I图形文件(Graphics)G影像文件(Video)V声音文件(Audio) A程序文件(Program)P数据文件(Data)D各类电子文件通用格式文本文件XML、DOC、TXT、RTF表格文件XLS、ET图像文件JPEG、TIFF图形文件DWG影像文件MPEG、AVI声音文件WAV、MP3从来源上分:一类电子公文是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环境中处理后形成的电子公文;二类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省委、省政府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电子公文;三类电子公文是指在非办公自动化系统环境中形成的电子公文。
四类电子公文是指除一类电子公文以外的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接收处理后形成的电子公文;发文:(一)制发的电子公文原文;(二)制发的电子公文在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修改痕迹;(三)发文流程处理单信息(应包括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意见、核稿意见、会办部门意见、签发、会签、主送、抄送、附件、主题词、印刷、份数、校对、封发日期、标题等主要项目);收文(上级业务系统来文):(一)通过文字处理技术获得的文本电子公文或通过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以TIFF、JPEG等规范格式存在的图像电子公文;(二)收文流程处理单信息(应包括来文机关、文号、来文日期、附件份数、收文编号和日期、事由、办公室意见、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主要项目)。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2年12月17日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备份的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登记备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记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单位重要档案组织实施电子备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包括文字、图表、声像、数码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领导,保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档案备份具体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登记备份相关工作。
第五条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登记:(一)档案类别、总量,数据库名称及容量;(二)当年整理、归档的情况;(三)有否自行采取的档案备份措施;(四)其他事项。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报送的档案管理情况予以核实,并根据单位档案的价值和国家档案灾害防治要求,提出实施档案备份的意见和档案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以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公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其形成和利用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准确规范、便于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应建立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 2 —移交等工作。
机关公文办理部门负责电子公文收文、发文办理完毕后的整理归档(以下简称“预归档”);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对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要求;机关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开发建设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和交换模块,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级机关移交的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备份,并对同级机关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交换与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馆室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是电子公文办理的重要组成环节。
机关应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电子公文归档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电子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登记备份制度
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登记备份制度作者:王虹来源:《卷宗》2018年第34期摘要: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的登记备份是档案部门进行创新的重要形式,是建立电子文件及数字档案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方法。
本文主要讲述了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的基础理论、主要内容,并提出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电子文件;数字档案;登记;备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逐渐趋向电子化,电子文件也随之不断出现并且日趋重要。
但当今处于网络化时代,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具有易篡改、易泄露的特点,其安全面临着很大的威胁。
我国档案界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电子文件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电子文件的登记备份制度即是实践内容之一。
电子文件的登记备份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其安全性和真实性,还能使各类民生档案进入政府重视范围并得到有效监管,而且确立了强有力的容灾保障,有效地提升了抵抗人为的和自然灾害威胁的能力。
1 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的基础性理论1.1 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的概念2009年国家档案局提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电子文件中心,对各机关的电子文件进行集中备份,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性”,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的登记备份是由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接着同级国家档案馆对经过登记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逐一备份,对纸质或者其他各种各样载体形式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然后备份,从而保全档案证据、提高档案的安全性、推动档案信息的整合[1]。
1.2 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登记备份的必要性1.2.1 登记备份有利于保障历史记忆的真实和完整我国电子文件的登记备份顺应了档案管理的发展需求,只有登记备份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出现电子文件及数字档案混乱和丢失的情况,登记备份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电子文件的完整。
由于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自身比较脆弱,因此电子文件与数字档案易被篡改、伪造并且不留痕迹,分辨不出真假,当有人恶意修改、伪造电子文件及数字档案或遭遇自然灾害时,这时登记备份就发挥了它的作用,登记备份中心可以及时抵御风险,减少甚至消除破坏,登记备份以后,我们可以将原始文件与备份后的文件进行比对,从而可以检验出档案是否是真实完整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备份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存完整性和可持续性,防止因故意或意外的人为因素导致档案文件丢失、损坏或篡改。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三、登记备份的责任主体1. 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机构是档案登记备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2. 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是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负责根据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进行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四、登记备份的时间和方式1. 时间:档案登记备份应在档案文件产生后的48小时内进行,确保及时性。
