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北京市继续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对2024年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条件(45号公告第三条),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9号公告”及附件规定进行备案并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根据“9号公告”中有关规定需补充提供关于“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声明、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软件开发 加计扣除 实例
软件开发加计扣除实例在软件开发行业中,加计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将一部分支出加以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加计扣除的目的是鼓励软件开发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加计扣除政策,并给出一些实例。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软件开发企业可以将一定比例的研发支出加以扣除,具体比例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研发费用的50%。
这些研发支出包括人员工资、专用设备购置、研究开发费用、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费用等。
在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应按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再加上加计扣除的额度,得出最终的应纳税额。
以一家拥有100名员工的软件开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投入了1亿元的研发费用。
根据加计扣除政策,假设税务机关确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300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额度。
这种政策的好处显而易见。
首先,加计扣除可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从而为企业提供资金流,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加计扣除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软件开发是一项技术密集型工作,需要大量的研发支出。
加计扣除政策的出台,使得企业在经济上更有动力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从而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发展。
这种政策的实施,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投身于软件开发行业,推动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加计扣除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并不完善,导致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面临较高的审计风险。
例如,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研发费用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但这些要求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较为困难。
因此,加计扣除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改善。
其次,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政策的扣除比例和具体额度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软件开发行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大你知道吗?
软件开发行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大你知道吗?展开全文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扶持和高度重视下,软件开发行业几乎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宠溺的对象,软件行业相关的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软件行业的规模不断的加大的同时,离不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面就说一下对于软件行业的税收政策。
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行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175%加计扣除。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优惠享受时间为预缴时享受。
3.对于销售自产软件产品获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果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至2年,按通行规则一般是10年。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6.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行业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行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软件行业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游戏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策划服务,会展会议服务,网站建设,网页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服务。
一般很缺少进项成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就会变大,这个时候可以利用地方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税收返还政策等。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比如像山东、河南地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
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0、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11、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1. 背景介绍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产业发展。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开发费用,以及技术开发费用中符合一定标准的比例加计扣除。
•资产折旧加速: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年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1年。
•扣除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实行超额扣除政策,即研发费用的150%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优惠税率: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申请备案流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备案:3.1 累计研发费用核定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累计研发费用的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企业应当自取得专利权、获得技术开发成果或者发生研发费用的当期计入当期费用,在审核认定前年累计研发费用总额中予以扣除。
3.2 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并按照通知的要求、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企业可以在其纳税申报表中,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比例扣除企业研发费用。
3.3 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备案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资料,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
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基本信息;•最近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享受优惠政策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备案期限和具体要求4.1 备案期限根据国税总局税收优惠备案管理规定,企业需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进行备案。
双软企业如何认定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如何认定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说到双软企业就离不开双软认定,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而得到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取得软件产品的登记的企业就是双软企业。
下面给大家介绍双软企业的相关问题:软件企业的认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1、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1、经认定的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研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对超过3%部分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怎么样,这样的优惠政策足够吸引你吧,如果是初创的软件公司,可以以此作为一个目标,有目标才有动力嘛,咱不虚,而且“双软企业”的称号挂在那里,还可以增加公司的知名度,想想,有多体面,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尽力而为之。
软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答问题1.: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答:(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认定标准?回答: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现行有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在中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之一。
为了支持和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相关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
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降至15%。
同时,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50%。
除此之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比如购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可以在税前扣除50%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的决定》该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其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以所得额20%的比例予以减计。
同时,对科技成果评估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专利申请费用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扩大内需若干政策的决定》该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增加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品出口,提高创新产品的占有率。
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能够从自主研发的产品中获得30%以上的净利润并投入到研发中,其在企业所得税和进出口税等方面可以获得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增值税政策对于从事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有一定的不同。
其中,软件销售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可以采用“差额计税方法”。
即软件销售额减去直接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支付一定税率的增值税。
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软件企业,在其确定的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30%的增值税。
同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采用普通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7%。
所得税政策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等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参股、收购新经济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调整,达到税负减轻的目的。
在涉及企业重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有所优惠。
软件开发企业的涉税优惠政策盘点
件 、机 器 设备 销 售额 合计 一 计 算 『
本利 润 率 高 于 1 %的 ,按 实 际成 0
本 利 润 率 确 定 ,低 于 1%的 。 0 按
1 %确 定 。 0
费用 。二 是 以样 品 、 机 、 样 设备 等 货 物 为载体提 供 已有技 术或 开发
成 果 的,其免 税 营业 额 不 包括 货
物 的价值 。
三 、 业所得 税 的优惠 政策 企
1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件 开 . 软
发 企 业技 术转 让 所得 不超 过 50 0
3对 经 认 定 的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
进 口所 需的 自用设备 .以及 按 照 合 同随设备 进 口的技 术 ( 软件 ) 含 及 配套件 、备 件 ,不 需 出具确 认
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嵌 入 式 软 件 增 值
也就 是按 嵌 入 式软 件销 售 额 的
1 %予 以 退 税 。 嵌 入 式 软 件 的 销 4
纳税 人 一并 销售 的计 算 机硬 件 与
机 器 设 备 的 成 本 利 润 率 . 实 际 成
售 额 =嵌 入 式 软 件 与 计 算 机 硬
本 地 化 改 造 是 指 对 进 口软 件 重 新
设计、 改进 、 转换 等 工作 。但 单 纯
对 进 口软 件 进 行 汉 字 化 处 理 后 再
销 售的 不 包括 在 内。 外 , 企 业 另 对
自营 出 口或委 托 、销 售给 出 口企
业 出 口 的 软 件 产 品 . 不 适 用 增 值 税 即征 即 退 办 法
2软 件 开发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
术、 新产 品 、 工艺发 生 的研 究开 新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 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 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 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接下来我们一起梳理一下软件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吧。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2018年5月1 日起降为16%,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为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 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 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此政策的软件企业需满足国家鼓励的软件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自 2020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鼓励的软 件企业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软件产业政策
