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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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y negotiation 和 by payment 的区别:

BY PAYMENT的信用证一定是即期的

但BY NEGOTIATION的信用证就不一定

如果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开证行之外的银行为PAYMENT BANK,即by payment,那么这家银行就是该信用证的指定付款银行。该银行的付款如同开证行付款,是最终的付款,没有追索权。

而by negotiation是“议付”,是议付银行先于开证行付款之前,出钱买下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即垫付价款给受益人,所以,议付行在最后没有收到开证行付款(被拒付)的情况下,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先期垫付的价款。

所以,by negotiation是有追索权的,而by payment是没有追索权的。这就是by payment 与by negotiation的主要区别。

信用证中支付有几种

BY NEGOTIATION 议付

BY PAYMENT 即期付款

BY ACCEPTANCE 承兑

BY DEF PAYMENT 延期付款

BY MIXED PAYMENT 混合付款

承兑(Acceptance)

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如:承兑汇票。

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如:承兑一张支票。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Acceptance)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

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虽然是原发票人,亦应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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