2. 方式:(1) 对电子档案文件,应进行定期备份,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中。
(2) 对纸质档案文件,应进行影印备份,并按照规定的存放要求存放于档案库或专用存储空间中。
五、登记备份的内容和要求档案登记备份应包括以下内容:(1) 档案文件的基本信息,如档案题名、时间、格式等。
(2) 档案文件的存放位置和存放方式,确保档案的易查性和可追溯性。
(3) 档案文件的备份记录,包括备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信息。
2. 要求:(1) 档案登记备份应采用规范统一的命名方式,确保备份文件的可识别性。
(2) 档案登记备份的存储设备和媒介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备份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档案登记备份的存储设备和媒介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备份文件的可读性和可访问性。
六、登记备份的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备份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日常管理。
2. 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对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浙档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14〕25号省直各单位:为规范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浙委办〔2011〕26号)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共享,根据《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浙委办〔2011〕26号)、《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省直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生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类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省直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和单位档案室、省档案馆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管理。
附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作者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版物刊名: 浙江档案
页码: 39-4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S1期
主题词: 电子文件;档案登记;数字档案;安全备份;政府办公厅;档案数字化;浙江省;综合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原则
摘要:浙委办[2009]1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电子数据已成为信息记录和历史记录的重要形式。
为切实保障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信息安全,提高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使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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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根据《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登记备份工作,其他单位和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保障安全、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和监督管理,办理省级单位、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关规划和方案,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承担档案备份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做好备份数据的接收、检测、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域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协调)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大经费、软硬件设施等投入,确保本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及灾难备份要求,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档案及其报备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范围和形式第七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本级档案登记备份单位的范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
纳入名册的单位应包括:(一)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移交的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承担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基本建设、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事业等职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的单位;(三)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四)其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需要登记备份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在自愿基础上,鼓励所有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报送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一)档案类别、总量、数据库名称及容量;(二)当年档案整理、归档的情况;(三)有否自行采取的档案备份措施;(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单位应备份的档案范围应依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10号令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
主要包括:(一)依法应当保管30年以上的档案;(二)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三)由政府投资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四)其他应当进行备份的重要档案。
第十条档案备份的数据形式主要有:(一)档案数字化成果:指各单位传统载体档案经数字化转换后形成的数据成果,包括全文和机读目录等。
(二)电子档案:指各单位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包括相关文档、元数据和机读目录等。
(三)电子业务档案:指各专业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通过专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和处理的、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电子文件(一般以数据库形式保存)。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档案登记备份包括档案登记和档案备份两个主要环节。
档案登记环节包括登记材料上报、登记受理、登记审核、反馈处置意见;档案备份环节包括制定备份方案、备份数据报送、备份数据检测与反馈。