软件产业政策
软件产业政策是国家或地区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支持和激励,以鼓励软件企业的创新、竞争力和增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产业政策措施:
1. 税收优惠:政府可以提供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鼓励其投资和研发。
2. 技术创新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投入、研究合作、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软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提升其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3. 人才培养和引进:政府可以推动软件人才培养计划,提供教育和培训资源,以满足软件产业的人才需求。
同时,可以制定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到本地区从事软件产业相关工作。
4. 融资支持: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融资机构或基金,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其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5. 市场拓展和国际合作:政府可以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市场信息和渠道支持,促进软件产品的销售和出口。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软件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和合作。
6. 法律保护和知识产权:政府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为软件企业提供法律保护和维权支持,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7. 产业园区建设:政府可以投资建设软件产业园区,提供硬件设施、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为软件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
这些政策措施有助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升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软件产业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措施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状况、发展目标和政府的政策导向。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1.引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当前经济发展中极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为鼓励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行业的税负压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定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外包等相关服务。
3.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3.1 企业所得税优惠3.1.1 税率优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的优惠政策。
具体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3.1.2 减免税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研发费用、技术改造投资等相关成本,减少应纳税额。
3.1.3 投资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以通过投资补助、税收抵免等形式获得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2 增值税优惠3.2.1 纳税基础优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基础计算可以采用简化征税办法,缴纳较低的税额。
3.2.2 退税政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出口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增值税退税。
3.3 营业税优惠3.3.1 营业税减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减少营业税负担。
3.3.2 营业税优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营业税的优惠税率。
4.申请程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企业核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5.附则本文所涉及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条件可能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确保自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
附件: 本文所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有,根据国务院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增值税部分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一主表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二附报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三特定资料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行政审批条件一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申请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员构成、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政策而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员工所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软件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技术为核心,从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研发投入、软件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软件产品销售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6. 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1)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研发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本文旨在介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
1.2 依据本文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
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1 减免税对象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定义,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2.2 减免税额度(1)技术类服务业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二,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2)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2.3 税前扣除项目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硬件及软件购置成本;(2)研发费用支出;(3)人员培训费用支出;(4)IT设备租赁费用支出等。
2.4 税收减免申报与核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工作。
如发现虚假申报等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3.1 免征增值税项目(1)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包含的软件开发、软件定制、软件维护等行业,免征增值税;(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独立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行业,免征增值税。
3.2 税收免征与应税项目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免征增值税项目范围内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在免征范围外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3.3 税收减免申报与核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工作。
数一数软件型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型企业在创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很多有回信政策,下面针对软件型企业可以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理,以便相关企业人员参考。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第一条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解:杭州市软件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只需要携带软件著作权、软件评测报告以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无需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8号)享受主体: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优惠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8年 12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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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软件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规定:
(一)软件企业没有园区限制,不论是否进入园区,只要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认证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5、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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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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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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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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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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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友提问:
我是⼀名刚毕业的计算机专业⼤学⽣,拟⾃主创业成⽴⼀家软件开发企业。
请问,从事软件开发的⼀般纳税⼈在增值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增值税⼀般纳税⼈销售其⾃⾏开发⽣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般纳税⼈将进⼝软件产品进⾏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软件产品进⾏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软件产品进⾏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或属于双⽅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在销售时⼀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满⾜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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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件开发企业
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和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 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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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申报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如何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呢?《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2. 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3. 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3.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
即使通过认定,但实际经营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
减免税审批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
企业在申请该类减免税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软件企业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审批作出如下说明,该类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运用上述优惠政策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
一些企业是软、硬件兼营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明确规定,凡软、硬件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
2.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税务局退回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明确规定其用途的。
即必须是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
软件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假如将税款挪作他用,将会失去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