第十二条登记材料上报:登记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表1-1)》(见附件1)和年度归档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告本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登记受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登记单位提交的报送材料,及时受理、记录其档案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登记审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登记单位报送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单位档案的价值和国家档案灾害防治要求,对单位档案的安全管理现状、保障体系进行评判。
第十五条处置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及时向登记单位反馈登记审核结果,填写《档案登记审核及备份处置意见表(表1-2)》(见附件1),提出实施档案备份的意见,对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档案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并及时督查落实情况。
登记单位有专门档案馆等设施,并已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保障要求进行管理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行备份的申请,经办理档案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制定备份方案:登记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首次备份前,应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备份意见,会同国家综合档案馆就本单位的档案备份范围、形式、周期等制定具体备份方案。
第十七条备份数据报送:登记单位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备份处置意见和具体备份方案开展备份工作。
备份前,登记单位应对备份数据先行自行检测,首次备份前,也可申请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备份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预检。
在报送备份数据时,各登记单位应填报《档案备份情况表(表2-1)》和《档案备份情况明细表(表2-2)》等材料(见附件2)。
第十八条备份数据检测与反馈: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对登记单位报送的备份数据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情况,填写《档案备份数据检验表(表2-3)》(见附件2),连同检测报告一并反馈给报送单位。
对于备份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登记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及时整改,再按规定要求重新报送。
第四章备份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加强与登记单位的沟通,按照备份方案确定合理的业务技术路线,做好备份实施工作,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可靠、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备份方案是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登记单位实施备份的工作依据。
备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现状、背景及目标,拟备份的传统载体档案、电子档案及电子业务档案(系统)范围说明,拟采取的备份策略(如备份时间、周期、备份方式、备份数据传输技术手段等)、软硬件配置和保存使用要求(如备份数据最低保存年限、利用范围限制等),登记备份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其他条件保障等。
第二十一条传统载体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备份,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形成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备份。
电子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备份,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形成的电子档案的备份。
当采取灾难备份方式时,可参照电子业务档案的备份要求进行周期备份。
电子业务档案的备份周期应根据各单位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需求确定。
对数据变动频繁的,可每日、每周备份;对数据变动较少的,可按照变更周期进行每月、每季定期备份。
第二十二条在对电子档案、电子业务档案进行灾难备份时,应兼顾数据安全需求、数据容量、数据管理及恢复的便利性等因素,以数据级容灾为主,一般采取全备份与增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如每周、每月进行一次全备,之后进行增量备份)。
备份数据应确保以“在线+脱机”、“本地+异地”等方式同时保存两套以上。
各登记单位应根据业务数据安全需求和业务工作特点,在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备份数据保存时间。
备份数据的最长保存年限一般为5-10年,对于每日、每周备份的数据,最近30天内应全部保留;超过30天的数据,采取近2年内按月保存,近5年内按季保存,近10年内按年保存的备份淘汰策略(留存的备份数据应确保完整、可恢复)。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开展登记备份工作前,应做好备份数据的转换导出、整理、封装打包等前处理工作。
(一)传统载体档案在备份前需做好数字化转换工作。
省直单位档案数字化转换依据《浙江省省直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执行,纸质档案扫描采用彩色模式,分辨率150dpi以上,以TIFF格式保存(采用LZW压缩或不压缩)。
市、县(市、区)档案数字化转换应符合本区域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参照省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档案数字化转换应按照《关于加强涉密档案登记备份和数字化管理的通知》(浙档发〔2012〕42号)执行。
(二)电子档案应按照《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要求,按件整理、封装。
有较高灾难备份需求的,可同时采取灾难备份的方式。
(三)电子业务档案一般采取数据库及信息系统整体打包备份的方式;已配置专业备份软件的单位,可直接报送经备份系统生成的原始备份数据。
为便于管理、传输和技术检测,应对备份数据进行封装打包并计算数字摘要校验码。
封装打包建议采用ZIP或RAR格式的压缩软件;有保密要求的,可对备份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登记单位在脱机报送档案备份数据前,应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磁性载体及光盘质量、灾难备份及恢复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先行做好备份数据及载体的转换、整理和检测工作。
在线报送的备份数据,其数据检测可参照进行。
自检完成后,各单位应形成书面检测报告,并随同备份数据一起报送。
各登记单位备份数据质量检测的主要项目及指标:(一)备份载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携带计算机病毒等;(二)备份数据的数字摘要码及其他技术指标是否与《档案备份情况明细表(表2-2)》的信息一致;(三)备份数据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档案数字化成果各项要求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含95%);电子档案,其内容真实、有效,结构和背景信息等要素齐全,符合有关电子档案的规范要求;电子业务档案或采取灾难备份方式的电子档案,其业务技术要求与备份方案一致,已经过模拟恢复测试。
(四)备份数据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整理、存放到备份载体。
第二十五条备份数据报送可采取脱机载体报送、在线定期传输、在线实时传输等方式。
对于档案数字化成果,宜采用一次写入型光盘或磁带等脱机载体方式报送,脱机载体质量应符合DA/T 15 和DA/T 38的规定。
对于电子档案,可采取在线定期传输或脱机载体方式报送。
对于更新频繁的电子业务档案,宜采取定期或实时在线传输的方式报送;对于更新周期较长的电子业务档案,可采用脱机载体(如光盘、磁带等)方式报送。
涉密档案数据应与非涉密数据载体分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送。
涉密档案数据一般采取离线方式报送,采取在线报送方式时,其传输网络和软硬件管理系统应符合相应涉密等级要求。
第二十六条备份介质应尽量选择有国际或国家标准,载体内在性能稳定,耐久性得到公认,能较方便地进行保护的载体,可选择使用数据磁带、光盘、硬盘等。
在线存储介质建议使用磁盘阵列,并采用高性能、高可靠性、可扩展的存储构架(如SAN等);近线存储介质可选择使用磁带库或虚拟磁带库、光盘库等;异质备份可选用缩微胶片等。
使用光盘作为脱机备份介质时,推荐采用JVC国际档案级光盘、SONY单盒装刻录光盘等符合规范要求的数据备份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